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761-2020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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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761-2020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pdf

供自行车等待和分向使用的分向车道。

供自行车等待和分向使用的分向车道

6.4.1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6.4.2隔离设施应优先采用绿化分隔带,空间不足的可采用其他物理隔离设施。 6.4.3交叉口及道路沿线机动车出入口处,隔离设施应延伸至停车线或路缘石圆弧切点处。 6.4.4机动车违法停车等占用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宜设置监控设备。

6.5.1非机动车道路面应平整、抗滑、耐磨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不应高低起伏。 6.5.2非机动车道路面宜采用透水沥青路面铺装。

6.5.1非机动车道路面应平整、抗滑、耐磨,不应高低起伏。

6.6.1居任区和公共建筑应在建筑基地内配建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 人员进出口附近,出入口较多的应分散设置, 6.6.2道路沿线没有自行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可利用行道树之间的空间、外侧分隔 带大乔木之间的空间就近、灵活设置自行车停放区。 6.6.3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放区,没 有设置条件的已建车站,可利用行道树之间的空间、外侧分隔带乔木之间的空间,就近、灵活设置自 行车停放区。 6.6.4轨道交通车站的自行车停放区,应根据自行车交通的流量、流向分散布置在各出入口附近,且 不应妨碍乘客的换乘和集散。 6.6.5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自行车停车需求较大、地面空间不足的,首先 应取消周边50m~100m范围内占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用来设置自行车停放区。仍无法满足需求的,应 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地面上的停车设施宜结合绿化设置。 6.6.6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后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3.1规定的最小值,不符合最小值规 定的,不得设置自行车停放区。 6.6.7自行车停放区宜设置停车架。重点区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应设置停车架。停车架 宜选择高低错落的三角形金属架。 6.6.8自行车停放区应设置在便捷、醒目的地点,应与人行系统连接,并应接近非机动车道。 6.6.9自行车停放区应根据空间条件采用垂直排列、斜向排列等设置方式。 6.6.10行道树设施带与人行道之间宜设置停车引导线,停车引导线宜通过铺设白色步道砖设置

DB11/1761—20206.7公交车站与非机动车道6.7.1既有道路空间充足的,公交车站宜采用岛式站台或将非机动车道外绕公交车站。外绕占用人行道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3.1规定的最小值,并应保持行道树连续。6.7.2既有道路空间不足,无法采用非机动车道外绕公交车站的,宜在与非机动车道相邻的机动车道内设置网状线,并应使自行车能够顺利借道通过停靠的公交车辆(图6.7.2)。公交车公交车站图6.7.2网状线设置位置示意6.8路面标识6.8.1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专用路的路面应设置自行车标识和骑行方向箭头。6.8.2设置机非物理隔离设施的,设施两端应设置路面自行车标识和骑行方向箭头,6.8.3城市道路以划线进行机非分隔的,每组路面自行车标识和骑行方向箭头的间隔宜为30m~50m。6.8.4快速路高架桥下交叉口和主干路、次于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置自行车过街引导线,引导线应为两条白色虚线,其中应设置自行车标志和骑行方向箭头(图6.8.4)。图6.8.4交叉口设置自行车过街引导线示意图16

.5应严格控制非机动车道彩色铺装的数量。仅下列地点可采用彩色铺装: 1立交桥区、环岛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叉位置: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显著高发的地点。

6.9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6.9.1沿道建筑应根据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车位不得挪作他用。车位不足的应在建筑基地内扩建 解决。 6.9.2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既有 道路在人行道内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取消。既有道路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取 消,近期困难大的,应根据情况逐步取消。 6.9.3老城区、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路段,确需设置少量路内停车泊位的,不应占用非 机动车道,应根据道路空间条件,按外侧机动车道、机非分隔带的优先顺序,设置对自行车通行无干 扰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应在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完善后取消。 6.9.4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在项目 用地内设置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的落客区,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落客区不应占用 道路空间。 6.9.5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停车泊位宜根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文化娱乐、宾馆酒店、商业、医院、 居住区等场所的需求,在上述场地内设置,不宜占用道路空间。 6.9.6出租汽车停靠站的设置位置应方便乘客上下车,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上行人、自行车的正常通 行。

6.10机动车禁停路段

6.10.1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宜设置机动车禁停区、禁停路段。 6.10.2以下路段禁止施划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并应设置用于警示的黄色路缘石: 1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学校、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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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道路绿化设计应根据道路功能、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横断面型式,以及沿道建筑性质、建筑高 度等因素确定。 7.1.2道路绿化应强化道路的生态和环境功能,并应满足人们的林荫需求,应塑造良好的道路景观。 7.1.3同一道路的绿化应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1.4毗邻山、河、湖的道路,道路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7.1.5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合本地的品种,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耐旱、耐寒、耐盐、生长稳定、 环境效益好、养护成本低的地方性植物,不应选择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异地移植及冬季需特别养护的 物。 7.1.6既有道路缺损的行道树应及时补种。

7.2.1各级城市道路应建设完整林荫道

7.2.2完整林荫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分隔带(快速路除外)、外侧分隔带、行道树设施带均应种植高大乔木: 2行道树在交叉口范围应按4m~6m的间距连续种植,并应符合通透式配置要求。 7.2.3大养木的高度应与道路红线宽度及沿道建筑高度相协调。道路较宽、建筑较高的,应选取高大 乔木,成树高度不宜低于25m。 7.2.4主干路、次干路的中央分隔带,应种植根深、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 环境条件的高大树种,宜乔灌结合。 7.2.5外侧分隔带应种植根深、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 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高大树种,种植株距宜为4m6m,宜采用通透式配置。 7.2.6中央分隔带端头的大乔木,树干中心距端头路缘石内侧的距离应为1.0m~1.5m。进口道的外侧 分隔带端头树干中心距端头路缘石内侧的距离应为1.0m~1.5m,出口道的外侧分隔带端头树干中心距 端头路缘石内侧的距离应为3m~4m。 7.2.7行道树设施带应种植深根、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 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高大树种,种植株距应为4m~6m。 7.2.8宜在绿化设施带靠近人行道一侧种植高大乔木。 7.2.9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行道树设施带及绿化设施带的宽度大于或等于6m的,宜种植多排 高大乔木。

7.2.2完整林荫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分隔带(快速路除外)、外侧分隔带、行道树设施带均应种植高大乔木: 2行道树在交叉口范围应按4m~6m的间距连续种植,并应符合通透式配置要求。 7.2.3大养木的高度应与道路红线宽度及沿道建筑高度相协调。道路较宽、建筑较高的,应选取高大 乔木,成树高度不宜低于25m。 7.2.4主干路、次干路的中央分隔带,应种植根深、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 环境条件的高大树种,宜乔灌结合。 7.2.5外侧分隔带应种植根深、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 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高大树种,种植株距宜为4m6m,宜采用通透式配置。 7.2.6中央分隔带端头的大乔木,树干中心距端头路缘石内侧的距离应为1.0m~1.5m。进口道的外侧 分隔带端头树干中心距端头路缘石内侧的距离应为1.0m~1.5m,出口道的外侧分隔带端头树干中心距 瑞头路缘石内侧的距离应为3m~4m。 7.2.7行道树设施带应种植深根、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 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高大树种,种植株距应为4m~6m。 7.2.8宜在绿化设施带靠近人行道一侧种植高大乔木。 7.2.9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行道树设施带及绿化设施带的宽度大于或等于6m的,宜种植多排 高大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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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借用行道树设施带、外侧分隔带设置公交站台的,不得伐移带内行道树;候车亭等站台设施应 在树间设置。

7.3道路绿化的交通安全

7.3.1与车行道相邻的大乔木宜选用成树分枝点高于4.5m的苗木。道路绿化种植(含枝权)不得侵 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不应种植成树树冠冠幅大于分隔带宽 度的中、小乔木、灌木。 7.3.2交叉口、道路开口、立交桥出入口、转弯匝道等车辆交叉、交汇的位置,停车视距三角形范围 内的绿化种植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4.1行道树树池应紧贴路缘石设置。正方形树池边框内距不宜小于1.2m。树池边框与人行道铺装之 间不应有高差。 .4.2行道树树池宜进行植草等绿化种植,不应黄土裸露。 .4.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行道树树池应作平整化处理: 1公交站台范围内的行道树树池 2与人行横道相衔接的行道树树池; 3人行道宽度小于本标准表5.3.1最小值规定的行道树树池

7.4.1行道树树池应紧贴路缘石设置。正方形树池边框内距不宜小于1.2m。树池边框与人行道铺装之 间不应有高差。 7.4.2行道树树池宜进行植草等绿化种植,不应黄土裸露。 7.4.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行道树树池应作平整化处理: 1公交站台范围内的行道树树池: 2与人行横道相衔接的行道树树池; 3人行道宽度小于本标准表5.3.1最小值规定的行道树树池。

7.5.1绿化设施带宜设置为开放绿地,道路绿化宜结合沿道建筑退线空间的绿化进行一体化绿化景观 设计。 7.5.2沿道商业设施集中的路段,绿化设施带应以高大乔木为主,应采用通透式配置,宜配置休憩座 椅。 7.5.3沿道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的,绿化设施带的绿化种植应满足降噪和遮蔽需求。

7.6.1街头绿地的设置应根据沿道用地及设施状况、 周边设施的功能关联和人们的需求等因素确定 7.6.2应因地制宜,对路侧带、建筑退线空间、道路红线抹角空间等进行一体化设计,形成街角公园 口袋公园、微型广场等小型交往空间。 7.6.3街头绿地宜设置休憩座椅、废物箱等设施。 7.6.4街头绿地宜与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影剧院、博物馆等公共服务设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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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老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1老城道路空间资源应优先满足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2老城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应满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应为步行和自行 交通创造比其他地区更加良好的环境。

8.2.1下列情况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宽度小于5.5m的胡同路段; 2 设置为步行街的胡同; 设置为文化探访路的胡同路段; 4 胡同交叉口及拐角处,距街角6.0m以内; 5 四合院大门以及消火栓两侧2.0m以内;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检查井周边1.5m以内; 7 胡同内已经形成的居民日常交往、休闲的空间。 8.2.2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胡同,应确保交通通道畅通。交通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8.2.3任何物体不得侵占交通通道和消防通道。 8.2.4胡同应通过交通标志和标线对行人、自行车和机动车交通进行空间划分和引导。 8.2.5景观小品、休憩座椅、健身器材、市政附属设施、绿植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利用胡同非交通 空间设置,不应妨碍正常通行。 8.2.6应根据胡同的宽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情况等因素,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限速, 满足行人和自行车的安全通行要求。

8.3.1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时,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和第6.3.1条的规定。 空间条件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应采取与建筑退线空间相结合、减少机动车道宽度或条数等方式,满 足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空间要求。 8.3.2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等特色地区的既有城市次、支路,空间不足的,应优先缩减机动车道 的宽度和数量或将机动车双行改为单行。 8.3.3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的交叉口,应缩短行人过街距离,不宜增加机动车道数量。 8.3.4公共服务设施前、轨道交通站前宜设置集散广场,宜设置座椅等休憩设施,广场应舒适宜人

8.4.1应根据老城的功能定位,选择有条件的胡同、城市道路,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古迹串联 起来,建设为文化探访路。 8.4.2文化探访路应弱化或取消机动车通行和停车功能,应形成系统完善的观览网络和高品质的公共 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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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城市道路步行和自行车设计内容应按本标准执行,并应与道路工程项目整体统筹编制。 9.1.2城市道路步行和自行车各阶段设计内容应完整齐全。

9.2.1方案设计的说明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方案设计的说明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9.2方案设计编制深度

隔护栏、阻车桩、中央安全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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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设计图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设计图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应符合下列

已图设计的说明书应符合

9.4施工图设计编制深度

1概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概况应包括道路两侧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设置方式、位置、尺寸等; 2)设计依据应包括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有特殊要求的研究结论和批复等文件;本标准;相关文件。 3)研究过程应包括协调过程中关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有结论性意见或纪要的会议。 2工程建设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说明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设置位置现状有无特殊控制因素 2)应说明道路规划中对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有无特别要求。 3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断面设计内容应说明道路横断面布置型式的合理性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隔 带、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的尺寸。改扩建道路应说明设计横断面与现状道路的关系; 2)交叉口设计内容应说明交叉口型式、路缘石转角半径、人行过街设施型式、交叉口范围内各种 附属设施以及行道树树池的位置; 3)人行过街设施内容应说明人行过街设施型式(路口,路段,天桥,通道)、位置及数量;人行 过街设施最大间距、最小间距、平均间距;人行过街设施(中央安全岛等)具体设计等;人行过街设 施与公交港湾的关系; 4)无障碍设计内容应明确盲道的位置、宽度、各交叉口的设置型式等;各类管线井盖外观宜与人 行道铺装一致,且不得占用盲道;不得不占用的宜设置双层并盖,且外观与盲道铺装一致;应说明道 路交义口、道路开口等人行横道两端设置无障碍设施,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路基路面设计内容应说明设计原则,说明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路面设计参数、结构组合(包括 旧路利用)、弯沉、压实度等设计指标;应说明铺装材料及结构。 4交通工程设计应说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工程的内容,并应包括人行横道、自行车过街引导标识

3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强制性条款和引导性条款,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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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1 《地名标志》GB17733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 DB11/1761—2020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 DB11/1761—2020

DB11/1761—2020次1总则.333基本规定.344道路网与道路横断面,355步行交通6自行车交通477道路绿化.628老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9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32

1.0.4本标准规定的应严格遵守,本标准未规定的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编制的、没有北京市地方标准序列编号的相关导则、指南、指引、图集等的规定,与本标准不 致的,应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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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与景观、建筑设计之间的桥梁SY/T 6957-2018 海洋重磁勘探数据采集技术规程,是对城市风貌和空间环境所做的整体安排, 是贯穿城市规划并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与景观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编制相关城 市设计时,应当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场所及沿线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等要素提 出控制要求,体现地域特征、城市特色和时代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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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老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且有些交叉口非但不拓宽反而开始缩窄,目的就是削减不必要的机动车流量,为行人和自行车创造更 安全、更便利的出行环境。北京总体规划确定老城交通以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为主,轨道交通也 基本覆盖,步行和自行车优先政策应该率先在老城予以落实,正如《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规划纲要》 中要求的那样,城市道路的路权分配应该行人和自行车交通倾斜。与此同时,清溪川、波士顿、巴 黎、京都等大量国际经验还表明,城市并没有因为拆除高架桥或减少机动车道数量,而加剧道路拥堵

9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对城市道路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结果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存在不规范、不详细问 未遵守相关地方标准等问题。第9章主要针对这些问题予以规定DB61/T 1017-2016 陆相页岩气储层评价方法,规范设计。各阶段所 非全部。

进行审查的结果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存在不规范、不详细问 题,部分内容未遵守相关地方标准等问题。第9章主要针对这些问题予以规定,规范设计。各阶段所 列设计图纸并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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