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2/T 98-2020 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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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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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2/T 98-2020 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

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 面面积。 8.1.2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城镇户外广告设置专 项规划要求,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8.1.3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应与城镇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兼顾夜景观,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8.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 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 居民正常生活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损 毁绿地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厂告的区域

8.1.5厂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 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8.1.6厂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 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8.1.7厂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加强对厂告设施的维护保养 工作,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广告设施,不可继 使用;对设置期内的厂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 行安全检测;设置者应及时拆除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并上报当 地主管部门备案

8.2建(构)筑物上的广告设施

8.2.1)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镇轮廓线的重要 持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 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8.2.2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 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应格控制高度 且不得破环建筑物结构;建(构)筑物屋)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 8.2.3平行于墙面的厂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 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道路上空 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 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不应遮盖建筑物

8.2.4垂直于墙面的厂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 裙楼墙面,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8.2.5围墙上的厂告设施应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透空围墙上不 宜设置,围墙顶严禁设置。 8.2.6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招牌用字应规 范工整。 8.2.7户外电子显示屏厂告的最大可视亮度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 人、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其造型应当与周围道路、建筑、景观的 风格相协调。

8.3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

8.3.1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镇道路线,城镇主要景观道路 沿线,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8.3.2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 型广告设施。 8.3.3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 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底 座式广告设施;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8.3.4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城镇公共绿地周边应 按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8.3.5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部不得设置)告设施;公交站牌、 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8.3.6城镇的各种路名牌、导向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和区域地图 等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 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8.3.7布慢、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日标语、厂告彩 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印刷清晰、内容完 整。 8.3.8依附灯杆(或电杆)设置户外厂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司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厂告。 8.3.9纸张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 品。

8.4.1车载厂告上的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 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8.4.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 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8.4.3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9.1.2道路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逐步实现绿色照明,应采 用高效、节能、美观、安全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9.1.3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同一路段 内的路灯杆型、灯饰造型、灯具安装高度和角度、光源及色温等应 统一协调、整齐美观。 9.1.4灯杆不宜设置在路边易被机动车刮碰的位置,树木布置轴线 不宜与灯杆布置轴线重合;不应在高杆灯灯架维修半径范围内种植 乔木。 9.1.5合理控制道路照明亮度,道路照明的照度值和后半夜经调节 后的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45的规定。 9.1.6道路照明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9.1.7道路照明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造 成对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的混。 9.1.8居住区及其附近道路的照明,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 照面亮度以避免造成眩光及光污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中人行道照明眩光限值的规定,

9.2.1夜景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 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 能。 9.2.2道路照明与夜景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 功能,景观效果良好。夜景照明不得影响道路照明的效果。 9.2.3应突出商业街区、城镇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 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的夜景照明。根据城镇总体布局及功能分 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各区域亮度。 9.2.4夜景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 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9.2.5夜景装饰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照明的光色、 图案和阴影等不应十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9.2.6桥梁、路中心(或路边)大型雕塑等的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 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和 驾驶作业。 9.2.7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夜景照明 和非重要景观区高层建筑的内透光照明。 9.2.8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 造成眩光。

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9.3.1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 9.3.2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照射角度,合理选择 灯具安装位置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9.3.3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照明设施 安全隐患,维护自然景观、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照明安 全。 9.3.4灯杆、灯具、配电柜等城镇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 持正常运行;不得在城镇照明设施周围擅自植树、挖坑取土、倾侄 腐蚀性液体。 9.3.5夜景照明可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等不同的开灯控制 模式,科学安排亮灯、熄灯时间。

0.2.1道路卫生保洁范围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

10.3.1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 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荀业区、重要的公共设施、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可新建一类以 上公厕。 10.3.2公共厕所内采光、照明、通风良好,无乱堆杂物,地面光洁、 无积水:内外墙面、天花板整洁,门窗、隔离板等无积灰、污迹 蛛网。 10.3.3移动公厕应合理设置、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 害化要求,

1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 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具他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该.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tandard for town appearance in Guizhou Province

for town appearance in Guizh

1 总 则. (39) 2 术 语. (39) 3 建(构)筑物. (40) 4 城镇道路 (41) 5 园林绿化 (41) 6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43) 7 城镇水域 (43) 8 广告设施 (44) 9 城镇照明 (48) 10环境卫生 (51)

1.0.1《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 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4《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增加内容:城镇容貌 建设与管理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1.0.6《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说明了本标准与现行 标准之间的关系。本标准的重点是对城镇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具体 要求还应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

术语通常为在本标准中出现的其含义需要加以界定、说明或解 释的重要词汇。本章所列术语,其定义及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标准, 2.0.1《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 2.0.3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2.0.5参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 2.0.7、2.0.8、2.0.13、2.0.14《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术语 2.0.12黑臭水体定义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2015年8月)。

目审核。 2.0.19本术语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 且审核。

3.1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1.7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的安装规定。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增加“室外机支架底部离 地面高度不低于2.2米。主要道路两侧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 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增加内容参照《贵州省城 市容貌标准》DBJ52/T502006中3.8。

3.1.13景观喷泉设施维护要求根据广州市市容市貌标准4.3.5

3.1.13景观喷泉设施维护要求根据广州市市容市貌标准4.3.5

3.2.6《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强制性条文,城镇道路施工很频 繁,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3.2.7根据合肥市等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手册、地方城镇建筑 工地扬尘治理规定和措施、西宁市等地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 定。

4.1.4明确了道路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管理要求,道路上的无障碍 设施应符合残障人士通行与使用要求。 4.1.8《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公交候车亭的人流量 较大,是城镇道路街景组成部分。 4.1.9城镇道路上的各类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36的规定,设施带是指专为设置城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 然气等各类设施的空间。 4.1.10地下综合管廊(沟)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 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5.1.9本章内容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分类。

5.2.2公园绿地结合景观艺术,在道路、河岸、建筑转角等有条件 的地方,建各类微型绿地,并疏浚河道,建水系绿廊,改善雨水利 用、排放状况。

5.4附属绿地和防护绿地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T85中防护绿地是大类,防护绿地指用 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 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 郎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5.4.1相关规范包括《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城 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75、《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

7.1.3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组织编 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提出黑臭水体分级标准,可将黑 臭水体细分为“轻度黑臭”和“重度黑臭”两级。

表1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

注:*水深不足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

7.2.1《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保留条文,规定了岸坡容貌的定 性要求,增加“水域两岸蓝线范围内不应堆放、倾倒各类物品和垃 圾”。增加内容参照广州市市容市貌标准中4.8.2条。。 7.2.2《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强制性条文。

8.1广告设施设置与维护

8.1.2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按照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划定户外广告设施 的设置区域,一般可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展示区及一般 控制区,亦可根据各城市特点增加或减少划分的区域。 8.1.4本条为《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的强制性条文,增加了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

施的各类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执 行中,对于属于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必须按 照规定予以禁止。 8.1.6本条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149一2010中的强 制性条文。

8.2建(构)筑物上的广告设施

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主要参照挑檐和雨篷的相关规定执行。 8.2.6围墙属于单薄结构,主要功能是围护、分隔,设置地点往往 空间紧凑。为了保障其结构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空间的占用,规 定围墙上只能设置贴附式厂告。 8.2.8以LED电子显示屏为载体的大型户内外厂告、宣传展示已很 普及,LED电子显示屏存在光污染和光干扰的问题。最大可视亮度 是指在一定环境照度下LED显示屏处于工作状态时,在受众实际可 视范围内可在显示屏上测到的最高亮度

8.3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

8.3.3被普遍认同的可设置独立式广告设施的人行道最小宽度是 3m。 8.3.8参考国内灯杆(或电杆)广告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实际需求,对灯 杆(或电杆)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8.4.1从安全、市容景观的角度提出了车身厂告的要求, 8.4.2对利用水上交通工具设置的厂告提倡采用通透式厂告牌形 式,主要为提高其抗风能力。 8.4.3从航空安全角度提出空中移动厂告设置的相关要求。应符合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规定

9.1.3同一路段指的是两个十字路口间的道路。路灯杆型、灯饰型 光源、灯饰的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采用色温相同的 同一种光源在显色指数和视觉感官上一致,且是连续性的,视觉性 和诱导效果较好。 9.1.4应减少树冠对路灯的遮挡,影响照明效果。树木布置轴线与 路灯布置轴线错开,向后相对位移,降低树木遮光影响。 9.1.5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中第3.3.3条规定。 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详见第3.3.3条内容。 9.1.6诱导性即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和灯具,能为驾驶员提供 前方道路的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是道路照明设施的一项 评价指标。灯杆布置应能标示道路走向,在弯道和交又口等处与具 他视觉诱导设施相配合,能在足够远的距离使驾驶员注意到有危险 的特殊地点的存在。 9.1.8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中第3.5.1条规定。眩 光是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 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祭自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状 态。

表2人行道照明眩光限值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与其安装就位后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 上的发光强度。

2.4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中第5.1.4条、第5.4. 条、第 5.5.1 条规定。

表3不同城镇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

注:1、L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90°方向的所有出光面积(m2)。 9.2.9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中第7.0.2条规定

主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

DB11T 1298-2015 公园数据元规范表6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的最大允许值

注:1、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 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E1区熄灯时段灯具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 高到500cd:

9.3.4清扫和维护灯具除维持外观整洁干净,还能提高光源光通量 利用率,灯具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擦拭,可保持0.65以上的维 系数。

9.3.5设置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一是营造不同气氛下的景观效果, 二是节约能源,三是有利于限制光干扰。

GB/T 51366-2019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10.1.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为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发布 (建城[1997]21 号)。

表7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表 9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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