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南府发[2013]40号 南充市政府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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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南府发[2013]40号 南充市政府2013年12月)

南府发(2013)40号

南府发(201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GB/T 51332-2018 含硝基苯类化合物废水处理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有关 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 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 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英商务区, 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 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 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 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 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 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 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天专院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 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 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 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 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 会审议。 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 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 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注:1,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日(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 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第十七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 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 规定控制: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 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 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 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 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 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来,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 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 足表1、表2规定距离。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 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来,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 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 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 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 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 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 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 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 足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 控制: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 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 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来高度进行退让。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 ≥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 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 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 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 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 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 小于10米。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 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 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 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 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 及雨蓬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来,且其距室外地坪 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 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 商场(总建筑面积2方平方来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 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 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来,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 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 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 距离不低于12米。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 满足以下规定: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 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 等开散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 144平方来以上的跌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 为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 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项部分除外。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 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第二十四条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 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 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 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 来,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来,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

第二十八条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注:1.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2.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3.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量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宣 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4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 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5地下车库建效面稳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手30平方采(不含机越停车位),地下可设产少的微型机动车位

注:1、公可设面停车位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出人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 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 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 则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 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 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第三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 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 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 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于分 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来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按照不低于30平方来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 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 之和天于3方平方来的项自,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来的全 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

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 设。 第三十二条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 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 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于人指标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 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 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 的地下室充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 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 6来(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 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士 厚度不低于1.5来;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充许在 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 室严格区分。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 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四条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 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 执行。 第三十五条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 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 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 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4来,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 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第三十六条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 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 装饰构件以送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手临 街面。 第三十七条临规划宽度30来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 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散式阳台。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 为外装饰材料。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 善天际轮廓线。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五)坡屋项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第三十八条建筑亮化工程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 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第三十九条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 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患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 用建筑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第四于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 总图,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 3月15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和2007年12月31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南充市高层建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2.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 含殡葬设施。 3.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喜应符合规划要求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燕50

一、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 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二、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 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 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三、非居住建筑 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 建筑)。 四、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五、工业建筑 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 服务用房。 六、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莲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七、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 大于11米的为低层住宝:4层至6层月建筑高度不大于24

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为中 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二)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 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米的为高层建筑(不 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八、高层建筑主要采光面 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 房等的开窗面的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 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的各类朝向。 九、高层建筑次要米光面 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 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点式建筑、板式建筑的短边,其外 墙只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 走廊窗等,且连续长度不超过20米时,该部分外墙可认定 为次要采光面,同一侧其余部分外墙(只设置卫生间、盟洗 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等)离界退让及 与相邻建筑间距按表1主要采光面规定的最小值控制」。 十、点式高层住宅 主要朝尚投影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住宅。 十一、多、低层建筑主要采光面

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合、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子 14米的山墙面。 十二、多、低层建筑次要采光面 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4米的短边。次要采光面每 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 不大于0.6平方米的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十三、绿地率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 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十四、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 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 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 直距离。 十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 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一一2005)执行。 十六、核心区范围 顺庆区:石油东西路以南,金鱼岭路、铁欣路、铁昌路、 玉带路以东,南门中街以北,滨江大道以西所围合区域,以 及新西桥以北旧城区。

高坪区:南新路以南、阳春路以西、建设路以北、鹤鸣 路以西、琴台路以北、江东大道以东所围合成的区域(不含 下中坝片区)。 嘉陵区:长城路以西、耀目路以北、嘉西路以东、成南 高速以南所围合区域,以及民营经济试验区

一、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是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 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 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在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游泳馆屋盖钢结构吊装专项方案屋盖钢结构胎架专项方案,用 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 (二)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 面积。 (三)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四)设备管道层。

(五)其它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一2005)执行。 二、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 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纳入建筑密度 计算。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 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 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项盖、有立柱 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 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 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不 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三、建筑高度的计算 (一)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 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 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 点的高度计算。 (二)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 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

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面建筑中屋面坡度小于45 (含45°)的,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项;坡度大 于45。的,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下列突出物 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 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 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四、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一)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 间的水平距离。 (二)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 间的水平距离。 (三)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纳入间距或后退 距离计算。 五、层数计算 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产严格执行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一2011)的有关要求,设备层 ≥2.2米计入层数。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项板面高 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者,建筑底部设置的

高度不超过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散开空间,以及建 筑屋项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 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附录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注:1.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GTCC-104-2019 铁道货车承载鞍-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根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证 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变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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