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4336-20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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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4336-20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ICS 13.040.40 CCS Z 60

Emissionstandard of airpollutants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34/4336—2023

DBJ53∕T 83-2017 云南省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程.pdf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红、洪星园、汪水兵、钱靖、朱森、吴蕾、秦志勇、卫尤文、王馨琦。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3日批准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红、洪星园、汪水兵、钱靖、朱森、吴蕾、秦志勇、卫尤文、王馨琦。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3日批准

DB34/433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 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文件。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 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文件是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 执行国家标准。

DB34/4336—20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申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1)30号)

DB34/43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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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23年7月1日起,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见有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34/4336—2023

表2 新建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3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火电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火电厂自2023年7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本 定执行。

4.2.2原辅料装卸、储存、运输、制备系统

4.2.2.1新建储煤(煤研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场应采用条形封闭煤场、圆形封闭煤场、筒仓等封 闭储存方式;现有储煤(煤研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的储 存方式,并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4.2.2.2火车、汽车卸煤(煤研石、油页岩、石油焦等)时,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翻车机室或受煤 站,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码头卸煤(煤研石、油页岩、石油焦等)时,使用抓斗等易产尘方 式卸船的,应采取抓斗限重、加装料斗挡板、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4.2.2.3煤炭(煤研石、油页岩、石油焦等)输送应采取封闭廊道(栈桥)、转运站等封闭输送方式。 煤炭(煤研石、油页岩、石油焦等)破碎、筛分、制粉等系统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产尘点应配备除(抑) 尘设施。 4.2.2.4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配备除 (抑)尘设施。 4.2.2.5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4.2.2.6厂区道路应硬化,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生产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 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4.2.3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4.2.3.1干灰场堆灰应喷水碾压,裸露灰面应苫盖;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临时存放的灰渣应储存 于灰库、渣仓内,产尘点应配备除(抑)尘设施。 4.2.3.2干灰运输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

4.2.4其他特殊情况控制要求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应采取其他等 控制措施

5.1.1火电厂应按HJ819、HJ820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 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5.1.2对火电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火电厂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HJ75 和HJ76的规定,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5.1.4对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5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HJ/T373的要求执行。 5.1.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手工监测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应符合表4 的规定。本文件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和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适用于 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手工监测方法标准

NB/T 20523-2018 核电文件档案管理要求DB34/4336—2023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测定均值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 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排放;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任意小时均值高于本 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排放。 6.2采用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任意有效小时均值高于本文件规 定的排放浓度限值DB45/T 2121-2020标准下载,判定为超标排放。

7.1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7.2 火电厂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3 3本文件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 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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