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215-2019 中运量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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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4/T 22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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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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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2215-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T 2215-2019 中运量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规范.pdf

调度命令记录; a b) 值乘计划: c)运营情况(含故障)记录

6.11.1视觉信号包括车载信号、地面信号、信号标志和手信号,同时显示以上视觉信号时,按识别等 级由低至高依次为车载信号、地面信号或信号标志、手信号。 6.11.2行车人员应按信号显示要求或显示条件组织行车,包括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6.11.3运营单位应结合信号系统功能特点明确信号显示的方式和含义。 6.11.4听觉信号应在无线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或应使用声音通知相关人员时使用;可采用口笛、鸣笛 等鸣示方式。

7.1.1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票务管理等客运服务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7.1.2运营单位应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 情况。 7.1.3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车厢整洁卫生。 7.1.4运营单位应提供便利、快捷、可靠的售检票服务。 7.1.5当有两条以上具有换乘功能的运营线路时,应具备乘客一次购票(卡)连续乘坐不同线路的功 能,实现线网一票(卡)通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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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及优惠政策。 7.3.2运营单位应当制定乘车时限、无票乘车等票务处理规则和须知Q/CR 483-2015 高速铁路CRTSII型板式无砟轨道高强度挤塑板,并在车站公告。 7.3.3运营单位应提供自助的售票、检票、充值、过闸、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售检票系统应具备 无人值守、设备监控、多元支付、收益统计、客流统计、数据清分等主要功能。 7.3.4运营单位应提供单程票、储值票等以及与政府公共交通优惠政策相匹配的优惠票种等各类型车 票需求。 7.3.5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配置独立、可锁闭的票务工作场所,用于存放票款、车票、票务工器具以及 钱箱清点、票款处理等业务。票务工作场所应安装不间断监控设备,监控车票和票款安全。 7.3.6运营单位应规范票务管理,制定日常票务操作、收入清分及收益安全管理等规定。

7.5.1运营单位应设置清晰、醒目、连续、规范的导向标志标识,符合乘客乘车、疏散引导及安全警 示要求,标志的设置满足GB/T18574相关要求。 7.5.2运营单位应遵循“逃生、导向、辅助”的先后分级顺序设置导向标志标识。在紧急情况下,导 向标志标识能有效指引乘客疏散、逃生。 7.5.3导向标志标识的安装应与车站装修协调,导向标志标识在各个方向不相互影响遮挡。站台广告、 商业设施、宣传广告等不得遮挡导向标志标识。 7.5.4导向标志标识的设计应满足乘客不同出行阶段的使用需求。运营单位在车站出入口附近主要路 段应设置站外导向标识,指引乘客达到相应车站。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包括人流交叉地点、 分流点等位置,应设置进出站、换乘导向标识。 7.5.5运营单位应在车站设置地面消防逃生标识、墙面消防逃生标识,应在列车内部设置车门警示标 识、灭火器标识、逃生通道门标识等安全标识

8.1.1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和气候条件,并满足线路、供电、限界以 等相关专业要求。

立应保证车辆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和气候条件, 并满足线路、供电、限界以及通信信号 位应根据车辆实际技术状态,走行里程和使用时间,制定先进、合理的检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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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车辆应确保能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靠运转。当车辆技术状态不能满足运营需求时,运营单位 应及时安排车辆检修或制定车辆改造计划。 3.1.4运营车辆保有量应按设计年度运能规模配置。当客运量规模预计达到设计年度计划,应提前增 购所需车辆,并补充完善相应配套设施。 8.1.5在车辆具备条件时,宜采用车辆智能维护平台,实施智能维护,对系统设备进行在线健康监控 和故障(隐惠)远程诊断。

8.2.1列车自投入运营至报废的寿命周期内,运营单位应确保乘客人身安全、列车资产安全和环境影 向安全。 8.2.2运营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和灭火器等应设置齐全。 8.2.3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履历本、列车驾驶员操作手册、故障诊断手册等资料应齐全。 8.2.4运营单位应制定车辆卫生保洁制度,规定列车车体和客室的保洁周期,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 消毒。 3.2.5 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具备以下应急设备或功能,并保持功能状态正常,若应急设备或功能发生 失效或异常,运营单位应立即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 客室内灭火器和安全锤; b 驾驶室和客室烟雾报警装置; C 驾驶台紧急停车按钮安全有效; d 乘客紧急呼叫装置,并具备在紧急情况下乘客与列车驾驶员或控制中心之间双向通信的功能: e 车辆防漏电保护装置: f) 安全制动模式状态正常。车辆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安 全制动; 车钩的连挂和解钩功能正常; h) 应急动力电池和蓄电池状态正常,在供电网故障时,应急动力电池和蓄电池可供列车进行自救 援; i) 纵向救援或横向疏散的能力,并配置相关设备。 8.2.6运营单位应制定运营车辆故障处理指南,包括但不限于: a 车辆无法移动,组织其他车辆进行救援; b 车辆运行至相邻站台清客疏散,车辆回库进行维修; 车辆完成本次运行后需退出服务进行维修; 允许车辆继续运行,当天服务结束后进行维修; e 记录车辆故障,进行定期维修,

8.3.1运营单位根据车辆厂家提供的车辆维修手册,可将车辆检修修程分为列检、三月检、年检、重 点架修和全面检修五种,各检修修程的主要作业内容为: a) 列检:主要对与车辆行车安全相关的部分进行日常性技术检查; 三月检:主要进行车辆的重点部件及系统状态检查,部件清洁、润滑,更换磨耗件; 年检:主要进行车辆的各系统状态检查、检测以及轮胎检查更换; d 重点架修:对车辆的重要部件,特别是轮胎及牵引部件进行全面检查、修理,并更换部分部件; e 全面检修:对车辆各系统进行全面检测、调试及试验 8.3.2 运营单位应根据技术要求,定期更换车辆的油脂及橡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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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受季节性影响的空调、避雷器等系统或部件,运营单位应对其制定针对性的维修规程,并不断 完善检测手段 8.3.4运营单位应统筹规划车辆与信号、通信、轨道、供电等相关系统的维修维护。 8.3.5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厂家提供的检修规程和车辆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修,不得擅自更改或挑 选。维修作业完成后的车辆需经调试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3.6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建立车辆维修台账,车辆故障记录等,对车辆故障信息应 有记录、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维修记录保存年限应不少于一个全面检修周期。 8.3.7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文件至少应 包括:车辆维修手册、操作手册、车辆各系统零件目录、车辆各系统部件功能描述、车辆电器部件接线 图、车辆液压系统原理图、车辆部件拆装工艺和流程等。 8.3.8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检修要求,制定车辆检修计划,配置相应的车辆维修人员和值班人员

9.1.1车辆基地管理范围应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等。 9.1.2运营单位应维持车辆基地的正常运作,满足车辆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同时应满足车 辆各系统维护、保养和检修,包括供电、通信、信号、防灾报警、给排水、自动扶梯等设备以及房屋建 筑、轨道、车站等设施。 9.1.3车辆基地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运营单位应保证消防设施状态良好。 9.1.4车辆基地周界及高压供电区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筑物之间,有电区与无电区之间应 有隔离措施;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安全。 9.1.5车辆基地生产区域与生活、办公区域宜实行分区管理。 9.1.6运营单位应建立进出车辆基地的人员、物品、车辆等检查管理条例,实现车辆基地的安全管理。

9.2.1车辆段的作业范围主要包含

a) 承担本段配属列车停放、编组、日常维修、一般故障处理、清扫洗刷及定期消毒等日常维护保 养以及司机的出退勤、派班; b) 承担全线配属车辆的定期、临时故障检修,同时具有新车组装、大架修车辆的拆装功能; 负责本线的行政、技术管理、材料供应和后勤管理工作; d 车辆段检修设备、工器具的维修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的停放、运用、整备; e) 根据运营管理模式要求,必要时负责列车的乘务作业。 9.2.2车辆段应配置全线运营所需的相应救援装备和器材,包括救援专用车等;并应保持所有装备, 器材和人员时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2.3车辆段应具备车辆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根据洗车作业需要,合理配置相应的设施与设备 车辆基地宜配置列车自动清洗装置,且洗车线及洗车调车进路布置不宜影响出入段线收发车。 9.2.4车辆段应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通道及装卸场地,并保证其畅通。 9.2.5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段内的试车线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当试车线不能满足列车速度测试时,应 按设计要求,选择适当的正线路段,并应利用运营空闲时段进行试车,试车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上线载 客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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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应保证车辆检修设备的使用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a) 车辆检修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履历簿、操作手册、使用记录维保记录,对 各类设备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各级检修保养规程和工艺流程: b 车辆检修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并由专业人员负责保养维修,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 位负责保养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C 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检定, 9.3.2 应按照设定的车辆检修规程,合理配置相应的设施和检修设备。车辆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以 下要求: a 试车线可用并具备试车功能; b: 备品备件,特殊工具和仪器仪表种类齐全; 保证设施设备配置满足相应级别的检修需求。 9.3.3车辆基地宜配备检修车用于线路维修及救援工作。

9.4.1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房屋建筑、轨道、车站等建筑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以及供电、通信、信 号、道岔、机电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 9.4.2维修养护作业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工作噪声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4.3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状态,合理制定检修制度,并配置相应的设施和检修设备,必要时可 委托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9.4.4运营单位宜建立维修电子记录,记录在维修过程中的维修信息,主要包括维修设备、维修时间、 改障描述、维修配件、维修项目等。根据维修电子记录建立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档案应包含从初始使用 到报废过程中所有维修记录

9.4.1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房屋建筑、轨道、车站等建筑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以及供电、 号、道岔、机电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 9.4.2维修养护作业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工作噪声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的有 9.4.3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状态,合理制定检修制度,并配置相应的设施和检修设备,

委托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4运营单位宜建立维修电子记录,记录在维修过程中的维修信息,主要包括维修设备、维修时间 描述、维修配件、维修项目等。根据维修电子记录建立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档案应包含从初始使 废过程中所有维修记录,

9.5.1运营单位应保证物资总库的物资数量和种类,满足全线运营材料要求,其中危险品应存放专用 仓库。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法规要求,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9.5.2运营单位应对物资总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新安全消防设备,保证物资总库消防安全, 9.5.3物资总库宜设置备品库,满足: a)做好备件的供应,特别是重要部件的采购; )及时有游地向维修人品提供合格的务件

仓库。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法规要求,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9.5.2运营单位应对物资总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新安全消防设备,保证物资总库消防安全。 9.5.3 物资总库宜设置备品库,满足: a 做好备件的供应,特别是重要部件的采购; b 及时有效地向维修人员提供合格的备件: C 做好备件使用情况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 d 在能力充允许情况下,做好换下备件的修复工作。 9.5.4 物资总库应能满足电瓶车、叉车等小型运输车辆进出需要,并保证其畅通。 9.5.57 在技术允许情况下,车辆基地物资仓储可纳入计算机管理网络,并根据任务量设置相关配套设 施设备。同时宜建立备品出入库管理系统,并与维修管理系统、物资采购系统相关联,实现备品采购使 用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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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供电系统应根据外部电源、线路、各供电设备的工况及行车和车站的运营模式,制定相应的供 电运行管理、检修规程及应急抢修预案,确保列车不间断运行,及发生故障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10.2.2运营单位应对供电系统的用电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测试、供电设备的 技术参数校核,避免对电网产生影响。 10.2.3运营单位应建立能源管理及节能指标考核体系,对各类能耗分析与管理。 10.2.4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或向外单位转供电。 10.2.5运营单位应确保变电所等电房的室内、室外环境、电缆沟及隐蔽工程内清洁,接地、照明正常, 各类标识清晰,温湿度在设计范围之内,无异物或小动物进入的开口,安装防鼠板并做好防火封堵,悬 挂电缆走向标示牌。 10.2.6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 0.2.7需定期对接触轨、变电设备及电力监控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影响行车安全的缺陷应立即处理; 对一般性缺陷,应纳入检修计划,及时处理;遇有大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运营单位应加强巡视; 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应对相应接触轨的状态变化、损伤、损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0.2.8供电系统应建立运行分析制度,对设备运行工作状态、操作情况等进行分析,掌握运行规律 及时发现问题,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分为岗位分析、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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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运营单位可依据所选用信号系统的制式、功能及系统构成制定本单位的运营管理模式、维修模 式和组织架构。 10.4.2信号系统应具有列车自动防护功能、列车自动监控功能,列车自动驾驶功能。 10.4.3设置站台门的车站,列车车门应与站台门系统联动。 10.4.4室内信号设备运行环境应满足GB/T12758的要求。 10.4.5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信号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软硬件配置;必须变更时应对变更部分进行 安全认证。 10.4.6运营单位应确保全自动运行线路的信号系统满足全自动运行模式和非全自动运行模式的运营 需求。 10.4.7变更设备状态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后,应由维护人员检查相关设备开关、铅封状态良好后恢复 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0.4.8运营单位建立信号设备初始状态记录、运行状态记录、故障统计报表、故障分析记录等。 10.4.9当轨道状态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或故障排除但未经人工确认前,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应持续显示 占用状态,不得自动复位。 0.4.10信号设备发生影响正常运营的故障时,应立即组织维修,并通过变更行车组织模式以降低对 客运服务的影响,且运营单位需将相应的运营信息及时通知乘客

0.4.1运营单位可依据所选用信号系统的制式、功能及系统构成制定本单位的运营管理模式、维修模 式和组织架构。 10.4.2信号系统应具有列车自动防护功能、列车自动监控功能,列车自动驾驶功能。 10.4.3设置站台门的车站,列车车门应与站台门系统联动。 10.4.4室内信号设备运行环境应满足GB/T12758的要求。 10.4.5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信号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软硬件配置;必须变更时应对变更部分进行 安全认证。 10.4.6运营单位应确保全自动运行线路的信号系统满足全自动运行模式和非全自动运行模式的运营 需求。 0.4.7 变更设备状态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后,应由维护人员检查相关设备开关、铅封状态良好后恢复 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0.4.8运营单位建立信号设备初始状态记录、运行状态记录、故障统计报表、故障分析记录等。 10.4.9当轨道状态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或故障排除但未经人工确认前,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应持续显示 占用状态,不得自动复位, 0.4.10信号设备发生影响正常运营的故障时,应立即组织维修,并通过变更行车组织模式以降低对 客运服务的影响,且运营单位需将相应的运营信息及时通知乘客

10. 5 通风、空调与采暖

10.5.1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通风模式,保证通风系统功能使用正常 10.5.2运营单位应按GB50157的要求,对隧道、车站内的环境温度、湿度和新鲜空气供应量进行监 测,并控制二氧化碳、粉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标。 10.5.3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自然冷源,设置通风与空调方式,满足节能要求

10.6给水、排水及消防

10.6.1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10.6.2运营单位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10.6.3运营单位应确保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设备管理用房和区间内的用火安全,并满足以下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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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得使用可燃燃气和明火。工程作业中需使用燃气设备和明火时,应按程序申报并采取必要的 消防监管措施: d)张贴禁止吸烟标识。 10.6.4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或挪作它用。每次消防灭火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对消防系统和加压泵进 行全面检修,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6.5通地面站、高架站、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隧道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引接城市两路供水系统,确保 当其中一路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另一路供水系统应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消防给 水的两路供水系统进行检查。 0.6.6运营单位对各种污水、废水的排放,应按要求进行监测,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排放规 定。 10.6.7给水系统须按设计规定的方式运行,未经运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给水管网上阀门的 工作状态。 10.6.8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雨水超过设计排水能力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洪措 施。 10.6.9运营单位应对机械排水装置定期测试,应保持排水管道应保持畅通,并应防止市政排水倒灌, 定期清除集水池、化粪池沉积物。 10.6.10运营单位应确保站外地面给排水及消防水设施完好,并设置明显标识

1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8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0.8.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实现监控全线重要机电设备运行状态、重要报警、主要运行参数的功能。 0.8.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车站环境监测及能耗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对传感器反馈的数据进行 分析,制定对通风、空调等设备的不同控制模式,提高整体环境的舒适度及降低能源消耗。 0.8.3运营单位宜制定能源管理计划及用能考核制度,结合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能耗统计分析工功 能,落实节能目标。 10.8.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防灾及区间阻塞联动功能,并优先执行火灾工况下火灾模式指令

10.9自动售检票系统

10.9.1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应符合GB/T20907的要求。 0.9.2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高峰小时客流量的需要和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0.9.3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预留因客流量的增加及其他线路换乘的要求引起的软件、硬件扩容改造能 力。所采用的车票制式应与已建线路车票制式相同或兼容,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0.9.4自动售票机应设置在较宽散的空间,运营单位应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售票机数量。 10.9.5检票闸机应具有显示运行状态的功能,在应急情况下,所有检票闸机应处于紧急放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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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自动售票机的维修范围应包括卡(币)发售模块、纸币模块(若有)、硬币模块、找零模块、 电源组件、读写器等。检票闸机的维修范围应包括卡(币)回收模块、扇门机芯、读写器、工控机、电 源组件等。

10.10自动扶梯、电梯

10.10.1电梯、自动扶梯设备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GB/T34146、TSGT5002相关要求。 10.10.2运营单位负责执行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修编所辖特种设 备的相关规章制度。 10.10.3电梯、自动扶梯及轮椅升降机,应按特种设备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 正。 10.10.4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在自动扶梯两端应配备紧急停止开关。自动扶梯入口处 应有明确的安全警示并张贴使用须知。 0.10.5电梯设置应方便残障乘客使用,操作装置应易于识别和便于操作。电梯运行应平稳,不应产 生急动或急停,电梯内应设紧急呼救对讲装置,电梯对讲装置应工作正常、音质清晰。发生紧急情况时 电梯应能够自动运行到设定层,并打开电梯门。 10.10.6应对自动扶梯设置大件物品禁止通行的相应装置设施,防止使用自动扶梯运载大件物品

10.11.1站台门或安全栏,应保证乘客的通行安全,站台门或安全栏应能承受设计人群荷载的挤压和 隧道活塞风载荷的作用。 10.11.2站台门宜具有系统级、车站级和手动操作三级控制。 10.11.3运营单位应制定站台门故障应急预案,并加以演练。 10.11.4运营单位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应急门、端头门操作位置张贴紧急情况操作说 明。

隧道活塞风载荷的作用。 10.11.2站台门宜具有系统级、车站级和手动操作三级控制。 10.11.3运营单位应制定站台门故障应急预案,并加以演练。 10.11.4运营单位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应急门、端头门操作位置张贴紧急情况操作说 明。

10.12.1应按检修规程对道岔进行检测和维护,道岔维修后,应对道岔与信号做联合调试,确保道岔 处于正常状态, 10.12.2应定期对车挡做检测和维护,检查车挡是否安装牢固,做好车挡防锈,确保车挡有良好的缓 冲效果,能阻挡在设计速度范围内的列车至停止, 10.12.3道岔异常时,运营单位应查明问题及时处理,维修合格后方能组织行车。 10.12.4运营单位应对道岔区采取畅通排水、除雪防冰冻措施,确保道岔设备正常运行。

11.1.1土建设施管理范围包括轨道梁桥、线路标志标线、隧道(地下结构)、车站建筑、车辆基地 OCC及变电所房屋建筑等。 11.1.2运营单位应保持土建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应采用日常养护和综合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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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的专项设施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制定相 应的修程,可采用日常养护、综合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 11.1.4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维修班组的工作职责与维修管理办法,并应根据土建设施布局特点, 合理配置维修班组和值班人员。 11.1.5土建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影响运营时,在确定需要大修前,应有专业单位进行鉴 定和论证,并应经专项设计批准后再开展大修工程的施工。 11.1.6运营单位应根据轨道梁桥的技术要求及具体情况,合理制定维护周期、维护内容及标准,保证 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11.1.7运营单位应制定建筑构件、部件,建筑装修装饰及防水等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周期和要求。 11.1.8所有维修的设计方案、材料选用必须做好记录,维修工程完成后,必须通过运营单位相关管理 部门组织的验收程序。 11.1.9运营单位应建立包括土建设施竣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检修竣工图纸、土建设施检修设计、 施工技术和操作技能要求、维修保养手册、故障记录及日常维修记录等的土建设施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 11.1.10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隧道、轨道梁桥等结构工程进行变形监测,安排专业测量人员测量,记录 并总结沉降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1111平茶上2版

11.1.11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上方异物侵入;当 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与其他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其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的完 整性和可靠性

11.2.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轨道梁工作线形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轨道梁的平纵曲线线形、标高、超 高、线间距及伸缩缝等应保持在充许误差范围内。 11.2.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轨道梁桥结构及其部件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轨道梁桥结构的强度、刚度、 稳定性及耐久性应符合使用要求;轨道梁桥结构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11.2.3运营单位维修轨道梁桥及其部件时,应根据维修部件所在位置,制定不影响或少影响行车的修 理、加固或改建方案。

1.3.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标志标线进行检查和维护,线路标志标线包括公里标、站名标、出发标、 亨车标、限速标、解除限速标、300m标、200m标、墩号标、折返换端标等,确保基标、线路及信号 标识等标志标线设施完整、鲜明及准确。 11.3.2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地面及高架线路内侧无妨碍行车的线路附属设施及其他物体。 11.3.3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标志安装位置予以核查,保证其不侵入限界。 1.3.4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倾斜和错位的线路标志进行调整,修补变形、破损的标牌,紧固松动的连接 构件;对破损的线路标志进行修补和更换。

1.4.1运营单位应对隧道结构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测,包括主体结构、附属结构、防排水设施、疏散通 道、区间防火门等,确保隧道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标范围内,隧道结构(地下结构) 的渗水量不应超标,必要时应对隧道结构进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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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站建筑、车辆基地、OCC及变电所房屋建

11.5.1运营单位应对车站建筑、车辆基地、0CC及变电所房屋建筑工程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并进行 必要的保养和维护。以人工检查为主,辅以工具。维护人员做好统计,并分析与总结反复出现的故障、 重难点故障,研究最佳的解决方案。 11.5.2车站建筑、车辆基地、0CC及变电所房屋建筑的保养与维护应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养 修并重的维护原则。 11.5.3车站建筑、车辆基地、0CC及变电所房屋建筑土建班组应制定工作职责与维护管理办法,并应 建立土建班组养护记录、维修台账、故障记录等制度。 11.5.4对于车站建筑使用日常检查或特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与损伤,运营单位应制定分级维修处理措 施。对于无法判定或存在缺陷与损伤严重时,应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查评估、专项检测鉴定,并应 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11.5.5当车站所处外部环境发生灾害或站内发生火灾等应急情况时,应对相应车站建筑分部进行特定 检查。 11.5.6地下车站建筑防水日常检查重点应为室内侧墙、地面、穿墙管根,卫生间等有水房间、变形缝 处等的渗漏状况,必要时应进行补漏等处理措施。 11.5.7建筑防火日常检查重点应包含建筑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通畅性、常闭防火门的关闭状态、防 火卷帘和活动式挡烟垂壁的运行状态、重要电气房间防鼠板设置情况等。 11.5.8运营单位维修车站建筑时,应根据维修部件所在位置,拟定不影响或少影响车站运营的修理、 加固或改建方案。 11.5.9如车站地面配套设置景观绿化,应对车站景观绿化定期进行维护管理。绿化区应采用无公害病 虫害防治技术,不应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损害。 11.5.10运营单位应对建筑物做好消防、环保、防雷、防淹的工作。在禁入区域,运营单位应设阻挡 没施,阻挡外界人员、物进人。 11.5.1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基地内支挡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与保养,包括护坡、平台及堑坡 砌体、挡土墙、U型槽结构、施工缝、变形缝、排水沟等,确保支挡防护设施完好、排水畅通

12.1.1运营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明确各岗位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标准,以及应有的 工作权限和应负的责任。 12.1.2运营单位应制定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落实相应培训资金,开展相应培训,同时宜对培训效果 进行评估和考核。运营单位全体员工的培训记录,应设专案文档保存。 2.1.3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类别,对定岗人员专业操作技能和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开展专项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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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列车驾驶员应接受行车设施设备、车辆型式及编组等内容的培训。上岗前应接受驾驶车型的基 本构造、一般故障处理及所行驶线路的行车组织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在培训期间,应进行车辆故 障、气象灾害、停电等紧急情况的模拟应急操作及一般的故障处理。独立上岗前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km。 12.3.2列车驾驶员应熟悉运营线路及其环境特点,并应根据列车运行图,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按信号 显示要求行车,不应臆测行车。 12.3.3运营单位应制定乘务组织计划,保证列车驾驶员两次值乘之间有必要的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 驶。 12.3.4运营单位宜对列车驾驶员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列车驾驶员,应 及时调整。对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或曾发生过事故的列车驾驶员,运营单位应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 测试,并重新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12.3.5运营单位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列车驾驶员,应及时调整。 12.3.6在车辆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运营单位宜组织列车驾驶员参与;车辆试运行和初期运营阶段, 运营单位应组织列车驾驶员参与。

12.4.1客运服务人员的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对车站管理区域的巡查和管理; 维持车站乘客进出站及候、乘车秩序HG/T 3124-2020 焊接金属波纹管釜用机械密封技术条件.pdf,视客流情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3.1.1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不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初期运营。 3.1.2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是运营单位的核心任务,应贯穿于运营服务的全员、全方位、全 过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3.1.3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负责日常安全运营生产管理工作, 3.1.4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制定并及时完善运营事故控 制标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流程。 13.1.5运营单位应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3.2.1运营单位应根据法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合理安排培训事项,认真组织实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2.2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必须充分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并对专职 人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专门培训。 13.2.3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将事故案例编制成册,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强化 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3.2.4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 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3.2.5运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13. 3 安全风险管理

风险进行梳理、分级,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将重大危险源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 3.3.2运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落实安全风险动态管理,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结果

13.4.1运营单位应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2017版),对发现的问题有记录、有追踪、有整改措施。 13.4.2安全检查宜采用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节前安 全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等形式。 13.4.3在车站入口处张贴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进站乘车的警告标志,在车站醒目处明示禁止 携带物品目录,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禁止其进站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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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运营单位应加强跨座式单轨交通保护区的安全检查,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及设施设备保护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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