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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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

1 总则. 6 1.1 目的, .6 1.2编制依据 .6 1.3适用范围, 7 2 行为准则 7 2.1基本要求 8 2.2质量行为要求 9 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 3.1 地基基础工程 13 3.2钢筋工程. .14 3.3模板工程. . 15 3.4混凝土工程 . 16 3.5钢结构工程 .17 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 3.7砌体工程, .20 3.8防水工程. .21 3.9装饰装修工程. . 22 3.10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 24 3.11通风与空调工程 ..25 3.12建筑电气工程 26

3.13智能建筑工程 27 3.14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 3.15电梯工程 ..28 3.16市政工程 .. 29 4质量管理资料 .33 4.1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 4.2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 4.3施工记录 ..36 4.4质量验收记录 ..38 5 附则 38

GTCC-042-2018 铁道货车旁承磨耗板-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3.13智能建筑工程 27 3.14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 3.15电梯工程 ..28 3.16市政工程 .. 29 4质量管理资料 .33 4.1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 4.2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 4.3施工记录 ..36 4.4质量验收记录 ..38 5 附则 .38

1总则 1.1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 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 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 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 (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 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 施办法》(豫建(【2012】53号) (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 (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 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 (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 (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 (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 2017]76 号 (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 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 (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 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 (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1.3适用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2行为准则

2.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 程质量负责。 2.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 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2.1.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 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 承担相应责任。 2.1.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 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 生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2.1.5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 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 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6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峻工验收。工程质量峻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联合 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2.1.7推动建设单位弓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量 化评价,实施精细化管理。 2.1.8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

全面提开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业王合法权益。 2.2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6)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7)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8)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9)不得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 定生产厂、供应商。 (10)及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11)住宅工程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 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峻工验收。 (12)工程工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制永久性标识 牌; (13)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2.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设计

文件作出详细说明。 (3)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 事故调查分析,设计单位应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 审核。 (4)按规定参与地基验槽、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 验收。 2.2.3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配备齐全项目涉及到的相关图集、规范及标准。 (5)按规定对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使用前符合性检 查;所从事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7)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订防治工程 质量常见问题的专项方案,并在施工中落实。 (8)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积极推行可视化交底。 (9)全面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化,按照《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的要求,落实质量行为标准化 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设置图片样板、工序样板和工程样板。 (10)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 不得擅自使用。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组织或参与检验批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12)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检测单位 (1)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有兼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使用具备检测能力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进行检测试验。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 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 涂改。 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 地基基础工程 3.1.1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3.1.2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按照设计和 规范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试验检测。 3.1.3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4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 设计要求。 3.1.5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 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义 须达到设计要求。 3.1.6沉井与沉箱混凝土强度、平面位置、尺寸、终沉标高、 渗漏情况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7无筋护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护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 的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8刚性复合地基的桩身强度、桩身质量、单桩承载力和复 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1.9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桩基础

的强度、承载力、身完整性还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0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 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2钢筋工程 3.2.1钢筋、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作屈服强度、抗 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规 范要求: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 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3.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 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 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 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 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规 范要求。 3.2.3钢筋加工前进行技术交底。 3.2.4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5钢筋加工、安装、连接、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6预应力筋用锚具、锚垫板、局部加强钢筋应配套使用,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 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3.2.7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预留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水泥浆性能应符合设 计和规范要求。

3.2.8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3.2.9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位置准确。 3.2.10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1悬挑梁、悬挑板的钢筋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2后浇带预留钢筋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3焊工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焊工证书,并在其焊工证书 规定的范围内施焊。在钢筋焊接开工前,应由参与该项工程施焊 的焊工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焊接 施工。 3.2.14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5预应力筋张拉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出现断 裂或滑脱的限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3.2.16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内容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7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钢筋 代换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构件承载力、裂缝宽度验算以及抗震性 能规定外,尚应满足钢筋最小配筋率、钢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 享度、钢筋锚固长度、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构造要求。 3.3模板工程 3.3.1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 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3.3.2模板及支架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和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

3.3.3模板和支架的安装、折拆除应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3.3.4模板板面应清理于净,钢模板和铝合金模板重复使用时 应涂刷脱模剂。 3.3.5模板的轴线位置、标高、内部尺寸、垂直度和表面平整 度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3.3.6模板的接缝应严密。 3.3.7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3.3.8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 3.3.9固定在模板上的预理件和预留孔洞不得遗漏,且应安装 牢固、位置准确。 3.4混凝土工程 3.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 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检查数量符合规范要求。 3.4.2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制备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3.4.3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3.4.4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和 数量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和已经淘汰、 禁用的材料。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进行塌落度试验,并符合有 关要求;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 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3.4.5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模板内或垫层上的杂物,清除钢 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3.4.6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

等级时,节点核心区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7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位置和尺寸偏差符合规范要 求。 3.4.8施工缝或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 的位置,留设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9后浇带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3.4.10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标养室、试验室。 3.4.11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3.4.12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 护。 3.4.13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当超 过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通过设计单位复核。 3.4.14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 生的原因。对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处理方案,方案按有 关规定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 3.4.15加强混凝土浇筑后的养护,防治混凝土裂缝的产生。 3.5钢结构工程 3.5.1钢结构工程所选用钢材、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 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3.5.2制作与安装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 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 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 之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施工过程应严格遵守

评定合格的工艺。 3.5.3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 施焊。 3.5.4焊缝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的要求,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设计要求 全焊透的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T/CBDA 19-201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实测实量技术规程,一级焊缝探 伤比例为100%,二级焊缝探伤比例不低于20%。 3.5.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6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 应符合设计要求。 3.5.7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5.8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 范要求。 3.5.9钢结构防腐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符合设 计和涂料产品说明书要求。 3.5.10单层、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 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规范要求。 3.5.11钢网架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 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3.5.12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 进行。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 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6.1装配式结构连接部位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 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内容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2装配式结构的接缝施工质量和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和 规范要求。 3.6.3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4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结构性能和预留孔、 预留洞、预理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 3.6.5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 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6.6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 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7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 3.6.8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 符合设计要求。 3.6.9后浇筑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 范要求。 3.6.10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的材料及连接质量符合 设计和规范要求。 3.6.1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及浆锚搭接连接用的灌浆料强度应 满足设计要求,灌浆应密实饱满。 3.6.12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6.13装配式结构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14当连接钢筋位置存在严重偏差,影响预制构件安装时, 应会同设计单位制定专项处理方案,严禁随意切割、调整受力钢 筋和定位钢筋。 3.6.15灌浆套筒灌浆施工前,应模拟现场施工条件制作平行 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浆施工。灌浆操作 全过程应由施工专职质检人员及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留存灌 浆施工检查记录及影像资料 3.6.16套筒灌浆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灌浆准备工 作、实施条件、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套筒内连接 钢筋长度及位置、灌浆料强度、接缝分仓、分仓料性能、接缝封 堵方式、封堵材料性能、灌浆腔连通等情况。检查符合设计及规 范要求的,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灌浆令, 方可进行灌浆作业。 3.6.17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施工应逐个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 应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6.18预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设计、监理、施工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 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 并形成验收记录。 3.7砌体工程 3.7.1砌体工程所用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2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3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3.7.4墙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应符 合规范要求。 3.7.5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 3.7.6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防水工程 3.8.1防水材料原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进行见证试验,检验结果 符合相关规定。 3.8.2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3.8.3防水混凝土结构的节点设置和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 3.8.4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5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 3.8.6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7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8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8.9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0有淋浴设施的墙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8.11屋面防水层的厚度、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8.12屋面细部做法和防水构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质量策 划,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3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4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5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

察或淋水、蓄水试验T/CCMA0065-2018 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检验与验收通用规范.pdf,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3.9装饰装修工程 3.9.1主体结构上的预理件或后置理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 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理件的 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9.2积极推行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当确实因变更设计 而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 者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应由检测鉴 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9.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9.4成品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河南省成品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规程》DBJ41/T194的规定。 3.9.5外墙面分格缝应按规定进行分格缝设置。 3.9.6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 3.9.7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3.9.8吊顶埋件与吊杆的连接、吊杆与龙骨的连接、龙骨与面 板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3.9.9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 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9.10外门窗安装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

定。 3.9.11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3.9.12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符合设 计和规范要求,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 位移能力。 3.9.13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硅 酮结构密封胶的注胶应在洁净的专用注胶室进行,且养护环境、 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使用规定。 3.9.14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 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 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9.15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 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 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 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 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3.9.16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9.17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 龙骨上。 3.9.18套内自然间墙面之间的净距、净高应符合设计和规范 要求。 3.9.19楼地面、墙面及棚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墙 面及外窗周边不应有渗水现象,顶棚不应有渗漏现象。

3.9.20护栏及扶手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外廊、室内回 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的栏杆以及无障 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设置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9.21套内楼梯净宽及踏步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 3.9.22橱柜、收纳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23电器等设备运行及功能转换止常。 3.9.24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 求。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 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3.9.25屋面瓦片铺置牢固。 3.10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10.1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2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钟罩(扣碗) 式地漏。 3.10.3排水塑料管道的阻火圈或防火套管、伸缩节等附件安 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4卫生器具安装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5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6室内、外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 范要求。 3.10.7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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