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昌市行政审批局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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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昌市行政审批局2021年3月).pdf

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别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来或者两栋以上 的房屋建筑工程,需要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 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总平面图;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 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三) 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四) 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五) 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 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来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力 发。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照

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伯但应当计 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 准配建停车位。

第十一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 和空间环境等因素DL/T 1958-2018标准下载,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 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 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 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 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 音,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 9米。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觉度小于或者等于 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 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 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应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 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 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 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 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间距最窄处按照平 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 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 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 置的间距控制。 第十四条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 者等于30来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 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 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 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 30来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 筑物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 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 米增加1米计算。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 布置的: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 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 小于13米。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 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任何居住建筑南北垂直 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 13米:东西向垂首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来。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 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 主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 来;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 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 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

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来 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 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 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 9米。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在24来以上50来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 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 的0.6倍,月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 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 50来以上100来以下部分,按照每4来增加1来计算。 (二)建筑高度在24来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 6来: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 得小于6米。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 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

0.8倍,且不得小于9来;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 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四2建筑高度在24来以上100来以下非居任建筑垂首 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 来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来,24 来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来:相 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 控制。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 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 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 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 于9米。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 托八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 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在 旧城区基间距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基间距增加

20%以上。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 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 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人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 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 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三条,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 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 一半。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 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三)建筑物相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 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

立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 超过24来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 不得小于10米。 、四)建筑物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 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 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 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来,退让主十路、 央速路辅铺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十路红线的 距离不得少于8来,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 于3米。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 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 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 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 来,「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 米。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 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 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 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又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 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 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 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理埋设要求。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 除外。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 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 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 业店面:

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 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 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 面积。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平面父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 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 式布局。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 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自,应当按照 父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人口: (四)在道路交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 主、次十路交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来且不 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

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 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 减速车道。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 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 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理设: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理设: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 管线,并理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 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 较多的一侧;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 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 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

液体理场下理设燃气管道;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 的机动车道下;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 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 围。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 其他范围。 第四十条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 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 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 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 需要拟定,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 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

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 ,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 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 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 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件: 1.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 算规则 4.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5. 建筑间距、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附图I.建筑间距图示 附图II.建筑高度计算图示 6.建筑高界距离图示 7.重点地段建筑面宽控制图示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1、位于红谷滩CBD区域内和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地块,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指标可适当提高: 2、本表适用于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地块

注:1、位于红谷滩CBD区域内和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地块,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

为止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 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现行《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南昌 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7 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 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 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如实报送审批材料。 第三条以下情形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 房,及有围护结构的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 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以 下的,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来的集中 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 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来计算(周边城市 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 米以上的除外)。 (三)设在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及底层之 外其他楼层的架空层,其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 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 亭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面积应当计入容积 率。 (六)公共建筑宜在南向设置!门厅,北向!门厅应设门门 斗或其他防寒设施,门斗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情形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 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二)任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 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 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 架空层; 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管理 部门认可,可适当提高。 (五)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 层。 (六)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七)出挑宽度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出 挑宽度大于2.1米、高度大于6米的公共建筑有柱雨篷。 (八)地下室的通风井和有顶盖的采光天井。 第五条建筑结构层高计算标准 (一)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最低不小于2.9 米,但最高不大于3.2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2米时,不 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一3(h为建筑结构层高)。 (二)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标准 云结构层高最高不大于3.6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6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 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h为建筑结构层高)。 (三)住宅充许客厅挑空,挑空高度不大于4.5米, 且挑空面积不大于其底层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20%;当 挑空高度大于4.5来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 为建筑结构层高)。 (四)与住宅户内连通且为储藏功能的地下室或半地 下室,其结构层高最高不大于3.2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2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h为建筑结构层 高)。 (五)办公、宾馆(高档酒店、宾馆除外)建筑标准 结构层高最低不小于3.2米,但最高不大于4.2米;当 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大于4.2来时,不论层内是否有 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 容积率,K=h3.2(h为建筑结构层高)。「门厅、大堂、 中厅、内廊、采光厅、会议室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六)单层单间面积小于300平方来或分隔成小间的 合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结构层高不大于4.5米;当建

筑结构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 :3.2(h为建筑结构层高)。兼作售楼使用的商业用房的 结构层高不应超过9来,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来。 (七)单层单间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 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结构层高不大于4.8米;当 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 :3.2(h为建筑结构层高)。 (八)单层单间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结构层 高不宜超过6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结构层高大于6米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6(h为建筑结构层高) 奋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部分按本条第六款标准计算建筑面 积。 (九)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综 合体等公共建筑结构层高可按功能要求适当加高。 第六条以下情形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计算建筑面积,部分计入建筑密度。

:3.2(h 为建筑结构层高)

(一)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 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住宅的有柱雨篷,按柱 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三)临城市道路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入 建筑密度。 (四)10米以下满足消防车通行的公共建筑有柱雨棚 架空走廊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五)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不论有无顶盖,均按坡道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若设置顶盖应尽可能 氏矮,为轻巧的玻璃或结合绿化设置。 (六)有顶盖的采光井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 筑密度。 (七)二层出挑建筑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 密度。 第七条,以下情形不计入建筑密度 (一)高于室外地坪10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有柱雨棚、 公共架空走廊不计入建筑密度。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阳台(不论凹凸) 平台、走廊等,不计入建筑密度。

(二)高于室外地坪十来以上的建筑出挑部位不计人 建筑密度。 (四)无柱雨篷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八条其它 (一)住宅阳台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建筑面积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即原规范)计入 容积率。 (1)南向或东西向用于休闲活动的主阳台最大进深不 得大于2.1来,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2 米,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 率。 (2)住宅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套内建 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5%(超高层住宅控制在 20%)。 (3)住宅不应设置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4)北向外廊、北向阳台及临江、临湖、临城市主要 干道的阳台应统一封闭(利用外廊和内天井通风的外廊除 外

(5)与阳台、外廊郎相接的附属构件,如有围护设施或 外挑宽大于0.6米的,均视为阳台、外廊;其面积计算方 法同阳台、外廊。 (二)坡屋顶(闷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计算建筑面积。坡屋顶(闷顶)起坡高度为零、坡度 不大于30°的坡建筑不计入容积率;起坡高度不大于0.6 米、坡度不大于45°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 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坡顶(闷顶)局部造型坡度大于45° 的部分面积不大于屋顶面积的1/6;超过此规定的坡屋顶 (闷顶)均应计入容积率。 (三)七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如因丰 富建筑立面需要,可在顶部两层退台并设置斜坡处理,坡 度不应小于20°,且不大于30°,每层斜坡的水平投影面 积不得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5%。 (四)八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在满足以下情形后可在 贞部三层设置露台。 (1)每户应在主要朝向设置功能性阳台,且露台不得设 置在北侧。 (2)同一层两户的露台不得相邻设置,且露台不得紧邻 阳台设置。

(3)上下层相应位置不得设置层层退让的露台,复式住 宅不得在首层设置露台。 (4)露台的围护设施不得少于连续两面临空,且不得设 置与之相连的附属构件(含花池、空调板等)。 (5)每户露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户套内 面积的5%,且单个露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 (6)南向露台的最大进深不得大于2米,东西向露台的 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5米。 (五)屋顶造型设计应通透并考虑结构经济合理性, 避免搭建;居住建筑女儿墙的高度应小于2.2米,因造型 需要可通过装饰构架进行局部加高;公共建筑的屋顶装饰 构架不应超过10米。女儿墙、装饰构架的高度均按其最高 点至屋面板标高计算。 (六)多、低层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 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建 筑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1.8米(含1.8米),超 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 分)建筑面积的30%;采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得大于地下 室(停车部分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

(七)凸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7米、结构净高 小于2.1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5米且宽度不大于该开间 的70%面宽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 该凸窗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 积率。 (1)凸窗结构剪力墙及结构柱不得突出外墙。 (2)凸窗下部的楼板不得凸出外墙、不得用实体墙围 合; (3)凸窗下部不宜放置空调。 (4)转角凸窗长边洞口与短边洞口之和不得大于该房 间的开间尺寸。 (八)设备平台板不得与户内及阳台连通,宜集中设 置且不得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应用格栅围合。住宅设备 平台板每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3% 且最大不超过5平方米的,按设备平台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半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九)建筑平面设计应考虑结构经济合理性,建筑凹 口处一般不应拉梁,因结构需要确需拉梁的,应经设计单 位结构专业认定,并提供图纸依据(加盖注册结构帅章)

(十)一梯三户(含三户)以上的住宅建筑需要设置 天井时,应保证至少有两户以上的功能房间朝天井开窗 并做好防火措施,且不得封板拉梁。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 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是指建 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采用不后 的结构(设备管道)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 管道)转换,称该楼层为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避难层(间)是指建筑内用于 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第十二条本规则中涉及超高层建筑的相关规定按《南 昌市超高层建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施行,原《南昌 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同的 废止。

此类储藏室层高设置较高时,易被隔层加建,故对此类功 能空间进行层高限值规定。 第八条(一)(4):南昌属于夏热冬冷地区,因冬李 寒冷,风雨较多,北向外廊作为住户日常必经的主要通道, 应做成封闭外廊。非两侧临空的外廊需按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面积。北向阳台及临江、 临湖、临城市主要干道的阳台,在建筑方案平面中需标明 “采用同一色彩、同一材质后期进行统一封闭”,其面积 计算方法同其他非封闭阳台。 现住宅高层户型中两侧临空(其中一侧为大井)的北 句外廊较为常见,但因防火要求需设为开敞式外廊,不能 完全封闭;考虑住户使用的舒适性及安全性,宜避免此类 外廊的户型设计。 第八条(一)(5):现住宅高层户型中天井的设置造 戎结构板升洞率过大,平面通过加宽外廊郎结构板以满足结 构受力要求;考虑到此类开敬式外廊为公共部分,当加觉 的结构板小于0.6来时,可不另计建筑面积。详见“附属 构件计算面积图示”

第八条(二):为丰富外立面造型,可设置坡屋顶或 以,但需按起坡高度、坡度及净高高度的不同情况进行 面积的计算,详见“坡屋面及闷顶计算面积图示”。 第八条(五):居住及公共建筑的屋顶造型设计应结 合平面功能进行合理设计,可利用通透的屋装饰构架进 订局部加高,不应利用女八墙进行加高,不应设置需设结 构梁以保证安全的超高屋顶构架。公共建筑应合理设计屋 顶构架高度与建筑主体高度的比例。 第八条(八):住宅设备平台板用于集中放置中央空 周室外机、热水机组等。如住宅设备未集中放置而利用空 周室外机搁板放置部分设备的,每增设一处空调室外机搁 波将对设备平台板面积3%及5平方来的限值进行相应核 减。外挑宽度小于0.6来的空调室外机搁板可不另计算建 筑面积。与阳台毗邻设置的设备平台板,应视为与阳台相 接的附属构件,按第八条.(一).(5)点进行面积计算。

坡屋面及闷顶计算面积图示(部面示意)图例: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不计算建筑面积情况1:起坡高度为0、坡度≤30°情况2:起坡高度≤0.6米、坡度≤45°起坡高度为0起坡高度≤0.6米星顶(网顶)皮屋顶(网顶阅顶捆板阅顶捆板情况3:起坡高度≤0.6米、坡度≤45°情况4:起坡高度≤0.6米、坡度≤45°局部造型坡度>45°、面积未超过屋面面积的1/6局部造型坡度>45°、面积超过屋面面积的1/6起坡高度≤0.6米起坡高度≤0.6米阅顶板阅顶拥板情况5:起坡高度>0.6米、坡度不限情况6:起坡高度≤0.6米、坡度>45°起坡高度>0.6米坡屋顶(阀项)起坡高度≤0.6米股屋顶商项阅顶摘板阁顶摘板33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日照分析报告包含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 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成果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其它技术机构所 编制的日照分析复核成果。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时,日照分析报告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审批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因此,申报此类规划、建筑设计 方案时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 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友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须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评估证书,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的 正版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对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 如下: (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 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独立式及连排式

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 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 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 室等。

日照标准按建筑功能确定: (一)每套住宅在日照主朝向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在 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二)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 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的日照 时数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在冬至 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四)宿舍、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 不少于2小时。 ()拟建建筑的建设造成现状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伯 乃符合上述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六拟建建筑建设前现状建筑的照时数已达不到上 述标准的,拟建建筑的建设未使其现有日照时数减少的,也

大寒日8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大寒日16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主体建筑的最大范围(150米)图2主体范围2、上述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现状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待建建筑,应确认为主体建筑。3、上述范围内为空地或近期将改造的用地,应按附则规定进行日照分析。4、拟建建筑均应作为主体建筑。(三)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按以上规定确定后,应当采用综合叠加的方式进行日照分析。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一)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二)地理位置:南昌市区,东经115°55’,北纬28°40′。(三)看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41

(四)时间间隔:不大于1.0分钟。 (五)有效日照入射角:不小于5°。 (六)有效日照时数统计方式:对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超 过5分钟的时段进行累加。 (七)日照分析采样点间距:窗户不大于0.3米;建筑 外墙线不大于0.6米。 (八)日照分析计算高度:室内地坪标高以上0.9来高 的外墙位置。

立根据所获得的主、客体建筑数据建立儿何模型来进行 日照分析。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主、客体建筑应按照建筑 外墙轮廓线建模。 主体建筑的电梯机房、楼梯间、屋顶上的构架、挑檐 阳台、檐口、女儿墙、坡屋顶、玻璃构件等对客体建筑可能 产生日照影响的构筑物,均应建模参与日照分析;镂空透光 的栏杆等可忽略不计。 (二)所有模型应采用统一的建模基准面(假设地平 面),模型底标高采用相对标高;一般以绝对标高20.00 米作为建模基准面,九龙湖新城适合以绝对标高30.00米作 为建模基准面。模型以米制为计量单位

(三)构成遮挡的地形地物如山体、挡土墙、围墙等应建模参与日照分析。(四)建模时,对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等较为复杂的形体可进行简化,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代替。(如图 3、4)图3屋顶造型简化示意图透明玻南革简化为版集白色金属格楼横化为板图4屋顶附属物简化示意图(五)现状建筑应按现状进行建模。高度可按以下进行43

取值:住宅建筑层高3米、办公建筑层高3.3米、商业建筑层高4.5米。第十一条客体建筑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的确定客体建筑窗户、阳台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平面位置的确定:1、普通窗户及两侧均为透光玻璃的凸窗以与建筑外墙平齐的窗户投影线为计算基准线。(图5)日照计算基准线日照计算基准线图5一般窗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2、直角转角窗户、弧形转角窗户、一侧实墙的凸窗等,以窗户外轮廓线为计算基准线。(如图6)日照计算基准线日照计算基准线图6异形窗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44

3、阳台均以阳台栏杆线为计算基准线。(如图7、图8、图9、图10、图11)日照计算基准线图7凸阳台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日照计算基准线图8凹阳台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日照计算基准线图9半凹半凸阳台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45

B日照计算基准线图10半凹半凸阳台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日照计算基准线日照计算基准线图11封闭式凸阳台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二)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立面位置的确定:计算基准线立面位置均以各层室内地坪标高以上0.9米高的外墙位置(含阳台门、组合门窗、封闭式阳台等形式)。(如图12)46

封闭式附图12计算起点示意图(三)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平面宽度的确定:1、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窗户(阳台),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窗户(阳台),按窗户(阳台)任意连续1.8米宽度计算。(如图13)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当窗户(阳台)按窗地面积比要求的窗宽(窗高按1.5米计算)满足日照标准,也视为符合要求。1. 8mL≤1.8米:以AB为计算宽度L>1.8米:以CD为计算宽度图13窗户(阳台)计算宽度示意图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步骤及方法(一)现场勘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二)确定日照分析的主、客体建筑和范围,并进行编47

号。若现状建筑与地形图不符或者现有资料不完整,影响日 照分析结果的,应先补测现状。 (三)日照分析方法: 1、现状建筑为客体建筑时,采用沿线(线上)分析进 行日照分析,若符合日照标准,则形成日照分析图;若不能 满足,则与现状日照进行比对,依据客体建筑户型平面图或 现场采集的窗户、阳台等信息来判断照结果是否符合日照 标准。 2、拟建建筑为客体建筑时,采用沿线(线上)分析进 行日照分析,形成日照分析图。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所需基础资料 日照分析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范围的1:500最新现状电子 地形图。必要时提供现状建筑的户型图或现场照片及窗位尺 寸。 (二)拟建用地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 1、规划总平面图:含建筑外轮廓线(须为封闭PLine)、 建筑屋造型、标注(栋号、层数及指北针),并分别存于 三个图层。 2、各拟建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须标注 室内士0.000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含楼层高度、女儿墙高

()日照分析王、客体范围内已建及城乡规划行政王 管部门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 (四)周边地块用地信息。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一)日照分析说明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所有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室内士0.000 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女儿墙高度、机房高度等); 3、所有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 室内土0.000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女儿墙高度、机房高度 等); 4、日照分析过程中所有使用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具体名称及版本: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8、建模基准面(分析选取的地平面)的绝对标高; 9、每栋客体建筑的分析高度(若底层有架空层、储藏 间等无日照要求的楼层,须注明它们的用途及楼层高度) 10、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结论中应详细描述分析方 式、条件及各客体建筑日照分析结果,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二)日照分析图纸 1、覆盖所有主、客体范围的最新现状地形图; 2、规划总平面图; 3、主、客体范围图; 4、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的日照分析图: 5、拟建建筑建设后,客体建筑的日照分析图(拟建建筑 轮廓中须放置该建筑单体平面图)。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建设单 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 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 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主体 本规则由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则如与国家 相关规范存在冲突,从规范。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规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划、建筑设计方 案已批准的,按原要求执行,重新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的,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由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则如与国家 现范存在冲突,从规范。

第十八条术语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国家相关规范中有强制性日照标准 的建筑。 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 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 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 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有效日照时间带:根据日照标准日的太阳方位角及高度 角、太阳辐射强度和室内日照状况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 用真太阳时表示。 入射角:太阳入射光线与建筑外墙面之间的夹角。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日照主朝向: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万向。 日照时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的计算 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客体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 (构)筑物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筑(场地),也成为被遮挡 建筑。客体范围以外的看日照要求的建筑可不进行日照分 析。 主体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建筑的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也称为

遮挡建筑。 建模:为计算建筑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被遮挡建 筑建立几何模型并确立空间位置关系的工作。 真太阳时: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 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 1真太阳日,1真太阳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止牛时 间。 采样点: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 基本取样单位。 采样点间距:多点分析与沿线(线上)分析结果中2 个相邻米样点之间的距离。 计算高度(受影面高度):指日照分析中计算的水平高 度。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受影面高度为距离室内地面0.9 米高的外墙位置。 计算基准线:为真实、准确地计算客体建筑获得的日照 时数,用于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的水平投影线 沿线(线上)分析: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进行的等 距离布点采样分析,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 标注在线上。 现状日照:以拟建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建筑作为主体建 筑,计算得出拟建用地范围外的现状建筑的且照时数。

规划地块:本规则中指用地性质为居住、文教卫生类的空地或近期将改造的用地。附则: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为合理、公平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拟建用地相地块为空地或近期将改造的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拟建用地北侧为规划地块(一)当规划地块性质为居住用地,则以规划地块的用地红线向北平移10米作日照控制线,该日照控制线总长的4/5长度应根据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用地性质满足日照标准,单处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长度不得超过12米。(如图14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拟建建筑退其北侧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按标准间距控制。规划地块日照控制线用地红线拟建建筑拟建用地拟建建筑图14北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示意图53

二)当规划地块性质为文教卫生类时(含老年人住宅、 残疾人任宅),则该地块必须80%的用地面积在冬至日的日 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须提供两个以上符合规划地块 相应要求的合理规划方案。 二、拟建用地东、西两侧为规划地块 (一)当规划地块性质为居住用地,则以规划地块的用 地红线向东(西)平移6.5米作日照控制线(当东(西)侧 用地红线偏东(西)大于45°时,按南北侧预留),该日 照控制线总长的4/5长度在大寒日(冬至日)从拟建用地获 得的日照时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划地块东(西)侧用地红线为正南北向时,该日 照控制线在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时数应不少于1小时 (如图15)

指北针日照控制线日照控制线拟建建筑规划地块用地红线规划地块用地红线拟建用地1拟建建筑图15东、西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示意图2、当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类时(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其东侧用地红线北偏东、西侧用地红线北偏西:该日照控制线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以1小时为基数,北偏东(西)角度每增加1度增加1分钟。(如图16)指北针指北针日照控制线日照控制线拟建建筑拟建建筑拟建用地拟建用地规划地块东侧用地红线规划地块西侧用地红线拟建建筑拟建建筑55

图16东、西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示意图3、当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类时(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其东侧用地红线北偏西、西侧用地红线北偏东:该日照控制线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以1小时为基数,用地红线北偏东(西)角度每增加1度减少1分钟。(如图17)指北针指北针日照控制线日照控制线拟建建筑拟建建筑拟建用地拟建用地规划地块西侧用地红线规划地块东侧用地红线拟建建筑拟建建筑图17东、西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示意图4、日照控制线达不到上述日照时数的单处长度不得超过20米。不规则的用地红线参照此条执行。5、东、西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方法:以日照控制线为边界做高度为10M模拟建筑,对该日照控制线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时将有效日照入射角设置为0度。(如图18)56

指北针指北针规划地块东侧用地红线规划地块西侧用地红线日照控制线报建建筑拟建建筑日照控制线拟建用地模拟建筑拟建用地模拟建筑取建建筑极建建筑图18东、西侧日照预留分析方法示意图(二)当规划地块性质为文教卫生类时(含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规划地块东(西)侧用地红线偏东(西)大于45°时,按南北侧预留),该则该地块必须80%的用地面积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须提供两个以上符合规划地块相应要求的合理规划方案。三、拟建用地南侧为规划地块,且拟建用地的性质为居住、文教卫生类时,拟建建筑应至少退拟建用地红线12米。(如图 19)57

拟建用地拟建建筑拟建建筑拟建建筑用地红线规划地块图19南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示意图58

GB/T 51409-2020 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建筑间距、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详见附图I)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相对外墙面 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 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来,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 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已 出部分。 3、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 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 的垂直距离。 4、建筑退用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 办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 下,可适当缩减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建筑高度计算规则(详见附图II)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室外出人口地坪标高算至 詹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A:有女儿墙的屋面: 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女儿墙顶(见图B)。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自 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见图C):坡度大于45° 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屋脊顶(见图D)。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 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 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但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区和有净 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 1建筑间距图示建筑关系示意图旧城区新城区第十三条(一)第十四条(二)LX >1. 0HsLX>1. 1Hs七层以下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LX>9M(包括A<30°)LX》13M(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北侧)LYB第十三条(二)LX>0. 5HsLX > 0. 6HsLX>9MLX>9M七层以下居住建筑LY>0.5HLY>0. 6H垂直布置LY>6MLY>6M(包括60° 0. 8HSLX>0.88HS七层以下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包括30°9M第十四条(一)(二)LX>0. 7Hs (0. 6Hs)LX≥0. 8Hs (0. 7Hs八层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LX>24M(包括A<60°)50米以上部分按每升高4米增加1米间距计算第十四条(三)LX>0.3Hs八层以上居住建筑与LX>13M居住建筑垂直布置LY>13M(包括60°

建筑关系示意图旧城区新城区LX>0.6HLLX>21M第十七条(一)LY>0.4HL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LY>13M南北向平行布置东西向平行布置50米以上部分按每升高4米增加1米间距计算第十七条(二)LX>0.8HL24米以下非居住建筑LX>6M南北向平行布置LY>0.6HL东西向平行布置LY>6MLY第十七条(三)LX>0.8HL24米以上非居住与24LX>9M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LY > 0. 6HL南北向平行布置LY>9M东西向平行布置第十七条(四)LYLBLX1>13MLY1>13M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LX2>9MLY2>9MLX3>6MLY3>6MB<18M七层以下居住建筑LX:南北向建筑间距LY:东西向建筑间距图八层以上居住建筑LZ:建筑端距Hs:南侧建筑高度例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HL:较低建筑高度H:较高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B:建筑山墙宽度62

附图I建筑高度计算图示挑檐屋面女儿墙屋面B平HcH屋面(图A)(图B)Hc室外地面至檐口顶B檐口挑出宽度H=Hc+B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屋面坡度小于45°(45°)屋面坡度大于45°0≤45坡HcH屋面(图C)(图D)Hc室外地面至檐口顶H=HcH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63

附件6建筑高界距离图示边界线边界线L主L主L次L主L次建筑南北向布置建筑东西向布置主要、次要朝向主要、次要朝向边界线L主次L次L主注:当居住建筑边长大于16米(非居住建筑边长大于18米)时,其离界距离均按主要朝向控制64

附件7重点地段建筑面宽控制图示BAL(一)A、B、C为连续建筑,A为建筑最高部分(二)H≤24米2007J29:楼地面.pdf,L≤80米(三)2460米,L≤60米注:H为A楼建筑高度临江、临湖、临城市注干道等重点地段建筑面宽宜按上述要求控制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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