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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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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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pdf

5.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 点,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5.1.3 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6.1.4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 划分: 1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 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 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4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 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5.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 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 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6.2.2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 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 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 全证白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 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2.2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GTCC-093-2018 机车用制动控制器-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应 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1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 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 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6.2.4对传力体系简单的

1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

式中:Rf 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df 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f 基础构件数量。

式中:Rf 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df 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f 基础构件数量。 6.3.2 基础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R=O时,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Au级; 2 当0

Rsi = (3. 5ndpci +2. 7ndsci +1. 8ndeci +2. 7ndwi + 1. 9ndrt

+1. 9ndpmbi +1. 4ndsmbi + ndsbi + ndsi +ndsmi)/(3. 5npei

F 1. 4nsmbi +nsbi +nsi +nsmi)

6.3.4上部结构(含地下室)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Rsi=O时,楼层危险性等级应评定为Au级; 2 当0

F+B F+B F+B 3.5 i=l i=l i=1 F+B F+B F+B F+B ndrti+1.9 i=l i=l i=1 i=l F+B F+B F+B F+B 2 + 十 / (3.5nf+3.5 npci i=1 i=1 i=l i=1 F+B F+B F+B F+B +2.7 Znci +2.7 Znwi+1.9 > i=1 i=l i=1 =

F+B F+B F+B F+B F+B +1. 9 npmbi+1.4 nsmbi nsbi + nsi nsmi) i=l =] i=l =1 =l

式中:R 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F——上部结构层数; 地下室结构层数

6.3.6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R=0,应评定为A级; 2当0

7.0.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7.0.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 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 说明。 7.0.3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

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7.0.4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 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 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 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 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价值,需立即拆除 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日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0.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最初制订于1986年, 后在199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又进行了局部修订。作 为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领域的第一部技术标准,在促进既有房屋 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标 准实施过程中,各地房屋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房屋检测鉴 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进而对原鉴定标准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 更高要求。为了适应危险房屋鉴定的发展和需要,在总结多年工 程鉴定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 订,制定了本标准。 1.0.2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 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工业与民 用建筑。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尚需符合有 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尚需符合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

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如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 及各类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既有房屋的鉴定,还应遵照相 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对原标准提出的需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本次修订时不再强调。本标准所指的文物建筑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文物建筑

原标准本章为符号和代号,本次修订改为术语和符号

2.1.1~2.1.11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其含义,是根据下列原则 确定的: 1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规定的,一律加以弓用,不再另 行给出定义和说明; 2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尚未规定的,由本标准自行给出定 义和说明; 3当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有该术语及其说明,但未按准确 的表达方式进行定义或定义所概括的内容不全时,由本标准完善 其定义和说明

2.2.1、2.2.2本标准采用的符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 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的规定。关于房屋危险性鉴定 的相关符号,基本沿用了原标准的表示方法,仅对部分符号进行 了重新定义。

3.1.1~3.1.5根据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实践经验,并参考日 本、美国和原苏联的有关资料,制定了本标准的房屋危险性鉴定 程序。

3.2.1根据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类危险房屋鉴定案例的总结, 本标准对危险房屋的评定方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鉴定模 型,将原标准规定的三层次综合评定法改为两阶段三层次。具体 是在原标准三层次鉴定前增加两阶段的鉴定内容,将地基的危险 性鉴定作为鉴定的第一阶段,根据第一阶段的鉴定结果决定是否 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当第一阶段鉴定结果地基为非危状态 时,尚需开展第二阶段的鉴定。 3.2.2基础及上部结构三层次的综合评定方法仍沿用原标准的 主要思路,其第一层次仍为构件层次,第三层次为鉴定单元层 次。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第二层次。原标准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

β.2.2基础及上部结构三层次的综合评定方法仍沿用原标准的

主要思路,其第一层次仍为构件层次,第三层次为鉴定单元层 次。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第二层次。原标准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 部分的鉴定,本次修订改为房屋基础层及上部结构各楼层的危险 生鉴定。

原标准将地基和基础合并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进行鉴定 标准采用两阶段的鉴定方法,在修订中将地基和基础分别 鉴定

.1.1本条规定了地基危险性鉴定的主要内容

地基承载力相对于原设计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在软土地 基上建造的房屋,其提高效应明显,因此在地基承载力计算时宜 予以考虑。关于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我国现行相关规范中有提 及,本标准建议参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中表4.2.7相应规定取值。 4.1.3由于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 因此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 料和其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009中表4.2.7相应规定取值。 4.1.3由于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 因此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 料和其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4.1.3由于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

4.1.3由于地基通常

4.2.1本条规定了多层房屋地基危险性判定指标。原标准

4.2.1本条规定了多层房屋地基危险性判定指标。原标准只针 对处于一般自然状态条件下的房屋进行了相关参数的规定,未考 虑到处于相邻地下工程影响的情况。由于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城 市建设,地下工程施工带来大量相关房屋的鉴定,若仍使用原标 准中的相关参数限值来进行此类鉴定则显得不尽合理,因此本次 修订时增加了“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环境条件。 “房屋处于相邻工程施工影响”是指房屋坐落的地基土可能 受到邻近的工程施工影响而产生沉降或滑移等变形,如基坑开 挖、桩基工程施工、地下隧道或管道施工等。 条文中列出的地基沉降速度4mm/月是根据国内外常年观测 统计结果确定,2mm/天是通过大量工程实例总结得到的经验数 据,具体计算时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一定的观察时间段内取 值。在判断房屋地基沉降变形的发展趋势时,用“收敛”比用 “终止”、“稳定”等更准确,也更符合实际。关于收敛时间界定, 因不同地质条件和不同的影响源均有所差异,本标准对所称的短 期内时间界限不作具体规定,鉴定人员宜根据影响源、房屋沉降 速率等因素综合分析和判断。 原标准规定房屋地基变形限值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所规定的允许值,但由于既有房屋的 累计沉降和变形因使用年限长短、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各有 不同,且考虑到在对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参考设计规范取值不 太合适,故本次修订时只对房屋因地基沉降而引起的上部结构变 化作出相关规定,取消了关于地基变形绝对值的要求。 根据各地工程实例,目前有部分房屋的整体倾斜率已严重超 出原标准规定值,但由于其柔性上部结构(主要为砖木结构)的 耐变形能力较强,或刚性上部结构(主要为砌体结构、框架结 构)的抗变形能力较强,故房屋上部结构构件的外观损伤并不明 显。考虑到房屋倾斜率过大时有可能发生的倾覆倒塌等脆性破 坏,以及房屋本身对结构耐久性和使用舒适性的要求,本次修订

时对房屋整体倾斜率作出单独的限值规定。列出的房屋整体倾斜 率限值,是根据不同结构类型、不同高度房屋的抗变形耐受力特 点,以及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经综合考虑得出。 房屋的整体倾斜率宜按倾斜测点单一方向倾斜率的平均值 取值。

4.2.2原标准未将高层房屋与多层房屋进行区分,本次修

虑到高层房屋一般采用地下室箱形基础,且大多设有桩基,在整 体沉降和倾斜控制方面比普通多层房屋更可靠,但高层房屋自身 的高宽比较大,且整体刚度较大,发生倾覆的可能性较多层房屋 大,故本次修订时对高层房屋进行单独规定。 条文中列出的房屋倾斜率增量限值和整体倾斜率限值,是根 据高层房屋的特殊性,结合工程实例和专家意见经综合考虑后 确定。

前后表述互相对应,更加明确,并增加了部分规定使划分更具体 和准确。条文中的“自然间”是指按结构计算单元划分确定,具 体是指房屋结构平面中,承重墙或梁围成的闭合体。 5.1.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致力于建筑设计规范的起草编制和修 订完善,从无到有,逐期提高,经历了1954期、1958期、1974 期、1989期、2001期及2010期六个阶段,从大的趋势来看,每 期规范的结构可靠度均较前一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由于不同时期所采用的标准规范不同,当初建造的房屋在结 构形式、建造材料、施工工艺等各方面均可能无法达到现行规范 的要求。现行的各种设计规范均明确其应用范围为新建建筑的设 计,使得当某幢房屋在完全满足当初设计规范的情况下,采用现 行设计规范验算后可能会出现大量构件承载力不足的现象。使用 现行设计规范评定当初建造的既有建筑,会造成大量原本满足当 初设计规范的构件被“算”出来是危险的 编制组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梳理对比发 现,1974期、1989期及2002期三期设计规范结构可靠度有明显 逐步提高趋势,本标准对上述三期规范从材料分项系数、材料强 度取值、承载力计算方法等影响结构抗力的参数,从荷载取值影 响作用效应的参数出发,分析计算其结构抗力与作用效应之比, 发现砌体构件受压承载力、混凝土结构正截面及斜截面承载力、 木构件受拉及受弯承载力与相应的作用效应之比均有不同程度的 降低。在充分分析研究三期规范的基础上,基于“满足当初建造 时的设计规范要求即为安全”的原则,本标准对1989年以前

1989年~2002年期间及2002年以后三个时期建造房屋结构抗力 与作用效应之比进行了调整。 另外,通过检测确定环境对结构的影响程度以及结构的损伤 状况时,应对结构的理论计算模型作必要的修正,以考虑环境和 初始损伤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如湿度对木材性能、高温对钢结构 性能、裂缝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刚度的影响等。 5.1.3本条将原标准分散在各节中对构件材料强度的规定进行 了补充和完善,对材料强度取值的依据进行了规定。 5.1.4本条针对既有房屋鉴定的特点,明确了可能出现的构件 尺寸偏差以及损伤等可能影响计算参数的情况,应在危险性鉴定 中予以考虑。 5.1.5本条针对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构件,当鉴定人员对其 安全状态无怀疑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以提高鉴定 效率,

尺寸偏差以及损伤等可能影响计算参数的情况,应在危险性鉴定 中予以考虑

5.1.5本条针对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构件,当鉴定人员对其 安全状态无怀疑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以提高鉴定 效率。

5.1.5本条针对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构件,当鉴定人员

基础的检测鉴定是房屋危险性鉴定中的难点,本节根据有关 标准规定和大量实际工作经验,确定了基础的鉴定内容和危险指 标限值。

5.2.1本条规定了基础危险性鉴定的主要内容

本条规定了基础危险性鉴定的

接观测或检测,故在实际鉴定时,可通过对与基础相连的房屋 上部结构的外观表现来对其进行间接的判断。重点检查的内容 主要有:基础与上部结构竖向承重构件(承重砖墙、剪力墙、 围护墙体、混凝土柱、钢柱、木柱等)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 斜向裂缝,以及房屋的整体倾斜和位移、房屋外墙根部和四周 室外地坪的裂缝、建筑物内部伸入地下土体内的管道设备的变 形情况等。

5.2.3本条规定了基础危险性的评定原则。当需对

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材料强度及力学性能进行检测

所采用的截面计算值为扣除各种因素导致截面削弱后的有 效值。

5.3.1本条规定了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的基本内容。

5.3.3本条对砌体结构危险构件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规定

条文中对受压墙、柱有效截面削弱限值,原标准规定为1/ 4,专家认为此值偏大,参照承载力验算的相关要求,建议改为 15%;因偏心受压而开裂的墙、柱裂缝宽度限值,原标准统一规 定为0.5mm,考虑到偏心受压构件的特性,专家建议对这类裂 缝限值应从严,修订中取消了裂缝宽度的规定,即认为只要出现 裂缝即可评定为危险构件;对于墙、柱倾斜变形,原标准未说明 其变形是单独的还是整体性的,本次修订时明确此处变形为单个 构件相对于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对于墙、柱因刚度不足出现的 侧弯变形,本次修订时对其限值进行了规定;另外根据专家建 议,将第9款中的部分“且”改为“或”,由必要条件改为充分 条件;增加了墙体高厚比限制的规定。 条文中对竖向和水平向裂缝的宽度和长度限值分别进行了规 定,对于斜向裂缝,应分别计算其在竖向和水平方向上的投影长 度,再对照相关条文进行判别

5.4.1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的基本内容

重点检查的内容和部位,以及可能出现的损坏特征,规定的这些 内容应为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必须检查的内容。因受制于 钢筋混凝土自身的材料力学性能特性,混凝土结构构件在实际工 程中常常会出现带裂缝正常工作的情况,故在鉴定时应注意分辨 裂缝的性质,区分受力裂缝和非受力裂缝、有害裂缝和无害裂 缝,对受力裂缝和有害裂缝应进行重点检查和分析。另外,屋架 和支撑系统的稳定性在整体结构体系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若屋架出现异常倾斜或支撑系统失效,将严重威胁结构体系的稳 定性,故应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在以构件为单元进行鉴定的同 时,应考虑各构件的系统性,强调整体性和稳定性。本条为强制 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3本条对混凝土结构危险构件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规定,

原标准相比,对部分损坏现象及参数控制指标作了适当调整。 如将墙、柱、梁、板受力主筋处裂缝宽度限值统一调整为受 拉裂缝宽度为1.0mm,剪切裂缝宽度限值为0.5mm;将混凝土 构件中的钢筋锈胀裂缝宽度限值改为钢筋截面锈损率限值;柱、 墙混凝土构件有效截面削弱由原标准的1/3改为15%;增加了 受力构件主筋截断等内容。 另外根据实际工程经验和专家意见,对悬挑构件受拉区裂缝 进行了补充规定。 原标准中对钢筋混凝土墙的裂缝规定为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 缝,根据专家意见,交叉裂缝主要为地震作用下混凝土墙裂缝的 表现形式,建议修订。根据国内研究机构试验结果(蒋欢军等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构件地震损伤性能试验》,建筑结构,第42 卷第2期),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就裂缝的出 现过程而言,在混凝土开裂后,试件屈服之前,随着荷载的逐级

增大,裂缝的宽度变化不大,当试件屈服时,残余裂缝宽度很 小,均值为0.03mm。因此,本次修订了混凝土墙的裂缝形式 不再规定裂缝宽度值。

5.5.2本条规定了在进行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时现场应重点 检查的构件和部位,以及可能出现的损坏特征,规定的这些内容 应为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必须检查的内容。对于木结构构件 实际鉴定中,腐朽、虫蛀、木材缺陷等属于常见的损坏,但节点 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偏心失稳等易被忽视,因此本条对 这些内容予以强调。对于木屋架及屋盖支撑系统,除了各木构件 单元的危险性鉴定外,还应从系统的角度重点分析屋架及支撑系 统整体稳定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5.3本条对木结构危险构件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规定,与原标 准相比,对部分损坏现象及参数控制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如条 格栅挠度限值,原标准为1。/120,专家提出适当放宽至10/100 第4款和第6款部分措辞进行了修改。另外根据专家意见新增第

准相比,对部分损坏现象及参数控制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如条 格栅挠度限值,原标准为l/120,专家提出适当放宽至lo/100, 第4款和第6款部分措辞进行了修改。另外根据专家意见新增第 9款,对木构件的干缩裂缝限值提出了相关规定。

5.6.2本条规定了在进行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时现场应重点 检查的构件和部位,以及可能出现的损坏特征,规定的这些内容 应为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必须检查的内容。钢结构构件的危险 性鉴定应从构造连接、变形等方面着手,因此,本条规定了钢结 构构件的构造连接、变形等方面现场重点检查的内容,重点检查 连接部位的损坏现状和各构件的平面内、平面外变形情况。本条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6.3本条对钢结构危险构件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规定

准相比,对部分损坏现象及参数控制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如梁、 板等变形位移值lo/250,侧弯矢高lo/600以及柱顶水平位移平 面内倾斜值h/150,平面外倾斜值h/500,以上限值参照了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有关规定。 本次修订时,根据专家意见,将第4款中“受拉构件”改为 受力构件”,并删去第7款《钢结构设计规范》标准编号中的年 份。另外,钢结构构件还应注重其稳定性要求,重点检查和验算 稳定性构造措施,

5.7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5.7.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在原标准中作为房屋的三个组成部分 之一进行鉴定,但未在原标准中对围护结构作出明确定义,也未 区分围护结构中的承重构件和非承重构件,对围护结构的危险性 鉴定也无明确的指导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引起了较多不便和 争议。本次修订中,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作为一般构件的一个组成 部分,在楼层及房屋综合评定中仍有应用,故增加本节内容,作 为围护结构承重构件鉴定的依据。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砌 本自承重墙、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墙、门窗洞口过梁、挑梁、雨 篷板及女儿墙等。

5.7.2本条对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内容进行了规定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对承 重围护构件的说明,承重围护构件为上部承重结构构件的组成部 分,故其危险性鉴定依据应根据其构件类型分别按砌体构件、混 凝土构件、钢构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6.1.1本条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原则进行了说明,原标准中危 险房屋的定义移至第2章术语中。 6.1.2原标准中,危险房屋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是日常工 作中通俗的说法,实际上,当房屋上部结构设有结构缝时,应对 传力体系独立的各结构单体分别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结论。本次 修订时,保留原标准中以“幢”为鉴定单位的说法,但在实际鉴 定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上部结构设结构缝时的情况。 6.1.3、6.1.4取消了原标准中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这 一层次的鉴定内容,增加了基础及楼层的危险性鉴定。房屋各 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取消,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仍保 留原标准的A、B、C、D四个等级,但对其具体描述进行了修 改;为便于综合评判,将房屋各组成部分的危险构件比例作为 基本参量,以量变引起质变的辩证原理来划分房屋的危险性 等级。

6.2.1本条规定了房屋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保留了原标准中“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提法,以求在按照本 标准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的过程中,当遇到本标准未提及的特殊 类型房屋时,最大限度发挥鉴定人员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 能力,更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修订时将原标准中第 5.3.3条与本条内容合并,本条提出考虑的5点因素,参考了天 津地震工程研究所金国梁、冯家琪所著《房屋震害等级评定方法 探讨》等资料,并对原标准的条文进行了整理

性判定时,应综合分析构件的关联影响。对有关联的危险构件, 应防止漏判;对无关联的危险构件,应避免误判。本条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3本次修订提出了危房鉴定应采用“两阶段”的鉴定程序

首先应对地基的危险性进行鉴定,若地基处于危险状态则可直接 判定房屋属整幢危房,不再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若地基处于非 危险状态,则继续第二阶段的鉴定工作,通过综合考虑基础及上 部结构(含地下室)两个组成部分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2.4本条为简易结构和简单结构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提供了

对于简易结构房屋,鉴于其一般未经正规设计、自身结构简 单、用料混乱、房屋层数较低等实际情况,其危险构件影响范围 明确,房屋的危险性易于判断,故采用类似于快速鉴定的方法进 行鉴定,便于操作。对于简单结构房屋,其结构体系较为简单, 传力路径唯一,但其体量一般较大,如排架结构体系的房屋,其 比较适用于类似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基于传力树理论的、按危险构件影响面积的评判方法,减 小鉴定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该方法基于鉴定人员在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基础上,首先 确定鉴定房屋的危险构件,分析每个危险构件的直接影响面积 (m),并求和,得到鉴定房屋总危险面积,然后计算总危险面 积与鉴定房屋面积(m)的比值,以该比值作为评定的依据。 建议比值为零时可评为结构安全(A级),比值大于零且小于或 等于5%时可评定为危险点房屋(B级),比值天于5%但小于或 等于25%时可评定为局部危房(C级),天于25%时可评定为整 幢危房(D级)。鉴于建筑面积计算的复杂性,对于该方法中的 面积计算,可按轴线所围范围简化计算。

漏判问题,但是通过进一步的分析,上述改进方法均是在原标准 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局部改进,基本继承了原标准的主要技术手 段GB/T 51375-2019 网络工程设计标准,改动范围小,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原标准方法的缺陷,但均 不能彻底解决原标准方法的误判问题。 编制组在综合考虑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 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评判方 法的基础上,结合危险房屋鉴定的特点,提出了全面综合考虑 “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两个组成部分情况的一种新的评 定方法。新的评定方法继承了原标准中数构件、定各组成部分危 险构件比例的做法,继续采用四等级的评定标准,为避免危险构 件集中分布所导致的误判,增加了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 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以整体结构(含基础、地下室)危险构件 综合比例和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楼层危险性等级双指 标作为房屋的危险性等级评价指标。 本标准中提出的综合评定方法全面考虑了房屋各组成部分危 险程度对整幢房屋危险性程度的贡献,当房屋不同组成部分各自 出现危险构件时,本评定方法根据其重要性程度乘以相应权重系 数后予以叠加考虑,解决了原标准中“抓大放小”造成误差累积 而出现的误判漏判现象。 6.3.1将基础部分视作一个“楼层”来考虑,通过基础部分所 含危险构件比例来确定基础层的危险性等级,每幢房屋的基础均 只含基础一层。 6.3.2本条规定了根据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对基础层危险性 等级进行判定的准则。 6.3.3本条所述的上部结构既包括通常意义的士0.000以上部 分,又包括地下室部分,地下室按结构层分层,有几层算几层, 架空层不作为一层。 公式中的系数3.5(中柱)、2.7(边柱)、1.8(角柱)、2.7 (墙)、1.9(主梁)、1.9(屋架)、1.4(边梁)、1.0(次梁)、 1.0(楼板)、1.0(围护构件)等反映了房屋不同结构构件的重

分,又包括地下室部分,地下室按结构层分层,有几层算几层, 架空层不作为一层。 公式中的系数3.5(中柱)、2.7(边柱)、1.8(角柱)、2.7 (墙)、1.9(主梁)、1.9(屋架)、1.4(边梁)、1.0(次梁)、 1.0(楼板)、1.0(围护构件)等反映了房屋不同结构构件的重

要性程度。本次修订对原标准的系数进行了调整,对柱和梁根据 其位置不同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分别赋予中柱、边柱、角柱、中 梁及边梁不同的系数。 考虑竖向构件的传力特点,本次修订时将竖向危险构件的关 联影响范围辐射到该构件上方的所有楼层中,即当本层竖向构件 评定为危险构件时,其上各楼层该轴线位置的竖向构件均计入危 险构件数量。 在分层计算时,对于局部地下室或局部出屋面楼层,可合并 归入相邻楼层计算危险构件百分比,不单独作为一层计算

6.3.5本条规定了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

6.3.5本条规定了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白 计算方法。

6.3.6本条规定了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的准则采用房层整体

0.3.0本茶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的准则,采用房屋整体 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值结合基础、楼层(含地下 室)危险性等级两个参数进行综合判定。主要是考虑在计算房屋 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时,不能反映危险构件 的分布情况,特别是当危险构件集中出现在某层或集中出现在各 层的同一部位时,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所代 表的计算结果可能导致其危险程度降低。增加楼层危险性等级判 定后,可有效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故本次修订增加该部分内容 作为综合评判方法的组成部分

7.0.1本标准对鉴定报告的格式不作强制性的规定,各地区的 房屋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及具体鉴定要求 自行设计报告格式。 7.0.2~7.0.5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 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令第 12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 正)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编制,强调了对鉴定为局部危房和整幢 危房房屋的处理方法 对判定为危险构件的承重构件,应根据受损情况采取相应的 处理措施,本条对鉴定报告中危险构件的处理措施提供了五种常 规处理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对评定为存在危险构件或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如何进行处 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每幢危险房屋主体结构实际受损程度的 轻重都不尽相同,且不同结构体系、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在对 其主体结构危险构件进行解危排险时的操作难易程度也各不相 同。因此对于危险房屋的处理,应根据房屋自身的结构特点以及 实际使用情况酌情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鉴于此,修订时参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 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关于修 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的内容编写 了本条规定,作为处理建议,供鉴定单位参考。另外,增加了有 特殊管理要求的房屋如文物建筑或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等SJ/T 11735-2019 产品碳足迹 产品种类规则 便携式计算机.pdf,其处理要求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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