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湘建城[2020]6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

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湘建城[2020]6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21.4K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10423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湘建城[2020]6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

3.2.1老旧小区改造前,实施单位应对小区内房屋公共部分设施进行安全排查、鉴定, 并编制排查结果清单。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对于涉及安全和基本功能的建筑构配件应进 行安全维护,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改造方案进行改造, 3.2.2对于不满足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的雨棚、单元入口坡道、台阶、栏杆扶手等户外构 件,应进行改造和修复。无雨棚的楼道单元入口应增设防坠落雨棚。 3.2.3对于外墙上存在风化、剥落等安全隐患的建筑构配件,应进行修复、拆除或加固处 理。 324对全建外膚上不满足安全和防水要求的附加公共设施,应进行改造和修复

3.2.5屋顶维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对楼顶屋面老旧破损情况和渗漏原因进行排查,编制排查结果清单,并根据排查 结果制定修或更新重做方案; 2屋面细部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

3屋面存在局部渗漏时,应对漏水点进行局部清理,重新铺设防水层,并做好与原有 防水层的搭接; 4老旧破损的屋面雨水口和雨水斗等设施应予以更换,外排水管应结合立面修确定 颜色及样式: 5屋面更新改造材料应优先选用对径流雨水水质无影响或影响低的外装饰材料,不宜 采用沥青油毡屋面; 6屋面修除抢修外,不宜安排在雨期进行; 7屋顶维修时GH/T 1333-2021 真空低温油浴脱水设备.pdf,有条件的小区宜结合进行屋面节能改造, 3.2.6实施海绵化改造或其他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通过在雨水出口位置增加下渗绿地或 将落水管延伸至小区绿地等方式,将屋面雨水纳入海绵化改造的海绵设施中。 3.2.7屋顶维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屋面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与小区雨水控 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和现行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技术规程》JGJ/T53 及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43T306的规 定。

3.3.1小区内给水管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小区内给水管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用户水表与水表前的管道及系统实施改造; 2给水系统改造应实现“一户一表”,计量水表采用智能水表: 3老化、破损的给水管、水表、供水设备等应更换,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生 活用水要求。生活饮用水箱应独立设置,其材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水量和 水压不满足要求时,应增设二次供水设施; 4生活给水管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用户水表及其控制阀门,应便于管理维护; 6室外给水管网改造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3.3.2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3.2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3.2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得对小区消防供水系统造成影响; 2分区给水应充分利用市政压力供水,并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 3生活水箱(池)应独立设置并配置消毒设施,水箱(池)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水 箱(池)应定期清洗并采取防二次污染的措施: 4应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

.3小区给水设施改造时,有条件的小区应按

2与供水企业开展的小区内以及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改造对接,联动实施, 3.3.4给水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城镇给水 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140的规定

3.3.5改造实施前应对小区排水设施进行专项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排水设施改造方 案。 3.3.6小区排水设施改造时,应在实施步骤、技术方案等方面与城市雨污分流、城镇污水 提质增效、海绵化改造等专项改造方案有机衔接, 3.3.7雨污合流的小区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3.3.8排水存在雨污混、错接情形的,必须进行改造,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生活阳台应设置独立的生活排水立管;建筑生活排水不得排入雨水系统,建筑屋面 雨水不得排入生活排水系统; 2小区生活排水不得排入小区雨水管网,小区雨水不得排入小区污水管网。 3.3.9低洼地带及地下车库应采取排水防涝措施,提升小区防涝水平。 1小区防涝改造宜通过增设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雨水收集设施等海绵化改造措施 提升小区的防潜能力

3.3.9低洼地带及地下车库应采取排水防涝措施,提升小区防涝水平。

1小区防涝改造宜通过增设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雨水收集设施等海绵化改造 提升小区的防涝能力:

2采用重力排水的低洼地带的小区,因管道排水能力不足而引起积水内涝时,应改 造排水管道提高排水能力;仍无法满足排水要求时,应增设排水泵等提升设施,改重力 排水为机械排水; 3地下室车道地面出入口应设置防止雨水进入的截水和挡水设施;地下室集水坑的排 水泵应采用水位信号控制启停,宜设置水位报警信号传送至监控中心。 3.3.10排水管、检查井和化粪池等排水设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改造 1对淤堵的排水管予以疏浚清淤; 2对破损的、管径或坡度不符合规范的排水管予以更换: 3对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检查并和化粪池等排水设施进行疏通、清淤、修复或更换: 4检查并盖应满足设计承载力及强度要求,检查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3.3.11排水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

3.4.1小区供电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小区的供电设备、管线,应一户一表"配置,每套居民住宅供电标准不宜低于4kW; 2“一户一表”应采用智能电表,电表箱应安装在公共区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居民 的正常通行。 3.4.2应对小区现有供电设施的配电总装机容量进行核算,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时应考 虑增容,并改造供电设备及线路。 3.4.3室外供电及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线路改造,应优先采用穿管或沿排管理地敷设 方式并预留备用管道,现场条件限制不能理地的应进行梳理规整,拆除无用缆线,消除 安全隐惠。 3.4.4室内公共区域的强弱电线路改造宜采用线槽或穿管敷设的方式。

.4.6供电设施及管线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3.5.1老旧小区通信设施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实现三网融合; 2新增的光纤线路应统一设计、统一敷设: 3集中设置室外、楼道内的光纤分配箱。室外、楼道内的光纤分配箱位置宜与单元配 电箱集中布置,摆放整齐; 4室外的箱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3.5.2小区通信设施改造时,有条件的小区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与城镇强弱电入地改造等专项改造相结合,统一实施 2与电信运营企业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开展的小区内以及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改 造对接,联动实施。 3.5.3通信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 计规范》GB5084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和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 的规定。

3.6.1小区道路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按功能要求确定道路等级,优化路网系统。有条件的小区宜进行人车分流改造; 2小区主要道路应能满足救护、救援等车辆通行要求,并设置消防通道标识; 3路面排水通畅,无积水现象; 4小区道路宜加强与城市慢行系统的衔接 3.6.2小区道路路面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7.1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增加或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3.7.2对于符合安装管道燃气条件的老旧小区应增设管道燃气设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应安装至居民用火点 2燃气立管应明装,设置醒目的标牌标识,低楼层住宅立管应安装防盗设施 3有燃气管道及设备的建筑空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3.7.3对已安装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老旧小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已严重腐蚀、损坏失效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阀门和调压箱 柜等燃气设施应进行更换; 2应改造安装智能气表,当所在地区具备远传条件时宜改造安装远传智能气表 3.7.4老旧小区的管道燃气供气设施进行改造、更新、维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杜绝各种影响安全的因素 2燃气管道周边严禁堆放杂物及搭建构筑物。 3.7.5供气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等的规定。

3.9.1老旧小区公共照明设施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照明设施改造应达到小区公共场所照明标准,确保用电安全; 2公共照明应覆盖小区道路、出入口和活动场地、单元出入口、楼梯间等; 3住宅门厅、楼道等公共空间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宜选用LED灯,并设置红外感应 或声光控延时开关控制; 4小区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宜选用LED灯或高压钠灯,并采用时间控制 方式; 5小区夜间照明应满足安全、舒适、节能、环保要求,应限制夜间照明光污染,控制 照明灯具的亮度、照射角度,避免眩光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6增设的室外照明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对原有建筑物、植物等设施造成破 坏。古树名木上不应安装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应科学设置照射时间,避免妨害 夜间植物生长: 7在进行局部区域的室外照明设施改造时,可采用“微亮化”理念实施,应科学合理地 选取小型公共构(建)筑物、园林绿化景观等小微设施配置景观灯光,营造舒适的夜晚 光环境。 3.9.2老旧小区公共照明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 范》GB50617、《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 明设计标准》CJ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3.10.1应对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围墙和大门进行修,确保安全使用。 3.10.2围墙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新增不通透的实体围墙; 2围墙尺度、材料、色调和结构等应与小区环境相协调; 3对围墙大门进行改造时,有条件的小区宜结合进行围墙腾退或采用通透式围 拆墙透绿,释放内部公共空间,打通道路微循环系统

3.10.3围墙大门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民用 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和湖南省文件《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

3.11.1消防设施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

1.1消防设施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设施的改造应按照消防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2清理疏通消防通道,修复完善消防设施,满足原设计要求 3应检查修小区公共区域既有的消防设施,更换老旧、过期的灭火器材、疏散照明 灯等消防设施: 4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小区,应结合室外供水管网改造增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5消防水源、电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结合室外供水管网、供电设施改造等一并 进行改造。 3.11.2消防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设 计统一标准》GB50352和湖南省文件《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

3.12电梯和适老、无障碍设施

3.12.1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按照《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实施 有条件增设电梯的,应纳入改造内容; 2增设电梯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等原则,满足结构安全、消防、防灾等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3增设电梯应根据用户需求,综合考虑施工、安装和运行维护等要求; 4增设电梯设计应对原有结构进行结构安全评估,制定适宜的技术方案,确保结构安 全; 5增设电梯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规划、消防等相关要求; 6增设电梯不应降低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教 学楼、老年人照料中心等有日照要求的相邻建筑原有的日照标准:

4.1房屋公共部分修(不涉及安全和基本功能)

4.1.1有条件的小区宜对破损和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进行防渗、加固和粉刷处理,必要 时重新进行隔热保温、装饰层施工。 4.1.2有条件的小区宜对沿街建筑物较完整的外墙饰面进行清洗或重新饰面粉刷,并与 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位于历史城区内的小区,其外墙治理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强化 地域文化特色。 4.1.3有条件的小区宜对破旧、黑暗和杂乱的楼道进行修整治。楼道内墙和顶棚应进 行粉刷,饰面宜平整光滑并以浅色调为主;楼道内公共设施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4.1.4有条件的小区宜根据建筑风格统一的要求,对雨棚、单元入口坡道、台阶等户外 构件进行整修改造,对陈旧楼梯的栏杆扶手重新涂装、刷新或更换 4.1.5破损严重的公共部位窗户应统一进行修或更换,并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增 加护栏。 4.1.6房屋公共部分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168 的规定。

4.1.6房屋公共部分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168 的规定。

4.2.1有条件的小区可对路面公共停车 直进行母筛 满足下列要求: 1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前,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确定小区雨水源头控制的设计降雨量;

4.2.2道路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海 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透水混凝土路 面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47的规定。

4.2.3采用多种形式的停车方式以满足居民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需求,利用空坪隙 地规划停车位,有条件的小区合理规划路面停车位。 4.2.4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规范停车秩序,基本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 车分区停放,标识标线清晰。 4.2.5有条件的小区可结合小区道路交通条件,设置向社会开放的共享机动车泊位,在 周边非交通性道路或支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位。 4.2.6新增室外停车场地时,宜采用易于维护、经济性好的可渗透地面及材料,并考虑 乔木林荫带等遮阴措施。 4.2.7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宜增设机械式立体车库。 4.2.8停车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和现行行业标准《车库 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4.2.8停车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和现行行业标准《车库 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4.2.12有条件的小区宜引进第三方电动车充电服务企业。

4.2.12有条件的小区宜引进第三方电动车充电服务企

4.3.1现有单元入口无防盗门的,应增设防盗门;破旧防盗门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进行 更换或维修。

4.3.2有条件的小区宜完善安防监控设施

4.3.5安防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4.3.5安防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规定

4.3.6修、配建小区邮政、快递设施和公告宣传栏。邮政、快递设施设置应满足寄递 服务方便和寄递渠道安全的需求。

4.3.8在室外合理集中配置文化宣传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和游乐设施,满足

4.3.8在室外合理集中配置文化宣传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和游乐设施,满足小区居民基 本生活要求,条件不足时可布置在住宅架空层。设施器械选择应兼顾实用和美观,材料 具有耐久性和环保性,并设置必要的保护栏、柔软地垫和警示牌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 健身器材应及时更换和修复,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具有耐久性和环保性,并设置必要的保护栏、柔软地垫和警示牌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 健身器材应及时更换和修复,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4.3.9增设无障碍等适老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人群使用 4.3.10增设老年人服务设施。增设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政策的 要求。 1老年人服务用房应结合老旧小区周边社区进行统筹考虑,统一设置,可考虑老年 人饭堂、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室等功能: 2选址应选择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及远离污染源 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老年人服务用房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 4老年人服务用房内部空间及功能应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 适用的原则,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4.3.11有条件的小区宜增设托儿所及幼儿园。增设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满足国家相关标 准及有关政策的要求。 4.3.12小区便民设施的改造和增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现行行业 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IGL39、《信息栏工程技术棕准》IGIT424的规定。

4.4.1小区环境整治应满足下列要求:

1修整治破旧、黑暗和杂乱的楼道,清除楼道墙面小广告、污渍涂鸦等; 2小区内营业性厨房烟气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油渍污染的外墙宜 进行统一清洗处理; 3小区环境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定。

4.4.2小区内部道路整修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置安全、连续和舒适的步行道网络,并采用无障碍设计及适老化设计; 2公共走廊连接邻近住宅小区和周边公共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连接轨交站点与公共站点、站点与商业、教育和医疗等设施及小区主要出入口, 有条件的可连接各楼栋建筑,形成风雨步行系统: 2)结合慢行系统设置。 3人行道缺乏必要的遮阴设施时,可增设适宜的行道树和遮阴构筑物: 4有高差的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要求,增加护 栏、扶手等安全防护设施。栏杆扶手应坚固、耐久,并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水平荷载。栏杆扶手的设计风格应与小区风貌保持统一; 5人行、小区广场及康体活动区域边缘设置车止石。车止石高度不应低于400mm,间 距应控制在0.8m~1.5m。车止石要求坚固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可采用仿花岗石材质 金属材质或混凝土材质: 6小区内部道路整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无 章碍设计规范》GB5076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169的规定。

4.4.3小区绿化提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应满足当地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要求; 2结合小区实际情况,优化绿化空间布局,调整乔灌木配比和常绿落叶植物比例,并 舌当增加社区公园、小区游园、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道路绿地、 阳台绿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遮阴设施等面积,提高小区立体复合绿化率。新增植 物品种选择应以乡土植物为主; 3保留小区原有的高大乔木、立体绿化等绿化特色,适量增加座椅、花架、廊架、景 享等景观小品:

4小区绿地应结合绿地规模和竖向设计,建设生态植草沟、下凹绿地、渗水井、渗 水管、雨水湿地等海绵设施,消纳屋面、路面、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的径流雨水,并通过 溢流排放系统与雨水管网系统衔接 5应按照有关标准对小区内原有的古树名木制定保护方案,禁止异地移栽。保护范围 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 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并不得设置危害古树名 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6小区绿化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现行管理办法《城市绿线 管理办法》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 术规范》GB5040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及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 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4.5.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宜与既有建筑改造相结合。

4.5.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和本省节能政策及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居住建 筑节能设计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 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节能改造或部分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方案应依据《湖南 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湘建办函(2014)53号)或《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DBJ43/001制定。 4.5.3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节能诊断,节能改造方案制定时应根据 节能诊断的结果确定进行全面或部分节能改造的内容。 4.5.4既有居住建筑外墙改造采用外保温技术时,材料的性能、构造措施和施工要求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的规定, 4.5.5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使用功能及地域特点,对既 有居住建筑的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内容进行绿色改 造,同时还应有效控制绿色改造施工质量,提升绿色改造后的运营管理水平

4.5.6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 术规程》JGJ/T12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及湖南省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1、《湖南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DBJ43/T202的规定。

5.1.1规范设置建筑立面防盗网、遮阳篷等附加设施,宜采用同一样式,统一安装,并 满足防火及防噪声的要求。 5.1.2规范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并宜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管及遮挡百叶。 5.1.4立面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修标准》JGJ376的规定。

5.2.1小区服务设施包括党建活动室、读书阅览室、便民服务站、城市农贸市场、便民 市场、助餐、家政、健身、便利店、医疗等。 5.2.2服务设施的选址应根据小区具体情况,选择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 近公共服务设施及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5.2.3优先利用小区公共用房、公房租赁使用等设置公共管理设施;当小区业主同意时: 可考虑设置在住宅架空层。 5.2.4利用小区零散用房,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设置多个服务设施。 5.2.5以小区中心、小区驿站的形式,集中设置多种功能复合的服务设施。 5.2.6城市农贸市场、便民市场和便利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城市农贸市场、便民市场和便利店的设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标准》GB50180,可与小区物管用房、服务驿站等结合布置 2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并设置在运输车辆方便进出的相对独立的地段; 3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 5.2.7小区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增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定

5.3.1小区增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优先改造利用现有铁塔、室外立杆、室内分布系统 等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小区通信配套设施,推进移动通信5G网络的深度覆盖。 5.3.2建立小区管理和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为 依托,提供物业服务、健康养老、商业金融、家庭教育、卫生医疗等各类生活服务。 5.3.3出入口控制系统宜采用全数字架构或总线架构,可视对讲系统可采用全数字、半 数字或模拟架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 的规定。 5.3.4增设智能停车道闸系统,具备条件时宜接入城市级停车场系统进行统一运营管理。 5.3.5有条件的小区路灯改造可选用智慧灯杆,整合小区道路各类杆件及挂载设施,实 现多杆合一。应同步建设智慧灯的配套设施,包括强弱电线路及管道、配电设备、弱

5.3.5有条件的小区路灯改造可选用智慧灯杆,整合小区道路各类杆件及挂载设施,实 现多杆合一。应同步建设智慧灯杆的配套设施,包括强弱电线路及管道、配电设备、弱 电机箱等。小区智慧灯杆的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小区环境景观相协调。

5.4.1小区改造应延续城镇特色风貌,尊重城市的历史文脉延续和文化基因传承;整体 色彩与色调应与城镇色彩与色调保持协调;传承延续小区历史文化特色;挖掘小区历史 文化内涵和特色风貌 5.4.2保持原有城镇肌理不变时,宜以街道、社区、单元格为单位,结合街道、社区的功 能和历史演化进程,营造特色风貌小区。特色风貌小区改造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满足正常交通需求和通行路径优化时,应尽可能保留街区道路格局和路面材质; 2特色小区与城市主要道路的交接处和与其他小区的交界面等开放界面宜进行立面风 貌改造; 3宜建设尺度适宜的特色风貌主题公园、绿化景观和雕塑等; 4依据小区人文历史,制作文化长廊、社区历史与文化展示墙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风貌区应设置一处及以上街区历史介绍牌,历史建筑应进行挂牌保护; 5小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与利用,须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5.4.3小区特色风貌的营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和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及《湖南省城市设计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

5.4.1小区改造应延续城镇特色风貌,尊重城市的历史文脉延续和文化基因传承;整体 色彩与色调应与城镇色彩与色调保持协调;传承延续小区历史文化特色;挖掘小区历史 文化内涵和特色风貌。

6.1.1各地应组织对管辖范围内老旧小区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摸底内容包括建 筑面积、户数、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产权情况、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规模 和结构、群众改造意愿和筹资能力、引入社会资本的可行性等情况。 6.1.2各地应根据调查摸底编制老旧小区调查摸底报告。 6.1.3各地结合摸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照城市规划,梳理老旧小区周边空 间资源,组织制订辖区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并根据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建立近中期 (三年)项目库。项目库应优先选取建成时间较早、设施严重落后、居民改造意 愿强烈、筹资有保障的小区。 6.1.4各地根据当地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项目库,结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当 地实际情况及上一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制订本地区老旧小区年 度改造计划。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已明确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并应编制老旧小 区改造方安

6.2.1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前,应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小区进行详细 周研,并形成现状调查报告,总结驱需改造内容,结合群众改造意愿和筹资能力 引入社会资本的可行性等基本情况,通过分析研究,找出存在问题,理清改造思 路,制定合理可行、经济适用的改造方案。 6.2.2老旧小区现状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建筑面积、户数、产权情况、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规模和 a

路,制定合理可行、经济适用的改造方案。 5.2.2老旧小区现状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建筑面积、户数、产权情况、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规模和 结构等情况; 2需求调研:建筑改造及公共空间改造需求,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建 设需求,参与公共事务意愿、小区改造建议、出资意愿、引入专业物业的需求及

物业费用的承受能力、引人社会资本的可行性等; 3场地调研:小区历史文化资源、特色风貌、古树名木、小区道路街巷、市 政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管线情况、公共空间环境、消防及安全隐患等; 4建筑调研:房屋数量、使用年限、建筑权属、建筑结构类型、房屋质量, 房屋设施设备、危破房数量、违章建筑情况等。 6.2.3小区改造方案应按照基础类、改善类、提升类三大类,遵循“基础类应改 尽改,完善类和提升类能改则改”的原则,结合改造资金筹措情况,合理确定老 旧小区改造内容、工程量和具体改造方式。 6.2.4小区改造方案的确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编制过程中充分征求并 尊重居民意愿。

DB23 2500-2019 草原植物资源调查技术规程.pdf6.2.5小区改造方案分为“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两部分。

1技术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成果内容 1)设计总说明、现状调查报告及问题清单、总平面图、改造内容清单、 估算投资等; 2)单项改造内容设计文件:针对每项改造内容的改造设计方案(图纸) 改造工程量、改造方式、改造效果等。 2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成果内容: 1)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包括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制 定的居民合理分担、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结 合小区实际合理确定改造费用分摊规则,制定的具体资金筹措方案;明确上级财 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居民自筹资金、社会资金等情况及所占比例;制定 各类资金来源的保障措施、使用方案以及监管措施、资金风险预案等; 2)居民改造意愿及参与情况报告:包括居民参与问题共找、资金共筹、 方案共定情况据实报送,改造共管、效果共评情况;涉及电梯加装的、筹集和使 用维修基金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取得小区住宅业主同意的情 况等:

3)长效管理机制:包括日常管理、维修管理、物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等; 4)项目实施计划:包括进度计划和组织计划(合同管理、实施管理、质 量安全管理、验收管理等)等。 6.2.6小区改造方案应采用适宜合理的改造技术和符合定位的产品材料,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对于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标准或要求。

7.0.1老旧小区改造应明确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可为老旧小区改造建设 单位,也可为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安装企业、勘察、设 计、咨询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小区改造的工程报建、设计, 材料采购、工程实施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7.0.2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有相应资 页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7.0.3老旧小区改造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施 工许可手续。 7.0.4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老旧小区所处位置、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等情况 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积极采取绿色施工措施,科学合理文明地组织施工 确保施工和居民出行安全,并减少对小区及附近居民生活的干扰。 7.0.5老旧小区改造应按相关规定接受质量安全监管,对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管 理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 7.0.6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湖南省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湖南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规程》DBJ43/T344和现行 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的规定。增设电梯的施 工安装,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施工过 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 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建筑增设电梯施工的 巡查力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管理要求

8.0.1老旧小区改造峻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 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根据需要可邀请街道、社区以及居民代表等 参加。 8.0.2老旧小区改造验收除既有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外,应以经审核通过的项目改 造方案、本导则和现行相关验收标准为依据。 8.0.3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应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 后电梯方可交付使用。 8.0.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老旧小区改造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 行验收标准等进行现场监督。 8.0.5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资料整理、归档 和移交工作。

9.0.1老旧小区改造后,应按改造前明确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持续规范地引入物 业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9.0.2老旧小区改造具体工作流程参见本导则附录B

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清单

DB34/T 918-2019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流程

2020年4月27日印发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