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宜资源规划发[2020]133号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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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 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 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2)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 正常使用; (3)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4)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 环境保护; (5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 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严格符 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3.4商业(不含酒店)、办公类项目不应采用住宅套型式布局 设计,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

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 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4.2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 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4.3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ABB低压配电产品选型手册,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H1≤27米建筑ZH新区建设旧城改造H2≤27米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等于80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80MH>27M建筑新区建设旧城改造80m≥H>27M建筑

4.4相邻居住建筑,山墙相对布置时,其间距为:不小山墙间距H<27米建筑D ≥6MH<27米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7米,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H>27米建筑D≥13MH>27米建筑4.5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主采光面的),其间距为:山墙一侧按山墙面间距一半退让,主采光面一侧按主采光面平行布置间距一半退让,建筑间距二者相加计算01/2) +(02/2)D1为主要采光面对主要采光面间距D2为山墙面对山墙面间距

4.6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最窄处按4.3条确定;D(间距按4.3执行)(2)夹角大于45度时,最窄处按4.5条确定。D(间距按4.5执行)4.7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错位(角与角相对,主采光面互不遮挡)布置时的间距:增加图示(1)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7米时:旧区改造不小于6米,新区建设不小于9米;新区建设,同路

4.15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 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 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4.16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1)应在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护、消防等要求的前提 下,挡墙和护坡的高度大于1米时,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与挡墙和护坡的距离不得小于挡墙和护坡高度的0.4倍, 且不得小于3米。与挡墙和护坡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 不小于18米控制。挡墙和护坡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2)特殊地段、地形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 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确 定。 4.17当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外有已建、保留或不具备拆 迁条件的现状建筑时,应由新建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定、规 范或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退让间距;当保留建筑属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或有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时,新建项目应 按有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4.18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以方 案合理性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边界规划管理

5.1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 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等用地边界建设时,必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退让。 5.2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广场等用地布置时(未临市政道 路),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小于5.0 米,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 米。 当相邻地块已有建筑时,新建建筑应满足相对应的本规定第 四章建筑间距要求及日照要求。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当城市道路宽度不满足间距要求时,按 城市道路中线各退够相应间距。 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地下建筑完全被覆土掩 埋时,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 地界限。针对旧城改造项目或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地块,地 下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地下建筑完全被覆土掩埋时,其 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5.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高层建筑物的建筑后退规划 用地红线,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以下有关规 定控制:

5.5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仅以用地红线分隔) 之间的空间间距,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 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 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 拼接建筑应考虑功能合理,且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 共享。 5.6城市街道两侧、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公共建筑,原贝 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 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绿离 花坛(池)、栅拦、透空围墙等形式作为分界。 有保密、安全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应经过批准 经批准允许沿城市道路修建的通透式、生态或者玻璃围墙 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通透式围墙或绿禽距D>30m道路的红线 不小于3米;D<30m道路的红线不应小于2米。 5.7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台阶(平台)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 工程管道、管井、管沟、管涵(城市市政管线和连接城市市政管 线的除外)等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最小净距不得小于表 52的规定:

当其处于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照建筑净空高度控 制。 6.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地带内新 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3沿规划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下的道路和河岸、城市广场、 公共绿地等开放空间的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当建筑高度不 大于27米时,其整体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大于80米;当建筑高度 大于27米且不大于80米时,其整体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大于60 米;当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整体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大于40 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居住建筑,其最大面宽或连续面宽 的投影长度限制值,按最高建筑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6.4临规划主干道及重要节点处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 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用地红线、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蹈 离不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 (2)建筑临街主立面阳台应封闭,不宜设置外凸式阳台; (3)建筑临街主立面不得设置分体式空调机位、设备平台及 生活阳台。 (4)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 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 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多层建筑鼓励使 用坡屋顶形式。

6.5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建筑除满足规范外还需强化建筑 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 6.6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扩 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 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 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 措施,经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七章建设项目环境及文化特色规划管理

7.1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宜宾市中心城区照明总体规划 (2018一2035)年》的总体要求。 城区内临主干道的建设项目;城市滨江、滨水区两岸的建筑、 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及以上公共建筑的夜景照明设计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7.2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配套商业不得与 住宅平面、竖向连接设置(结构体系相互独立);临街建筑防盗设 施需统筹设计,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鼓励设置设备平台。 7.3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公园城市理念,提升城市品 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1)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 挑檐、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

系统。 绿道建设应当有效利用沿途树木和植被,完善驿站系统,注 重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打造的有机结合。 7.9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 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以花卉、藤蔓植物栽植为主的垂直绿 化。 鼓励临街公共建筑设置生态墙等多种形式的垂直绿化。 7.10当道路与地块后退红线绿地连接时,应将道路与绿地 体化设计,塑造慢性优先、特色鲜明、功能复合、低碳健康, 集约高效的城市绿色道路体系。 主干道平交口、主干道与次干道平交口应设置转角绿地,设 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驾驶视距安全;其他平交口鼓励 设置转角绿地。 7.11行道树栽植间距、胸径与道路宽度对应关系如下表:

注:1.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行道树栽植方式。 2.树冠繁茂乔木间距宜取最大值。 3.具体株距结合所选树木成年树冠大小确定

1.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行道树栽植方式。 2.树冠繁茂乔木间距宜取最大值。 3.具体株距结合所选树木成年树冠大小确定

7.12行道树栽植位置均须设置树池。树池须配置篦子盖板; 树池形状原则上采用方形;树池样式应与道路铺装设计风格相协 调;树池大小应根据不同人行道宽度及行道树规格设置。树池内 径与人行道宽度对应关系如下表:

7.13建筑基地内绿地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 前屋后、道路两侧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绿 地率)的计算方式为: (1)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计 算。 (2)单位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地面积算单位用地范 围内的总绿化面积。 (3)建筑基地内的水域面积作为绿地面积计算。 (4)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半地下车库、半地下建筑物 顶板以上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绿地率)的方式为:

盖、电力通信设施等城市家具及市政配套设施,应充分使用宜宾 城市特色文化元素。 7.17建筑及空间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按照《宜宾市主城区特色文化品位展示规划》要求 展示特色文化 (2)规划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鼓励体现宜宾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特色的风格设计。大 型公共服务建筑的规划设计要有效改进城市建设风貌,突出建筑 设计的艺术性,在保证内在功能的基础上,突出含有宜宾文化元 素的外观艺术性,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使之成为具有影响力的 标志性建筑

第八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8.1控规中有单独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规要求配 建;控规中无单独用地但有明确配建要求的,按照已明确的要求 设置;控规中无单独用地且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8.2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配套 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且应 临近小区人行出入口集中设置,配套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实 施、同步验收。 8.3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

150m,并须设置日间观察床位。 8.7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 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委会活动用房、 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电商服务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o配 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3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2.5%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m;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按 总建筑面积2%o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750m; (4)当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大于300m时可分处设置,但 物业办公用房宜与社区用房集中设置,且设于地上有独立对外出 口或在方便居民进出的地方: (5)物业管理用房中须设置不小于建筑面积35m的电商服 务用房。 (6)住宅小区应按规定设置门卫室、信报箱、公示栏、宣传 橱窗、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公示栏等配套设施。 8.8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必选体育设施与建议体育设施相结合、室外配建与 室内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弹性管理住宅小区体育设施配套。 (2)可将配建体育设施设置于架空层内。

50m,并须设置日间观察床位, 8.7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 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委会活动用房、 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电商服务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o配 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3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2.5%o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m;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按 总建筑面积2%o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750m; (4)当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大于300m时可分处设置,但 物业办公用房宜与社区用房集中设置,且设于地上有独立对外出 口或在方便居民进出的地方; (5)物业管理用房中须设置不小于建筑面积35m的电商服 务用房。 (6)住宅小区应按规定设置门卫室、信报箱、公示栏、宣传 橱窗、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公示栏等配套设施。 8.8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必选体育设施与建议体育设施相结合、室外配建与 室内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弹性管理住宅小区体育设施配套。 (2)可将配建体育设施设置于架空层内。

注:1.面积仅指住宅建筑面积。 2.*号为必须配建的体育项目类型,其余为建议项目。 3.单独为体育设施配建的附属设施,如更衣室、厕所、管理 用房等,其占地面积可纳入体育设施占地面积进行计算,但不纳 入该类体育设施单处占地面积。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 米。 4.综合健身场的最小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场地最窄处 不得小于8米。 5.不包含配建幼儿园、中小学运动设施。单处超过最大服务

建筑面积应相应进行增设 8.9配建幼儿园应符合表82的要求。

建筑面积应相应进行增设。

建筑面积应相应进行增设!

8.9配建幼儿园应符合表8—2的要求

8.9配建幼儿园应符合表82的享

气、供电表箱及各类管道应隐蔽设置,不得影响建筑外观和街道 景观。 住宅小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必须同步设计雨水、污水管线 及光纤、电力、天然气、通信、电视等管线和变电箱、广电及通 讯等基础设施,须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后方可峻工验收。 规划建设用地内设置餐饮类或未明确具体功能的商业建筑须 同时配套建设专用的商业油烟通道,并作必要的隐蔽、净化措施 8.13停车场(库)配建 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参照附录二(宜宾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九章场地竖向控制规划管理

9.1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竖向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 结合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道路、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 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综合考虑,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 然景观,合理确定控制高程和使用不同坡度的用地,有利于建筑, 市政设施布置、空间环境的设计。 9.2建设用地内的场地、对外联系的道路、临道路建筑物、 排水口等控制标高,应与城市道路和排水系统以及周边环境和用 地妥善衔接,并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对 自然地形地貌的破坏。 9.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

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4场地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 区和丘陵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9.5建设用地的场地竖向,包括场地出入口、场坪标高应与 项目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相互协调。 9.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行道地坪标高、形状和 在人行道上开设机动车进出口或砌造斜坡。 9.7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 接。项目用地与城市道路的高差,应结合景观营造出富有层次感 的生态设计。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高速公路与快速路相交,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道相交, 主干道与主干道相交原则上实施互通立交,暂时没有实施条件的 需进行控制,为以后实施预留空间。 (4)支路应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需与主干道相接的,应 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5)快速路及主干道的车行道上不应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 次干道应适当控制设置。 (6)道路纵坡大于2.5%时,可设置助力车道且可与机动车 道纵坡一致。 10.2城市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净宽不应小于连接道路的规划红线 宽度,桥梁平面、标高应与道路平顺连接,并同步设计市政管线 和保护措施。 (2)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在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在桥头应考虑 互通立交,并与桥梁同步实施,暂时没有实施条件的需进行控制, 为以后实施预留空间。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 进行绿化。 10.3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同道路 改建或扩建时同步实施入地。管线入地要协调处理好管线之间以 及与人行道绿化、铺装、设施之间的关系。 若确需新架设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线,必

须进行规划论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2)新建管线工程应集约化设置,可采用大中型管廊、微型 管廊、缆线管廊等型式,优先设置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内。 (3)管线检查井的地面窖井盖等设计应与地面铺装、标高等 协调一致,确保通行安全,采用隐形井盖或者创意井盖。车行道 的窖井盖宜采用“五防”井盖。 (4)管线工程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同步建设,若特殊情况不 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敷设通道。道路交又口应预留管线 过街通道。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应采用非开挖技术。 10.4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设施应紧集约、统一设置在指定区域,不得占用 交通通行区,设施之间应避免相互影响。 (2)道路上设置的主要杆件包括:道路照明灯杆、交通标志 牌杆、信号灯杆、监控杆、路名牌杆、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 杆、电车杆、公交站牌杆、停车诱导指示牌杆灯、5G基站等。各 类杆件应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进行合杆。 (3)各类箱体包括电力设施、燃气设施、通信设施等,按照 “能合则合”的原则进行箱体整合。可整合的机箱包括:路灯照 明配电机箱、交安信号机箱、智能交通汇聚机箱、通信机箱等。 各类箱体及综合箱原则上应设置于建筑地块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 用房内、集中绿化带内或其他指定区域内。室外箱体应周边环境 相协调,应进行箱体美化设计。

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电子阅报屏、电子显示屏等的,应在宽 度大于4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等 设施应在宽度大于5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 行宽度应不小于3米。 10.8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的,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 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 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天桥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鼓励设置自动扶梯或者 (直升电梯)。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11.1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 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 (2)地下建筑物满足地下空间退界要求; (3)可利用地下空间主体建筑下部区域根据使用功能设置配 套附属用房。 11.2相隔地块可设置地下通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空间可连通;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城市道路时,要

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 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5米。 (2)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 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 利害关系人意见。 (3)地下通道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 的设施。 (4)鼓励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合理连接, 11.4整体利用非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应符合地下空间规 划。 11.5地下室设置商业等功能时,需按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 位。 11.6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 符合规划、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恢复原有地形 地貌、水体等绿化景观,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地功能。 涉及历史名园、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公园 绿地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商业开发。 11.7地下配建停车库层高不得低于3.6米。

第十二章房屋建筑类方案规划管理

12.1建设用地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

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地段、重 要节点的建筑等项目,必须提供不少于2套的高水平、高质量规 划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进行审查比选。 12.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报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 审查时,须同时将三维模型(简模)电子文件提交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进行核验入库;在报市规划委员会(市部门会审会)审议 之前,须将三维模型(精模)电子文件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进行核验入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时,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报送的三维模型(简模、精模)电子文件应随之调整。 12.3方案审查内容: (1)核对总平图用地坐标数值及用地面积数值与规划设计条 件是否一致; (2)核对各功能及其比例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3)核对计容建筑面积数值与规划设计条件是否一致; (4)核对公建配套面积数值及位置与规划设计条件是否 致; (5)核对建筑密度、绿地率数值与规划设计条件是否一致: (6)核对各类限高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7)核对建筑退线、间距数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核对停车位配建车位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9)对建筑立面设计、建筑后退道路空间整体设计进行专项 审查:

(10)核对建筑层高是否满足该规定要求; (11)核对竖向设计及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坡道 变坡线位置是否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及控规要求。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涉及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消防安全性等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由住建部 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章建筑工程跟踪管理及规划核实管理(房屋建筑类)

13.1建设工程跟踪管理是指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 法对建设工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 13.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 程实施放线、工程竣工测量。测绘单位应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测量报告。 13.3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记录、工程峻工测量报告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 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修

建情况。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 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13.4建筑工程跟踪管理主要包括验线、外立面样墙确认(需 外立面样墙确认的建筑工程)等工作,通过验核放线报告和现场 确认外立面样墙等,对建筑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13.5测绘单位应当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方案的总平面 图对建设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测量报告。 13.6验线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验核放线报告、现 场验核等方式,验核该建设工程的放线情况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审定的方案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13.7建设工程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进行放线报 告备案;对验线发现存在违法建设应由执法支队进行立案查处。 13.8需要进行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持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向规划部门申请确定外立面装饰材 料,并在建筑外墙上制作不少于两块,规格不小于3米宽X标准 层层高的主要饰材比选样墙。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确认。经现场确 认合格的,将样品按照要求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封样后方可 实施整体外装施工;经现场确认不合格的,不得实施整体外装, 应按要求重新制作比选样墙,重新开展现场确认。 13.9规划核实内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 容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用途,公建配套设施和项目

表13一1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计容面积误差控制表

超出表13一1允许误差值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 实。 13.11分期规划许可项目的规划核实 对于一个规划条件、分期规划许可的建筑项目,规划核实阶 段依据审批方案及规划许可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核实项目的容积 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计容面积误差按照审批计容面积 比例进行控制,且必须满足整个项目规划许可总计容面积的误差 控制范围

14.1本规定未涉及的中心城区范围,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14.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4.3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录的《名词解释》为准。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每隔三年进行修正

指不工乘一7柜77+xxxxx7777管公务地用共与服公理共

目)以及用地较小、容积率较高的公建项目,受到用地条件所限, 可能达不到配建标准。对其停车位配建的问题,由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对单个项目的停车位配建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纳入规划 条件。 六、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建筑在停车位配置满足每户 辆的条件下,1对子母车位可折算为2个车位。 七、地下建筑用地除停车位及配套设备用房的其他性质用途 应相应纳入指标计算,其计算标准应与相应地上同性质用途标准 一致。 八、住宇建筑停车场(库)配建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八、住宅建筑停车场(库)配建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注:1.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地块配建指标可进行调整,并在规 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指标浮动不得低于规范要求。 2.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按照住宅标准进行配置。 3.廉租房、套型边界面积小于50㎡的安置房配建指标根据 论证按程序确定

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每100m游览用地面积)(车位/每100m游览用地面积)综合公园、0.22专类公园其他公园0.11注:1.采用地面停车位时,应采用生态停车位形式;鼓励采用地下停车位或停车楼形式。2.游览用地面积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面积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陆地面积十四、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项目机动车(车位/每客房)非机动车(车位/每客房)星级宾馆0.50.5其他旅馆0.4 0.3注:配套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按照分类指标另计。十五、工业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每100m建筑面积)(车位/每100m建筑面积)工业厂房区0.30.5工业厂房办公区0.80.5仓库区0.40.4十六、文体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项目机动停车位非机动停车位大中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512影剧(车位/每100座)院小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415(车位/每100座)大型体育场馆(体育场>20000座,体育馆>3000座)420体育(车位/每100座)场馆一般体育场馆(体育场≤20000座,体育馆≤3000座)320(车位/每100座)48

十七、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如下表

各类建筑均宜按照需求设置装卸式停车位、大客车位和出租 车位。装卸式停车位、大客车位和出租车位不计入机动停车位总 数。 十八、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中学、 小学、独立用地的幼儿园需在主出入口附近的自身用地范围内设 置对外机动车地面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中学、小学地 面停车位不少于应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0%,影剧院、游乐场、体 育馆、医院、商场、菜市场、独立用地的幼儿园地面停车位不少

于应配建停车位总数的10%。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结合实际情 况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 十九、未列入本配建标准,需建设停车位的建筑项目,由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附录三主要名词解释1.宜宾市城市总规:指《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一2020)》2.零星用地:指小于5000㎡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的非居住用地。3.旧城:中心城区(除南溪组团)主要范围如下图所示(蓝线部分为旧城范围):南溪组团旧城是指福临大道以东区域。4.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分为结构高度和净空高度两种定义净空高度计算为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建筑物最高点的51

高度;而除此以外的高度均为结构高度(详见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5.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外接正方形任一面宽度不大于 40米(含40米)的建筑。如下图所示:

外接正方形边长40米

外接正方形边长40米

6。板式建筑:不符合点式建筑定义的其他建筑。 7.山墙:山墙上仅可设置厨、卫及储物间开窗和生活阳台。 8.主要采光面:指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的 建筑外墙面。 9.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 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公寓”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 (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 必须标注准确。“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 的20%。 10.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区划分为十五分 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 居住街坊四级。 11.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中人口的计算方式:按照每100 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30m配建。 12.新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 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 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 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 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 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 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计容面积计算。 (1)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一2013)规定的计算方式 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2)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即3.6+2.2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即5.8+2.2)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局部层高高于3.6米的跃层式住宅,其高于部分应按其自然 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住 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3)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6米、小于 或者等于8.2(即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 小于或者等于10.4(即8.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 10.4米的,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须专题论证。 (4)商务办公建筑、酒店(宴会厅等功能性用房除外)层高 大于4.2米、小于或者等于6.4米(即4.2+2.2)的,其计容建筑 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6.4米、小于 或者等于8.6米(即6.4+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6米的,以此类推。 (5)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小于或者等于 10.2(即8+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 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10.2米、小于或 者等于12.4(即10.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 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12.4米 的,以此类推。 (6)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 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7)阳台(花池)计算: 结构内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以及空中花 园、结构板、抗震板、花池等)应当按照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计 算计容建筑面积。 结构外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以及空中花 园、花池等)进深小于2.4米部分按照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一半

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连续设置按照总进深进行计算)。 住宅建筑的每一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建筑外轮廓线以内的 所有建筑部件,包含不限于结构板、结构梁、入户花园、设备平 台、阳台、飘窗、空调板、各类围合及半围合空间、露台、雨蓬 等)不得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12倍,水平投影面积超过计容面 积1.12倍的,其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计算。 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封闭空间。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该层建 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8)设置设备平台的住宅,不得再设置空调外机搁板,设备 平台按照前款阳台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9)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大于0.45米,结构净高不 得大于2.1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大于0.7米,且不得设置墙体 剪力墙在外侧的凹飘窗。 若飘窗设置突破以上要求按其飘窗整体水平投影计算全面 积。 (10)空调外机搁板连续长度不大于1.8米,不计入计容建 筑面积;其进深大于70厘米或者连续长度大于1.8米的均按其范 围计算面积,并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1)住宅建筑(不得临街设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 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计建筑面积): 在入口层设置; 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 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散,路径便捷可达; 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架空空间层高应满足3.6米一6米; (12)公共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 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计建筑面积): 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 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散,路径便捷可达: 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 (13)公共建筑因造型设计首层设置雨蓬、造型构件不计入 计容建筑面积(计建筑面积)。 (14)半地下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计算。但其与市政道 路直接相临处(未覆土1.5米以上)若设置为商业类空间16米进 深部分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若设置为车库或设备用房的并且有 实墙分隔,8米进深的部分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地下建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与市政道路直接相临处 (未覆土1.5米以上)若设置为商业类空间16米进深部分全部纳 入容积率计算;若设置为车库或设备用房的并且由实墙分隔,8 米进深的部分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4.建筑密度计算。 (1)建筑地面建筑的基底占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 比。表达公式为:

总平面规划编制审香要求

以下为一般工程所需的基本图纸内容,如工程有特殊需要, 还须相应增加图纸内容。 1.区域位置图。 建设基地在城市中的位置。标明所在区域及与主要城市干道 的关系,非城市区域的建设项目标出距城市的方位及周边重要的 标志物(如村镇,地理风貌等)。 本图宜单独表示,当在总平面图中表示时,应保证合适的比 例,以表达清楚。 2.总平面图。 (1)原地形和地物(可单独表达,也可在总平面图上与新 设计内容合并表达,表达方式应避免造成对新设计内容的辨识的 不便)。 (2)建筑基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 位尺寸),基地外主要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3)建(构)筑物位置一般应该表示首层平面轮廓,当以 屋顶平面表示时,应同时将首层平面轮廓以虚线,色度(色块填 充)等方式表达出来;地下建筑、油库水池等隐蔽工程的范围以虚 线、色度等易于区别的线型图例表示”。一般是首层粗实线,地下

(11)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且纳入 指标计算,同时总平面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中所 包含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信息。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 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建设单位在申 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自行拆除。 (12)总平面图中应明确架空部分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 注其用途及面积。 (13)总平面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 地、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4)总平面图中应采用图例或文字标注方式明确规划建设 净用地内各块绿地,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须明确集中绿地 (含临街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 (15)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 名称和面积。 (16)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 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17)图中需标注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坡道的起坡 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标注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处 反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程。 (18)如设置有地面机动车位的T/CSSG 001.4-2020 市域网格化治理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4部分:标准编写.pdf.pdf,应进行车位编号并标明面 积。 (19)指北针或凤玫瑰。

(20)技术经济指标 (21)应规划管理需要的其他特殊要求。 3.日照分析图。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 (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 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 面图、剖面图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土0.0高程 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 术参数。 (4)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 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 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5)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宜宾市经纬度:东经104°37,北纬28°46。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一16:00,冬至日9:00一15 00。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 间段。 5)采样点间距: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6)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①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②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③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④目照分析结论一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 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7)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由审图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并签 章。复核结果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 理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 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 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8.其他。 (1)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 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 容完全一致。 (3)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 册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 单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5)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6)因各类需明确的规划设施在空间叠加,导致在总平面 图中采用填充图案表达可能影响图纸清晰度时,可在总平面图中 另绘制小比例的说明性图文。 (7)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 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8)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9)涉及建设、雨污水排放、市政管线、道路坐标、市政 高程、小区管网、节能、结构、抗震、交通、消防、安全、人防 通信、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通讯有线等其它问题时,应按相 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DB43/T 1669-2019标准下载2020年10月26日印发

2020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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