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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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J1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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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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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18-8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计标【1988】38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 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一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DB13/T 5055-2019 600MPa级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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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 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20个城市进行了调 查与测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 范送审稿。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全国声学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 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 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 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 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以供今后修改时 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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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 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 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 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 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 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 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 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 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叠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 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 预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 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 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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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 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 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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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 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 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 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 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 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 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 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 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 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 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 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 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 此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 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 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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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 符合表3.1.1的规定。

第3.2.2条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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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楼板部位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 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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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 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 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 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 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 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 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 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 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 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 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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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条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 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主:(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目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 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 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 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4.2.1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表4.2.1的规定。

第4.2.1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表 4. 2.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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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 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注:①当确有困难时 可允许 目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 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3.1条位于交通于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于 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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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 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 于25m。 第4.3.2条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 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 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 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 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 动幅度。

第4.3.5条产生噪声的房间(首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 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 应采取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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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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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1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 符合表5.2.1的规定,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 符合表 5. 2. 1 的规定,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 符合表 5. 2. 1 的规定,

级 表 5. 1.

计权隔声量(dB) 围护结构部位 级 二 级 二 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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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条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2.2的规定。

主: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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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标雅全文信息系统 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 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 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 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 房间。 第5.3.6条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 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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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条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第6.2.1条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6.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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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条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 规定。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 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 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6.3.1条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 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 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 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 减噪处理。 第6.3.2条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 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 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 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 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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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简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 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 分隔。 四、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 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盟洗室),应设有前室。 第6.3.3条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的设 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的声学缺陷。 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 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第6.3.4条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 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 声、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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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充许噪声级与噪声测量值的

、因查夜时间不同,室内充许噪声级的修正。 本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是按白天的要求制订的,如测 量时间与此不符,应按附表1.1进行修正。

因时间不同对允许噪声级的修正值

注:表中查夜时间也可接当地人民政府及地区习惯、李节变化而划定。 二、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 对于各种不同特性的噪声测量值,应进行修正。其修正值应 符合附表1.2的规定。

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值

连续A】声级的测量,应附合附录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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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1噪声评价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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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评价值NR的倍频带声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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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允许噪声级与隔声测量方泛

一、允许噪声级测量方法 1.测量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 方法》中规定的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也可使用统计分 析仪、记录仪、录声机等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测量仪器。 2.测量值为A声级或等效【连续A)声级。 3.测量时间应于白天或夜间两不同时间段内,各选择较不利 的时间进行测量。 4.测点应设在房间中央,与各反射面(如墙壁)的距离应大 于1.0m,测点高度应为1.2~1.5m。 5.测量方法与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使用过程中无需开窗的房间(如室内有空调)外,测 量应在开窗情况下进行。 (2)对于稳态噪声,用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的“慢档”读 A声级YD/T 3423-2018 通信用240V/336V直流配电单元.pdf,观察5~155s,取指针的中值。 (3)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A声级的测量同稳度噪声。 并记录下0.5h内噪声的间歇时间,计算出该噪声所占的时间比 例。 (4)对于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应测量等效【连 续A】声级。可在规定的时间T内,每隔3~5s读一A声级,连 续读数不应少于200个。整理时将读得的数据由大至小排列填于 数据表中。等效【连续A】声级,可按公式附3.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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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101g (210 ILPA)

程建设标雅全文信息系药 式中N一一读数的个数; LpAi一一测得的第i个A声级读数,dB。 当测得的A声级数据符合正态分布时,等效【连续A】声级 可按近似公式附3.2计算

L10、L50、L90——积累百分声级(dB)。 注:等效【连续A】声级测量数据的整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 测量方法》GB3222—82。 二、隔声测量方法 隔声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进行。如 有困难时,可采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 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可按部标《住宅隔声标准》中,附录B“住宅隔声测量暂行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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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 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 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DB35/T 1844-2019 高速公路边坡工程监测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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