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地类认定细则(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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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土调查工作分类 地类认定细则(***第三次全**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pdf

7.1工业用地 (0601)

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 为工业生产等服*的附属设施用地 1.火电、钢铁、煤矿、水泥、玻璃、电解铝等生产、 加工及存储用地。 2.其他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 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的附属设施用地。 3.光伏、风力等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 4.工业企业自有自用的仓库用地

7.2采矿用地(0602)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 地,排士(石)及尾矿堆放地。 (一)下列土地确认为采矿用地 1:金属金属矿地下矿开采井口及设施,露大矿 采场所的用地,及辅助生产设施、必需配套设施和尾矿库、 排士(石)场、露大煤矿的表土堆场等。 2.石油、天然气开采场所的用地。 3.用于砖、瓦等制作和存放用地,

地池个能拥外为不用地 1.永久停产的采矿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如积水 的按坑塘认定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pdf,长满荒草的认定为其他草地,种植林术达 到林地标准的认定为地,裸露基本无植被的认定为裸士 地或裸岩石砾地。 2.对于原采矿用地已采用工程措施复垦利用的,按 现状调香:对于原采矿用地实地已废弃的,按地表现状调 查,可标注“盐田及采矿用地”属性(204)。 3.已经认定为盐田的土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士地。 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2个二级类

8.1城镇住宅用地(0701)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设施等用地。 1:城镇范围内用于生活居住的普通住宅、别墅、公 寓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2.*营农、林、牧、渔场,部队、侨*、司法等所

属的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商住两用,以居住为主的用地

8.2农村宅基地(0702)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1:农村范围内用于生活居住的农民住宅用房及其 属设施用地, 2.联排、多层、高层等新型农村住宅用地。 3.“城中村”的居住用地。 4:窑洞*落按农村宅基地调查,窑洞上方按地表现 状调查,窑洞范围标注203属性,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用地

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包括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8H1)、科教文卫用 地(08H2)、公用设施用地(0809)和公园与绿地(0810 4个二级工作分类。

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8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 出版社等的用地。

9.2科教文卫用地(08H2)

包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和 体育用地。 1.用于各类教育用地,包括高等*校、中等专业学 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聋、哑、盲 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以及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 生生活用地, 2.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 术推厂、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 设施用地。 3.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 地。包括综合医*、专科医*、社区卫生服*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用地;急 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4: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包括福利*、养老*、孤儿*等用地。

5: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 览馆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 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6.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包括室内外体 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 的业余体校等用地,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为体育运动专设的 训练基地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9.3公用设施用地(0809)

9.4公园与绿地(0810)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 花园、广场和用于保、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 胜等的土地。 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2.用于外*政府及*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 的用地。 3.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的建筑用 地。 4.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道观、教堂等 宗教自用地。 5.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6.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 遗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 的管理机构,以及旅游服*设施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 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包括已列为保护的名人故居 的用地。

11交通运输用地(10)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 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 各种道路以及轨道交通用地。 包括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城镇村道路、交通服* 场站、农村道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9个二级类

11.1铁路用地(1001)

指用于铁道线路及场站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 提、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用于铁路线路(包括路基、路堑、道沟、桥梁、 必需的护路林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征地 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现状 确认。 2.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 货物仓库、铁路道班房、道岔、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 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 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3.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

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 4.铁路与其他线状的公路、管道、渡槽等重叠,以 铁路为主要用途的用地

11.2轨道交通用地(1002)

指用于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单轨等轨道交通用地, 以及场站的用地。

11.3公路用地(1003)

指用于*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 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 接为其服*的附属用地。 1.城镇外,公路部门修建并养护,通行各种车辆和 行人的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 沟、必需的护路林等。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确 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2.与公路线路相连的附属用地(如公路服*区、道 班、收费站、汽车停靠站)。 3.公路与其他线状的铁路、管道、渡槽等重叠,以 公路为主要用途的用地

11.4城镇村道路用地(1004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用地,包括快 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及其交又口等。

11.5交通服*场站用地(1005)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交通服*设施用地,包括公交枢 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长途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 公共停车场(含设有充电桩的停车场)、停车楼、教练场 等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11.6农村道路(1006)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米,北方宽 度≥2.0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 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 的道路(含机耕道)。 1.在*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南方宽度≥1.0米、 <8.0米,北方宽度≥2.0米、≤8.0米,用于村间、田 间交通运输,以服*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 (含机耕道)。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必需的防护行树。 2.村与公路、田地等连接的道路。

3.用于农地由间管理、收获的道路 4.牧民居住点到草场、草场到草场等之间的道路

11.7机场用地(1007)

指用于民用机场、车民合用机场的用地。 1:从事客运、货运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 器起降等服*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飞机跑道 搭台、导航设施、消防设施、服*设施、绿化等的用地 2.军民合用机场用地。 3.用于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士 地。

11.8港口码头用地(1008)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程、工作船 珀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 部分。 1.江、河、湖、海、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 出人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 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包括码头,仓库、堆场, 候船室、候船亭、安全设施、装卸机械等附属设施用地 2.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

3.设施较完善的避风港陆上部分的土地。

11.9管道运输用地(1009)

指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大然气等管道及其相 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 2.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 3.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 地。

1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

指陆地水域,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 区。 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 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7个二级类。

12.1河流水面(1101)

指大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 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1.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 河流参照《中*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行 业标准)确定。 《中*河流名称代码》中末列出的河流,可参照当地 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 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3.河流范围内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4.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5.河流入海口处两岸突出角连线以内的土地

12.2湖泊水面(1102)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大于1平方干米的湖泊,参照《中*湖泊名称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行业标准)确定。包括时令湖(间歇湖、 李节性湖)、淡水湖、咸水湖等。 小于1平方十来的湖泊,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临时 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3.湖泪范围内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士地 4.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 地。

12.3水库水面(1103)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方立方来的 水库止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水库参照《中*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行 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河流与水库相连时,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正 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 3.水库水面范围内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4.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 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12.4坑塘水面(1104)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来的坑 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 于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包括塘堤、人

工修建的塘坝、堤坝。 2.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 性王枯或生长农作物的土地。

12.5沟渠(1107)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 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 泵站。 1.人工修建,用于引水、排水、灌水的渠槽、渠堤 及小型泵站用地。 2.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必需的防护林的土地, 3.渡槽及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 4.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的土地

12.6水工建筑用地(1109)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 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1: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 堤、溢洪道等。 2.沿江、河、湖、海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 的土地。

3.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坝的土地 4.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 站、水泵站等。 5.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如船闸、升船机 筏道及鱼道等。 6.堤坝上修建堤路的土地。

12.7冰川及永久积雪(111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被泳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泳雪覆盖的土地,确认为泳 川及永久积雪。一般按最新地形图上标绘的冰川及永久积 雪确定其范围。

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包括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沙地、裸 土地和裸岩石砾地7个二级类。

13.1空闲地(1201)

指城镇、村庄、工矿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土地。包括尚

13.2设施农用地(1202)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 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 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 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 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 配套设施用地。 (一)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自区域内,直接用于 衣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 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 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 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

15平万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自的辅助生 产的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判 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 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 自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 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 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 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 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 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 时存储、分栋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 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 仙艳市古学房

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 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 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 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 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 超过10亩。 (二)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 所。 2.以现代农业为依托的,以提供商业服务为主要 目的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等。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的餐饮、住宿、 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4.设施农用地中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 上述相应标准的土地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

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小于等于2度的耕地视为平地,其内没有田坎。土地 整治区田坎须实测。

13.4盐碱地(1204)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3.5沙地(1205)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 的沙地。

13.6裸土地(1206)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13.7裸岩石砾地(1207)

可调整地类指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 立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

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 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 坏的土地。 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橡胶园、可调 整其他园地、可调整乔木林地、可调整竹林地、可调整其 地也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养殖坑塘。 1.可调整果园(021K):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 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2.可调整茶园(022K):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 层禾被破环的土地。 3.可调整橡胶园(023K):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 耕作层未被破环的土地。 4.可调整其他园地(024K):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 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5.可调整乔木林地(031K):指由耕地改为乔木林地 且耕作层未被破环的土地。 6.可调整竹林地(032K):指由耕地改为竹林地,但 耕作层禾被破环的士地 7.可调整其他林地(037K):指由耕地改为其他林地 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8.可调整人工牧草地(043K):指由耕地改为人工牧 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9.可调整养殖坑塘(1104K):指由耕地改为养殖坑塘: 旦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0.三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二次调查的可 调整地类,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实地现状为 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 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根据实地状况,标注“即 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 未、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 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对二调为耕地 在年度变更调查变更为可调整地类的,不再保留可调整地 类属性,根据实地状况,标注“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 属性。

14.2高教用地(08H2A)

指高等院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4.3广场用地(0810A)

镇、村庄范围内的广场用地。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水面及相 应附属设施用地。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水面及相 应附属设施用地。

14.5 王渠(1107A)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

根据耕地图斑上的种植情况标注:种植粮食作物 (LS)、种植非粮作物(FLS)、粮与非粮轮作(LYFL)、休 耕(XG)、林粮间作(LLJZ)和未耕种(WG)。 种植粮食作物(LS)指种植谷类、豆类和薯类作物的用 地; 种植非粮作物(FLS)指种植蔬菜、棉花、油料、糖 类、饲草、烟叶等作物的用地: 粮与非粮轮作(LYFL)指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 间种和套种等情况,包括临时种植牧草; 休耕(XG)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 林粮间作(LLJZ)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禾 达到成林标准的; 未耕种(WG)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 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按照耕地位置、立地条件等标注:河道耕地(HDGD)、 湖区耕地(HQGD)、林区耕地(LQGD)、牧区耕地(MQGD)、 沙荒耕地(SHGD)和石漠化耕地(SMGD)。同时根据种植 作物的类型,同步标注种植粮食作物(LS)、种植粮作物 (FLS)及粮与非粮轮作(LYFL)属性。 河道耕地(HDGD)是指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 湖区耕地(HQGD)是指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 林区耕地(LQGD)是指林区范围内,二调时是林地的 耕地; 牧区耕地(MQGD)是指牧区范围内过度开垦的耕地; 沙荒耕地(SHGD)是指受土地荒漠化、沙化影响退化 的耕地; 石漠化耕地(SMGD)是指受石漠化影响的耕地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种植园用地 调查,如果原数据库是林地JTG/T 2231-01-2020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标注为林区种植园用地(LQYD)。

对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 注为灌丛草地(GCCD)。

对于工业用地按照类型细化标注为火电工业用地 (HDGY)、钢铁工业用地(GTGY)、煤炭工业用地(MTGY)、 K泥工业用地(SNGY)、玻璃工业用地(BLGY)、电解铝工 业用地(DLGY)

对城市、建制镇和村庄范围内的图斑标注城市(201)、 建制镇(202)或村庄用地(203)属性:对城镇村庄外部 的盐田及采矿用地和特殊用地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 注“204”或“205”属性;对城市、建制镇和村庄范围外 的独立工业用地(在集中连片外部的2分别标注为“201A”、 “202A”和“203A”。 城市(201)即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

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务 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 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市居民点范围内 的其他各类用地。 建制镇(202)即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镇辖区内的 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 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建制镇居民点范 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不包括乡政府所在地。 村庄用地(203)即农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 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范围 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即可恢复”(JKHF)指清理后即可恢复耕种,“工程 恢复”(GCHF)指清理后仍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 1.对耕作层未被破环NB/T 31010-2019标准下载,临时种植园未、林木或临时养 殖的地块,细化调查为果园、茶园、其他园地、乔木林地 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坑塘水面等地类,标注“即可恢复 (TKHF) 属性。

2.对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化未、速生杨、构树、 桉树等,及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和种植不利于耕作层保 护的草皮出售的地块,按现状调查,标注“工程恢复” (GCHF)属性,对经实地判断清理后不影响耕种的,也可 标注“即可恢复”(JKHF)属性。 3.对其他二次调查时的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实地 已是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的地块,按现状 周查,标注“工程恢复”(GCHF)属性。 4.对二调时的可调整地类图斑,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 地的,继续保留可调整地类属性,并根据实地状况,标注 “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 5.对二调为耕地,在年度变更调查变更为可调整地类 的,不再保留可调整地类属性,根据实地状况,标注“即 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

对于发弃的公路、铁路和尾矿,分别按公路用地、铁路 用地和采矿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增加标注“废弃”(FQ)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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