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020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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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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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020年版).pdf

第一百○三条水源地确定时,应同时明确卫生防护要求 和安全保障措施。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国家饮 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进行,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管理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百○四条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 规模确定,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内沿边界应当设置宽度不 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 泵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3/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3/d的指标可按 5万m3/d指标适当上调。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广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 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注: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3/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3/d的指标可按 5万m/d指标适当上调。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广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 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注:1.规模大于50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0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5万m3/d的用地 面积可按5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3.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第一百○五条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当采用明渠 输送原水时SYT 6103-2019 岩石孔隙结构特征的测定图像分析法.pdf,必须有可靠的水质保护和减少水量流失的措施。 输水管(渠)道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多水源供水或有调 节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管(渠) 道的连通管断面和根数,应按管(渠)道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 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用水量不应低于设

计水量的70%。 城市规划道路上的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京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北侧。 第一百○六条城市供水采用集中供给体制,城市内严格 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采用 分质供水。 城市配水管网一般应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 充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储水池。 第一自○七条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扩 建城市道路,应根据再生水利用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再生水管 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利 用等节约用水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 设建筑中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 物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 统。已建成单位、住宅小区设施,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 施。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雨水和地表水。

第一百○八条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

护措施,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带。

3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

:1.污水处理规模大的取下限,处理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

3.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 4.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第一百○九条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 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米的防护间距。采用地下 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 适当缩小。

:1.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的面积。 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王:1.有关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等设施建设用地,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控制。 2.该用地不含厂区周围防护距离或绿化带用地,不含生活区用地。

第一百一十一条新建10千伏开闭所、配电所、环网

百一十一条新建 10千伏开闭所、配电所、环网柜等

供配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千伏开闭所、公用配电所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且便于 进出线的地方,或建设在两座变电站之间以便于加强配电网的 联络和提高供电可靠性,其建设地址的选择应结合居民小区建 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进行。 2.城市建成区及高负荷密度区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 于2于米,城市建成区外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5于米。 3.一般应在地面上建设独立的升闭所、配电所、环网柜; 地面上确无位置的,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上一层。 4.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 5.供配电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设备运输和进出线方便,并 须留有消防通道,设计时应满足防火、防水、通风、防潮、防 尘、防小动物等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电力线路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东 侧、南侧。 中心城区范围现状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应结合项 自建设、旧城改造等逐步改造为电缆敷设。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排 管或隧道方式敷设。在道路红线外敷设的控制宽度不小于10米。 架空线路需符合以下要求: 1.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同塔多回架设和占地较少的窄

5.高压、特高压电力线路、场站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基站(铁塔、5G 基站等)、机房、管道(光缆)及光交接箱等,其设置应符合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一百一十四条通信管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终 期需求同期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城市通信综合管

5.高压、特高压电力线路、场站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基站(铁塔、5G 基站等)、机房、管道(光缆)及光交接箱等,其设置应符合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一百一十四条通信管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终 期需求同期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城市通信综合管

第一百一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解决居 民采暖,必须配建集中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管线入户。 第一百一十六条热力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新建热力站供热范围原则上以不超过所在地块范围为最 大规模。 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 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3.居住区热力站应在供热范围中心区域独立设置,公共建 筑热力站可与建筑结合设置。热力站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 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

注:三套及以上供热系统的热力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站房面积。

第一百一十七条热网的布置形式包括枝状和环状两种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管网应采用枝状管网布置方式。 2.供热面积大于1000万平方米的热水供热系统采用多热 源供热时,各热源热网干线应连通,在技术经济合理时,热网 干线宜连接成环状管网。 3.供热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 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 采用120 米。

1.表中用地面积为门站用地面积,不含上游分输站或末站用地面积。 2.上游分输站和末站用地面积参照门站用地面积指标。 3.设计接收能力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4.当门站设计接收能力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注: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2.当次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第一百一十九条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次高压、申压、低 压三级系统。燃气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 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新建道路、小区 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米用120米。 第六节综合管廊 第一百二十条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 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 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 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布局原则为: 1.结合用地规划、道路及道路竖向规划、在功能定位和环 境品质要求高、开发强度大、未来发展对管线有扩容需求的区 域布置综合管廊; 2.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 路布置综合管廊; 3.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 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布置综合管廊: 4.结合220KV、110KV高压走廊、给水主管及其他管线主 干管布置综合管廊; 5.片区管廊系统成环成网,保证管廊服务面积内管线的可 靠性和安全性。

6.结合道路建设(新建、扩建、大修、城市化改造)和旧城 改造科学有序的按近远期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综合管廊的建设。 第一白二十一条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 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 宜小于2.4米,断面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 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1.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 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2.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热力管 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3.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 力管道下方。 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 合建。 第一白二十二条地下综合管廊的入廊管线种类主要包 括:供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部分中压 燃气管道、热力(热水)管道,原则上高压燃气管、热力(蒸 汽介质)管道、雨水管道及污水管道不建议入廊。 给水管道和中水管道共舱敷设水舱、给水管道和热力管道 及通信管道共舱敷设水信舱、给水管道和热力管道共舱敷设水

舱、电力缆线和通信缆线共舱敷设的缆线舱。 第一白二十三条综合管廊的敷设原则如下: 1.十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 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 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2.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 载、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综合管廊穿 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要求。 3.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中心线平行。 4.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十路、铁路、轨道交通、 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又角 不宜小于60°。 第一百二十四条综合管廊应设置的设施: 1.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 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2.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及统一管理平台。 3.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系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4.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七节输油、输气工程管线

第一百二十五条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走廊等需要规划专 用管廊,沿高速公路等城市对外交通廊道结合,统一考虑规划 管线廊道,与城市布局相协调。输油、输气管线与其他管线间 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 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等规定进行控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输油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飞机场、火车站、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 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理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 筑物的最小间距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 不应小于5米。 2.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 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 围边线3米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米 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 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4.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 围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米。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 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一百二十七条燃气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工程建设目的 和气源、市场分布,结合沿线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 环境敏感区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 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经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宜避开环境敏感区,当路由受限需要通过环境敏感 区时,应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 2.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线 络总体走向。局部线路走向应根据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 气站的位置进行调整: 3.线路应避升军事禁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 (河)港码头等区域; 4.除为管道工程专门修建的隧道、桥梁外,不应在铁路或 公路的隧道内及桥梁上敷设输气管道。输气管道从铁路或公路 乔下交义通过时,不应改变桥梁下的水文条件; 5.与公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公路用地界3米以外,与铁 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铁路用地界3米以外,如地形受限或其 也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不满足要求时,应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 同意; 6.线路宜避开国土空间规划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国 土空间规划区通过时,应征得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注:1.管线距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 外墙面不应小于3.0米。 2.直理蒸汽管道与乔木量小水平间距为2.0米,

1.管线距建筑额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全外播面外,均为其全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 外墙面不应小于3.0米。 2.直理蒸汽管殖与香太最小水平间距为2.0米

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

(2)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63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公里/小时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1.50米。

给水管线机动车道下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米。

8.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1、2、6、7项的规定时, 经与相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 最小净距。 第一百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市政 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 浅理的原则配套建设。 新建的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 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外1米以上,支管井不得占用道 路用地。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 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

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 确保管线顺利通过。

空间开发。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

第一百三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 则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 并应有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室。 在城市居住区、商业街区、道路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 地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且应按《城币环 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相关标准执行。新规划建设的独立式公 共厕所每座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同时附设不小于15m的 环卫工人作息房。 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大于20米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可 设置在绿化保护带内,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理设,并应做好 绿化及景观设计。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周 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一百三土五条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

宜超过160米。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米时,应设置不小于4米×4米的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 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 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 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天于120米,并应在尽端 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 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以满足大型消防车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 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 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 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 于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大并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 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其间距不宜大于80米。

注:小型站车库的车位数不含备用车位,其他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车位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第一自三十八条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 保护平径不应超过150米,间距不应大于120米。币政消火栓 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学路口。币政道路红线宽度 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 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 消火栓。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市政消火 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 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米,并不应大于2.0米; 2.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米: 3.币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 时,应米取防撞措施。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 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

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40米。停车场的室 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 小于7米,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米。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 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 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 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 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米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办公建筑 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 7日起施行的《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驻政文(2015 91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T/CEC 160-2018标准下载,由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 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范有效期五年。

注:●为允许建设;O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X为不允许建设。

注:1,“益“为总配建的项日, 2.配建项日面积要本采用插入法测算 “么“为根据笑降情况按等配建的项目 求的项日: 3.物业管理用岛建筑建筑面积暂技本规定执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道路分级

根据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快速路红线宽度控制为 50米;主十路红线宽度控制为40米、50米和60米;次十路红 线宽度控制为30米或40米;支路红线宽度控制为15米、20米 24 米或25 米。 快速路及主干路名录如下: 快速路:重阳大道、汝河大道、北区规划快速路、爆祖大道 沿京广铁路快速路。 交通性主干路:创业大道、洪河大道、开源大道、中华大道 靖宇大道、文明大道一天中山大道、驿城大道、中原大道、兴业 大道、白云山大道、建设大道、迎宾大道、白桥路(南段)。 生活性主十路:棠溪大道、智慧路、古吕路、泰山路、淮河 大道、金雀路、雪松大道、练江大道、玉兰路、五峰山大道、乐 山大道、白桥路(北段)、富强北路一十三香路、前进大道。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3.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公路工程特殊结构桥梁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15]69号 交通运输部2015年5月), 4.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5.建筑高度 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6.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 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 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7.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 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8.配套设施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 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 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9.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 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 比值。 10.低影响开发 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 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 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 响。 11.居住街坊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 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3000人(约 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公4公),并配建有便民 服务设施。 12.大型商业建筑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或 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13.地下空间开发深度 建筑室外地坪至地下空间开发底层地面的距离。建筑室外地 坪以相邻主干道或次干道路面为基准。 14.道路红线

执行本技术规范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 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 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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