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莒南政发[2018]10号 莒南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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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莒南政发[2018]10号 莒南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

营南政发(2018】10号

营南政发(2018)1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南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营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2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JC/T 2287-201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快装脚手架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营南县人民政府 2018 年2 月7 巨

营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 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 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一2011)进行分类,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可用于城乡 现划的文件和图纸。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现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应先提出规划调 整的意见,按照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 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景观协调等原则,使用范围和要 求见本规定附件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功能要求的 条件下,应避免高填、深挖;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与规划方法; 竖向规划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中的重要部分。 第七条原有建筑容量已超出控规规定容积率的,不得在原 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活动。 第八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体 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等 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九条依据报建施工图核算的总建筑面积与经审批的规 划方案总建筑面积差不得超过2%,并不得大于规划条件确定的 容积率。 第十条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力度,提高城市空间资源 利用率。按照地上地下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建设的原则,统 筹安排轨道交通、市政管沟、商业服务、停车和人防等设施,使 城市功能合理有序向地下延伸

第十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以及日照、消防、 通风、防灾、景观、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 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正面间距。 1、山墙与南北朝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其间距不得小 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的1.1倍;山墙与南北朝 句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 建筑山墙宽度的1.2倍。 2、山墙与东西朝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 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 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正面间距最 窄处不得小于18米。 (四)高层建筑与其遮挡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南北朝向时,最小值为30米。 2、东西朝向时,最小值为20米。 (五)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 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 2、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 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本规定中有关 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做出目照分析计算,并以目照分析计算结果 和消防要求进行间距控制。设计单位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老年人、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 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平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 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 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 准降低; 旧城区改建项自内新建住宅目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第十五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间距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 第十六条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居 住建筑长度的50%时,建筑的间距应自突出部位算起 第士七条如被遮挡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时,不作

第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 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 定控制。 (一)南北朝向 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 倍。 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 音,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确定的建筑间距 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 (二)东西朝向 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3米,并满足 消防间距要求。 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 菩,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5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二)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2 且<40 米的,不得小于20 米;

(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2米的,不得小于15米; (四)旧城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上述建筑后退距离均为下限。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 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主要朝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 的高层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 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条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 线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且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35米。 第二十一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 商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 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 有关规划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处的建筑物,建筑物 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按前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满足 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建(构)筑物地下部分后退用地界线(或道路 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十四条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物,其最小离界距离 氏层建筑不得少于3米;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 少于9米。 第二十五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应满足《铁路安全

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十线 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后退最外侧铁轨的距离不小于50米,铁 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20米: (二)在铁路十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 烟窗、铁塔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 仓库和厂房,其建设用地边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与轨 道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 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 侵占主行洪断面。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红线后退河道蓝线(或 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 防洪标准的要求。有专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 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

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及间距应符合建筑 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主十道两侧新建、改建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 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 1.5倍,即H<1.5(W+S):临街两条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 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三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 不宜大于 60 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 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 于4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 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上表中绿地率指标除工业、仓储项自外均为下限。除住宅、 工业、仓储项目外,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表标准确有困难的,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0%。 第三十二条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 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 团公共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

绿地面积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 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绿地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无

障碍设计和海绵城市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鼓励用地单位采用透景 式围墙GB/T 51349-2019 林产加工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建设花园式开放庭院(社区)。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应配备相应的停 车场(库)。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位的设置以小型汽车为计算 标准。小型汽车停车位面积应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路边停车带为16一20平方米/车位: (二)露天停车场为25一30平方米/车位; (三)室内停车库为30一35平方米/车位; (四)地下停车库为40一50平方米/车位; (五)机械式停车库为15一25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控制,按下表计算:

第三十五条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DL/T 2005-2019 直流电压互感器使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应不低于下表规定:

注1: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 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注2:新建建筑采用立体机械式停车位的,停车位指标按上 表规定上浮20%计算; 注3: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表中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 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商务办公、商业中心、饭(酒)店、高中档旅馆等商业设施 设置地面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20%。 商品住宅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的车行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 路上,必须开设的,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 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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