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

JGJT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JGJT433-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8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08682
下载资源

JGJT433-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GJT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

7.4.2运营单位应向承租人明确室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房屋 使用规定,规定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房间空调器、燃气炉具、排油烟机、对讲系统以及紧急 报警系统等室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法及注意事项: 2在未征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 位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不得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 构和内部设施,且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 7.4.3室内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运营单 立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 收取,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业服 务企业联系保修单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维修; 2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

位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 女取,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业服 务企业联系保修单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维修; 2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 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并按约定标准收取费用

8.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室内 检查制度,明确住户具有配合人户检查的义务,定期检查承租家 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 8.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公 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813承租人退出后,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恢复

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8.1.3承租人退H后,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恢复 至原规格标准,并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租人未恢复的TB 10122-2008 铁路路堑边坡光面(预裂)爆破技术规程,应 由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至原规格标准,并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租人未恢复的,应 由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8.2.1当合同到期或合同期内因取得房产等,承租人请退出 时,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退出 通知单; 2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相关人员验房并填写退出验收记录表 3物业服务企业出其退出确认通知书,并同退出验收记录 表一起交给承租人; 4收到承租人递交的退出确认通知书和退出验收记录表后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办理租金及保证金 的退款手续。

8.2.2当相关人员验房时,应同承租人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 使用状态、费用清缴情况等进行现场交验,并应办理相关物品的 移交手续。

8.2.2当相关人员验房时,应同承租人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

8.2.3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时,可为其安排搬迁

2.3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时,可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

内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8.3.1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出租*应 收回房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 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 状的; 在公共租赁任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7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3.2 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出租*可 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1提续租甲请偶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受赠、继承等**获得其他住房 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8.3.3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符合本标准第8.3.2条规定的退111 条件时,可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 标准收取。 8.3.4承租人或居任使用人被动退出时,可按本标准第8.2.1 条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8.3.5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公共租赁 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往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人诚信记录。

9.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对公共 租赁住房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 利用。 9.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建立租 赁档案,完善承租人基本信息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每套 及每户应建立一个档案、及时记录房屋及其使用人信息。 9.1.3公共租赁住房纸质档案应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且电子档 案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公共租赁住房电子档案写 相应纸质档案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档案为依据进行认定调 整;对纸质档案材料存有疑义的,由公共租贯住房主管部门组红 核查鉴定后进行认定调整。

9.2.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应一户一档,且应包括下列 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住房 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证书、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 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 2审核部门对甲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和收入状况审核记 录等审核材料; 3轮候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承租人基本情况和住房、收人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重核材料,诚信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等动态管理资料,

9.2.2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应一套一档,且应包括

1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 区名称、房号、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材料; 2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入 住、退出交接手续等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9.2.3公共租债住房纸质案的立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9.2.4公共租赁住房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应符合国家现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和《 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的要求。

9.2.5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动态管理材料及房源使用管

的动态变更材料应定期归人原档,或根据工作需要单独 档,并应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9.2.6纸质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 期间顺延至终止住房保障后应为长期;纸质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档安保管期限应为永久由子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

1.0.1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及必要性

1.0.1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及必要性 1.0.2本标准适用的对象包括政府委托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 住房项目、政府收*或长期租债的符合公共租债住房条件的存量 商品住房项目、企业建设管理但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租 贵住房项目、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这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成规模,且房源面向社会,零 星分散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属于本标准适用的对象。 近年来有些省市也在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租售并举 等模*,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属于本标准适用的对象。

3.0.1通过调研发现,我国现行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主要有 玫府管理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两种模*,如上海市成立 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北京市由保障性 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或区县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进行运行管 理,深圳市电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等政府部 门或政府委托授权下的事业组织进行运行管理,而重庆市专门设 立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负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 3.0.2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不仅仅包括承租程序、配租 合同与租金管理、运行监管、退、档案管理等,同时也包含了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过程中对承租人的服务及房屋设备设施、绿化

4.1.3我国部分省市的基层受理点承担了受理和初审的职责, 但未承担复审职责。

4.2.2公共租赁住房分类申请主要指对受理范围进行分类,如 单位职工、产业园区工作人员等。该类申请的准人条件主要和当 地的政策导尚、人才号人、产业规划有关,面向特定的申请对 象,有针对性地设置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申请主要指面向社会大众开放集中申请 然后进行集中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准人电请表(单位)中宜包括企业申请书 诺书以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意见。

4.5.1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可由受理点或其他指定的初

4.5.1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可由受理点或其他指定

4.5.1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可由受理点或其他指定的初审机构 完成,复审应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完成

完成,复审应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完成。

5.1.1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设立监督渠道,建立

5.1.1公共租任房的配租应设立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监督 机制。配租计划、配租标准、配租*案、配租**等均应公开透 明,接受社会监督。

51.1公共租贵任房的配 租应设立监集道,建立完善的监省 机制。配租计划、配租标准、配租*案、配租**等均应公开透 明,接受社会监督。 5.1.3集中配租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对意向登记对象实施 配租的活动;日常配租是指在非集中配租时段,因承租人退租等 原因出现零星空置房源,对轮候对象实施配租的活动

5.2.2由于各地配租标准具有一定差异,本标准对单身甲请人、 家庭申请人的配租标准不作其体要求,但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的 户型或建筑面积应依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总人数进行配租,即家 廷成员越多,配租的户型或建筑面积也越大。其中夫妻一*与异 性子女或父母共同租赁的2人家庭可依据3人家庭标准配租,

5.3.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中明确“配租*案应当包括房源的 立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 时限等内容”。根据各地区实际发布的公共租债住房配租*案来 看,配租*案宜更为细化,配租**及程序可作为配租*案的 部分发布,也可另行发布,但应向社会公布。

5.4.2各地区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轮候对象数量选择合

5.4.2各地区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轮候对象数量选择合

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如随机摇号、综合评分、按轮候顺 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其中,随机摇号法可先摇出意向登记对象的选房顺序号,再 根据顺序号选房:也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和意向登记对象的情况 直接摇出意向登记对象的房号。目前,北京、天津、重庆、武汉 等地均米用随机摇号**配租。 综合评分法指依据系统性的评分规则,根据意问登记对象的 其体条件评分,根据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以获得公共租赁住 房的选房资格和顺序。 按轮候顺序则是依据轮候对象的排序依次确定选房顺序,按 配租标准依次选房。

5.4.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前,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在现场或网上向意向登记对象开放房源,或 公布配租房源户型图等信息,便于意向登记对象了解房源信息。 5.4.7配租选房过程中,意向登记对象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 主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按 自动放弃本次选房资格处理,由选房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意向 登记对象依次递补

6.1.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中应明确公共租赁住

6.1.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中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要 求、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为租赁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

求、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为租赁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

D..本茶第4款房屋使用安求中包拍对相装修部 遵循“来修去丢”的原则。 6.2.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 不超过5年”。自前,各地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 差异较大,如北京一般为3年,上海和深圳一般为2年,天津首 次承租不超过3年,续租不超对1年,重庆最短为1年,最长* 5年。因此,本标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共 租赁住房租赁单次租赁期限的上限。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期限,自前除上海规定不超过6年 外,其他省市暂无相关规定。因此,本标准对于续租次数和租赁 总期限哲不作相关要求。 6.2.4公共租赁任房合同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但需提前提出 申请,具体时限根据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要求执行。 6.2.5续租时,承租人的住房可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结合房源情况和轮候情况进行统筹安排,承租 人不一定被安排租住原住房。 6.2.6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在租赁期内相互调换公共 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前承租人应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

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前承租人应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 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调换。公共租赁住

房的调换应本着“自主自愿、无偿调换”的原则,承租人双*达 成调换意向后,分别结清现居住房屋各项费用,解除原租赁合 同,并办理调换手续,签署调换协议和新的租赁合同。新合同的 租赁期限应为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换原则上应在同套型公共租赁住房之间调 换。不同套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整应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 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统一安排

6.4.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可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建 造或运营维护成本、承租人的收人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租金标 准的制定既要保证公共租债住房的可持续运行,也应在一定程度 保障中低收人者的支付能力,还宜根据保障对象的收人、资产等 情况实现分层次梯度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上述因素确 定租金标准。

6.4.2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遇租金标准调整,可

.2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遇租金标准调整,可选择以下

种处理**:一是合同期内租赁价格可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 司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价格 执行;二是根据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调整租赁价格,并及时向承租 人发出调价通知,承租人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6.4.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可采用银行代扣、手机应用程序

6.4.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可采用银行代扣、手机应用程序 移动支付等便利化方式。

6.4.5本条给出了对于承租人逾期未缴纳租金可采取的

施。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根据逾期时 间和违约程度选择相应的追缴措施,如可通过司法途径划扣承租 人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租房保证金等,或将逾期未缴纳租金 的承租人载人单位或个人诚信记录等。

7.1.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工作开始前,通过公

7.1.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工作开始前,通过公共租赁 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获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 备等相关技术材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 法》(建房120101165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用部位和公共 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物业服务企业的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 牛,也是物业管理工作真正开始的首要环节。物业承接查验可确 保物业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承接查验的内容不仅限于主体建 筑结构,还应包括附属设备、配套设施、道路、场地、环境绿化 等综合功能。

7.1.5物业管理的对象为建筑设施设备,面运行、维护

为物业管理人员,人员的合理配置和管理决定了物业管理白 ,因此,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制度可为建筑整体运行水平提供 资源上的保障,

7.2.3针对签署自动扣款协议的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信 台账需要纳人租金划扣银行账号

7.2.4运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多种违规、

7.2.6根据住户需求,可以制定家电租赁服务制度,提

租赁服务;建立社区资源回收中心,定期组织旧物交换或交易市 场;建立社区食堂;提供洗衣服务;另外,还可以结合电商、现

代物流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建立社区配送中心。

7.3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

7.3.3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屋面防水层破损、外墙饰面空 落、空调架松动等问题,可避免对住户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空坠落伤人的现象发生。

热水器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与 操作能力,因此,需要对运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提高其专业技术能力、实际应对能力。

7.4.1房屋入住、退租时,应安排相关人员对室内设施设备进 行查验,当有问题时,应在明确责任主体后进行维修、更新,以 保证室内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并记录查验、维修情 况。当房屋退租,经查验室内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按合同约定

7.4.3本条所提的室内设施设备,指的是公共租赁住房!

7.4.3本条所提的室内设施设备SL 758-2018 水情预警信号,指的是公共租赁住

7.4.3本条所提的室内设施设备,指的是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时 所配备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承租人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

所配备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承租人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

8.2.2为确保承租人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 电、设备设施并腾退,应安排相关人员同承租人就房屋和附属物 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燃气、供热使用等情况进行 现场交验;另外,承租人应向相关人员现场移交房门钥匙、购电 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

8.3.2本条第2款提到的其他住房指的是非保障性住房 8.3.5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在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并且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确无其他住房时,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收 缴租金,且纳入诚信记录;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在搬迁期满不腾 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且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其他住房时:或出 现本标准第8.3.1条规定的情况,不腾退公共租住房时,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纳人诚信记录

9.1.2公共租债住房登记完成后:资料会有变化,主要表现为 承租人或承租家庭收人、住房状况、人口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基 于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具有动态性的特点,为加强监督管理,住房 保障机构需定期对住户情况进行复查,并更新档案。公共租赁住 房承租人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公共租赁住房 房源档案按照“一套一档”的原则,按房屋为基本单位建立档 案,每套房屋做到一套一档,曾经住过本套房屋的所有使用人信 息都存人同一档案,对使用人从进到出所有租赁行为都做到有档 可查。

9.2.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包括承租、配租、合同与租金 管理、运行与维护、退出、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 料。其中诚信记录及违规行为包括转租、转借、闲置DB11/T 343-2018 节水器具应用技术标准,改变房屋 用途、结构和装修现状、损坏房屋设备设施,拖欠租金等行为。

统·书号:15112:31490 定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