DB3203T 1012-2021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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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03T 1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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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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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3T 1012-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03T 1012-2021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

ICS13.200 CCS A90

DB 3203/T 10122021

Safetymanagementspecificatinoforplaces of religious activities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交通安全设施隔离栅施工组织设计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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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 6.1通用要求 6.2消防设施. 6.3消防检查巡查 6.4消防演练 6.5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6.6宣传和培训 建筑安全 7.1建筑施工 7.2避雷设施. 7.3建筑检查巡查 7.4隐患排除.. 7.5宣传和培训, 电气安全 8.1电器安装使用 8.2供配电线路设置 8.3用电检查巡查 8.4应急处置 8.5宣传和培训 食品安全 9.1食品安全许可 9.2餐饮服务人员 9.3食品采购 9.4食品保管 9.5食品加工 9.6食品留样 9.7自查和检查 9.8事故处置 0安全评估 10.1自我评估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 6.1通用要求 6.2消防设施. 6.3消防检查巡查 6.4消防演练 6.5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6.6宣传和培训 建筑安全 7.1建筑施工 7.2避雷设施, 7.3建筑检查巡查 7.4隐患排除.. 7.5宣传和培训, 电气安全 8.1电器安装使用 8.2供配电线路设置 8.3用电检查巡查 8.4应急处置 8.5宣传和培训 食品安全 9.1食品安全许可 9.2餐饮服务人员 9.3食品采购 9.4食品保管 9.5食品加工 9.6食品留样 9.7自查和检查 9.8事故处置 0安全评估 10.1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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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综合评估 附录A (资料性) 宗教活动场所自查评估表. 附 录 B (资料性)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风险管控和检查指引手册

10.2综合评估 附录A(资料性) 宗教活动场所自查评估表. 12 附 录 B (资料性)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风险管控和检查指引手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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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 本文件由徐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邳州市四户镇人民政府、州 市赵墩镇人民政府、邳州市戴庄镇人民政府、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涛、周翔、孙光旭、程玉军、惠翔飞、卡传建、陈文辉、郑翔、冯清、张晓 春、于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 本文件由徐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邳州市四户镇人民政府、州 市赵墩镇人民政府、邳州市戴庄镇人民政府、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涛、周翔、孙光旭、程玉军、惠翔飞、卡传建、陈文辉、郑翔、冯清、张晓 春、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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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岗位职责,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电气安 全、食品安全等管理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2755建筑用压型钢板 GB/T40248一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8一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JGJ146—201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宗教活动场所placesofreligiousactivities 经依法登记的,供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和其他固定活动处所,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设置管理组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4.2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应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积极预防、综合治理”的 方针,实施严格、规范、科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基本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职责,适时 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4.3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巡查和检查,做好记录,载明巡查、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和发现的问题 并及时向场所负责人报告。 4.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安全员应熟知《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

5.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3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协助场所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5.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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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依法向消 验拉收仪 备案。 6.1.2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 逃生装备和器材。 6.1.3宗教活动场所应将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 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6.1.4宗教活动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 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1.5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维修、更 换,

.1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GB50140T 以下建筑每100m配备2只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每增加50m增配1只5kg的ABC干 粉灭火器,不足50m按50m计算(多层塔每层均应配置灭火器)。 1)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塔刹; 2)古建筑; 3 殿堂、讲堂、阅览室、客房、斋(食)堂、厨房; 4 藏经、档案(资料)室、财务室、书库、仓库。 以下建筑每150m配备2只4kg的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只9L的水型灭火器。每增加75m增 配1只4kg的ABC类干粉灭火器或1只9L水型灭火器,不足75m的按75m计算。 1)其他宗教办公用房; 2)教职员工宿舍。

以下建筑每100m配备2只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每增加50m增配1只5kg的ABC干 粉灭火器,不足50m按50m计算(多层塔每层均应配置灭火器)。 1)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塔刹; 2)古建筑; 3) 殿堂、讲堂、阅览室、客房、斋(食)堂、厨房; 4 藏经、档案(资料)室、财务室、书库、仓库。 以下建筑每150m配备2只4kg的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只9L的水型灭火器。每增加75m增 配1只4kg的ABC类干粉灭火器或1只9L水型灭火器,不足75m的按75m计算。 1)其他宗教办公用房; 2 教职员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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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非砖木、木结构塔刹,塔下配备4只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 d 以下建筑每75m配备2只4kg的ABC干粉或7kg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增加75m增配2只4kg 的ABC干粉灭火器或7kg二氧化碳灭火器,不足75m的按75m计算。 1)配电室; 2)自备发电机房。 2.1.2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建筑,应选用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环 保灭火剂。

6. 2. 2 消火栓

6.2.2.1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条件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 符合GB50016—2014中8.1.2、8.2和GB50974—2014中3.3、3.5、7.3、7.4的规定,且便于灭火和 有效管理。 6.2.2.2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应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天然水 源处开辟满足要求的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2.3.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消防车道应符合GB50016一2014中7.1 2.3.2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清除建筑物的杂草、枯枝等易燃物,设置防火隔离带 山火危及场所安全。

6.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2.4.1宗教活动场所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按照GB50016一2014中10.3的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标志。 6.2.4.2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应急照明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6. 2.5 应急疏散

6.2.5.1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剧场、礼堂、多功能厅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 总净宽度,应符合GB50016一2014中5.5.20的规定。 6.2.5.2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 和宽度。

6.2.6.1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以“3分钟到场”和“救早、灭小”为目标建设微型消防站,按 照相关标准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灭火、破拆、通讯器材和个人基本防护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更新器材和设备,经常性开展演练,提高初期火灾扑救能力。 6.2.6.2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不少干6人,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站长 应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经过火 灾扑救、防火巡查等基本知识培训,取得消防安全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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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应组织开展1次消防检查,每半 设施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白天每2h巡查1次,夜间巡查不少于

6.3.2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巡查主要包书

用火、用油、用气、用电是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违规烧香、点烛、焚纸,有无违规吸 烟、违规遗留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是否按规定在岗,值班记录是否及时、完整、 规范,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有效,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出现安全隐惠和 事故是否及时报告; 门窗上是否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是否违规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 杂物等。 .3.3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灭火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微型消防站物资器材是否完好; 用火、用油、用电、用气是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县否运行正党

6.3.3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检查主要包括下死

6.4.1宗教活动场所应至少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6.4.2消防演练的重点部位、方案报告、标志牌设置等组织要求应符合GB/T40248一2021的9.5.2.2~ 9.5.2.8的规定。

3.5.1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实施火灾扑救。 6.5.2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后,应保护火灾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深入调查。 6.5.3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6.5.4宗教活动场所应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 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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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本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本宗教活动场所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常识; 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7.1.1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照报批、建设、验收、登记等程序进行。建设许 可(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应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7.1.2建设工程管理小组应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在建设、维修施工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 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可(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应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7.1.2建设工程管理小组应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在建设、维修施工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 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7.1.3施工现场应符合JGJ146一2013的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规范施工行为。 7.1.4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GB/T12755的规定选用建筑压型钢板,不应使用不耐火彩钢瓦等不符合安 全规范的建筑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独立突出建筑等应按照GB50057的规定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 节前检测避雷设施的性能。

7.3.1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进行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应 每季度进行1次建筑安全巡查,每年进行1次建筑安全检查,

建筑物外是否有墙皮或其他附着物脱(坠)落的现象; 建筑物周围是否有危及建筑安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施工活动 是否有未经允许擅自在墙体凿孔、安装设备的情况; 建筑物是否存在被重物撞击的痕迹; 建筑物是否有白蚁出没。

7.3.3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7.3.3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是否有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现象; 建筑物屋面是否有开裂、塌陷、漏雨等情况; 建筑物空间是否有被占用、改变既定功能的情况; 建筑物安全指示标识是否完好; 建筑物雷电防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4.1对巡查、检查发现的建筑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Q/GDW 11623-2017 电气化铁路牵引站接入电网导则.pdf,本宗教活动场所无法排除的,应联系具有 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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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经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危险建筑的,应采取下列措施处置: a. 解除危险前,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并张贴危险公告或警示标志,他人不应进入; b 采用适当技术措施后,能短期使用的建筑物,可观察使用,观察使用期限不超过5y,并有专 业机构全程安全监测,观察使用期满后应当重新鉴定; C 采用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建筑物,可以处理使用; d 减少使用荷载后能够安全使用的建筑物,可以变更使用; 无修价值的C级、D级建筑物,应立即拆除或立即停止使用

5.1宜采用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宣传建筑安全使用、维护和应急救援常识。 5.2应每年举行1次建筑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场所制定的相关制度; 保障建筑安全的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方法; 危险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措施。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宜使用节 能灯。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 靠近可燃物。

8.2.1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应符合GB50168一2018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的规定。 8.2.2不应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应以1座殿堂1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 护装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并落实防雨、防潮等措施,不应使用铜丝、铁 丝、铝丝等代替熔丝, 8.2.3宗教活动场所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和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3.1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应每月进行1次用电安全巡查湖北燕窝湾中桥施工组织设计,每季度应进行1 安全检查。

8.3.3宗教活动场所用电检查包括但不限

一沿墙敷设的电线固定支架是否牢固,有无锈蚀、松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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