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98.11-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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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2/T 598.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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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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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598.11-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T 598.11-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ICS 01.140.30

DB 12/T 598. 11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targets Part 11 Power project

GTCC-058-2018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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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用地控制指标 4.1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2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3号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3 4.4 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5风电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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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598一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DB12/T5982015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 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DB12/T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DB12/T5982015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 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DB12/T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DB12/T598—2015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 、吕利昭、陈婧。 中部公目益治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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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DB12/T598一2015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电力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2. 1 工程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 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2.2 建设规模Scale of construction 建设规模一般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全部设计生产能力、效益或投资总规模,亦称生产 规模。详细来说,主要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结构类型、使用用 途、占地面积等。

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例如:单位装机容量用地面积。

3.1发电厂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规划容量进行统一规划,应分别计算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 的建设用地指标,并应以规划容量的用地指标为控制值, 3.2随着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工艺系统的科技创新、技术升级与技术进步,本控制指标未涵盖的 工艺系统部分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经初步设计审定后据实计列 3.3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贯彻节约集约用地 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劣地。 3.4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建设用地,在满足工艺系统布置、施工、运行及维护等要求前提下, 宗合考虑土地资源利用、工程投资、环境保护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采用先 进工艺和先进技术,紧凑布置,减少用地面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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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厂区总平面布置,并进行建设用地分析,切实落实节约集约 用地的各项措施。 3.5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应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 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及结构形式。 3.6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建设用地,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规划容量,统筹 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分期建设时,近期建设用地应尽量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预留在厂区扩建 端侧。本期与后期工程因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或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确需在本期工程内预留以及前后 两期工程连续扩建时,预留的后期工程场地应作为施工场地充分利用。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采取措施, 严格控制取、弃土用地。 3.7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尽量减 少新增用地面积。 3.8厂区(站区)建(构)筑物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并结合 周边环境进行合理布置。在满足安全运行、方便管理和符合防火、防爆、环保、卫生等条件下,辅助生 产和附属建筑及厂前建筑区(生产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 层建筑;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并应充分利用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 3.9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交通运输、公用工程(如消防站、海水淡化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 已有的设施,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发电厂组成项目。 3.10厂前建筑区用地应按照规划容量一次规划确定,并宜合理组合,集中多层布置。厂前建筑区用地 为单项控制指标,不得随意突破,也不得与生产区用地调剂使用而增加厂前建筑区用地。 3.11)区(站区)绿化应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前后侧、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等空地 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3.12发电厂建设应落实灰渣综合利用,设计中应为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创造条件,以减少灰渣场 用地。 3.13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一蒸 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 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3.14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主要包括燃煤发电厂、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和整体煤气化联 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三部分。

4.1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1.1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系按表1所对应的技术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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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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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续)

2019甬DX-09《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DB12/T598.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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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357-2019 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评估规范DB12/T598.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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