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四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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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四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pdf

TheCompulsoryProvisionsot 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建设部关于发布 2002年版

建标[2002] 219号

GB/T 51351-2019 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二0。二年八月十八日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

《岩士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一2001

1.0.3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若土工程 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 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 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岩士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一2001

1.2 一般场地和地基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 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 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I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 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充冲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 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洪、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理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 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 勘探点。 4.1.18详细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 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借,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 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 调整。 4.1.20详细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习性和设计 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 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 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查明场地各层岩士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 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 虫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 方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002 10.1.1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 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3特殊场地和地其

DB/T 75-2018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建筑物破坏《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一2001

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 门的滑坡勘察。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 塌察。 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 的泥石流勘察。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 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 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 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 场地液化等级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一87

2.3.1进行膨胀土场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参 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位 他试验

《湿陷性黄士地区建筑规范》GBJ25一90

2.1.1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要求CECS 567-2018-T 无增容电供暖智能控制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对场地、地基作出 平价及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一、黄士地层的时代、成因。 二、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三、湿陷系数随深度的变化。 四、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五、地下水位升降的可能性和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一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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