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5013-2015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程

DB34/T 5013-2015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程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5.6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08954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T 5013-2015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程

14.1.1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 要求组织评标,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做好评标准备等相关 服务工作。

14.1.3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不

遗失或调换,在评标结束前不得将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移出评标 区。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 集等工作,并妥善保存,

14.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4.2.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 会可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 五人以上单数DB/T 29-271-2019 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其史技术经济筹方面的专案不得尘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的人员和数量应当符詹项自评标工作的需 要。

14.2.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

14.2.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 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白 表决权。

14.2.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

14.2.4评标专家应优先从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

取的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 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 示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或选定资深评标专家。

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 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 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或选定资深评标专家。 14.2.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 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

14.2.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

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 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全 员。

14.2.6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

14.3.1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 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协助评标委员会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凡 表格。

4.3.2 示、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范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 示准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以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考虑 的相关因素。

14.3.3评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授权进

标;评标委员会就投标文件有关内容需投标人做出澄

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评 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14.3.6评标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可协助评标委员会按国

14.3.7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中标候选人,且标明 排列顺序或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 中标公示准备。

14.3.8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5.0.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 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评标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或 媒介进行公示。 15.0.2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人、工程 名称、招标方式、开标时间、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及其排序、中标价、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公示时间等, 15.0.3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公示 期间提出的异议,应当协助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 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5.0.4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按!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当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 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Cn 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5.0.5中标人确定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15.0.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示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 情况的书面报告。

16.0.1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有约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 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协助签订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 容: 1草拟合同文本; 2 协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解释; 3 向招标人及中标人宣传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合同签订的 要求。 16.0.2招标代理机构协助签订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合同文本宜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合同示范 文本; 2 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草拟合同文本; 3在投标有效期内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 书面合同; 4合同内容符合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完整、书 写规范。 16.0.3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合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6.0.4招标人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告知违约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6.0.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提醒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 供支付担保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醒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

行。 16.0.6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17.1.1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成果文件的档案管 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招标 代理机构对档案的接收、装订、调阅、存放条件、管理人员等方 面做出明确规定。

17.1.2档案的形式可采取纸质、电子介质、影像等方式

1 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 查报告; 6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 修改文件; 7 评标报告; 8中标公示; 9中标通知书;

11资格预审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潜在投标人获取招 标文件一览表; 12 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以及招标人代表记录表; 13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成果文件; 14 投诉处理过程资料; 15 对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17.3立卷归档 17.3.1填写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 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应采用碳素墨水、蓝 黑墨水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 材料书写。所有存档的文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或A3纸(图纸除 外)。 17.3.2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并与招标项目实际相符。同一 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 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注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存档信息; 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

17.3.3归档装订的文件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

7.3.4归档材料+式三份,在定标后15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交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0.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工 作质量直接决定工程招标的成功与否。同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政策性、程序性和技术性较强,代理业务有着自已的客观规律。 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发展刚刚经历14年,仍处于成长期,行业的制 、理论体系和方法尚在建设和探索之中。目前技术指导文件仅 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 标文件标准或范本,无业务指导规程。本规程的制定具有基础性 作用,编制的目的旨在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招标代理活动,并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 本规程编制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等

1.0.2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承担工程招 管机构和招标投标协会可根据本规程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开展情

2.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2.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 2.0.6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二十一) 条规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 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 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 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工程招标代 理活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3.0.3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代 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于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 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有关执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3.0.4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内容应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条文中 突出了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组织开 标、评标、协助定标和中标合同签订等关键点,其余工作还包括 招标规划或招标方案编制、组织现场踏勘、组织召开标前预备 会、答疑发布等内容。

4.1.1招标代理业务应由市场调节,以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 领市场。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就是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望 格允许范围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有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 标代理机构。

利于提高招标工作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不具备自行招标能 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 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应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4.2.1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招标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 需的资料及时间要求除项目必须的基础资料外b还应提供招标.Cr 4.2.2 合同可约定因指示不当或擅自变更委托时承担损害赔偿 的最大数额。

4.3.1招标代理服务费上下浮动比例各地不一,下浮比例

4.3.1招标代理服务费上下浮动比例各地不一,下浮比例过 大,影响招标代理工作质量。

4.3.1招标代理服务费上下浮动比例各地不一,

5.1组织形式与构成

.1.2招标代理项目组人数由招标代理项目经理决定,但不得 于2名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5.1.2招标代理项目组人数由招标代理项目经理决定

5.2招标代理项目组要求

5.2.1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向招标投标各方宣传招标投标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支持和配合, 尽可能减少投诉和误会。

.3.2本条款强调通过三级复核制,加强对招标代理重要文件 为质量控制。

6.1.2招标准备及规划阶段对工作质量影响很大,但招标代 机构往往忽视这一阶段的工作,有时在招标过程中发现资料准省 不足,考虑不细致,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所以,本条对招标准省 及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

6.3.3招标批次划分顺序是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和实际做 法确定,结合实际招标项目的专业特点,工程进度和规模可做相 应调整。 6.3.4招标项目划分标段,通常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客观需 要。一是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投标人。招标项目包含不同类型 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标的,分成不同标段才能使有 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分别投标。二是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同 一 招标项目由于受资金)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划分标段,以满足 分阶段实施要求但不得利用标段划分实现韭法目的突出的是 蔡播或真他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规避招标

7.3.4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8.1.1资格审查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之一。资格审查方 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所谓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 示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条 生、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等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出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 格、能力和有参与招标项目投标意愿的潜在投标人,最大限度地 调动投标人挖掘潜能,提高竞争效果。对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或 者大型复杂等单一特征明显的项目,以及投标文件编制成本高的 项目,资格预审还可以有效降低投标的社会成本,提高评标效 率。所谓资格后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 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的 资格审查。

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吝件进行量化扩分主他用途 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数量,但最低不得少于3 个。

和数量,投标资格条件的载体,是指导资格审查活动全过程的纲 领性文件,是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或者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

9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售

9.2.7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 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识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计 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 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 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综 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有: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 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 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9.3.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发售招标文件的时 旬和地点,这一规定是公开原则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潜在 投标人了解获取招标文件的必要信息,从而及时获取招标文件, 便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 标文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这是一个 最低期限的要求,此处5日是指日历天,并不是工作日。主要考虑 是为了提高效率,但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 “黄金周”的长假发售招标文件,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 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 也有违反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工程量清单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11.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11.1.1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招标人对已发出 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 被动的。所谓的“主动”,就是招标人自己发现招标文件,存在 遗漏、错误,相互矛盾、含义不清,需要调整一些要求或者存在 违法的规定时,可以通过修改和澄清方式进行补救。所谓的“被 动”,是相对于招标人主动修改和澄清而言的,尽管修改和澄清 的实际自主权仍在招标人,但需要修改和澄清的问题来自潜在投 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你文件痘、修议 11.1.1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招标人对已发出 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 被动的。所谓的“主动”,就是招标人自己发现招标文件,存在 遗漏、错误,相互矛盾、含义不清,需要调整一些要求或者存在 违法的规定时,可以通过修改和澄清方式进行补救。所谓的“被 动”,是相对于招标人主动修改和澄清而言的,尽管修改和澄清 的实际自主权仍在招标人,但需要修改和澄清的问题来自潜在投 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招标文件的异议 11.2.1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明确了招标 投标活动的异议制度,设立这个制度的本意在于加强当事人之间 的相互监督,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 必须实名提出,有利于招标人与异议人及时进行充分沟通。 需要说明的潜在投标树捂标文件的凝简和昇能 导致澄清和修改。疑问和异议的区别在于:一是疑问主要是关于 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 题,而异议则主要是针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 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公”原则的问题。二是疑问应 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异议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纠正,防止损失扩大。三是疑问及 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 保证潜在投标人同等获得投标所需的信息。而异议《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22条并未规定异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者澄清 的异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 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招标人应 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招标人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但对答复质量未作要求。异议不满 意的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 出投诉,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12.0.3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列出了三 种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都具有客观外在表现形式,比较容易判 断,不易引起争议。在此情况下拒收投标文件,一方面可以提高 工作效率,避免不合格的投标进入评标环节。另一方面可以确保 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符合一定要求,保证竞争性。尽管如此,为 避免引起争议,防止滥用拒收权,招标人不得扩大拒收投标文件 的范围。 12.0.7根据目前招标投标行业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需要,制 定本条内容。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送达时间、送达地点等将根

12.0.7根据自前招标投标行业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需要 定本条内容。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送达时间、送达地点等)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子签名法》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规定。

13.0.1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原则的体现,以 确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是 司一份文件。要如实公布和记录开标过程以及投标文件的唱标内 容,以加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以及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 的监督。

14.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4.2.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和数 量应满足项目实际评审需要。 14.2.4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应丛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 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 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特殊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安徽省建 没工程资深专家库中确定或招标人直接确定,前者确定方式未加 限定,既可以随机抽取,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后者由招标 人直接确定。特殊招标项目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特殊项目的自 身特点,主要是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二 是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不能满足项目评标的需要。此情形主要 有: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专家;专家库中有相应专业的专 专家库中有相应专业的丰

DB34/T 3344-201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技术规范但满足招标项且的要求专家数量不足;

14.3.4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评标 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 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 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14.3.9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 是关于否决投标的规定。否决投标是指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

具有第五十一条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情形,或者没 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作 出对其投标文件不再予以进一步评审,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的决 定。

15.0.1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 招标的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 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全部中标候选人均应当进行公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 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 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Q/SY 06520.1-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1部分:通则.pdf,对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尤其重要,可 以避免出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重 复公示,以兼顾效率。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 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 15.0.2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示的内容应与招标 要求相一致。 15.0.2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评标 结果的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作出答复。异议应当在中标 侯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bzxx.ahbz.or 15.0.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专说明中标 人如何确定。招标人原则上应当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其理由是贯彻“三公”原则:落实择优选择中标人,有利 于提高公信力。招标人可根据特定情况需要依次选择其他候选人 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人如何确定。招标人原则上应当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其理由是贯彻“三公”原则:落实择优选择中标人,有利 于提高公信力。招标人可根据特定情况需要依次选择其他候选人 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16.0.2应注意合同签订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内,并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