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0276-2018 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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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G/T 2027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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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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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0276-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G/T 20276-2018 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 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 或“应按…执行”

GBT 29476-2012 移动实验室仪器设备通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

HG/T202762018

编制说明 (59) 总则· (60 ) 术语 (61) 基本规定· (62 ) 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64) 4.1般规定 (64) 4.2监督管理职责 (64 ) 4.3监督管理措施· (65) 4.4监督责任 (65) 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67) 5.1 般规定 (67) 5.2检查方式 (67) 5.3信用监督和智能监管 (68) 工程质量监督预备程序 (69) 6.1 一般规定 (69) 6.2申报与受理 (69) 6.3监督准备 (70) 施工阶段质量监督 (71) 7.1 一般规定 (71) 7.2质量行为监督 (71) 7.3实体质量监督 (71) 7.4中间交接监督 (71) 7.5 质量问题处置 (72) 交工验收监督 (7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76)

《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20276一2018,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2月9 日第1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化、质 量监管制度化、巡检抽查程序化、监督内容精细化、监督行为具体化等有益经验,对主要问题进 行了充分讨论并广泛吸收有关方面建议,通过反复酌、研讨、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便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标准编制 组按照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编制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 屋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加强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为化工建 督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提供清晰指引和明确参考,推进协同治理,提高监

1.0.2说明本标准的性质、适用范围和调整

本标准是实施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基本要求,作为行业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 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项目按照性质、投资、用途、功能等不同方法分类,其结果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 管理实践中,通常按照项目自然属性或使用功能确定。

工程质量监督涉及的领域与专业较多, 本标准只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特有的同题。对于 业性较强且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规范做出规定的问题,应遵循相关规定

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总体运行要求

格局。 3.0.4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履行质量责任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为建设工程的质量责 任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有关专 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由于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检验、验收结论, 相关机构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3号)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条所称的项目负责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 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

3.0.4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履行质量责任的规定

3.0.5明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依法、科学、规范、公开”既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必须遵循 底线,

3.0.6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独立监管要求的规定

本条中的“主管部门”不是指特定的行业管理部门,而是泛指同级人民政府或“三定 明确履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能的工作部门

.7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职的基

工程质量监督属于政府监管职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 可为”的原则。 不当监管、过度监管都是任性用权的表现,都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依法行政,既要依法行 使职权,避免监督工作的缺位和不作为,又要防止监督工作的越位和乱作为。即使是在工程质量 监督范围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管主体、监管要求有特别规定,应从其规定。例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管的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防雷设施监管的规定,根据普通法与特 别法的冲突适用规则,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调整, 必须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部门实施实质

性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从质量行为角度进行程序性确认,在实体质量方面直接采信相关监 管结论即可,以最大限度避免职责不清、重复监管、有责无权、有权无责等问题 违法监管是指超越法律法规任性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和工 作职权干涉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行为。

3.0.8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性质的界

工程质量监督属于政府行政职能,是体现经济社会基本管理要求、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 秩序、执行法律的行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坚持有所为、有所 不为,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介人、不干预责任主体的微观管理活动,不干涉、不 侵犯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自主权,切实做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适当监管、简约监管

3.0.9厘清机构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关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体系,性质、功能、目的都 不相同,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前提和条件。工程质量监督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活动,监督行为本身并 不设立、变更或终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行政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满足统一规范 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是随机进行的,不具有系统性、完整 性,目的是验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正常与否,而不是用于直接判断工程实体质量,其 结果仅供监督机构内部研判,不向社会提供

3.0.10关于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

3.0.12关于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工作总体要求的规定

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主要依靠眼看、耳听,随机性大、覆盖面窄、时效性差,具有局限 性。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通过网络平台受理监督申报和业务管理,通过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 远程监管措施实现非现场监管,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实现监督活动信息化和监督信息 公开化,实现过程留痕、实时预警、动态监管,可提升监管效能、增强公信力

4.1.1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的规定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分工宜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化工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委托权限开展监督管理活动。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自的是发现、制止和查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时消除质量隐惠,不应 影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施工管理活动。检查内容应严格限制在涉及工程质量的事项上,尽量采取 对施工管理活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方式进行;处理决定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慎重做出,确保 处置要求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不得随意做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施工管理活动有重大影 响的决定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与执法回避

L.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法律上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公正、理性、规范、平和、文明执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做出任何与职业声誉或专业胜任 能力相背离的行为。 监督回避是为了保证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对由于某些原因或者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监督 的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以防止狗私舞或发生偏见的一种制度

4.2.1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4.2.1关于化1.建设T.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依职权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检查内容主要是行政 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检查方法既包括检查、检测、审核、调查、勘验等现 也包括信息化非现场检查

根据现行制度安排,除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赋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执法主体资格可以本机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外,均为委托执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化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的委托范围、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权限 未包括行政处罚的,应呈报委托机关审查实施, 123关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确认职责的规定

本标准所指行政确认是指化工建设 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客观、公正、非处分性原则对有关 交工验收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以书面形式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4.3.1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监督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职务行为唇 执行职务”,具有强制性并受法律保护

4.3.1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

4.3.2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建议措施的规定

4.3.3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命令措施的规定

命令是指行政机关或受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命令、指示等形式,对行政相对 有强制力的明确要求,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处罚措施的规定。 质量领域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申诚罚和财产罚

4.3.5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其他监管措施的规定

通报批评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以适当渠 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开通告,使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 一种措施。 问题约谈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规或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质询、规劝或训诚, 主要针对有关质量主体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事故频发多发或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对存在的问题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情形,指令相 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参加约谈,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明确下一步整改工作意见和措施并 签字确认或提交书面承诺,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意见交换、警示劝诚、责令整改纠 正或风险及后果提示等。 本标准中的不良行为特指从事化工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 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 不符合工程建设规范的情况。将违法失信记录载入质量信用档案,可对其信用评价分类(后续执 业活动)、行政检查项目安排、行政处罚幅度确定等方面产生制约或负面影响。 与行政处罚相比,不良记录、问题约谈、公开通报等监管措施具有反应迅速、时效性强的特 点,在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扩散等方面实效性强,是可行的约束性措施,

为保证监督行为合法、公正、适当、规范、高效,防范法律风险,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应遵循“责任本位、责权一体、以责赋权”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度,明确监督权限、 责任,建立防错纠错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维护工程 质量监督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4.4.5关于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原则的规定

对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激励监督人员忠于 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工程建设规范规 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宜按行政问责处理

4.4.7免于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监督责任

1.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准监督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现行制度安排没有赋予行政强制权,执法 手段有限。现行法律没有对工程质量监管做出“客观归责”的无过错严格责任规定,没有主观过 错、重大过失一般不承担责任。 由于监督抽查的随机性,发生隐患漏查的概率客观存在且行使质量否决权必须依法取得确实 充分的证据,不能苛求监督人员按规则推定的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对于监督人员按经批准 的监督计划明确的检查内容、监督频次、抽查比例、处置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尽职

5.1.1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原则规定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 保障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监管项目的数量、质量信用记录以及施工管理水平等状况,按照“既 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增加社会负担”的工作要求,制订监 督计划。 5.1.4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专业分工更为精细,T程质量监督必然涉及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 但就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而言,全面、系统地掌握各类专门技术与知识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为了解决监管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聘请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机构提供 协助,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标准规范精髓,做出更加权威、更具效率的专业判断,更好地体 现客观、公正与科学的监管要求。 5.1.5即时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意见有助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质量间题,充分发挥导教育作

5.2.1随机抽查属于抽样检查,但“随机”不能理解为随意,应按照预定的规则、计划、要求以 及检查事项特点、专业繁杂程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代表性 和执法力度,也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重点核查,通常针对某项重点工程,或者工程中某些重点内容,大多为检查重点与目的比较 明确的复核性检查。 5.2.2例行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和线索并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通常为按

5.2.1随机抽查属于抽样检查,但“随机”不能理解为随意,应按照预定的规则、计划、要求以 及检查事项特点、专业繁杂程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代表性 和执法力度,也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重点核查,通常针对某项重点工程,或者工程中某些重点内容,大多为检查重点与目的比较 明确的复核性检查。 5.2.2例行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和线索并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通常为按 照计划和惯例实施的巡视性检查或者阶段性检查。巡视性检查主要抽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 况、原始记录和过程控制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以及影响工程安全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 质量问题突出部位等;阶段性检查是针对工程建设重要控制节点、单项工程验收实施的监督检查。 5.2.3专项检查是根据项目建设特点,为掌握工程薄弱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消 除发现的质量隐患,针对特定目标、实现特定目的的专门性检查,一般是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和难 点,对技术复杂、建设难度大、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要设备 (系统)安装调试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在转入下道工序前实施有针对性的符合性检查或者验证性核 查,如重要材料、设备的专项检查,重要工序或关键部位的专项检查,对工程建设中突出的、具有 普遍性的质量问题的专项检查,当工程质量出现明显下滑趋势时的专项检查。由于化工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通常并不直接掌握现场施工进度,如果监督计划中预设了对特定巡检点、停检点抽查事项的 建设、监理单位负有提前告知的义务。 飞行检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及实体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 强化管理或者稽查处罚等特定目的实施的有重点的不定期检查,属于高效动态型实时监管模式, 是不告知启动时间和被检查对象的突袭式检查,通常要求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 陪同、直奔现场,具有突然性和震慢性,以便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 工程质量隐患,防止形式主义,提高监管实效并可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综合性的管理措施提 供主要依据和参考数据。

5.3信用监督和智能监管

6工程质量监督预备程序

6.1.1关于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限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明确申报时点为“开工前”。

6.1.1关于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限的规定

6.1.2关于化工建设工程申报注册条件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项目代建、全 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单位视同责任主体。 工程建设分阶段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应完成第一阶段的相关工作并对后续补充申报事项 明确承诺 613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起止时间的规定

6.1.3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起止时间的规定

6.1.3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起止时间的规定

6.2.1对申报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时提交文件、资料范围的宏观性规定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承诺表》中的“责任主体”包括视同责任主体的项 目管理、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单位(项自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 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分别填报相应的承诺文件);施工单位附报的资质文件应根据承揽 业务范围确定,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资质、特种设备设计(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资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资质等:项目负责人附报的资格文件指其持有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 册证书、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包括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备 案机关出具或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自行打印的备案证明;相关许可文件主要指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海域使用权 证书等;相关批复文件主要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申报材料提交后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补报、续报

关于化工建设工程申报材料审查方式与分类处理

等便利服务措施的规定,本条中的“补正”宜作广义理解,除申报材料一次性补充齐全外,建设 单位对合法性支持文件以外的个别资料提交延后补正书面承诺并经认可的,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但建设单位属于“失信单位”的除外。 合法性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文件、安全条件审查文件、规划许可文件,既是申报监督 的必备文件,也是审查受理的重要依据。

6.3.1关于监督组织形式及组织者工作要求的规定

范围、期限、内容、方式、廉政纪律以及相关配合要求等。 监督交底的形式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特点决定。开工面较集中,质量责任主体均已进 场时,可集中组织监督交底会议;工程子项开工时间分散且间隔较长时,可分时、分片召开交底 会议;责任主体相对单一或工程规模小、风险程度低时,可书面交底或免于交底。会议交底的 宜形成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书面交底的,宜取得收件回执或传阅凭证。

7.1.1关于化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阶段的规定。 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到项目开工的时间段,主要监督抽查项目的合法 性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工程实体形成阶段是项目开工到工程中间交接和冷试车的阶段,是工程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阶段,应动态检查质量行为、工程资料和实体质量

化工建设工程实施中,委托管理、代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等项目管理模式 被普遍采用,本质上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将相关主体责任进行重组与转移,受托单位应当按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责 任,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相关单位视同责任主体实施监督,但行政法规定的质量主体责任 不因相关工程质量权利、义务的民商事合同转移行为而改变,受托单位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 义务有瑕疵的,委托单位仍然必须承担最终责任

三查”是指查设计漏项(含设计隐患)、查施工质量隐患、查未完工程;“四定”是指对 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责任主体,不参与“三查四定”的具体工作,但应依职权监督检查各 责任主体开展“三查四定”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和组织整改、落实责任的情况

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规范规定包括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产品 标准、实体质量主控项目不合格、工程质量不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情形。 所谓“妥善处理”,可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对失控行为的整改追责、对质量问题的 消缺处置等。

7.4.1关于中间交接监督事项和性质的规定。

中间交接是化工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施工 结束,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校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或总承包单位 在联动试车前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保管、使用责任移交的必要程序。 对中间交接的见证性监督属于程序性抽查,不应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建设内容。化工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监督计划抽取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工程,对其中间交接的行为和事实进行过程 监督,对责任主体签署中间交接证书的事实予以确认

7.4.2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中止中间交接的规定。

中间交接属于工程建设的微观管理活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介入具体事务,但应 核查参加人员的资格、权限,监督交接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抽查验证中间交接条件、交接内容的 符合性,特别是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监督发现中间交接活动有违反国家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对相关活动予以中止,责令整改后重新组织;形式上已经完成中间交接程序 的,应宣布无效。

7.4.3关于中间交接监督记录的规定,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与不良行为通知的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通过书式记录、影音记录及其 也记录方式,对日常巡查、抽样检测、调查取证等监管活动以及使用检测仪器设备、委托检测鉴 定等过程信息进行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及时、规范地记录,有效固定保存证据。监 督检查记录既包括了事前的准备性记录、事中的实时性记录,也包括了事后的延伸性记录;既包 括对外公开并由相关各方会签确认的外部记录,也包括履行内部执法程序不对社会公开的内部记录。 为避免监督过程流于形式或陷人事务性记录怪并兼顾监管效率,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主 要针对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不是一般的管理瑕疵与质量通病。 不良行为的认定可依据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建质【2003】113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建办市【2011】38号)等规定 7.5.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实质性处置的规定。 宜排除嫌疑、查明事实的情形通常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存在明显管理瑕抵可能对工程质量 生实质性不良影响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前未经检(复)验或检(复)验不合 咯的;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漏做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或留置、 养护不规范的;观感质量不足以支持焊缝检测结论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无法 判定质量状况或者涉嫌数据造假的

宜排除嫌疑、查明事实的情形通常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存在明显管理瑕批可能对程质量 生实质性不良影响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前未经检(复)验或检(复)验不合 咯的;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漏做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或留置、 养护不规范的;观感质量不足以支持焊缝检测结论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无法 判定质量状况或者涉嫌数据造假的。

7.5.5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动态调整的规定。

.5.5施工阶段 对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质量隐患较多的工程,应调整监督计划,实施重 管,增加检查频率、深度、广度。

7.5.6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规定

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化工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 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规范及设计要求,造成工程结构损毁、安全和使用功能严重缺陷或重大经 扶的事故。

GB/T 17795-2019 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8.0.3关于交工验收确认事项的规定。

关于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程序性规定。 质量监督报告通常在完成交工验收后由项目监督负责人或联系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经 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要求的规定。 呈质量监督报告既是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情况的

9.0.1关于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程序性

9.0.1关于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程序性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通常在完成交工验收后由项目监督负责人或联系人组织有关人 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既是交工验 总结报告,也是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检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情况的 综合性评估报告,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JGJ/T 464-2019 建筑门窗安装工职业技能标准,应满足法定形式,体现权威性和公信力。

10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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