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933-2018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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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933-2018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规范

DB 22/T 29332

ral housing damaged and collapsed because of natural disasters check assessm standard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35/T 1804-2018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用规范DB22/T 29332018

到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民政救灾减灾部门对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核查评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执 行。

DB22/T 29332018

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土木结构:土墙、木屋架。③木结构:柱 梁、屋架(均为木结构)。③石砌结构:石砌墙体、屋盖(木结构或板)

严重损坏房屋badlydamagedruralhousing 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 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 计算。 仕 3.6 一般损坏房屋generallydamagedruralhousing 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

一般损坏房屋generallydamagedruralhousing 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 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 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emergencyresponseofprovincialnaturaldisasterrescue 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吉林省政府部门将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ⅢI、IV四级。其中I级程度最高,

4.1乡(镇、街道)政府全面核查本地因灾倒塌损坏的房屋,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并向县级民 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4.2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数据进行核查统计,于15个工作 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向地级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4.3地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抽查率应不低于10%。根据抽查结果,核 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5.2.1县(市、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大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IV级及以上响应的,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组赴灾区进行核查评估工作。 5.2.2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未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省级民政部门视 情况组织核查组或委托地级民政部门代为进行核查评估工作

5.3.2收集灾区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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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Z a 灾区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房屋名册、台帐(参见附录A)和档案; b) 灾区历史上发生过的类似灾害案例及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情况; C) 灾区地理与经济社会基础信息及相关图件: d 灾区农户住房结构类型、建造时间和建房成本等; e) 灾区灾前与灾后的航拍或卫星遥感等影像资料; f 灾区居民住房保险情况; g) 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掌握的情况; h) 其他必要的信息。 5.3.3 省级民政部门制定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方案,确定核查评估内容、范围、方法等,进行 人员编组,印制入户核查统计表格

4.2.1、一次灾害过程导致多个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造成1000户以上房屋倒塌、150 上房屋严重损坏,省级民政部门按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总数名 比例,进行随机选取抽样核查评估

4.2.2核查评估县(市、区)数量不低于受灾县(市、区)总数的50%,数量不少于1个;对 (镇、街道),随机抽取1个或几个房屋倒塌、严重损坏数量占该县(市、区)上报总数30%的 样核查评估;对受灾村(社区),随机抽取1个或几个房屋倒塌、严重损坏数量占该县(市、区 总数30%的进行100%入户核查评估。人

5. 4. 3典型核查

SL/T 800-2020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5. 5. 2查看影像资料

5. 5. 3查阅台帐

查阅受灾人口台帐,重点查看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 )民政部门审批等相关资料;同时查看公示情况和住建部门或专业机构对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及 坏房屋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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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核查的受灾户进行入户调查,并形成影

5.6.1经核查评估,工作组将实际抽查掌握的数据与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 得出受灾县(市、区)上报数据误差比率。

SL 759-2018 径流实验观测规范式中: X一一误差比率; A一一实际抽查户数;

5.6.2将抽查结果与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部门数据分析结果进行校验,依据误差比率,测算该 县(市、区)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数量。 5.6.3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在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后,确认受灾县(市、区)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及 般损坏房屋数量。确认过程中,误差比率在±10%(含10%)以内的,认定上报数量;误差比率在±10%~ +20%(含20%)的,将上报数量相应减增10%;误差比率在±20%~±30%(含30%)的,将上报数量相应 减增20%;误差比率在±30%以上的,以核查组核查结论为准。 5.6.4核查评估工作结束3日内,省级民政部门完成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报告(参见附录B) 并附入户调查表及相关影像资料,核查组负责人签字后交由省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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