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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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5.3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3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3.4油气收集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该阀应设置在装车

5.4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4.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船设施宜设置液相臂和气相臂, 气相臂与油气收集系统应密闭连接。 5.4.2油气收集系统的压力不应高于船舶上呼吸阀呼出整定压 力DB15/T 489-2019 石油化学工业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范(蒙),不应低于吸阀的开启压力。 5.4.3装船设施应设置船岸安全装置,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TS196一12的规定。 5.4.4装船设施的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远程控制切断阀;远程控制 切断阀宜设在栈桥根部陆域侧,距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气性质、油气浓度和尾气控制指标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选综合确 定工艺方案。

5.5.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宜为储存或

1最大操作负荷不宜超过设计规模的110%; 2装置操作应适应油气排放量和油气浓度的变化及波动。 5.5.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油气浓度应取最热 月的油气平均浓度。储存系统油气浓度可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 件、罐型、油气挥发量等计算确定。

吸附罐应采取失电保护措施

1换热器宜选用低压降换热器,压降不宜高于300Pa,设 压力不应低于1.0 MPa; 2换热器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仪表; 3换热器的总传热系数不应低于50W/(m²·℃)

5.5.11制冷系统油气冷凝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自动除霜系统,冷凝后的油水混合 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采用水冷凝器的制冷装置应采取防冻措 2当制冷系统连续操作时,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全通量的 用通道。

5.5.12油气处理装置人口的油气浓度宜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

1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二嗯英、硫化物等污染物应满足 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的要求; 2装置入口应设置防回火措施,

1油气处理装置的反应器、换热器、电加热器等设备的设计 压力不应低于1.0MPa,并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2催化剂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a; 3反应器的催化剂床层应设置温度检测报警及过热保护 措施; 4反应器前的油气管道上应设置油气浓度检测及高高联锁 关闭切断阀,并应采取防回火措施

等离子体反应器前后应设置孔径不超过100μm的气体过 滤器; 2等离子体反应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反应器内被处理气

体的最大爆炸压力,并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3等离子体发生器电极表面运行温度应低于200℃; 4等离子体后应设置臭氧分解装置,且应控制氮氧化物的排 放浓度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5.5.16机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压用压缩机宜选用液环式压缩机;制冷用压缩机宜选用 往复式或螺杆式压缩机,制冷剂宜选用环保型制冷剂; 2真空泵宜选用螺杆式或液环式; 3液体输送用泵宜选用离心泵; 4真空泵、压缩机的进出口应设压力仪表,出口应设温度仪 表;输送泵出口应设压力仪表。

6.0.7现场电动仪表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要求,宜选用隔 爆型仪表。

7.1.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界区内宜设置地面冲洗水 设施,冲洗用水可采用生产给水或中水。 7.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产生的含可燃液体污水、被污染的雨水 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且排水出口处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 于 250mm。

7.1.3油气的凝缩液不得排人污水系统

7.2.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宜与储存或装载设施 的用电负荷等级一致。 7.2.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7.2.3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石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规定。 7.2.4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第二类防 雷建筑物”及《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规定。石 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7.2.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宜与储存或装载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GB50058的规定;石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网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 规定。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第二类 雷建筑物”及《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规定 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7.2.5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

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规定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规定。 6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视频系统宜与相邻设施

7.2.6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视频系统宜与相

8.0.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相邻设施的消防 给水系统统一设置。 8.0.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 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应小于0.15MPa,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8.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大 于60m,且应满足可使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 8.0.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应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型灭火 器,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每个配置点 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具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 不宜小于4kg; 2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宜小于35kg/台。

8.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

9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9.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人劳 动保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 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的规定。 9.0.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9.0.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现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处理。 9.0.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防噪声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9.0.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水及事故水应

9.0.6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的防渗设计应

A.0.1设备防火间距计算的起止点应按下列位置确定: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2 铁路装卸鹤位:铁路中心线; 3.1 设备:设备外缘; 4 缓冲罐、吸收液罐:罐外壁; 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最外侧设备的外缘或建筑 物最外侧轴线; 6计量衡:衡器设备外缘。 A.0.2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计算的起止点应按下列位置确定: 1 建筑物(敬开和半敲开式厂房除外):建筑物的最外侧 轴线; 2 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3半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形式确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血、V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T1334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96一12 《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T3002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 《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GB/T50759—2022

GB/T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50759一2022,经任房和 城乡建设部2022年9月8日以第14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 201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石化集团洛阳 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编单位是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惠利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神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永邦 电气有限公司,参加单位是中国石化集团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主 要起草人员是张建伟、王惠勤、何龙辉、继军、文科武、刘新生、 王珍珠、杨光义、李法海、钱永康、张炳权、屈金鹏、张庆强、张卫华、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国内调查研究和现 场测试,认真总结了我国近年来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设计、运行的实 践经验,吸收了最新技术成果,借鉴了国内外关于油气回收处理设 施的标准规范和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 方面的意见,通过试验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 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 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 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平面布置

5.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自动控制 (44) 公用工程 (45) 7.1给水排水 (45) 消防 (46)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一2012

又规定了挥发性较大的轻质油品如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等和毒收

危害较大的三苯类(如苯、甲苯、混合二甲苯等)的铁路、公路装载 系统排放油气的油气回收设施的工程设计。目前,随着国内油品 储存设施、装船设施及原油地下洞库储存设施排放的油气回收处 理技术的成熟应用,在原有对油罐车装车的油气回收设施进行规 定的同时,增加了油品储存设施、装船设施及原油地下洞库储存设 施等的油气回收处理的相关规定,相应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和污染物排放限值越来越严格,近年来实 施建设的地下水封洞库项目,储存原油的水封洞库均要求对原油 挥发气进行了密闭收集和治理,并达标排放,将地下水封洞库工程 的油气收集治理纳人本标准的石油库工程中是合理的。 本标准修订后物料储存系统主要是指易挥发性的可燃液体物 料常压存储用内浮顶储罐、拱顶储罐和低压拱顶储罐,不包括浮顶 储罐和压力储罐;装载系统是指易挥发性的可燃液体物料密闭的 汽车装车、铁路装车和装船系统。

2.0.1为了合理确定哪些介质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 性气体需要进行油气的收集和治理,编制组对挥发性相对较小的 航空煤油开展了“航空煤油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装置必要性研究”的 专题研究,通过对华北、华东地区及重庆、青岛、广州、哈尔滨等8 个大中小型机场油库和青岛、天津、洛阳3个炼化企业的40多台 航空煤油储罐和装车设施进行了实际测量。 研究发现:全国大部分地区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低于 5.2kPa(A),当航空煤油的储存温度达到30.7℃时,航空煤油的 真实蒸汽压接近5.2kPa(A);当航空煤油的储存温度超过32.8℃ 时,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可能超过5.2kPa(A);当航空煤油的 储存温度达到40℃时,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为7.9kPa(A)。 研究测得:航空煤油的内浮顶储罐罐顶挥发气的油气浓度范 围为0.5mg/m²~141mg/m²,拱顶储罐罐顶挥发气的油气浓度范 围为0.6mg/m3~14286mg/m3,最高浓度为储罐收油状态下的油 气浓度;装载系统挥发气的油气浓度范围为27.1mg/m3~ 6307.9mg/m3,最高浓度为装车末了浓度,均小于15g/m²。 研究认为:对于内浮顶储罐和航空煤油装载系统,在正常运维 条件下,航空煤油装载过程中挥发的油气浓度及挥发量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要求,从油气 回收处理设施的投资、运营、维护等方面考虑,石油库中建设油气 回收处理设施的必要性不足,但应加强定期维护与检测,确保挥发 油气浓度符合国家及当地的地方标准要求。 油品蒸汽压测量方法主要包括动态法和稳态法两大类 (1)动态法:在一定温度下,直接测量饱和蒸汽压。动态法由

于容器大多采用玻璃材质,导致测试系统本身的耐压很低,一般仅 可用于低蒸汽压的测量,特别是在低于大气压的情况下; (2)稳态法:主要是将待测物质充入密闭容器罐中,并使其处 于气液两相共存的状态,然后放入恒温环境中,通过控制环境温度 获得流体在不同温度下的蒸汽压数据。由于稳态法测量相对简 单,该方法已成为蒸汽压测试中最普遍的方法。适用于宽广的温 度(一30℃~300℃)和压力范围(0.001MPa~5MPa),适用于各种 高压饱和蒸汽压和低沸点流体,同时适用于纯质和混合物的蒸汽 压测量。 本标准以“航空煤油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装置必要性研究”的研 究成果即40℃下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为7.9kPa(A)为依据,规 定储存或装载温度下的蒸汽压大于7.9kPa(A)的可燃液体物料 为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 对于真实蒸汽压小于7.9kPa(A)的挥发性可燃液体,油气挥 发量相对较小,储存和装载时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影 响也较小,是否采取油气回收或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环保要求和 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标准不再做具体要求。 对于乙B和丙类不易挥发性液体物料,当储存和装载温度下蒸 汽压大于7.9kPa(A)时,也要对其储存和装载过程中排出的挥发 气进行收集和治理;对于储存温度高于120℃的内B类可燃液体物 料的常压拱顶储罐恶臭异味治理的工程设计,参照本标准执行。 2.0.3有机气体浓度随环境温度、操作温度和操作工况不同而波

2.0.3有机气体浓度随环境温度、操作温度和操作工况

3.0.3规定了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常压内浮顶、拱顶和低压 诸罐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主要是基于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 料的真实蒸汽压相对较高,储存过程中油气挥发量较大,无组织排 放对环境的污染影响较大,因此,规定要对其排放出油气进行收集 和治理,达标才能排放;根据专题研究报告的结果,对于真实蒸汽 压小于7.9kPa(A)的油品,油气挥发量相对较小,无组织排放时 对环境的污染影响也较小,不要求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可根据 环保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对储罐采用减少排放措施后,其排放油气浓度满足排放限值 和控制指标要求时,不再规定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通常采用的 减排措施如下: (1)如航空煤油、柴油等油品通常由拱顶罐储存改为内浮项罐 诸存,可有效减排95%以上; (2)内浮顶储罐的浮盘由浮筒(舱)组装式改为全浸液形式,可 减少油气空间和油气挥发量; (3)油品蒸汽压一般随温度升高而增大,可以采用降温储存方 法或罐壁隔热措施降低油气挥发; (4)适当提高储罐的设计压力,可通过提高储罐的操作压力减 少油气排放。

3.0.6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 置排放尾气的有机气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相关规定执 行;石油库工程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尾气的有机

气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C 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相关规定 执行。 基于易挥发性可燃液体储存和装载系统挥发的油气浓度一般 是一个数值范围,不是一个固定值,对于浓度较低时,去除率很难 达到95%97%,即使达不到95%97%,但也已满足其排放限 值要求;对于高浓度油气,即使去除率达到95%97%,但也满足 不了其排放限值要求。参照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油气回收装置排放 尾气的要求,严格控制有机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对油气回收装置和 油气处理装置的去除率做具体规定,在工程实施中更具有可操 作性。 3.0.7设置分液罐的功能主要是进行油气中气液分离和凝缩液 收集,另外还有一定的缓冲作用,有利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的安全平稳运行。分液罐的容积可根据油气的组成、油气回 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操作弹性等综合确定。 3.0.8为避免爆炸性气体通过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时 出现事故,特规定设施内的油气增压设备(如压缩机、真空泵等)要 采取防止内部产生火花和火焰传播的措施,主要指如机泵内腔气 体接触面选用特殊不产生火化材质,或在增压设备的前后增设阻 火设备,防止火焰传播,也可以采用液环式压缩机、液环式真空泵 等,使油气通过机泵时浓度超过爆炸上限浓度而不会发生爆炸。 3.0.10油品储存、装载系统的油气收集支管、总管的管径应根据 储罐的排放压力、槽车或船舶的承压能力、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 理装置及油气收集管道的压力损失,经统一水力计算后确定。不 同油气收集系统共用一套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处理装置时,应对 整个油气收集系统进行统一水力计算。 管道的流速应根据需要控制的压降经过水力计算确定。管道 的经济流速可按下列取值,气体的流速宜为10.m/s~15m/s,液体

气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 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相关规定 执行。 基于易挥发性可燃液体储存和装载系统挥发的油气浓度一般 是一个数值范围,不是一个固定值,对于浓度较低时,去除率很难 达到95%~97%,即使达不到95%~97%,但也已满足其排放限 值要求;对于高浓度油气,即使去除率达到95%97%,但也满足 不了其排放限值要求。参照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油气回收装置排放 尾气的要求,严格控制有机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对油气回收装置和 油气处理装置的去除率做具体规定,在工程实施中更具有可操 作性。

3.0.7设置分液罐的功能主要是进行油气中气液分离和凝

收集,另外还有一定的缓冲作用,有利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 装置的安全平稳运行。分液罐的容积可根据油气的组成、油 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操作弹性等综合确定

3.0.8为避免爆炸性气体通过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

出现事故,特规定设施内的油气增压设备(如压缩机、真空泵等)要 采取防止内部产生火花和火焰传播的措施,主要指如机泵内腔气 体接触面选用特殊不产生火化材质,或在增压设备的前后增设阻 火设备,防止火焰传播,也可以采用液环式压缩机、液环式真空泵 等,使油气通过机泵时浓度超过爆炸上限浓度而不会发生爆炸。 3.0.10油品储存、装载系统的油气收集支管、总管的管径应根据 储罐的排放压力、槽车或船舶的承压能力、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 理装置及油气收集管道的压力损失,经统一水力计算后确定。不 同油气收集系统共用一套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处理装置时,应对 整个油气收集系统进行统一水力计算。 管道的流速应根据需要控制的压降经过水力计算确定。管道 的经济流速可按下列取值,气体的流速宜为10.m/s~15m/s,液体 管道内个质的流速宜为1.5m/s~2.5m/s

3.0.15尾气排放管的高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石油化工、煤

尾气排放管道上采样口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源 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或《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 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进行设置;尾气排放管道 上的阻火设施可以是干式阻火器,也可以是湿式水封罐,主要根据 排放尾气性质、组成和安装位置综合确定。 为了规范尾气排放管口的高度及其布置,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一2008(2018年版)第 5.5.11条规定,间歇排放的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 物顶3. 5m以上。

4.0.7本条规定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附近设置消防道 路,主要为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在发生火灾时的移动消 防提供保证,消防道路路面宽度、路面上的净空高度、路面内缘转 弯半径等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0.8吸收液储罐直接参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工

4.0.8吸收液储罐直接参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 艺过程,当其储量较小时,即使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也较小,所以 可以视为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一部分,靠近油气回收 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布置并与其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当其储量 较大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较大,并会影响油气回收装置 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安全,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 处理装置的一部分,在满足防火间距的前提下要单独布置,因此: 规定与成品或中间原料储罐统一考虑。 吸收液储罐优先利用成品或中间原料储罐而不单独设置, 般不少于2座,分为贫液罐和富液罐,从贫液罐中抽取吸收液供装 置使用,贫液通过吸收油气中的有机气体后变成富液返回富液罐, 循环操作。 为了处理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规模较小、距成品或 中间原料罐区较远无法利用已有储罐、吸收液用量不大需要建吸 收液储罐总容积不大于400m(单罐容积不超过200m)的情况, 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特规定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集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 与油气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5.1.3为了保证储罐、油罐车、船舶等设备的安全,正常情况下气

5.1.6管道中使用的阻火器类型,可以是爆燃型也可以是爆轰

图1火焰在管道中理想加速过程示意图 X一火焰传播的距离与管道公称直径的比值;Y1一火焰的 传播速度,m/s;Y2一压力,MPa;1一火焰的速度曲线;

燃区间:5一非稳定爆轰的区间:6一稳定爆

导致阻火元件间隙变小,从而发生事故。因此,规定在管道阻火器 前后设置压力监测,主要是通过检测阻火器前后的压力差判定是 否堵塞了。 通常采用的防堵措施主要有加热、保温措施等,采取加热、保 温措施需满足下列要求: (1)管道端部安装的耐烧阻火器的户外防护罩不能保温,管道 中安装的耐烧阻火器不保温; (2)加热介质的最高温度不超过阻火器最高工作温度25℃, 不超过工艺介质自燃点温度的80%; (3)保温层不能影响阻火器排凝口的畅通。

5.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2.2本条规定油气中硫化物体积含量大于或等于5%,主要基 于油气中高度危害介质HS的摩尔浓度大于5%以上,其毒性和 芮蚀的危害性较大,该油气可按高度危害介质处理,避免与其他油 气共用系统而发生危险事故。为了确保设计本质安全,该系统按

5.5.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油气浓

5.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数据时,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1)同类地区已建有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时,新建油 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油气浓度可取同类地区已建装 置最热月实测的平均油气浓度; (2)同类地区无已建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 置的设计油气浓度可按建设地区的最热月平均气温确定。 1)最热月平均气温高于25℃的地区,设计油气浓度可取 40%~45%; 2)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0℃~25℃的地区,设计油气浓度可取 35%~40%; 3)最热月平均气温低于20℃的地区,设计油气浓度可取 30%~35%。

7当吸附床温度大于60℃时,要设置联锁控制程序,立即后 动设备停车程序,包括关闭吸附罐出入口的阀门。补气介质为情 气时,立即打开补气阀门将惰气补入吸附床。吸附罐进气、真空再 生阀门、排气阀门等设置为失电关闭。补气介质为情气时,补气阀 门设置成失电打开,使得惰气补入吸附床;补气介质为非惰气时, 设置为失电关闭状态。因此规定吸附罐采取失电保护措施。 据了解,国内外有将疏水性硅胶与活性炭混合使用的方法来 控制或降低吸附床的温度。如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技术研究院 开发的疏水性硅胶,其主要性能为疏水性硅胶的粒径不小于 1.5mm,pH不小于7,对戊烷的吸附容量的质量分数不小于 30%,对水蒸气的吸附量的质量分数不大于35%。

开发的疏水性硅胶DB35/T 1816-2019 基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能力分级测评,其主要性能为疏水性硅胶的粒径不小于 1.5mm,pH不小于7,对戊烷的吸附容量的质量分数不小于 30%,对水蒸气的吸附量的质量分数不大于35%。 5.5.12油气处理装置通常包括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油 气处理技术,燃烧法分为直接燃烧、热力燃烧或蓄热燃烧;氧化法 分为催化氧化、蓄热氧化等;等离子体法分为低温等离子体、高温 等离子体等。不同的油气处理技术处理油气的原理不同,基于本 质安全考虑,操作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如油气浓度,蓄热燃烧、蓄热 氧化和等离子体法等处理技术要求反应器入口油气浓度不低于其 爆炸下限的25%,直接燃烧技术对入口油气浓度不要求低于其爆 炸下限的25%。 因此,本标准规定油气处理装置人口的油气浓度宜低于其爆 炸极限下限的25%,主要是考虑不同油气处理技术操作条件不 同可相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5.12油气处理装置通常包括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

及反应器结构计算,理论上最高不超过0.85MPa;等离子体反应 器的安全泄压装置设定压力要小于等离子体发生器能承受的最大 压力;等离子体发生器电极表面运行温度须在最大放电功率下温 升稳定后,可采用红外测温量取其最大温度

6.0.7储运设施的自控仪表设计中,四线制仪表、电动阀等隔爆 型仪表应用较多,为减少仪表类型,便于室内仪表设计,电动仪表 常规按隔爆型设计,不采用本安型仪表

12从防止环境污染和污污分 日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含可燃液体污水、被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 水系统并经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为了控制外部可燃气体串人 由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生产污水管道,对其出水口设置 <封,并对其高度做出了规定。

7.1.3油气的凝缩液,主要指轻质的烃类混合物,排出

发,遇明火会发生爆炸或造成火灾,所以本条要求可燃气体的凝 夜不得直接排污水系统DB34/T 1469-2019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以减少爆炸的发生或火灾的危险

8.0.3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5L/s考虑,那么2个消火栓的出 水量之和跟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用水量不小于30L/s是 致的,同时增加了移动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8.0.3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5L/s考虑,那么2个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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