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2166-2021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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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2166-2021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ICS13.040.40 CCS Z 60

DB41/ 2166202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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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AL06-2011标准下载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1/ 2166202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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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井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轻工业大学、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河南鑫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乾坤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霞、张伟伟、宋亚丽、王鑫、刘璐、邓华翔、刘继珠、赵永辉、张志华、孙 鹏、郭西林、靳亲国、张涛、卢威威、李国栋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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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本文件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天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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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耐火材料工业 用无机非金属原料经过破碎、磨粉、加工、配料、成型、干燥、烧成或熔融等单一或组合 成各种耐火原料或耐火制品的工业

原料经过破碎、磨粉、加工、配料、成型、干燥、烧成或熔融等单一或组合工序而制 耐火制品的工业。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耐火材料工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耐火材料工业企 设施。

将坏体码在窑车上,推入窑内,封闭窑门后烧成, 3.6 竖窑 将生料从窑顶喂入,在窑内烧成熟料,然后从窑底卸出的炉窑。 3.7 回转窑 低速旋转、内衬耐火材料的钢制圆形筒体的炉窑。 3.8 电熔炉 使用三相交流电为电源,用电极与物料之间电弧产生的高温,将物料加热至熔融状态的炉窑 3.9 排气筒高度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 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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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 通常以于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5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 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气简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3月1日起,按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执行,该排放限值均以标准状态(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下的干气体 为基准。

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指最高烘十、烧成温度值。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情形 适用于热线切割有机材料和以树脂、沥青等为结合剂的生产工艺 适用于以铝矾土为原料的熟料烧成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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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 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3排气筒高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炉窑烟气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 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4.1.4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不同类型炉窑基准氧含量按表2规定执行。

式中: O基一—干烟气基准氧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Os: 实测的干烟气氧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4.2.1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废气排放,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 可见粉尘外逸。生产装置应放置在封闭厂房中;生产工艺及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封闭、设置集 气罩并配备除尘措施:块状、粒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等方式储存,采用封闭方式装卸、倒运、输送, 分状物料应密闭储存,采用密闭设备输运,装卸、倒运过程中产尘点应设置有效抑尘措施。 4.2.2料棚出入口应配备自动门和视频监控系统,料棚内应配备抑尘措施。 .2.3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的物料;涉及VOCs的物料应密闭储存,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 负压条件下操作实施,对产生的含VOCs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表3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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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企业应按照HJ81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上海某中学迁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订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 果。 5.2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 运行维护按HJ75、HJ76、DB41/T1327、DB41/T1344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告生态环 境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5.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孔、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及HJ75、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

5.5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

5.5.1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 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5.2厂区内颗粒物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GB/T1543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5.5.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 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5.6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4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 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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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 放限值,判定为超标。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6.4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基于相同基准氧含量折 算)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文件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6.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某房屋建筑工程铝模板施工方案(48页).doc,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 放限值,判定为超标。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6.4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基于相同基准氧含量折 算)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文件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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