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2033-202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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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 2033-202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pdf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

Regulationsforconstructionofemergencyrefugesysteminmetaland nonmetalundergroundm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

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布

AO/T2033—20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建设要求·…..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避灾酮室技术要求 救生舱技术要求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AQ2033一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与AQ2033一2011相 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普通型紧急避险设施和防水紧急避险设施的概念(见3.2、3.3); b)更改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内容的顺序(见4.1,2011版的4.1); c)增加了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建设的相关要求(见4.4); d)删除了2011版的4.6、4.7和4.8; e)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见4.7); f)增加了矿山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内容(见5.2); g)更改了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求(见5.3,2011版的5.3); h)增加了紧急避险设施标识牌的设置要求(见5.6); i)更改了避灾酮室的技术要求(见6,2011版的6); j)更改了救生舱的技术要求(见7,2011版的7); k)增加了紧急避险系统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内容(见8.1、8.2、8.3、8.5)。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恩菲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科技大学、华北科技学院、山西新思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不凯、刘育明、谢旭阳、付士根、司荣军、牟声远、梅国栋、史先锋、魏杰、 褚衍玉、王者鹏、马斌、曹恒将、赵井清、赵志刚、胡家国。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AQ2033一2011;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AO/T2033—202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规范

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规范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DB45/T 2316.2-2021 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第2部分:公共建筑.pdf,并随并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 统建设的内容包括合理设置避灾路线、建设紧急避险设施、为人井人员提供自救器、科学制 案等

4.2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3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GB14161一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并随井下 生产系统进行及时调整,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4.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 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6所有人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7企业应根据井下生产作业实际,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熟练掌握紧 急避险原则、路线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8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5.1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水平或 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 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16423的要求。 PS26 5.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编制事敌应急预案·根据矿山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灾害的避 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一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 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 通畅。 5.3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500m的矿山宜在最低采矿生产中段设置普 通型紧急避险设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宜在最低采矿生产中段设置防水紧急 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宜优先选择避灾码室 门 5.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 100人。 5.5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 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2 5.6井巷的所有分道口及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响室或 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5.7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 5.8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 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人避灾确室内。各种管线在接人避灾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 1

应有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应有使用操作说明。

AO/T2033—2023

8.1井下避灾路线图应结合事故类型根据矿井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8.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结果记录 存档。 8.3自救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能正常使用。 8.4避灾室和救生舱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8.5避灾室应保持常开状态,确保灾变时人员可以及时进人。 8.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 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8.7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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