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64-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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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64-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pdf

公安部 《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一三年六月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 山冯剑徐文海 赵亚许 舒 频

总 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选址及规划布局· .7 建筑面积及指标 .. ..9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 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 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 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DB12/ 889-2019标准下载总 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选址及规划布局.· .7 建筑面积及指标 .. ..9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 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 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 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 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 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押人合法 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 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 自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 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 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 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 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宜按如下公 式计算:

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 医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 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 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 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 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 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 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五、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变配电室 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综合修理间、职工浴室、锅炉房 及其他设备用房等。 六、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武警总部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看着守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 调、供电系统及设备、消防、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 线电视等。 第十三条看守所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 民警文体活动场地、被押人活动场地和绿地等。 第十四条看着守所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 明、大门及值班室、武警哨位、隔离防护、应急警报、周界 控制、门禁、监控和通信指挥、监管信息、违禁物品检测、 无线信号屏蔽、讯问指挥、民警巡视管理、被押人报告 会见等技术防范系统

GB/T 17889.3-2012标准下载第十五条看守所配套设施包括被押人教育系统、医疗设 施、厨房设备、床具、讯问椅、专用车辆等基本装备。

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 于警戒的位置,监区宜设置一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 守所大门。监区围墙内外应有安全隔离带,围墙内不小于7m 围墙外不小于5m。监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住宅建筑日 照的规定,且不少于10m。 二、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三、接待会见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满足看守所安全 管理的需要和方便来所人员的进出。 四、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并综合考虑停车、道 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五、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六、武警营区应自成体系,并毗邻看守所监区。 第十九条看守所外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各功能区机动 车道应联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 4m。 第二十条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 0.5。特殊情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的,其容积率根据总体 布局要求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 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计押量乘以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及 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被羁押人)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房的内装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 【1999]】2250)中档建筑装修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看守 所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看守所建筑应按国家现 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看守所监区围墙、 岗楼、大门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 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 第三十七条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监室外墙不应采用内保温做法。 第三十八条看守所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 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 第三十九条看守所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列入城乡规划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监室内应设置冷、热水管道 并宜设置饮水管道。 第四十条看守所房屋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 空调系统及通风设施

第六章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设置外围墙、监区围墙和岗楼,并符 合以下要求: 一、看守所外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5m,可采用实心墙体 或通透栅栏。 二、监区围墙高出地面7.2m,其中顶部的1.2m为巡逻 道,宽度为1.2m;外墙应达到370mm厚实心砖墙的安全防

护要求。监区围墙基础采用桩基础或独立基础时,基础梁以 下应设置挡板,深入到地面以下不低于2m。 三、监区围墙应设置岗楼,岗楼间距不宜大于150m; 岗楼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JTG B02-2013标准下载,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 重叠;岗楼应为封团建筑,使用面积为6~8m,并应安装 铁门和通讯、报警、避雷等设施;岗楼室内地面宜高出巡逻 道地面 1 ~ 1. 5m。 四、监区围墙顶端内外均应安装照明灯具,灯具应配有 防护罩,间距宜为10~15m,照度应满足监控需求。监区围 墙直线长度超过50米时,应在岗楼安装探照灯。 五、监区围墙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周界高压电网、报警装 置等安全警戒设施。 第四十二条监区出入口应设置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人行 通道和车行通道均应设两道门,且电动AB开闭,两道门之 间应为封闭通道。其中人行通道应设门禁、安检系统;车行 通道两端应设防冲撞装置,通道顶部和地面应设置监控、探 测等安检装置。 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安全技术设施建设应符合《看守所技术 建设规范》、《着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并 按照智能化的要求,实行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 第四十四条看守所安全技术建设,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规划 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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