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001.6-2017 标准编写规则 第6部分:规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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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200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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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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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001.6-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20001.6-2017 标准编写规则 第6部分:规程标准

ICS 01.120 A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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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53.12-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pdf标准编写规则 第6部分:规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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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原则和要求 4.1总体原则 4.2总体要求 结构 要素的编写 6.1 标准名称 6.2 范围 6.3 程序确立 6.4 程序指示 6.5 追溯/证实方法 村录A(资料性附录) 规程标准编写示例

4.2总体要求 结构 要素的编写 6.1 标准名称 6.2 范围 6.3 程序确立 程序指示 追溯/证实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规程标准编写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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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活动主要包括制定标准和应用标准,其中制定标准的工作之一是起草高质量的标准文本。 为了保证标准化活动的有效性,我国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支撑标准制定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体系。 在该标准体系中,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是确立普遍适用 于起草各类标准通用规则的国家标准。实践中,每个标准都发挥着特定的功能,相同功能的标准的要素 沟成及其内容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按照功能可以将标准划分为术语、符号、分类、试验方法、规 范、规程和指南等类型。在GB/T1.1规定的总体规则基础上,GB/T20001针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标准 分别确立起草规则,建立标准起草规则体系。本部分即是这一规则体系中针对规程标准的起草确立的 特定规则。 规程标准的标准化对象为过程。对过程进行标准化,典型的做法之一就是在标准中对过程效能提 出要求。然而,实践中,有时不能够清晰识别出过程的效能特性及特性值,或者技术上能够识别但由于 其他原因致使不能制定过程规范标准。有时已经有现行的相关规范,但有必要为活动的开展规定明确 的“程序”。针对这些情况,通常可以考虑规定一系列明确的履行程序的行为指示以及程序的阶段/步骤 之间的转换条件/程序最终结束条件。如果有必要判断声称符合这些标准的各种活动是否履行了标准 中规定的程序,就要在标准中描述对应的追溯/证实方法。这样形成的标准即是规程标准。规程标准的 功能是通过明确具体、可操作、可履行的行为指示的方式对过程/程序进行“规定”,其必备要素包括“程 序确立”“程序指示”和“追溯/证实方法”。这三个要素是规程标准区别于其他类型标准的一个显著特 征。它们的有机结合使得判定各种活动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国家标准中约有400项规程标准,且随着人们对标准的功能的认识不断深人,对这类标 准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因而急需对规程标准的起草确立规则。在国外标准组织发布的文件中,已经确 立了一些与规程标准有关的起草规则。例如,在《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的构成及格式》和《英国标准 的结构和起章规则》中,均将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规程标准是其中的一种,并且这两个文件都在一定 程度上规定了规程标准的起草规则。 本部分在参考国外标准组织有关规程标准起草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研究和实践,通过从标 准的结构、总体原则和要求、技术要素编写以及技术内容表述等方面确立规程标准的起草规则,使我国 程标准的要素及其技术内容的选择和编写有据可依,规定的行为指示可操作、可追溯,从而提高标准 本身的起草质量和应用效率,有效发挥这类标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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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写规则第6部分.规程标准

GB/T20001的本部分确立了起草 程标准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规定了规程标准的结构以及标准 名称、范围、程序确立、程序指示和追溯/证实方法等必备要素的缩写和表述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层次标准中以过程为标准化对象的规程标准的起草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20000.17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GB/T20001.4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试验方法标准

GB/T1.1和GB/T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程标准 codeofpracticestandard 为活动的过程规定明确的程序以及判定该程序是否得到履行的追溯/证实方法的标准 注1: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申请、评定或检验;接待、商洽、签约或交付等。 注2:履行规程标准中由行为指示构成的程序(见6.4)不产生试验结果。

GB/T1.1和GB/T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程标准 codeofpracticestandard 为活动的过程规定明确的程序以及判定该程序是否得到履行的追溯/证实方法的标准 注1: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申请、评定或检验;接待、商洽、签约或交付等、 注2:履行规程标准中由行为指示构成的程序(见6.4)不产生试验结果。

指示型条款 表达需要履行的行动的条款。 注:指示型条款用祈使句表达

4.1.1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即标准中规定的履 为指示清晰、明确、具体、容易操作或履行。 可操作性原则意味若只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行为指示,并且遵守阶段/步骤之间的转换条件(以下 简称转换条件)或程序最终结束条件(以下简称结束条件),就可以顺利地履行完成标准中确立的程序。 规程标准的要素“程序指示”中的规定需要符合可操作性原则。为此,要按照一定的规律对履行程 序的行为给予指示,并且对程序中所需的转换条件和结束条件规定明确的要求,以保证阶段/步骤之间 的衔接是连贯的,程序的完成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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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可追溯/可证实性原则

可追溯/可证实性原则即标准中规定的程序是否被履行要能够通过溯源材料的提供或有关证实方 法得到证明或证实。符合可道溯/可证实性原则意味若标准中需要描述对应的道溯/证实方法,但这并 不意味着这些方法都一定要实施。只有应有关方面要求时才予以实施。 规程标准的要素程序指示”中的规定需要符合可追溯/可证实性原则。因此GB 50144-2019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含混的行为指示、转 换条件或结束条件通常都是没有意义的

起草规程标准时,凡本部分未作具体 1的有关规定

规程标准的必备要素包括: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程序确立、程序指示、追潮/证实方法。规程 标准中各个要素的典型编排及每个要素所允许的表述形式见表1

见程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

SN/T 5291-2021 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pdfGB/T20001.62017

根据实际需要,规程标准还可包含表1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技术要素,例如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分类 (或分级)、标准化项目标记等。根据标准的表述需要,表1中的要素“程序确立”“程序指示”和“道溯/证 实方法”的标题可直接作为章标题,也可 相应调整,或编排成多个章

6.1.1规程标准的名称应包含词语“规程”,以表明标准的类型。通常,词语“规程”应置于标准名称的 补充要素中(见示例1)。在编写标准的某个部分的名称时,词语“规程”可置于主体要素(见示例2)中。 根据体情况,可在标准名称中包含程序或阶段的县体名称(见示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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