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版)(鄂建办[2018]2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2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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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版)(鄂建办[2018]2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22日).pdf

第六部分全费用基价表清单计价

1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全费用清单计价方式。全费用计 价依据下面的计算程序,需要明示相关费用的,可根据全费用基价表中的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本定额的费率进行计算 2.选择全费用清单计价方式,可根据投标文件或实际的需求,修改或重新设 计适合全费用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3.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价和以费用形式表示的索赔与现场签证 费均不含增值税。

注:3.4中费用包含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第七部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管理

1.人工价格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以 下简称发布价)。 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市场价格是指发、承包人双方认定的价格GB/T 18477.3-2019 埋地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结构壁管道系统 第3部分:轴向中空壁管材,也可以 是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双方应在相关文件上约定。 施工机械、施工仪表的市场价格按《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计算 2.人工发布价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依据,也可供投标人参考 3.材料的市场价格由1供应价格(含包装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 费组成。进口材料的市场价格按有关规定计算。 4.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人工费按发布价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按扣除燃料动力费后的除税价格计算。 施工仪表的市场价格包括折旧费、维护费、校验费、动力费。 大型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按《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相关规定计取 5.施工机械采用租赁方式的,其租赁的大型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各专业定额总 说明有关规定计算。施工机械采用租赁方式需经承发包双方约定。 6.一般计税方法采用除税价,简易计税法采用含税价。除税价是指扣除进项 税额的价格。含税价是指包含进项税额的价格。 7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人工以发布价,材料、施工机械、施工仪表以市场价 格进入综合单价。 8.定额计价时,人工以发布价,材料、施工机械、施工仪表以市场价格进入 定额基价。 9.合同履行期间,人工的发布价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承包 人报价中的人工单价高于调整后的人工发布价时,不调整。当人工发布价上调 承包人报价中的人工单价低于调整后的人工发布价时,应子调整。当承包人报价中 的人工单价与招标时人工发布价不同时,应以调整后的人工发布价减去编制期人工

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14.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的发布工作, 发布材料的种类和规格应满足本地区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材料市场价格要贴近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

第八部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

:建设程定额人单价动态管理的的是建立建筑业劳*市场人费计价 言息化管理、监测:量化建筑业劳动力实际成本,引导、稳定劳*用工市场供求关 系。通过定额人工单价划算系统及平台,监测本省现行建筑市场人工费动态变化趋 势,计算开调整符合建筑市场价格变化的定额人工单价。 2.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调整的原理是对定期收集的劳*分包合同进行 筛选,剔除非人工因素,取定分项工程劳*分包合同纯人工价格,并通过有关参 数计算得到各专业分项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用各专业工程在整个建筑业所占的权 重和各分项工程占各专业工程的比例,复合成一个综合的定额人工单价,通过计 算,最终得到普工、技工、高级支工的定额人工单价。 3.测算资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

程的专业类别收集选定,涵盖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工程规模包括大、中、小型建 筑。收集的测算资料需附工程概况、建筑功能、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地上 地下层数、檐高、工程开立俊工时间等相关内容。各专业工程的测算资料权重按测算 时期全省各专业工程的建安产值进行确定。随着建筑业发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 的不断革新,每两年补充、更新一次测算资料。 4:收集的分包合同为施工单位与劳*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分包合同,合同内 容必须真实可靠,所涉及的分部分项内容全面,能复盖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各主要施工工序。分包合同应来自*有、集 体(股份制)、个体的施工企业或分包企业。分包合同也应涵盖大、中、小型工业 建筑与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的比例不低于80%。分包合同的样本数量要求足够 多,每次测算分包合同的总量不低于100份,每个专业的分包合同不低于20份。 5.分包合局#安湖北省行政区内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为收集单元。各地市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六月至十二月底之前按第六条的要求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上报分包合同。收集的分包合同要客观、真实。能反映当时我省各地区的分包情 况。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的分包合同数据进一步分析、筛选,确定最终参与 ·48·

计算的分包合同。各地市分包合同送不到第六条规定的要求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可要求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报 6.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及施工内容,若不是纯人工价格,需要易除非人 工价格部分的费用,计算出劳*分包的纯人工价格。对高于或低于纯人工价格平均 直1.3倍的数据不予采用。 7.定额人工单价每半年进行一次测算和调整。只有调整期的定额人工单价与 前期的定额人工单价的增减超过5%时,定额人工单价予以调整。如遇特殊情况 调整的周期和幅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置 8.定额人工单价的测算与发布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实施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测算方法,按规定积极落实测算工作,对测 算的结果应及时予以颁布。在规定的调整期内,即使定额人工单价达不到调整的条 件也应作出不予调整的公告。

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房屋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曾加费以建筑工程和石方工程的人工费加施工机 具使用费为计费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市政工程和土石方工程的人工费加施工 机具使用费为计费基础。 四、扬尘防治增加费由项自承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遂项计取,用于施工现场场 尘防治专项工作,若实行项目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计取。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增加费率表

三、房屋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增加费以建筑工程和土石方工程的人工费加施工机

日起热行。2018年4月1日前的已完工程量,不再进行调整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广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 **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 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L2003】 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手丸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租 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 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自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

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安工程造价形成川质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 金(见附件2)。 (三)按照*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 及内容。 (四)依据*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 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 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 产丧葬补助费、抚无仙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费和其他 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 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自目费、规费和税 金(见附件2)。 (三)按照*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 及内容。 (四)依据*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 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 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 产丧葬补助费、抚仙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费和其他 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 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 和》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统一制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 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自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自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 司)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 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借施项目费、 其他项日费中(见附表)。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 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 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 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 时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 58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 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毛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 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日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 灰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 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 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式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 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 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 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 60

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米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家规定应缴纳的车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 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难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 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 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 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 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 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 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拍保、履约担保、职 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上地使用税、印花税 等。 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招待费、绿化费、厂 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 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住房和 税金:是指*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口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自费、其他项自费包含人工费、材 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见附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 筑程、通用安装程市政程、园林绿化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自。如房屋 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王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 混凝上工程等。 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二)措施项自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 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 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 请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 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 次运输不能到送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 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峻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 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立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利口复测工作 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拨、高寒、原 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8.天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亭放场地运至施工 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 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白的费用。 9脚手架工程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以及脚手架 购置费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措施项自及具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

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 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 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 的零星项日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 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工资料汇 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定义同附件1。 (五)税金:定义同附件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一、各费用构成要素参考计算方法如下: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二(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 注:公式1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人工费,也是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考依据。 公式2: 人工费=(工程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工作日(国家法定

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额。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日工资单价应通过市场调香、根据工程项自的技术要 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最低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普工1.3倍、一般技工2倍、 高级技工3倍。 工程计价定额不可只列一个综合工日单价,应根据工程项日技术要寸求和工种差 别适当划分多种日人工单价,确保各分部工程人工费的合理构成 注:公式2适用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时确定定额人工费,是施工 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二)材料费 1.材料费 材料费=Z(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湖北省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十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1+采购保管费率 (%)) 2.工程设备费

工程设备费一艺(工L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 工程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 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 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客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时,应根据《建筑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市场调查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企业可以 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台班单价,自主确定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报价,如租赁 施工机械,公式为: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租赁单价) 2.仪器仪表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四)企业管理费费率 (1)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业管理费费率(%) X人工费占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业管理费费率(%)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每一工日 (3)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x100%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注:上述公式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管 编制计价定额确定企业管理费的参考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时, 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租 查数据确定,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五)利润 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列入报价中。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 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并结合 建筑市场实际确定,以单位(单项)工程测算,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 可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7%的费率计算。利润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自中。 (六)规费 1.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根据工程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率计算。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 率) 式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可以每万元发承包价的生产工人人工费和 管理人员工资含量与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缴纳标准综合分析取定。 2.工程排污费

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参考公式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厂(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式中: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 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下同)。 (二)措施项目费 1.国家计量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其计算公式为: 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2.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日计算方法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 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 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2)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计算基数×二次搬运费费率(%)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费率 上述(2)~(5)项普施项目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 页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特点和调查 后确定。 78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中由 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建设单位。 2.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服务范围和有关计价规 定编制,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安签约合同价执行。 (四)规费和税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首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标 准计算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本通知实施。 2.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使用周期原则金上为5年。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使用周期内,应及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 价格信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变化以

及建筑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应适时调整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以及定额基价或 现费费率,使建筑安装工程费能反映建筑市场实际。 4.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的计量规范和计价定额 以及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5.施工企业在使用计价定额时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仅作参考,由施工企 业投标时自主报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建办(2005)89号

各省、自治州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 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正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 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 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具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 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 早晨》(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 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 安全措施费及具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 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口 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 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预计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86·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顶日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立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 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 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 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 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 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对施工 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 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工顶施工 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推不整改或 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必要时责令其暂亨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立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 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 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司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 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 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场尘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5】28号

、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方主体责任

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手广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 关活动,应当行建筑施尘防治的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 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在建和拆除工程扬尘 防治的组织协调,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施工场尘防治内容和责任,按照合同约定 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尘防治措 施的落实,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开展检香考核。实 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 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场尘防治工作的管理,

并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第 责任人,应配备专职人员,严格实施防治方案,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管理,纠 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检香及防治记录台账。预拌商品混凝士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 王生产、材料储存、运输等过程的场尘防治工作全程负责。 (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督促施 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场尘污染的,应当要习求施工单位 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建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第 王人,应配备专职人员,严格实施防治方案,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管理,纠 法违规行为,建立检查及防治记录台账。预拌商品混凝士生产企业对预拌混 生产、材料储存、运输等过程的场尘防治工作全程负责。 (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督促施 单位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改或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建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三、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 (一)建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施工单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 佳,制定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报监理单立,由项自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字。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 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房屋折拆除施工单位 当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折拆除工程实际,组织编制拆除施工扬尘 97

三、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

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拆除工程开工前向房屋征收机构报备。 (二)严格建筑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整洁、 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 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于18来的封闭围挡。主体脚手架列侧应当设置密目 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 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 应当采取车辆清洁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 尼、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 杜绝随意排放。 (三)强化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 分类布局、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应采取酒水、覆盖压尘等措施: 对水泥和其他易飞的细颗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裸露的场 地和集中堆放的王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降尘,裸置3个月以 上的上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借施。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上,鼓励 使用预拌砂浆,并做好防尘降尘工作。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 .08

四、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监督管理

实际,制定建筑施扬尘防治的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作职贵、工作步骤和作 要求,切实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法监督。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房屋征收机构,具体负责 建筑施工或拆除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督工作。要建立举报监督、明查暗访工作机制, 整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王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 尘防治责任。对未履行扬尘防治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处罚的上限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暂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处罚。对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项自一律停工整改,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 质工程参评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项自责任人,记入不 良信息“黑名单”,并子以公开曝光。 (三)完善应急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制定防治建筑施工杨尘应 急预案,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要加强与当地环保、气象 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大气污染、气象信息,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污染 以上时,应依据《湖北省建筑工程雾霾天气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启动应 急预案,停正建筑施工王方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和商品混凝主拌作业。

鄂政发[201416号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认真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 展和污染防治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 103·

科技等多种手段,坚持长期送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 政府主导和全民行动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总体自标:到2017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 福减少。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地级及 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2%。其中 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8%:宜 昌市、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黄石 市、十堰市、鄂州市、潜江市、天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0%: 咸宁市、恩施州可吸入颖粒牛勿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黄冈市、神农架林区可 及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2012年水*,并进一步改善。 武汉市2017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15%以上

1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应在2014 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城市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制 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分阶段达到的自标、指标、 重点工作,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环保厅备 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地方政府负责) 2.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各城市应根据大尾污染防治 工作自标和空气质量达示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 据。(各地方政府负责)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优化空间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 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两高一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严

洛禁止过剩产能新增项自用地。积极雅进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循环经 济,打造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工业园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 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 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 高。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 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治炼、水泥、*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 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武汉市应重点研究推进武钢集团等企业的环保搬辽或改 造工作。(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4.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 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正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 项日,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境影 响评价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产业 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不境敏感地区建 设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 日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全省城 106

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城市城区不再新建重污 染型企业。(发改、经信、环保、国士部门负责) 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催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 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 项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武汉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 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自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 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自, 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 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 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改、环保部门负责,经信、国土、住建、质 监、安监、银监、电力、水务部门配合) 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积极有序发 展水电,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控制煤炭消费总 量,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扩大城市高污染

改、经信、科技、环保、农业部门负责) 1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 弟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王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 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鼓励水泥、钢铁 等行业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 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 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国工 部门配合) 1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 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人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特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 能环保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大幅增加,有效推动节能环 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发改部门负责, 经信、科技、环保、商务部门配合) .110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3.限期完成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程。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烧结、球团 艺)、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时20蒸吨及以 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火电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 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然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室 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以前,全省单机装机容量30万 干瓦(武汉地区为20万干瓦)以上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并 司步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十二五”期间DB32/T 4037-2021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pdf,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面完 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真中,生产能力4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 水泥熟料生产线须在2014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2015年底前,钢铁行业烧结 球团设备、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实现烟气脱硫。(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 信、电力部门配合) 14.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和改造。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租 建设,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 炉,禁正新建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具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时10

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发改部门负责,商务、工商、环保、质监、物价部 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2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办助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送标验验 恶房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 对不达标车辆大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格省外机动车转入要求 进究缩循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加强报废车辆拆解作的管理。鼓励出租 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 制。(经信、商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六)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22.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注重城乡造林绿化,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 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到2015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达 到40%,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 绿地面积达到114*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林业、住建、国士部门负责 23.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控制道路开挖面积和频次,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 ·114

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全面推厂秸杆还田、秸秆制肥、秸杆饲料化、秸和 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镇、村四级秸秆 烫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农业、住建、环保部门负责)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28.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管1本系建设。加强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2014年底前 完成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网的开级改造,2015年起全面开展监测并尚社会发布监测数 据。2014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将其运行情况 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 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环保部门负责,发改、财政部门配合) 29.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 监测预警体系。省和武汉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则预警系统建设。做 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 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环保部门负责,气象部门配合)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现全省所有国控点、省控点的监测数据共享互通 开展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对严重威胁人群健康的天气污染源 .116

33,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规 章制度,构建适合我省发展阶段并适度超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完善排污收 费制度,落实国家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的排污文费政策,研究制定更高的二氧化 疏、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收费标维,提高排污成本,促进污染治理。(法制办、 环不保部门负责,贝财政、物价、税务部门配合) 34,加天环保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 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 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石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 责业务。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 工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各级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和 监测运行费用的投入,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重点污染源 的监控及监督性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环 保部门配合) 35.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煤改气”项自、黄标车和老日 ·118·

具体困难和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统一部署防控工作: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到位。(各土也方政府负责)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具责,协调联动,密切 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 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发改、 财政、环保、商务、税务、金融、物价、科技等部门负责) 强化企业防治。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质 王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 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 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负责) 38.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 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 责任考核体系,定期考核并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由监察部门会同 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听取任务 措施落实情况与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说明,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未通过考核且整 120

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依法依纪道究有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监察、环保部门负责) 39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武汉城市圈为主体,建立统一协 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 防治的立体网络。(环保部门负责) (十)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共建共享生态文明。 40.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 专教育,普及人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研究制定我省全民生态文明教育规划,在 果程设置、内容安排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生态文明意识和行为的教育引导GB Z42023.2-2022工业自动化设备和系统可靠性 第2部分:系统可靠性.pdf,推普及 全民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 氛围。(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41.广泛动员社会参与。从每个人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做到人人参与,人 人有责。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饮食,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养成健康饮 食习惯,减少油炸、烧烤类食物的食用。开展“湖北干名绿色环保少年”、“湖北干 名青年环境友好使者”评选,组建湖北省大学生环保社团联盟,传播绿色环保知识 21

逐步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42.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指导企业对公众公开环境信 息,每年定期在地方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井展情况。建立和推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省传、引导禾和鼓励公众蓝督企业违法排 污、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建设 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环 保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 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自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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