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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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pdf

5.3.16木屋盖系统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VI)木楼(屋)盖加固

1当采用钢丝网或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墙体时,应将钢丝网或配筋砂浆带中的铁丝(或 钢筋)与木梁或木屋架的两端拉结牢固;或在木梁、木屋架两端采用8号铁丝与墙顶高度处 的埋墙铁件拉结牢固。 2当標条、龙骨在木梁或屋架上弦为搭接时,宜采用8号铁丝将標条、龙骨与木梁或 屋架上弦绑扎牢固。 3当条、龙骨在木梁或屋架上弦为对接时,宜采用木夹板或扁钢将標条、龙骨的端 部钉牢。 4当条、龙骨在山尖墙搭接时,宜采用8号铁丝将条、龙骨绑扎牢固;也可采用 扒钉将擦条或龙骨钉牢。 5当条、龙骨在山尖墙对接时,宜采用双面扒钉将条或龙骨钉牢。 6当橡子和擦条连接较弱时,宜采用10号、12号铁丝将橡子与標条绑扎牢固。 7当采用木屋架屋盖时,应增设剪力撑及纵向水平系杆加强屋盖整体性,剪力撑和纷 同水平系杆的设置和构造要求应符合本导则第7.3.4条的有关规定。 一

5.3.17楼、屋盖木构件间加强连接加固时

的构件可靠连接。 2木构件局部腐朽、蛀蚀、疵病处,可用局部切除后替换木材或双侧钢板夹的方法加 固处理;当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更换 的构件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原构件的尺寸;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沿构件 纵向的裂缝可采用铁箍或铁丝绑扎加固;当裂缝宽度较大时,加固前宜用木条嵌缝。 3当木龙骨支承长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取增设支托或夹板、扒钉连接。 4端山墙与標条、龙骨无拉结时,宜增设墙揽。 5.3.18增设墙揽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龙骨、木屋架或条拉结;墙揽可采用角铁、梭形铁件 或木条等制作。 2条出山墙时可采用木墙揽,木墙揽可用慕销或圆钉固定在擦条上,并与山墙卡紧; 镖条不出山墙时宜采用铁件(如角钢、梭形铁件等)墙揽,铁件墙揽可根据设置位置与標条 屋架腹杆、下弦或柱固定。 3墙揽应靠近山尖墙面布置,最高的一个应设置在脊正下方位置处,其余的可设置 在其它標条的正下方或与屋架腹杆、下弦及柱上的对应位置处。 4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山墙设置的墙揽数量不宜少于3个,8度或山墙高度大于 3.6m时的墙揽数量不宜少于5个。 5木墙揽厚度不应小于6mm,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擦条直径加140mm和100mm,竖 向放置;墙揽套入条后用木销固定T/ZZB 1612-2020 钢质入户防火门.pdf,方形木销断面不应小于20mm×20mm,圆形木销直 径不应小于20mm,长度不应小于標条直径加60mm。 6型钢、铁件墙揽长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竖向放置;墙揽与擦条、柱或屋架腹杆 采用一头砸扁的直径为12mm的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设30mm×30mm×2mm垫板;型钢

(VI)墙体损伤及裂缝修复处理

5.3.19砌体结构墙体根部出现酥碱、剥落、腐蚀等损伤时,可采用防水砂浆在 抹作为防潮隔水层

5.3.20防潮隔水层压抹范围宜满足下列要

1基础顶面以下300mm内两侧压抹不小于20mm厚防水砂浆防潮层。 2基础顶面上部墙体1000mm范围内两侧压抹不小于15mm厚防水砂浆防潮层;并对 基础顶面以上墙体进行嵌缝处理,嵌缝深度10mm~20mm。

5.3.21实心砖墙裂缝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墙体裂缝宽度在1mm~2mm之间时,可采用水*砂浆灌缝修复,压力灌浆采用 的材料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灌注砂浆可采用配合比为1:0.2:0.6的108胶水*砂浆或素水*浆。 2)灌浆宜按下列顺序施工:裂缝两侧表面清理、湿润并涂刷水*浆,设置灌浆嘴 并固定,裂缝两侧用1:3水*砂浆抹面封闭(清水墙可勾缝封闭),压力灌浆。 3)灌浆应在封闭层有一定强度后进行,灌浆顺序自下而上循序进行,灌浆过程中 应控制压力。 4)灌浆应饱满,灌浆后遗留空洞用水*砂浆堵严。 3当墙体裂缝宽度在2mm~5mm之间时,可先灌浆,然后在墙体表面裂缝处(剔除 装饰层)铺钢丝网,抹M10水*砂浆修复,钢丝网敷设宽度应超过裂缝两侧各200mm 300mm 4当墙体开裂严重,最大裂缝宽度在5mm以上时,应视情况局部或整体拆砌。 5.3.22空斗砖墙和小砌块墙裂缝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墙体裂缝宽度小于1mm时,可对裂缝进行清理后采用水*砂浆进行简单抹灰处 理。 2当墙体裂缝宽度在1mm~3mm之间时,可在墙体表面裂缝处(剔除装饰层)铺钢 丝网,抹M10水*砂浆修复,钢丝网敷设宽度应超过裂缝两侧各200mm~300mm

6.1.1本章适用于新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农房的抗震基本要求。 6.1.2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应体型较规则、平面和竖向刚度较均匀。 6.1.3框架结构应设计为双向梁柱节点刚接体系,特殊情况下局部节点也可设计为铰接。 6.1.4新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农房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4确定

表6.1.4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农房抗震等级

6.1.5新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农房需要设置防震缝时,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100mm 6.1.6框架结构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 6.1.7 新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农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 构平面特别不规则

6.1.5新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农房需要设置防震缝时,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100mm,

6.2.1框架柱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

6.2新建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300mm, 一、二、三级且超过2 层时不宜小于400mm;圆柱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级 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50mm。 2剪跨比宜大于2。 3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6.2.2框架结构的主梁截面高度可按计算跨度的(1/10~1/15)确定;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 比不宜小于4。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梁截面高度的1/4,也不宜小于200mm。 5.2.3框架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表6.2.3框架结构柱截面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

2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宜对称配置。 3截面边长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4框架柱纵向配筋的总配筋率不宜大于5%。 5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6柱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4mm 6.2.4框架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沿梁全长顶面、底面的配筋,二级不应 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顶面、底面两端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 不应少于2中12。 2二、三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的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应大于柱在该 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应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6.2.5框架柱和框架梁箍筋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1的规定。 6.2.6钢筋混凝土框架农房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 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6.2.7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宜选用轻质墙体。框架结构如采用砌体填充墙,其布置应符合下列 要求: 1避免上层墙体很多,下层很少,形成上、下层刚度差别过大。 2避免窗洞紧贴框架柱,窗高范围形成短柱。 3填充墙体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造成抗侧刚度偏心产生扭转。

1避免上层墙体很多,下层很少,形成上、下层刚度差别过大。 2避免窗洞紧贴框架柱,窗高范围形成短柱。 3填充墙体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造成抗侧刚度偏心产生扭转。 4填充墙体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左右设置2根直径6mm的拉筋,拉筋伸入墙 寸的长度,6度时不应小于1000mm,7、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5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板)宜有钢筋拉结;墙长大于层高的2倍时,宜设置间 巨不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处(或门洞上皮)宜设置与 主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7.1.1本章适用于结构承重房屋,包括穿斗术构架、未柱术屋架、木柱术梁承重,砖围护 墙、生土围护墙房屋的新建及抗震加固。 7.1.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 得平用硬山搁檀

7.1.3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 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7.1.4木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木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楼层平面宜连续,不宜有较大凹凸或开洞。 2竖向布置宜规则、均匀,不宜有过大的外挑和内收。竖向构件宜上下对齐,并应可 靠连接。 3当建筑物平面形状复杂、各部分高度差异大时,可设置防震缝;防震缝两侧的上部 结构应完全分离,防震缝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当有挑檐时,挑檐与主体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连接。 7.1.5砖(小砌块)、生土围护墙的加固应分别参照本规程第5章、第8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7.1.6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木柱下未设柱脚石,或柱脚石与柱无可靠连接时,可根据柱脚现状分别采取更换 柱脚、墩接、增强连接等方法进行加固。 2柱脚石理深不满足要求时,可在柱脚石周边增砌或现浇混凝土围护柱墩。 3更换及加固柱脚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4木柱接头处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铁件(扁铁围箍或对接U形箍)加固。 5三角形木屋架未设置纵向水平系杆时,应在屋檐高度、木屋架的跨中位置设置纵向 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螺栓与屋架下弦杆连接牢固。 6三角形木屋架或木柱木梁房屋未设置斜撑时,应增设斜撑。 7穿斗木构架或三角形木屋架未设置竖向剪刀撑,且无可代替竖向剪刀撑的满铺木望 板时,应增设剪力撞或角部斜撞

8穿斗木构架的穿枋在柱中不连续时,应采用铁件和螺栓加固;当样槽截面占柱截面 大于1/3时,应采用钢板条、扁钢箍、贴木板等措施加固。 9木楼、屋盖节点间连接不符合评估要求时,可根据不符合情况分别采取增设扒钉、 铁件、木夹板加固等措施。 10木构件出现腐朽、疵病、严重开裂现象时,应及时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更换的构 件的截面尺寸应不小于原构件的尺寸;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 用铁箍或铁丝绑扎加固。 11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强连接措施, 7.1.7房屋的易倒塌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丝网水*砂浆面层等加固。 2对与木构架及屋盖无拉结的后砌隔墙,可在隔墙顶部采取措施与屋架下弦或梁连接 端部与木柱连接;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 3出入口处的烟、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不符合抗震要求时,可采用钢丝网水*砂浆 加固,并采取拉接措施。 4屋檐外挑梁上砌体应拆除,改用瓜柱支撑橡条,瓜柱应与梁可靠连接

1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丝网水*砂浆面层等加固。 2对与木构架及屋盖无拉结的后砌隔墙,可在隔墙顶部采取措施与屋架下弦或梁连接 瑞部与木柱连接;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 3出入口处的烟窗、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不符合抗震要求时,可采用钢丝网水*砂浆 口固,并采取拉接措施。 4屋檐外挑梁上砌体应拆除,改用瓜柱支撑橡条,瓜柱应与梁可靠连接

7.2.1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7.2新建农房抗震构造措施

1柱顶应有暗样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 它措施与基础锚固。柱基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它木 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3橡与条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 室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7.2.2三角形屋架或木梁与柱之间的连接可采用木夹板、斜撑或三角木,连接方式可采用 螺栓或扒钉连接,木柱柱顶应设置暗稗插入屋架下弦(木梁)或附木中,木柱、附未及屋架 下弦(木梁)处宜设置“U”形扁钢。 7.2.3当采用多榻木屋架且屋架跨度大于6.0m时,应在端开间的两榻屋架之间设置竖向剪 刀撑,三角形木屋架的剪刀撑宜设置在上弦屋脊节点和下弦中间节点处,并且采用螺栓连接 剪刀撑交叉处宜设置垫木并采用螺栓连接。

7.2.4標条与屋架(梁)的连接及標条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连接用的扒钉或螺栓直径,6度、7度设防时不宜小于8,8度设防时不宜小于10 2搁置在梁、屋架上弦的標条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宽度(直 径);

7.2.5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 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1/2。 2柱子不能有结构。 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4旧房拆除的木料,当有较大变形、开裂、腐蚀、虫蛀或样眼(孔)较多时,不应在 新建房屋中作为承重构件使用:

7.2.6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 木柱拉结; 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Φ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2砖砌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 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3土坏、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7.2.7木柱木构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顶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 质材料(*、瓦屋面),当屋面做**保温时,**厚度不宜超过150mm, 7.2.8木结构房屋中采用的铁钉、螺栓、扒钉等连接铁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7.3既有农房抗震加固

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术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或同 品种药剂。 4当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与含铜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接触时,金属连接件、齿板及 螺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

4.7未构件蛀蚀预防措施符合下列规定: 1及时消灭飞出白蚁; 2改善环境,消除白蚁生存条件; 3采用药物处理,防止白蚁入侵; 4涂刷防白蚁涂料

8.1.1本章适用于6~8度地区的生土结构房屋,包括土坏墙、夯土墙承重的一、二层木楼(屋) 盖房屋的新建及抗震加固

8.1.2生土结构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8.1.2的规定。 2房屋的层高:单层房屋不应超过4.0m:两层房屋其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0m

表8.1.2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注: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平屋面屋面板板顶或坡屋面檐口的高度

建生土结构农房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墙体的平面布置应闭合。 2 :宜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38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標屋盖。 4不宜采用单坡屋盖,坡屋顶的坡度不宜大于30° 8.1.4生土结构房屋墙体宜按下列方法进行加固: 1对局部严重酥碱、空鼓、歪闪的墙体,应予拆除后重砌。 2横墙间距超过规定限值时,可在开间或屋架处增设砖柱并采用宜增设横墙 3墙体有裂缝,裂缝宽度较小,经鉴定不会继续发展时,可采用灌浆(塞浆)修补裂缝 灌浆可采用掺入少量水*或石灰的黏土*浆。 4当墙体裂缝宽度较大或支承梁、屋架等的墙段有竖向裂缝时,可采用外加钢丝网砂浆 面层加固;加固前应采用掺入少量水*或石灰的黏土*浆灌缝。 5墙体厚度小于规定值或高厚比过大时,可采用贴砌墙体的方法进行加固。 8.1.5生土结构房屋纵横墙构造与连接宜按下列方法进行加固: 对局部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 2位于8度区房屋的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未设术构造柱时,可增设术构造柱加固,并与

原有木圈梁或新增木圈梁连接。 3当圈梁设置不符合评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可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内墙 圈梁可用钢拉杆代替,当墙体采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有加强筋砂 浆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生土结构房屋易局部倒塌部位宜按下列方法进行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木窗框或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等加固。 2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不应大于500mm;当 超出时应采取拉结措施或拆矮。

表8.2.1房屋抗蕊横墙最大间距(m)

注:抗震横墙指厚度不小于250mm的土坏墙或夯土墙。

8.2.2生土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8.2.2的要求

8.2.2生土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8.2.2的要求。

表8.2.2房屋局部尺寸限值(m)

8.2.3生土承重墙体厚度:外墙不宜小于400mm,内墙不宜小于250mm。 8.2.4生土墙应采用平毛石、毛料石、凿开的卵石、黏土实心砖或灰土(三合土)基础,基 础应采用混合砂浆或水*砂浆砌筑。

8.2.5生土结构房屋的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或木围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或木圈梁,夯土墙应采用木圈梁,土坏墙应采用配筋砖圈梁或未圈梁。 28度时,夯土墙房屋尚应在墙高中部设置一道木圈梁。土坏墙房屋尚应在墙高中部设 置一道配筋砂浆带或木圈梁。 3配筋砖圈梁和配筋砂浆带的砂浆强度等级要求,6、7度时不应低于M5,8度时不应 低于M7.5。 4配筋砖圈梁的砂浆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配筋砂浆带厚度不应小于50mm。木圈梁 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高×宽)40mm×120mm。 8.2.68度时生土结构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木构造柱: 1在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设置。 2木构造柱的梢径不应小于120mm 3木构造柱应伸入墙体基础内,并应采取防腐和防潮措施, 8.2.7生土结构房屋门窗洞口过梁宜采用木过梁。 8.2.8生土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结措施: 1每道横墙在屋檐高度处应设置不少于三道的纵向通长水平系杆;并应在横端两侧设置 墙揽与纵向系杆连接牢固,墙揽可采用方木、角钢等材料。 2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山尖墙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3山端、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概条和系杆等屋架构件拉结。

8.3既有农房抗震加固

8.3.1生土结构房屋墙体采用双侧对称设置水平和竖向配筋砂浆带加固方法时,配筋砂浆带 最小宽度和最小厚度可按表8.3.1取值

表8.3.1配筋砂浆带最小厚度和最小宽度(mm)

注:1表中a表示外墙拐角处配筋砂浆竖向砂浆带宽度;b表示外墙中部或内墙配筋砂浆竖向砂浆带 宽度:C表示楼(屋)盖处或墙顶配筋砂浆带宽度 2竖向配筋砂浆带的宽度还应满足纵横墙交接处墙厚外延每侧各50mm的要求。 3单侧外加配筋砂浆带嵌入土墙深度应取砂浆带厚度的一半。

注:1表中a表示外墙拐角处配筋砂浆竖向砂浆带宽度;b表示外墙中部或内墙配筋砂浆竖向砂浆带 度;c表示楼(屋)盖处或墙顶配筋砂浆带宽度、 2竖向配筋砂浆带的宽度还应满足纵横墙交接处墙厚外延每侧各50mm的要求。 3单侧外加配筋砂浆带嵌入土墙深度应取砂浆带厚度的一半。

8.3.2砂浆强度等级采用M10,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小于20mm,钢筋与土墙之间

砂浆强度等级采用M10,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小于20mm,钢筋与土墙之间的间隙不应 10mm。为增强土墙与砂浆带的粘结,砂浆压抹前应剔除原粉刷层并在土墙表面刷水玻

10窑洞10.1一般规定10.1.1本章适用于6~8度地区单层窑洞的新建及抗震加固。10.1.2新建靠崖式窑洞设计及施工方法见甘肃省《黄土窑洞设计与施工规程》DBJ25,10.1.3窑洞构造尺寸主要包括窑洞崖面的坡度、洞室顶部覆土厚度Hs、洞室宽度L、洞室深度D、洞室高度H、洞室矢高h、矢宽比h/L、高宽比H/L等参数,各参数的取值宜按表10.1.3执行。10.1.3窑洞构造尺寸(单位:m)洞室宽度L洞室深度D洞室高度H覆土厚度H矢宽比h/L高宽比H/L0.9~1.2(根据当地经验和土2.5~4.05.0~8.03.0~4.53.0~6.00.5 质条件综合确定)注:当贮仓、厨房、厕所、禽圈等辅助性窑洞不在最有利的向阳面时,为了保证安全,洞室宽度、洞室深度以及洞室高度均宜比表中数值减少25%左右。图10.1.3窑洞几何特征10.1.4对并列建造的窑洞,窑洞与窑洞间的净距(即窑腿宽度)不宜小于窑洞洞室高度。10.1.5窑洞加固应同时处理好地面及窑顶的防水和排水和防潮问题;且加固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10.2新建窑洞抗震构造措施10.2.1窑洞洞室地面可采用砖砌反拱结构,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采用土坏或加筋土坏反拱结构。反拱矢跨比选为1/9,反拱为圆心在拱顶,半径为洞室高加矢高圆弧中的一部分,反拱结构厚为0.24m,参见图10.2.1。10.2.2对于农村中修筑的窑洞民居洞室室壁可用柳木条加固。柳木条可沿洞室周边设置,也可沿拱脚以上周边设置。洞口附近柳木条间距加密,以后部分可每0.5m设置一圈筋条。45

10.3既有窑洞抗震加固10.3.1窑洞加固前,对窑洞进行碴型时,应对窑体进行临时支护,防止施工期间洞体塌。10.3.2若窑洞内出现轻微塌,应对塌部位进行填充处理,处理完成后进行窑体加固。10.3.3窑洞主体加固主要采用型钢内支架加固、带键钢梁+钢拱架加固、窑洞内壁砖砌拱券加固、钢筋网一混凝土内衬法加固。10.3.4窑洞窑体采用砖砌衬砌加固时,砖衬砌基础宽度不应小于370mm,埋深应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洞室内地坪至起拱位置应采用不小于240mm厚砖砌体,拱形应采用不小于120mm厚砖砌体。砖砌拱形券时,砌筑前宜切割成楔形。10.3.5砖砌体应采用水*砂浆砌筑,水*砂浆强度等级宜为M5。10.3.6砖砌衬砌完成后通风期不宜少于3个月,晾干后可对洞室墙面进行抹灰施工。10.3.7窑洞边腿加固可采用新增抗推边腿的方法进行加固。因窑腿歪闪而产生的裂缝还需采用环氧树脂胶或水*砂浆进行灌封。10.3.8窑脸加固可分为局部加固和整体加固。1窑脸局部病害主要表现为轻微开裂和外倾。当窑脸局部轻微开裂时,对窑洞主体结构的整体稳定性不产生影响,可采用环氧树脂胶或水*砂浆进行灌封处理;针对窑脸外倾,可采用钢筋楔子进行加固。2窑脸长期在雨水侵蚀和风化作用下易发生局部掉块和塌病害。当窑脸破损程度较轻时,可采用重新涂抹**进行防护;若窑脸侵蚀风化严重,宜采用烧结实心砖和水*砂浆重新砌筑窑脸。参见图10.3.8。虚面(砖潮崖面)0~00洞顶砌筑过梁5~02蜜水扇3:7灰±图10.3.8窑脸加固10.3.9窑洞拱券加固有整体加固、拱券冒顶或土层剥落加固。1拱券整体加固::窑洞拱顶部位易发生局部塌或拱券失稳时采用柳木拱及木横梁进行加固。2拱券冒顶或土层剥落加固:对于窑洞拱券局部冒顶或土层剥落的区域,可采用拱券47

切削法进行加固修复。 10.3.10对于窑顶的加固,首先应去除窑顶上的杂*和树根并进行修整,若发现局部渗漏裂 缝,应挖出局部原状土并采用3:7灰土和素土分层夯实;然后从窑洞的止面向背面放坡, 铺设防水卷材或加盖水*瓦做防水面层,并在窑顶后部设置排水沟,形成有组织的排水系统; 窑洞的山墙两侧沿窑顶坡度用砖或石块砌筑,窑洞正面檐口设置挑梁,挑梁上加盖薄石板 在薄石板内嵌上部还需砌筑花篮墙进行压顶。

11.1.1承接农房施工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 11.1.2农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设计方案明确施工内 容和技术要求等。承揽农房施工项目的施工方应对加固施工质量负责。 11.1.3施工方应确保所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以及本导则的要求。施工中应采 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并有相应的质量记录。 11.1.4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以及在加固过程中发 现结构构件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数量增多等异常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及时会同加固方案 设计人员协商处理措施

10.2.1施工中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

10.2.1施工中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 10.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电线电缆无老化、破损和漏电现象,严禁 乱拉乱接。手持电动工具和插头插座应安全可靠,严禁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配电箱保 险丝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10.2.3抬吊构件、材料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要保证设备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人工 抬吊构件、材料等的绳具应采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不得用螺纹钢做吊钩和用铅丝吊具绳 10.2.4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防火等其它安全保障措施。 10.2.5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当更换、拆改结构构件时,应预先采 取临时支撑等安全措施, 10.2.6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10.3.1工程竣工后,应对设计方案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10.3.2 2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收中应重点检查涉及房屋抗震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2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资料应齐全、合格和有效。 3验收方法应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 等。 4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量事故处理并验收合格。 5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

10.3.1 工程峻工后,应对设计方案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10.3.2 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收中应重点检查涉及房屋抗震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2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资料应齐全、合格和有效。 3验收方法应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 等。 4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量事故处理并验收合格。 5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

表A.0.1水*砂浆配合比(325水*)

表A.0.2混合砂浆配合比(325水*)

表A.0.2混合砂浆配合比(325水*)

表A.0.3混合砂浆配合比(425水*)

附录 B砂浆、砖混凝土强度等级

表B.0.1砂浆强度等级与标号对应关系

表B.0.2砖强度等级与标号对应关系

表B.0.3混凝土强度等级与标号对应关

附录 C常见地基问题的处理办法

C.0.1农村住宅中湿陷性黄土常见处理办法:

附录D纵向受力普通钢筋的锚固长度

2施工过程中易受扰动的钢筋,其锚固长度应采用表中的1.1倍 3钢筋的锚固长度均不应小于200mm

表D.0.2纵向受力普通钢筋(直径d≤25)的抗震锚固长度1aE(mm)

2施工过程中易受扰动的钢筋JT/T 524-2019标准下载,其锚固长度应采用表中的1.1倍: 3钢筋的错固长度均不应小于200mm

附录E竣工验收记录表表E.0.1甘肃省农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参考)(集中建房点)房屋地址、名称市县(区、市))镇村组集中建房点口砖混口框架口砖木结构类型户数口木结构口其他总建筑面积层数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内容1、建房选址;2、建筑材料;3、地基与基础;4、砖砌体;5、圈梁、构造柱、过梁等;6、楼(屋)面板;7、木屋面;8、其他。业主委员会签字或盖章:验收意见年月日施工单位签字或盖章:验收意见月日监理单位签字或盖章:验收意见月日设计单位签字或盖章:验收意见年月日54

表E.0.2集中建房点分户验收表(参考)

表E.0.3自建房点分户验收表(参考)

表E.0.4农房抗震加固项目验收表(参考)房屋地址、名称市县 (区、市)镇村组户主施工单位建筑面积层数或建筑工匠现结构类型口砖混口框架口砖木口木结构口其他改造方式原址重建异址重建口加固改造开工时间完工时间改造后的农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同意验收。户主(签名)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签名、盖章)农户 (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意见承建工匠(签名)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同意该农户抗震加固项目验收。乡镇政府(街道办)审(盖章)核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同意受理该农户抗震加固项目验收资料备案,并拨付补助资金。(盖章)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人:年月日备案意见备注: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质量验收意见,有委托设计的项目才需填写。57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和“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和“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新津“公园城市+全域旅游”规划建设导则(2019),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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