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090-2020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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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090-2020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1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 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2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 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1在室内空调及供暖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 内表面不得结露, 2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 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5.1.8主要功能房间应设置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5.1.9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 装置。

5.2.1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DLT16062016燃气轮机烟气排放测量与评估,评价总分值为12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家标准规定值降低10%,得3分;降低20%,得6分。 2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5ug/m²,且室内PM1o年均 浓度不高于50ug/m,得6分。

5.2.2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 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到3类及以上,得5分。 2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到5类及以上,得8分。

5.2.2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

5.2.3二次供水系统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 箱,评价分值为8分。 5.2.4二次供水水池、水箱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评价分 值为9分。 5.2.5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 标识,评价分值为8分。

行噪声与振动控制,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 累计: 1室内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 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6分。 2对锅炉、制冷机、冷却塔、电梯主机、大型风机等设备进行 有效隔声减振处理,得2分。

5.2.7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10分

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

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对于公共建筑,达到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 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对 于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一20对于全装修住 宅的限值,得3分;撞击声隔声性能比限值要求降低5dB,得 5分。 5.2.8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1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和卧室的窗地比达到1/6,得6分;达 到1/5,得10分。 2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或通 过优化措施提升内区采光系数20%,得4分。 2)地下空间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 面积的比例达到5%,得1分;达到10%,得2分。 3)室内主要功能空间天然采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 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要求,达标面积比例达到60%: 得2分;达到70%,得3分;达到80%,得4分。 3主要功能房间有眩光控制措施,得2分。 IV室内热湿环境

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对于公共建筑,达到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 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对 于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一20对于全装修住 宅的限值,得3分;撞击声隔声性能比限值要求降低5dB,得 5分。

5.2.8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分别

5.2.9具有良好的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 则评分: 1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 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达到30%,得2分;每 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50785规定的室 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及以上的面积比例,达到6 得5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5.2.10合理优化空间和平面布局,促进过渡季节自然通风,评

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住宅建筑:自然通风的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 达到8%,得4分;达到8%且具有良好通风路径,得8分。 2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 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4分;每再增 加15%,再得2分,最高得8分。 5.2.11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环境,评价总分值为 9分,根据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按表5.2.11 的规则评分。

1住宅建筑:自然通风的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 达到8%,得4分;达到8%且具有良好通风路径,得8分。 2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 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4分;每 加15%,再得2分,最高得8分

6.1.1建筑及场地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6.1.2场地人行出入口500m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连 接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6.1.3停车场(库)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充电设施、无障碍汽车 停车位应满足本市相关规划配建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6.1.4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

6.1.1建筑及场地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6.1.2场地人行出入口500m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连 接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6.1.2场地人行出入口500m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连

6.2.1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连接便捷,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 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 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得4分。 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500m范围内设有不少于2条线路 的公共交通站点,得4分。 6.2.2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评价总分值 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均为圆角,并设有 安全抓杆或扶手,得4分。 2设有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得4分

6.2.3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 评分: 1住宅建筑,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中4项,得5分;满足6项及 以上,得10分: 1)场地出人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场地出人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天于500m。 3)场地出人口到达中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4)场地出入口到达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5)场地出入口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 于800m。 6)场地出入口到达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 于 500m。 7)场地周边500m范围内具有不少于3种商业服务设施。 8)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充电设施。 2公共建筑,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中3项,得5分;满足5项及 以上,得10分: 1)建筑内至少兼容2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 2)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 3)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率较现有本 市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4)周边500m范围内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5)场地不封闭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社会开放。

6.2.4合理设置运动场地和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4分,按下列

1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5%,得3分。 2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3%且不 小于60m,得3分。 3设置宽度不小于1.25m的专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

长度不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且不小于100m,得2分。 4场地出入口到达居住区公园或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的步 行距离不大于300m,得2分。 5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得2分。 6楼梯间具有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且距离建筑主入口 距离不大于 15m,得 2 分

6.2.5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

管理,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得4分。 2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具有数据应用分析功能,得4分, 6.2.6设置PM10、PM2.5、CO2浓度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评价总 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具有存储至少1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功能,得4分。 2对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能实现超标警示,得4分。 6.2.7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 分别评分并累计: 1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能分类、分级记录各种用水情 况,得4分。 2系统具有用水情况统计分析和管网漏损诊断分析的功 能,管道漏损率低于5%,得4分。 6.2.8设置智能化服务系统,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 别评分并累计: 1提供不少于3种类型的智能服务功能,得3分。 2具有接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功能,得3分

.29物业管理机构获得有子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2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3具有现行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的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6.2.10制定完善的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操作规程、应急预 案,具备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且有效实施,评价总分值为 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相关设施具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得2分。 2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节能和节水绩效考 核激励机制,得2分。 6.2.11制定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管理制度,并对二次供水水质 进行现场取样检测,评价分值为3分。 6.2.12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物业管理,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 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得2分。 2系统功能与管理业务流程匹配,工作数据完整,得2分。 6.2.13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 计标准》GB50555中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 下列规则评分: 1平均日用水量天于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不天于上限 值,得2分。 2平均日用水量大于节水用水定额下限值、不大于平均值 得3分。 3平均日用水量不大于节水用水定额下限值,得4分

6.2.14定期对建筑运营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运行优

化,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制定绿色建筑运营效果评估的技术方案和计划,得2分。 2定期检查、调适公共设施设备具有检查、调试、运行、标 定的记录,且记录完整,得2分。 3定期进行设施性能与能效的诊断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制定优化方案并实施,得2分。 4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绿色性能的使用者满意度调查 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公示,得2分。 6.2.15建立绿色教育宣传和实践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 册,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 分并累计: 1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绿色建筑技术宣传、绿色生活弓 导、灾害应急演练等绿色教育宣传和实践活动,并有活动记录 得2分。 2具有绿色生活展示、体验或交流分享的平台,并向使用者 提供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得2分

7.1.1不同建筑功能空间设置分区温度应满足现行国家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GB50736的要求,合 低室内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标准

系统能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房间功能需求对供暖、空调系统进行合理分区与控制。 2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制冷冷源综合 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GJ 08一107 的规定

7.1.3主要功能房间照明功率密度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公共区域照明系统应 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天然采光区域的照明应能独立 控制。

7.1.4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 分项计量。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 置建筑能耗计量系统,且能耗数据应上传至相应能耗监测平台

7.1.6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应符合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

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二次供水系统的水池、水箱应设置超高水位联动自动关 闭进水阀门装置。 4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5 公共浴室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 7.1.7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7.1.8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与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 于2%。 2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与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 于1%。 7.1.9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 例应大于70%。

7.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20分,按下列规则评

7.2.2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2分,根据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指标,按表7.2.2的规则评分

表 7.2.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评分规则

7.2.3采用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停车方式,评价总分值为8 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小于 10%,得5分;小于6%,得8分。 2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小于8%,得5分;小于5%,得8分

7.2.4优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评价总分值10分,按下列 规则评分: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满足本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7.2.4优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评价总分值10分

中规定性指标要求,得10分。 2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5%及以上,得5分;降低10%及 以上,得10分。 7.2.5空调冷、热源机组等设备能效均优于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的规定以及现行 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总分值10分,按表7.2.5 的规则评分

7.2.6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末端系统及输配系统 的能耗,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通风空调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比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 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规定值低20%,得 3分。 2集中供暖热水循环系统、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泵的耗电 输冷(热)比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一107规定值低20%,得3分。 7.2.7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 分值为6分。 7.2.8采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及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7分,按 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得4分。 2人员经常活动的天然采光区域设置可随天然光照度自动 调节人工照明的装置,得3分。 7.2.9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评价总分值6分,按下列规则 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三相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 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的2级要求,得2分;满足1级要求, 得4分。 2风机、水泵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GB19761及《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19762节能评价值要求,得2分。 7.2.10采取措施降低建筑能耗,评价总分值10分。建筑能耗 比本市现行节能标准或相关合理用能指南降低10%,得5分;降 低15%及以上,得10分

7.2.6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未端系统及输配系统 的能耗,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通风空调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比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 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规定值低20%,得 3分。 2集中供暖热水循环系统、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泵的耗电 输冷(热)比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一107规定值低20%,得3分。 7.2.7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 分值为6分。

7.2.8采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及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7分

7.2.11根据本市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7.2.11根据本市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

表 7. 2. 11 可再生能源利用评分规则

7.2.12使用较高水效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

7.2.12使用较高水效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4分,按 下列规则评分: 150%以上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达到1级,得12分。 2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达到1级,得14分。 7.2.13绿化灌溉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评价总分值为7分,按 下列规则评分: 1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4分。 2在采用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 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得7分

7.2.14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不,评价总分值为 7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设置水处理措施、加大集水盘 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 出,得3分。 2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7分。 7.2.15室外景观水体应与雨水及河道水利用设施相结合,并对 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用生态设施消减径流污染,评价分值为 5分。 7.2.16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及河道水,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 下列规则评分: 1非传统水源及河道水占杂用水总用水量比例不低于 40%,或占冷却水补水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10%,或占冲厕总 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10%,得4分。 2非传统水源及河道水占杂用水总用水量比例不低于 60%,或占冷却水补水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20%,或占冲厕总 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30%,得8分。 3非传统水源及河道水占杂用水总用水量比例不低于 80%,或占冷却水补水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40%,或占冲厕总 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50%,得12分

7.2.16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及河道水,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

1非传统水源及河道水占杂用水总用水量比例不低于 10%,或占冷却水补水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10%,或占冲厕总 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10%,得4分。 2非传统水源及河道水占杂用水总用水量比例不低于 60%,或占冷却水补水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20%,或占冲厕总 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30%,得8分。 3非传统水源及河道水占杂用水总用水量比例不低于 80%,或占冷却水补水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40%,或占冲厕总 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50%,得12分

7.2.17建筑所有区域实施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 施工。评价分值为8分。 7.2.18合理选用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 下列规则评分: 1混凝土结构,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400MPa级及以上强度等级高强钢筋应用比例达到 85%,得4分。

7.2.17建筑所有区域实施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

2)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合理采用强度等级C50及以上高 强混凝土,其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混凝土总量的比例 达到50%;或高性能混凝土占工程预拌混凝土总量的 比例达到30%,得4分。 2钢结构,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 50%,得2分;达到70%.得4分。 2)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节点占现场全部连接、拼接节点 的数量比例达到50%,得3分。 3)采用施工时免支撑的楼屋面板,得1分。 3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 条第1款、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各项得分的平均值。 7.2.19建筑装修选用的工业化内装部品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的 50%以上,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工业化内装部品种类进行评分: 1 达到1种,得3分。 2达到3种,得5分。 3达到3种以上,得8分。 7.2.20 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评价总分值为8分: 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 1住宅建筑: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比例达到 6%,得6分;达到10%,得8分。 2公共建筑: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比例达到 10%,得6分;达到15%,得8分。 7.2.21选用利废建材,评价总分值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选用1种利废建材,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不低于 50%,且废弃物掺量不低于15%,得6分。 2选用2种利废建材,每一种用量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 均不低于30%,且废弃物掺量不低于30%,得8分。 3选用3种及以上利废建材,每一种用量占同类建材的用

7.2.21选用利废建材,评价总分值10分,按下列规则

1选用1种利废建材,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不低于 50%,且废弃物掺量不低于15%,得6分。 2选用2种利废建材,每一种用量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 均不低于30%,且废弃物掺量不低于30%,得8分。 3选用3种及以上利废建材,每一种用量占同类建材的用

量比例均不低于30%,且废弃物掺量不低于30%,得10分。 7.2.22合理选用绿色建材,评价总分值为8分。绿色建材应用比

量比例均不低于30%,且废弃物掺量不低于30%,得10分

8.1.5建筑和场地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站的设置应与周围景观绿化协调、保持清洁,并符合环卫车 载及运输要求

8.2.1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或修

8.2.1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或修 复场地生态环境,评价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保护场地内原有自然水域,或采用生态驳岸、生态浮岛等 生态补偿措施,并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 贯性,得8分。 2采取净地表层土回收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得8分

3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 得8分。

1住宅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所在居住街坊内每100m绿地,乔木数达到2株 得6分;达到3株,得8分;达到4株,得10分。 2)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按表8.2.2的规则评分,最高 得6分。

表8.2.2住宅建筑人均集中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8.2.5对场地雨水实施年径流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 表 8. 2. 5 规则评分。

表 8.2.5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分规

8.2.6对场地雨水实施年径流污染控制,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 表 8. 2. 6 规则评分

12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人工湿地等有调蓄、净化雨水功 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0%,得 3分;达到50%,得4分;达到60%,得5分。 2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0%的屋面雨水进人地面生态设施 得2分。 3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0%的道路雨水进人地面生态设施 得2分。 4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8.2.8场地内的环境噪声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环境噪声值大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且小于或 等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得5分。 2环境噪声值小于或等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得8分。

8.2.9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10

8.2.9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

1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符 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G/TJ 08一56和本市相关规定,得5分。 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 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 设计规范》JGI/T163的规定,得5分

8.2.10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

通风,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 1)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1.5m处风速小于5m/s且风 速放大系数小于2,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放大 系数小于1,得2分。 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 不大于5Pa,得2分。 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 分并累计: 1)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无风区,得2分。 2)迎风面最小风压处和背风面的最大风压处的压差大于 0.5Pa,得2分。 .2.11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住宅建筑: 1)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 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 达到30%,得4分;达到50%,得7分。 2)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位置,设有遮阴面积较大的 行道树的路段长度超过70%,得3分。 2公共建筑: 1)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 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 达到10%,得2分;达到20%,得6分。 2)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位置,设有遮阴面积较天的 行道树的路段长度超过70%,得2分。 3)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水平投影面积、花架等遮阴 措施的累计面积达到屋顶可绿化面积的75%,得2分。

9. 1. 1 绿色建筑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提高与创新项进行 评价。 9.1.2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为加分项得分之和,当得分大于100分 时,应取为100分。

9.2.1采用适宜地区特色的建筑风貌设计,因地制宜传承地域 建筑文化,评价分值为10分。 9.2.2采用合理措施提升室内环境舒适性。评价总分值为 1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浓度比现行国 家标准规定值降低40%,且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15ug/m², 得10分。 2主要功能房间的空气相对湿度在供冷、供暖季节达到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所规定的室内设计参数1级要求,并具有季节适应的湿度调控措 施,得5分。

9.2.3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评价分值为5分。

本市现行节能标准及相关合理用能指南降低30%及以上,得 10分;降低40%及以上,得15分;降低50%及以上,得20分

1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木结构,得10分。 2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预制率不低 于45%或装配率不低于65%,得10分。 9.2.7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 碳排放强度,评价分值为10分

9.2.8场地绿容率不低于3.0GB/T 50578-2018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贝

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项目绿色施工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 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G/TJ08一2262要求,达到银级绿色施工示 范工程,得5分。 2项目绿色施工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 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G/TJ08一2262要求,达到金级绿色施工示 范工程,得10分。 9.2.11采用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评价总分值为 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保险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 水工程和保温工程的质量问题,得7分。

1项目绿色施工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 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G/TJ08一2262要求,达到银级绿色施工示 范工程,得5分。 2项目绿色施工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 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G/TJ08一2262要求,达到金级绿色施工示 范工程,得10分。

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保险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 水工程和保温工程的质量问题,得7分。 2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装修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

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得3分

工程,供热、供冷系工 个生个 质量问题,侍3。 9.2.12采取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智慧友好

GB/T 51373-2019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9.2.12采取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

运行、传承历史文化、绿色金融等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 总分值为30分。每采取一项,得5分,最高得30分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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