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809-2020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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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809-2020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pdf

2采用移动式柴油发电机(车载柴油发电机、轮式柴油发电机等)可不设柴油发电机房,但应在发电机 工作点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预留接地端子: 当储油间储油量不能满足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时,需在室外另设储油罐或预留供油接口。 :柴油发电机组宜安装在变配电房附近,宜远离应急管理区、应急住宿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及出入口。

8.3.6防灾避难建筑的配电设计要求

8.3.9防灾避难建筑内应设广播系统,在应急综合管理区、人员安置区、应急配套用房等区域应根

8.3.9防灾避难建筑内应设广播系统,在应急综合管理区、人员安置区、应急配套用房等区域 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进行寻呼和广播。广播系统应覆盖防灾避难建筑,且 留不低于25%的容量。

8.3.10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应急避难场所宜利用已有的有线和无线信息网络;每个避难 单元应预留网络接线箱GB 51363-2019 干熄焦工程设计标准,便于灾时扩展和使用信息网络。

8.3.10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应急避难场所宜利用已有的有线和无线信息网络;每个避难

8.3.12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同灾难种类的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9.1.2防灾避难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经常对避难建筑进行检查,按要求维护各种设施设 备,保证其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运行和利用。

9.1.2防灾避难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经常对避难建筑进行检查,按要求维护各种设施设 备,保证其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运行和利用。

对防灾避难建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 价,提出防灾避难建筑恢

9.2场地及建筑平灾转换

9.3.1防灾避难建筑的结构平灾转换设计,应按低于、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三类情况, 进行使用风险评估和设计。

防灾避难建筑应根据建筑物受损评估情况,确定

1按遭受相当于或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宜仅限于基本完好和轻微破坏状态情形列为适 宜;对于轻微或中等破坏的建筑物,其破坏部位和程度对应急指挥、宿住等影响轻微,可及时修复的情 形,亦可列为适宜; 按遭受低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评估时,宜仅限于基本完好状态,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防且不存在 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列举的特别不规则类型的建筑物可列为适宜。

9.4.1防灾避难建筑中仅灾时使用的给水总管、热水总管、排污总管应一次设置到位,给水总 预留各给水支管阀门,排水总管上预留各排水点排水接口,每个给水支管阀门和排水接口处需设 的标志。

.4.2灾时给水支管上的供水龙头、淋浴器及给水配件,排水接口处的排水配件和安装辅材需储备

.4.2灾时给水支管上的供水龙头、淋浴器及给水配件,排水接口处的排水配件和安装辅材需 在防灾物资库内,保证灾时能迅速安装完成。

9.4.3灾时使用的应急给排水设施应一次施工到转换接口,保证在灾时能迅速紧急转换,快速投入 使用。 9.4.4灾时应急使用的热水加热设备、开水设备、水处理设备在灾时3d时限内转换完成, 9.4.5灾时应急供水系统调试完成后,需立刻冲洗、消毒,水质经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后方可投入使用,

9.4.5灾时应急供水系统调试完成后,需立刻冲洗、消毒,水质经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后方可投入使用,

9.5.1防灾避难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核定通风口最小通风净面积,应满足本标准8.2.2要求,通 风口宜在不同朝向设置。 9.5.2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调整或增设机械通风设施,采用机械通风时最小新风量应满足 8.2.2要求。机械通风设施平时宜安装到位。 9.5.3固定及应急卫生间应设独立排风设施,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0次/时。固定卫生间排风设 施平时应安装到位,应急卫生间排风设施预留灾时快速安装条件。 9.5.4检查防灾避难建筑防排烟系统、事故通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抗震设施是否已 按《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设计安装到位 9.5.5平灾合用的机械通风设施,其灾时应可迅速转换采用灾时应急电源,

9.6.1灾时电气设备设施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配电系统和设备。 9.6.2检查原有的电器设施,确保其防雷和接地安全,设施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确定安全的情 下方可使用。 9.6.3所有一、二级负荷均需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并以电力系统电源作为主电源。 9.6.4应急电源宜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包括移动式柴油发电机)、蓄电池、光伏发电系统等,应具 有可靠的接地端子,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9.6.5受灾后安装的临时配电设施,其线路必须穿钢管保护,并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9.6.6应确保受灾后应急指挥场所、应急医疗场所的供电,除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外 宜预留蓄电池(EPS)作为应急措施。

9.6.1灾时电气设备设施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配电系统和设备。 9.6.2检查原有的电器设施,确保其防雷和接地安全,设施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确定安全的情 况下方可使用

6.7受灾后防灾避难建筑的通讯系统应立即安

9.6.8受灾后应立即检查安防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确保其使用功能到位。

9.6.8受灾后应立即检查安防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确保其使用功能到位

准的适用范围,提高江苏省防灾避难建筑的安全

本条对本标准编写过程中参考到的标准及与规程相关的标准进行了引用。本标准主要是从防灾 筑的专项设计要求方面进行规定和要求,具体场地、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详细设计还应符合 家相关标准及规范,

A.3.6防灾避难建筑内,为保障应急功能所占用的设备设施面积及应急交通面积不包含在有效避难面 内;当防灾避难建筑承担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存放责任时,所占用的 面积不包括在内。

A. 4. 1 一般规定

A.4.1.1本条阐述了防灾避难建

4.1.2防灾避难建筑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城乡规划、防灾规 急预案及现状条件评估所得到的不同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 布、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根据责任区预估的破坏情况 的避难规模和防灾要求等。

A.4.1.3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通过防灾避难建筑的场地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 计、设备设计、平灾转换设计等,保证应急功能的实现,构筑布局合理、系统完整、安全卫生的防灾避 难建筑。

4.1.4本条明确了选择用做防灾避难建筑的建筑类 校,体育馆,展览建筑等增设必要的应急设施,以保证灾时经房屋鉴定安全的情况下用于人员

这类建筑具备较为开阔的室外场地,而且自身的功能上也具备较为集中完整的室内空间,便于救援使用 及人员安置,具备较好的避难可利用条件。 A.4.1.5表1中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是仅考虑防灾避难住宿及其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进行核算的。本 标准主要针对中、长期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要求进行制定,当处于中长期避难时,需要考虑躺卧休息以 及避难空间的改善,按3.0m考虑并适当放大。

任区的避难人数和应急功能需求,同时防灾 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可靠性应满 标准的要求,防灾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 示准第7章节的规定

有防洪要求的防灾避难建筑承担应急功能区域的安全超高的确定需要考虑此类场所所在地区的防 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通常在此基础上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提高一个等级确定。当 建筑内避难人员规模较大时,不应低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中相应人口规模对应的 城乡等级提高一个等级的防洪标准要求。通常安全超高确定所依据的高程不低于按照100年一遇所确定 的洪水水位。

A.4.2.4非洪灾和台风内洪型防灾避难建筑需要通过各种防洪措施保证重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对于 此类防灾避难建筑,其竖向标高按不低于20年一遇的防洪水位所确定的淹没水位加安全超高采取,且不 低于0.3m。

A. 5.1 选址要求

A.5.1.1本条规定考虑避难的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如果避难场所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则不能实现安全避难。 A.5.1.2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的地基条件要求。考虑到防灾避难建筑是灾前建设的重要防灾工 程,从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出发,要求其场地抗震措施采取更严格规定。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存在砂土液化 时,按本条规定的抗震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A. 5. 2 一般规定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周边应具备良好的交通环境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立应急交通疏散机制,保

建(构)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避免二次伤害的重要措施,安全距离按照建(构)筑物的可能倒塌 影响范围确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A.5.2.3本条规定防灾避难建筑场地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统筹各功能区布置,多工程系统并轨实施, 其中包括给排水系统、电力电气系统、通风系统以及新技术应用等,合理划定服务半径并确定有效避难 场地规模,在有效避难场地内布置应急保障设备位置及数量,保证应急功能的实现,构筑布局合理、系 统完整、安全卫生的防灾避难建筑场地。 A.5.2.4此处人均使用面积为有效避难场地内用于人员安全避难面积,不包含为保障应急功能所占用的

A.5.2.4此处人均使用面积为有效避难场地内用于人员安全避难面积,不包含为保障应急功能所占用的 设备设施面积的指标。本条规定了有效避难场地可容纳人数要求。

A.5.3.1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出入 规定设置至少两个出入口,出入口 应位于有效避难场地内,所有出入 1符合所看总宽度不小于1m/于人的规定。

A.5.3.1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

A.5.3.2考虑到柔性路面灾时的使用稳定性,应急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柔性路面指的是刚度较小、 抗弯拉强度较低,主要靠抗压、抗剪强度来承受车辆荷载作用的路面。柔性路面主要包括各种未经处理 的粒料基层和各类沥青面层、碎(砾)石面层或块石面层组成的路面结构。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 内应急道路的技术要求。

A.5.4.1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竖向设计的基本要求。

A.5.4.2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在不同坡度情况下的布置方式

A.6.1功能设置及避难单元划分

A.6.1.1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的功能设置。考虑到提供长期避难条件和进行集中救援的要求,应 满足避难期间的应急综合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分配、中长期宿住等功能和其它基本的生活需求。 .6.1.2本条规定了避难单元的容量及人均有效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了保障避难期间人员的应急设施 保障及应急生活需求,应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具备相对独立的保障及生活体系。 避难单元的划分应结合防灾避难建筑的平面、防火分区及现状条件进行划分,考虑到配套设施的服 务半径及消防疏散的情况,每个避难单元的面积宜控制在一个防火分区的范围内,每个避难单元宜有独 立的疏散体系,根据人均有效避难面积3.0m²~4.5m计算,每个避难单元容纳人数不宜超过800人。 .6.1.3应急综合管理的基本功能包括应急管理、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人员宿住的

元相同功能的区域或房简可合用,合用时 应满足使用的便捷性, 自合用面积

A. 6.2 应急综合管理

A.6.2.2本条规定了应急管理功能的设置要求。应急管理中心可兼做其所在避难单元的应急管理用房。 避难建筑可作为平时对民众进行应急避难演练的综合性场所,提高市民防灾抗灾的意识。

A.6.2.3本条规定了应急医疗卫生功能的设置要求。防灾避难建筑医疗卫生救护站及避难单元医疗卫 生服务点的主要功能是用于一般的清洗包扎、注射配药、等待运转、药品发放等简单的医疗救护活动。 医疗卫生救护站可结合一个避难单元设置,该单元无需另外设置医疗卫生服务点。 医疗卫生救护站要求参考2008年5月21日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中3.1.1条第6项关于诊疗所的设计要求。 A.6.2.4本条规定了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功能的设置要求。应急物资储备用房的作用是用来储存救灾 物资,满足避难期间的物资供应,设计时应设置在便于车辆进出的位置,并在附近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A.6.2.5用做应急避难功能的房间,应采用活动家具或易于拆卸的家具,在应急避难时,可以快速实 现功能转换,扩展避难面积。宜设置家具临时储存的空间,便于在避难周期结束后,短期内恢复灾前的 使用功能。

A.6.2.3本条规定了应急医疗卫生功能的设置要求。防灾避难建筑医疗卫生救护站及避难单元医疗卫 生服务点的主要功能是用于一般的清洗包扎、注射配药、等待运转、药品发放等简单的医疗救护活动。 医疗卫生救护站可结合一个避难单元设置,该单元无需另外设置医疗卫生服务点。 医疗卫生救护站要求参考2008年5月21日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中3.1.1条第6项关于诊疗所的设计要求。

A.6.2.4本条规定了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功能的设置要求。应急物资储备用房的作用是用来储存救灾 物资,满足避难期间的物资供应,设计时应设置在便于车辆进出的位置,并在附近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A.6.2.5用做应急避难功能的房间,应采用活动家具或易于拆卸的家具,在应急避难时,可以快速实 现功能转换,扩展避难面积。宜设置家具临时储存的空间,便于在避难周期结束后,短期内恢复灾前的 使用功能。

A.6.3.1应急宿住指为避难人员、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宿住的功能。公共活动功能指为避难 闲、娱乐、交往等公共活动的功能

6.3.2宿住单元的划分范围与避难单元的划分相一致,宿住单元人数的确定是应急配套功能酉 础条件,应结合现状建筑功能和平面以及防火分区情况进行合理划分。2.0m是人能躺下的最低 6m是一个成人躺下的最小宽度

A.6.3.3本条规定了宿住单元分区设计的要求。从长期避难宿住的适宜性角度考虑,一个宿住单元宿 住的人员不宜过多,应进行合理的组团划分,并通过通道进行分隔。宿住组团内应进行合理分组,并设 置便于人员进出的通道。

A.6.3.3本条规定了宿住单元分区设计的要求。从长期避难宿住的适宜性角度考虑,一个宿住单元宿

本条从安全疏散的角度,对宿住单元的防火设置提出要求,在避难时期容纳的人数不应超过平时的 设计的最大疏散人数,如避难人数多于该建筑平时设计的疏散人数,应考虑增加避难期间的应急疏散出 1;不同宿住单元之间应考虑防火间距要求,当宿住区设置在房间内时,其防火间距应能满足两个防火 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当避难区设置在体育馆、会展中心等高大空间内时,应在不同宿住单元之间 设置不小于9米的通道,该通道可起到防火隔离带的作用,同时应能保证人员的快速疏散,通道上不应 设置其它影响疏散的功能,

6.3.6公共活动区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给避难人员休闲、娱乐及一般的公共活动使用,可设置为 动房间,也可划分划分为独立的空间,有条件的情况下,宜考虑特殊人员集中就餐区的设置,这 的特殊人员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婴幼儿等行动不方便的人群

A.6.3.7公共活动区是容易产生干扰的区域,为了避难公共活动对睡眠的影响,其和宿住区之间应采 取措施,防止视线干扰。

应急避难功能区包括应急管理、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公共活动、卫生洗浴等用于服务管理和避难 人员活动的主要功能用房及区域。 A.6.4.8对于防灾避难期间使用的应急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储存仓库;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用房,如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应急泵房等,由于其对土建条件要求较高,应在初次设计时,预留好相关设计条件,

应急避难功能区包括应急管理、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公共活动、卫生洗浴等用于服务管理和避难 人员活动的主要功能用房及区域。

6.4.8对于防灾避难期间使用的应急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储存仓库;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用房 急柴油发电机房、应急泵房等,由于其对土建条件要求较高,应在初次设计时,预留好相关设计 保在避难期间能够尽快投入使用。

第二水准的损坏可修的目标。对大多数的结构,可只进行第一阶段设计,而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 施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计要求。第二阶段设计是弹塑性变形验算,对地震时易倒塌的结构、有明显薄弱 会的不规则结构以及有专门要求的建筑,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还要进行结构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间 变形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实现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 防灾避难建筑的重要性决定了应采取比一般建筑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将防灾避难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规定为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考虑到 防灾避难建筑的特殊性和设防目标要求,适当提高防灾避难建筑的地震作用,减轻地震破坏程度特别是 主要结构构件的破坏程度是必要的。为此,本标准对防灾避难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按照100年超越概率10% 的地震动标准考虑。参照有关研究成果,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 时,针对按照50年超越概率10%的抗震设防标准所确定的各水准地震作用,采取乘以抗震调整系数的方 式提高防灾避难建筑的抗震能力。 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竖向地震动参数应采用本标准第6.0.1条第3款规定的水平地震动参数,按现 行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隔震、消能减震技术可以有效的减小地震的反应,减小构件截面、降低结构造价。防灾避难建筑推 荐采用隔震、消能减震技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消 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建筑消能阻尼器》JG/T209等的要求。 在防灾避难建筑中进行后锚固设计时,锚栓应采用抗震锚栓,符合现行规范《混凝土用机械锚栓》 JG/T160的S类锚栓。

A.7.2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类的防灾避难建筑设计要求

A. 7.3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讯

A. 7.4 抗风设讯

A. 8. 1给水排水

A.8.1.2本条规定了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

8.1.3本条规定了给排水管材、设备及安装的基本要求。合理选用管道材料及设备、采取相应 措施,且抗震支架应通过不低于建筑主体设防烈度的测试;保障给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实用 管理方便:防止次生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2.1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的设备与环境的设计

合理选用管道材料及设备、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且抗震支架应通过不低于建筑主体设防烈度 。当考虑用于抗震设计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变形缝的构造要求采用按 工况测试合格的不燃材料。因为在地震作用下,管道与穿越的防火分隔之间可能发生相对位移等理 火设计以及防火材料应能保证在二者发生相对位移的情况下,仍具备耐火时效。避免因相对变形 灾并使烟气扩散。

A.8.3.1防灾避难建筑的电气设计不仅要满足灾时避难使用,而且要满足平时用电需要,宜利用平时 的供配电设施。电气设计需遵循经济合理,灾时和平时能快速转换的设计原则。

A.8.3.2防灾避难建筑电气工程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的规定;灾害往往伴随大雨、洪水、内部漏水等各种情况,为保证电力设备安全持续运行设置 此条。

A.8.3.3依据《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表3.3.1条、3.3.4条,本标准避难建筑应急保障供电 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II级。防灾避难建筑的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可参照《供配电系 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1条~第3.0.3条。灾时负荷分级可参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 表8.1.3

A.8.3.4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灾时供电系统电源可靠性的保障措施,主要通过双重供电电源和 应急发电机组,保证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供电;灾时三级电力负荷在电力系统电源失去后,可不供 电,如电热、普通房间的照明、空调等设备允许不运转。在必要情况下,对不重要的电力负荷进行分级 切除。

A.8.3.5设置柴油发电机房是为满足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的使用需求、管理及安全。柴油发电机房的

4.8.3.5设置柴油发电机房 用葡求、管理及安全。架润发电机房的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相关规定,

采用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包括:车载柴油发电机、轮式柴油发电机等,其平时临时存放点,具有机 组调度灵活、对平时功能基本无影响、平时不占地等优点。规划建设时需预留配电装置、接地极引出点。 柴油发电机内储油间总存储量不宜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 凯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储罐宜直理与发电机工作点附近的 室外场地,总容量不大于15m3,如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限。 A.8.3.7防灾避难建筑的灾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应符合《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第8.1.6 条。

A. 9. 1 一般规定

A.9.1.1防灾避难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是平灾转换的主体责任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申应建立 健全防灾避难建筑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的目的是为了有序、从容应对不同种类灾难。

9.1.2对防灾避难建筑进行检查,并按要求维护各种设施设备,是保证平灾转换有效实施的必

A.9.1.3只有通过应急评估的建筑才能在灾后使用

A.9.2场地及建筑平灾转换

A.9.3结构平灾转换

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的结构平灾转换设计的内容。根据建筑物受损评估情况DB51/T 5036-2017 四川省屋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规定了确定其作 场所的适宜性要求,

A.9.4给排水平穴转换

9.4.1给排水总管在工程施工时一次设置到位可以减少灾时转换时间和减少灾时对防灾避难建 坏。给排水接口处设明显的标志也是为了提高灾时转换效率。

损坏。给排水接口处设明显的标志也是为了提高灾时转换效率。 A.9.4.2考虑建筑内平时的美观和正常使用,支管可以灾时安装。为了灾时能快速安装,要求将给水 配件和给排水支管安装辅材备全,储备在灾时物资库内。为减少备品品种,设计时尽量减少给排水支管 和配件的规格数量。 A.9.4.3灾时应急储水设施、应急取水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消防设施灾时都需要立刻投入使用, 要求一次施工到位,并应明确施工到应急转换接口。 A.9.4.4热水加热设备、开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需设计当地容易采购的产品,且与灾时供应的应急电 源、应急水源匹配。 A.9.4.5本条为保证灾时供水水质,

A.9.5通风平灾转换

A.9.5.1用自然通风可有效减少通风能耗,并可减少平灾转换工作。保证必要的通风口净面积,才能 达到自然通风效果。为使室内通风流畅,建筑布置许可时,通风口宜在2个及以上朝向设置。 A.9.5.2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口尺寸通过调整仍不能满足要求时,需采用机械通风设施。 最小新风量是保证室内卫生条件的基本要求,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通风量应不小于最小新风量要求。为 减少平灾转换工作量,机械通风设施平时宜安装到位。平时不能安装到位的,应预留灾时快速转换安装 条件(如预留洞口、电气线路等)。 A.9.5.3卫生间污浊空气需满足一定的排风量才能及时排出,为防止对其他房间的二次污染,卫生间 需设独立排风设施,并应保持负压。 A.9.5.4为防止发生二次灾害,建筑防排烟系统、事故通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抗震设 施平时应按《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设计及安装到位。未能到位的,转换设计应予增补。 A.9.5.5为保证防灾避难建筑通风系统在灾时能正常运转,当发生灾难、正常电源出现故障时,应可迅 速转换采用灾时应急电源

GB/T 12085.4-2022 光学和光子学 环境试验方法 第4部分:盐雾.pdfA.9.6电气平灾转换

A.9.6.2发生灾难时,电器设施难免会有所损坏,灾后应及时检查其功能,特别是安全保护功能,禁 止带缺陷上岗。 A.9.6.3一、二级负荷分级可参见《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表8.1.3。 A.9.6.4应急电源如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机组应与市电连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当市电中断时,机 组应在30s内向负荷供电。 A.9.6.5受灾后安装的临时配电设施,其线路大多均为明敷,考虑到环境较为复杂,故要求采用穿钢 管保护,并应有漏电保护功能。 A.9.6.6考虑到应急指挥场所、应急医疗场所供电的重要性,特别是发生灾难初期市电和柴油机组有 可能不能及时供电,因此要求采用预留EPS作为应急措施。

A.9.6.7作为与外界联系的方法之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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