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53-2020 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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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304/T 05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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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2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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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4/T 053-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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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中心系统应具备系统维护、数据处理、设备监控、票务管理、安全管理、清分对账、统计报表 等功能。

20.3.1票务终端设备宜具备以下功能:

20.3.1票务终端设备宜具备以下功能: a)接收票务中心系统运营参数和控制指令,按规定的业务设置功能及信息提示; 生成并向票务中心系统上传设备状态、车票交易、故障报警数据等功能。 20.3.2检票设备应能处理有轨电车单程车票,嘉兴市公交卡、市民卡等储值类车票,并可支持移动支 付功能。 V 20.3.3检票设备布置应满足车辆车门双侧开启的要求。

20.4培训及维修系统

.1.1有轨电车网络应设统一的调度中心2010浙J7:铝合金门窗.pdf,对区域所有有轨电车运营线路进行全过程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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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调度大厅总体布置应以行车调度为核心,宜设置行车调度、电力调度、信息调度与总调度 2.2调度大厅宜设置综合显示屏, .2.3调度大厅按多线路设计时,可按调度岗位划分功能区

21.3.1调度中心应有序敷设管线,宜采用综合布线和综合管线敷设方式。 21.3.2综合布线和综合管线应为检修、更新改造预留空间;综合布线和综合管线应具有防火、防水和 防鼠等安全功能。 21.3.3竖向布线宜采用电缆并敷线方式,并应满足强电、弱电和消防等专业的要求。 21.3.4水平布线宜采用电缆夹层敷线方式,并应根据夹层的具体情况,分层分区设置电缆桥架或汇线 槽。动力电缆和弱电电缆应分开敷设

21.4供电、防雷与接地

21.4.1调度中心宜单独设置降压变电所,采用两回线路供电。 21.4.2调度中心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057和GB50343的相关规定,其建筑物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三 类防雷建筑物,其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不应低于C级。 21.4.3调度中心应设统一的强、弱电系统综合接地极,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并应满足各系统总 的散流要求。

21.5通风、空调与供暖

21.5.1调度大厅内环境温度宜控制为16℃~27℃,调度大厅和各系统设备房每小时内的温度变化不宜 超过3℃,各系统设备房应按GB50174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宜按不低于C级要求设计。 21.5.2显示屏前后的温差不宜超过3℃。 21.5.3调度大厅及设备房应维持正压, 21.5.4调度大厅、运营管理区、设备区的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21. 6 照明与应急照明

.6.1调度中心应设置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择节能、寿命长及维修方便的灯具; 布置应与建筑装修和设备布置相协调, .6.2调度大厅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21.6.2调度大厅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c)照明柔和、均匀、无眩光; d) 操作台面照度为200~2501x,无明显阴影; e) 室内照明均匀度不低于0.7; f)采用分区控制或调光:

c)照明柔和、均匀、无眩光; 操作台面照度为200~2501x,无明显阴影; 室内照明均匀度不低于0.7; f)采用分区控制或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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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投影式显示屏前区照度不大于1501x。 21.6.3设备房、维修用房、办公管理用房及其他各区域的照明应满足有关专业的要求。 21.6.4调度中心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调度大厅的应急工作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 明的30%,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低于1h。

22.1.1有轨电车车辆基地分为检修基地、保养场与停车场,包括综合维修中心、材料库及必要的生产、 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 22.1.2车辆基地设计应以有轨电车车辆的技术条件和参数为依据。 22.1.3车辆基地的功能定位、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线路的运营需要、线网 现划及车辆基地规划布置和既有车辆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检修基地(含一、二级保养) 宜集中设置,实现线网车辆基地的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22.1.4车辆基地设计应近、远期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站场线路股道、房屋建筑和机电设备 等应按近期规模设计;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规模确定。远期扩建对运营有较大干扰时,可一次建成。 22.1.5车辆基地的选址应有良好的接轨条件,便于城市电力、给排水及各种管线的引入和城市道路的 连接,宜规避城市高压线设施、大型河道和既有道路的改移、大量拆迁工程和工程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 22.1.6上盖开发的建筑消防疏散及车辆基地消防设计应按GB50016、GB50974和GB51080的相关规 定执行。 22.1.7车辆基地设计应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等进行综合治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的规定。 22.1.8车辆基地应设环形运输、消防道路和必要的回车设施,同时具新车进场的条件,并应有不少于 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运输道路、消防道路与线路设有平交道时,应在道口前安装安全警示 标识及限高、限载标识牌。 22.1.9车辆基地进行上盖综合开发时,宜明确开发内容、性质和规模,总平面布置应在保证车辆基地 功能和规模的基础上,对车辆基地的各项设备、设施与物业开发的内容进行统一规划,并应结合车辆基 地内外道路的合理衔接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 22.1.10上盖综合开发的车辆基地建筑、结构的设计应满足车辆检修、运用的作业要求,并应满足作 业场所的照明、通风、给排水、消防和环境保护要求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22.2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22.2.1车辆基地按功能分为检修基地、保养场与停车场,功能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检修基地、保养场应承担有轨电车车辆的检修作业及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b 停车场应主要承担有轨电车车辆的停放作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必要时可承担一级、二级 保养及临修作业; c)检修基地的设置应综合考虑线网资源共享。

22. 2.2车辆基地

a)车辆管理和编组工作: b)车辆停放、保养及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c)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

DB3304/T053—2020d)车辆的大修、中修、各级保养及检修保养后的车辆试验;e)车辆的临修;f)基地内设备、机具的维修和公铁两用车、工程车等的整备及维修;g) 承担管辖范围内线路、设备、设施的综合维修和材料供应以及车辆救援工作。22.2.2.2保养场应按以下作业范围进行设计:车辆管理和编组工作;b)车辆停放、保养及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c)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d)车辆的各级保养及检修保养后的车辆试验:e)车辆的临修:基地内设备、机具的维修和公铁两用车、工程车等的整备及维修;承担管辖范围内线路、设备、设施的综合维修和材料供应以及车辆救援工作。22.2.2.3停车场应按以下作业范围进行设计:a)车辆管理工作;b)3车辆停放、日检及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可包括一级、二级保养;c)协助检修基地、保养场承担本线管辖线路和设备、设施的综合维修和材料供应,以及车辆救援工作;d)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22.2.3车辆基地的设计规模应根据配属车辆数量、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满足功能和能力的要求。22.2.4车辆基地出入线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a)出入线应在车站接轨,并宜选在线路的终点站或折返站;必要时也可根据车辆基地的位置和接轨条件,按八字形两站接轨;b)出入线应按双线、双向运行设计,困难条件下,规模较小的停车场出入线在不影响功能的前提下,可按单线、双向设计;c)出入线与正线接轨应采用平交,并应满足正线设计运能要求。22.2.5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车辆运用检修的作业要求、场址地形条件及维修中心、材料库、培训中心和其他生产、生活、办公设施的布局以及道路、管线、消防、环保、绿化等要求,结合气象条件,按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和生活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置。22.2.6车辆基地生产房屋布置应以运用库及检修库为核心,各辅助生产房屋应根据生产性质按系统布置;与运用和检修作业关系密切的辅助生产房屋宜分别布置在相关车库的侧跨内或邻近地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房屋宜合并设置。22.2.7保养库宜与停车库合建组成运用库,也可单独设置或与检修库合建组成联合检修库。22.2.8车辆基地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动力、照明、给排水及消防等设施。变配电所、给水所和锅炉房等动力房屋,宜靠近相关的负荷中心布置。22.2.9车辆基地的生产机构应根据运营管理模式确定,必要时可设运用车间、检修车间和设备车间。22.2.10车辆基地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辅助生产房屋和司乘人员公寓、办公楼、食堂、浴室、职工更衣休息室及卫生设施,以及汽车停车场和自行车棚等配套设施。人22.2.11车辆基地宜设围蔽设施,其设计宜结合当地的环境要求,选用安全、实用、美观的材料和结构型式。车辆基地内出入线、试车线、洗车线和轮线及车场线群外侧,宜设通透的隔离栅栏。22.3工艺设计22.3.1车辆检修宜采用预防性计划检修制度,日常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相结合。39

22.3.2车辆检修修程和检修周期应符合表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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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车辆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表

注1:表中检修时间按部件互换修确定

注2:设计中检修周期,应采用年走行里程指标: 注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采用时间间隔指标

注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采用时间间隔指标。 22.3.3车辆基地运用整备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停车库、保养库、车辆清洗洗刷设备、加砂日检设 备及相应线路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和设施。 22.3.4停车库工艺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停车库应根据气象条件和运营要求设计; b 停车库的总台位数应按配属车辆数扣除在修车数和一级、二级保养台位数计算确定; C) 停车库宜采用贯通式布置。停车线每股道停车数量大于4辆时,不宜采用尽端式布置: d 停车库的长度应根据车辆长度、停车台位数及通道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结合厂房组合情况和建 筑、结构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 e 停车库内应设架空接触网/轨,库前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 音响设施; 停车库内应根据作业需要设置AC380V/220V检修插座 22.3.5 保养库工艺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每股道停车数量大于2辆时,宜按贯通式设计; b 保养库的长度应根据车辆长度、保养台位数、通道宽度及设计附加长度计算确定,并应结合厂 房组合情况和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 ) 一级、二级保养线应设架空接触网/轨,每线台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 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设施。三级保养线宜采用移动接触网/轨; d) 保养库内线路应设柱式检查坑,并应根据作业要求,设置车顶作业平台。 保养库股道内外作业面高度和车顶作业平台的结构尺寸应根据车辆几何尺寸、结构和作业要求 确定。车顶作业平台中间应设防护栅栏和门禁系统: f 保养库股道两侧应设置固定或移动式司机上下车平台; 保养库检查坑及车顶平台应根据作业需要设置AC380V/220V检修插座。 22.3.6车辆检修设施应根据其功能和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大中修库、临修库、不落轮轮库及相应线路 和转向架、电机、电子电器、受电弓、空调、制动、蓄电池等部件检修分间等生产、生活房屋及配套设 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油漆库线, 22.3.7车辆基地的大中修库和临修库均不应设置接触网/轨,进行升弓调试作业时,应在库端设移动 接触网轨。 22.3.8大中修库的规模应根据各修程的检修工作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厂房的布置和尺寸应根据 房组合型式确定,并应满足工艺流程和检修作业的要求。 22.3.9车辆大中修宜采用定位作业,台位的长度宜按车辆模块解编的作业要求确定。

22.3.10临修库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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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临修库线宜按一台位设计,并应设壁式检查坑,检查坑内应有安全照明和排水设施; b)库内应根据作业需要配置适当数量的移动式上下车平台。 22.3.11大中修库、临修库均应设电动桥式或梁式起重机和必要的搬运设备。起重机的起重量应满足 工艺和检修作业的要求:起重机走行轨的高度应根据车辆高度、架车方式、架车高度、车顶吊运作业要 求和起重机的结构尺寸计算确定。 22.3.12大中修库、临修库均应根据作业要求设架车设备。临修库宜选用移动式架车机。大中修库可 根据作业需要选用地下式固定架车机组或其他型式的架车设备。 22.3.13各检修库的库前股道宜设一段不小于一辆车长度的平直线路,并应满足车辆进出库时车辆外 侧各部距库门安全净距的要求。

22.3.14试车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试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车辆性能和技术参数及试车综合作业要求计算确定,困难条件下,车 辆高速试车可在正线进行; 试车线宜为平直线路,困难时线路端部可根据试车速度设置适当的曲线; C 试车线两端应设缓冲滑动式车挡; d 试车线应设架空接触网/轨,并应单独设隔离开关: e 试车线宜在适当位置设置试车设备房屋。 试车线应设置封闭围栏。 22.3.15 洗车库工艺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检修基地、保养场和配属车辆超过20辆的停车场应设置机械洗车设备; b) 洗车机应满足车辆两侧和端部(驾驶室)的洗刷要求,并应具有清水清洗及化学洗涤剂功能。 洗车线宜布置在入场线端运用库前或运用库侧,按通过式设计。当地形受限制时,可结合场内 布置情况按尽端式或八字形往复式布置; d 洗车作业时的速度宜为3km/h~5km/h; 洗车库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根据洗车机的作业要求确定:并应根据洗车设备的要求配备辅助 生产房屋; f 洗车线在洗车库前后一辆车长度范围应为直线。 22.3.16车辆基地应根据日常作业需要设置加砂及日检库线,并配备加砂、日检设备和生产房屋。加 砂及日检库线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加砂及日检库线应各按一台位设计。加砂台位进行车辆砂筒加砂作业;日检台位对车辆空调、 走行部等部件进行快速检查、临时检修; 加砂及日检库宜按贯通式设计; 加砂及日检库线应设架空接触网/轨; 加砂作业应配置移动式或固定式加砂设备。 22.3.17 轮库工艺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置不落轮轮设备; b 轮库及其线路应结合总工艺流程和厂房组合情况合理布置,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检修厂房合 并设置;当轮库与其他检修厂房合并设置时,宜以实体隔墙隔开; C 轮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所有车辆的轮对璇修工作的要求。固定式不落轮镀设备前后应有一辆 车长度的直线段;应根据作业的需要配置车辆牵引小车或其他牵引设备,不宜采用架空接触网 /轨作为轮作业的车辆牵引动力; 轮库应根据设备检修及安装要求设置行车起重设备; e)轮库应配置机床。 22.3.18车辆基地应根据车场线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设置牵出线,其数量应根据作业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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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9车辆基地应根据车辆日常维修作业的需要,配备车载通信信号设备的维修、车辆内部清扫、 工具存放、备品存放和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生产、办公、生活房屋。 22.3.20工艺设备配置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维护保养手册和车辆基地、综合维修中心规模及承担工 作范围综合确定。

22.4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或修理厂承担。 22.4.2车辆基地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应包括设备维修车间和相应管理部门,其工作范围应包括车辆基 地机电设备的管理和各修程的检修工作;各种生产工具的维修和管理工作;技术更新改造和小型非标准 设备的任务。 22.4.3车辆基地设备维修应根据机电设备和动力设施维护、检修的需要配备必要的金属切削与加工设 备、电焊与气焊设备、电器检测设备、管道维修设备和起重运输设备等。车辆基地内的通用设备宜合并 设置。 22.4.4车辆基地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本地具体情况设置供暖、通风和空调设施

22.5.1车辆基地内线路的配备和布置应满足功能需要、工艺要求,并应做到安全、方便、经济合理。 22.5.2车场线包括出入线、试车线、运用和检修库线、洗车线、轮线、走行线、牵出线等,应根据 作业需要设置

个合理 22.5.2车场线包括出入线、试车线、运用和检修库线、洗车线、轮线、走行线、牵出线等,应根据 作业需要设置。 22.5.3出入线和试车线的技术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相关规定。 22.5.4 其他车场线平面及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最小曲线半径不宜小于25m; b 反向曲线间夹直线最小长度不应小于4.5m; C) 车场线道岔基本轨端部至曲线端部的距离不宜小于4.5m; d 场内线路宜平坡设计,困难条件下库外线可设在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 22.5.5 站场轨道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出入线钢轨及道岔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相关规定;车场线宜采用50kg/m钢轨,3号或梯形 道岔; b 道岔轨型宜与连接线路轨型一致; C 出入线位于道路段应采用无确道床,位于车场内宜采用有诈道床;车场库内线应采用无确道床, 车场库外线宜采用混凝土枕有碓道床;无道床与有礁道床衔接处应设道床过渡段; 混凝土枕轨道宜采用弹性扣件。 22.5.6车辆基地场地标高应结合基地附近最高地面积水水位、内涝水位和周边道路高程确定,并加安 全高,同时应保证排水防涝措施。沿海或江、河、湖、渠附近地区车辆基地的车场线路路肩设计高程不 小于1/100洪水频率标准的潮(洪)水位。

C 出入线位于道路段应采用无诈道床,位于车场内宜采用有道床;车场库内线应采用无道床, 车场库外线宜采用混凝土枕有碓道床;无硫道床与有道床衔接处应设道床过渡段; 混凝土枕轨道宜采用弹性扣件。 22.5.6车辆基地场地标高应结合基地附近最高地面积水水位、内涝水位和周边道路高程确定,并加安 全高,同时应保证排水防涝措施。沿海或江、河、湖、渠附近地区车辆基地的车场线路路肩设计高程不 应小于1/100洪水频率标准的潮(洪)水位。

22.5.7路基排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站场路基面应设倾向排水系统的横向坡度,宜采用2%锯齿形横坡; b 站场路基排水系统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方式,有条件时应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站场排水设备应 采用排水沟、排水管相结合的形式。建筑密集区应采用暗管排水,股道间应采用盖板排水沟; C 检查坑和室外电缆沟的排水宜利用地形采用自然排水,困难时应自成体系,应采用集中机械提 升排水方式排入路基排水系统、城市排水管网或附近河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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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排水设备的数量应根据地区年降雨量、站场汇水面积、路基纵横断面和出水口等因素确定; f)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3%o,穿越股道时,横向排水槽的坡度不宜小于5%o; g)车辆基地内设有洗车机的洗车线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路基排水设计。

22.6综合维修中心及材料库

22.6.1综合维修中心是有轨电车系统各种设备和设施的维修管理单位,其功能应满足全线轨道、路基、 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供电、通信、运营控制、机电设备和自 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 22.6.2线路、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宜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 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22.6.3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检 修基地、保养场内,根据需要可在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 管理设计。 22.6.4综合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分设或合并设置工务与建筑、供电、通信与 运营控制、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 22.6.5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 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其生产房屋宜与联合检修库合并设置;办公房屋宜 与车辆基地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食堂、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基地同类设施合并设置。 22.6.6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和工作量配备必要的设备。机械设备宜综合考虑,统 配备,常规设备宜与车辆基地共用。 22.6.7材料库承担材料、设备、机具、配件和备品备件及劳保用品等的采购、存储、发放任务和管理 工作。 22.6.8 材料库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线网中材料库宜统一设置,应设有各种仓库、材料棚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并应设有材料 堆放场地,向各基地按需配送: 各种仓库的规模应根据所需存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材料堆放场地应采用硬 化地面; C 不同性质的材料和设备宜按分库存放设计,应满足精密电子、电器和橡胶类等物资存放的特殊 要求;易燃品库应单独设置,根据车辆基地的规模及社会资源调动的方便性确定其防火等级, 并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d 材料库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起重、装卸设备和汽车、蓄电池车、叉车等运输车辆 材料库宜单独设围墙或围蔽结构

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22.6.8材料库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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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有轨电车工程应进行交通安全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交通组织设计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交通 组织设计包括交叉口交通组织设计和路段交通组织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 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 3.1.2交通安全设计应保证有轨电车与道路交通相互匹配、相互协调。 3.1.3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主体工程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及项目交通特性,协调好与交通组织 设计的关系,应符合安全、畅通、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 3.1.4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协调主体工程设计,宜在主体工程标识预留交通安全设施的管道、人并、 管箱的位置及尺寸等。

23.2.1有轨电车交通组织设计,应通过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明确有轨电车、机动车、非 机动车、行人等参与者的通行空间和时间。 23.2.2有轨电车应采用专用路权,在交叉口宜采用平面交叉,在部分交通流量大的交叉口可采用局部 立交方式。 23.2.3有轨电车通过平面交叉口时,应采用信号控制实现有轨电车优先通行。 23.2.4有轨电车沿线人行横道应协调交叉口交通组织统一设置;沿线人行横道宜在有轨电车限界外侧 设置行人驻足区。 23.2.5社会机动车的交通组织宜符合以下规定: a)有轨电车线路设置在路中时,沿线出入口的机动车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设置,并设置警 告标志; b) 交叉口的机动车通行相位与有轨电车通行相位冲突时,宜禁止该相位通行; 交叉口的机动车左转车道与有轨电车冲突点较近时,左转车道可设置在直行进口车道的右侧, 并应设左转专用相位, 23.2.6有轨电车轨道与非机动车穿越轨道的角度不应小于60°;条件不足时,宜采用渠化或隔离设 施组织非机动车流线以满足要求。 23.2.7有轨电车接触网净空高度不满足道路净空要求时,应设置限高设施。

23.2.1有轨电车交通组织设计,应通过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明确有轨电车、机动车、非 机动车、行人等参与者的通行空间和时间。 23.2.2有轨电车应采用专用路权,在交叉口宜采用平面交叉,在部分交通流量大的交叉口可采用局部 立交方式。

机动车、行人等参与者的通行空间和时间。 23.2.2有轨电车应采用专用路权,在交叉口宜采用平面交叉,在部分交通流量大的交叉口可采用局部 立交方式。 23.2.3有轨电车通过平面交叉口时,应采用信号控制实现有轨电车优先通行。 23.2.4有轨电车沿线人行横道应协调交叉口交通组织统一设置;沿线人行横道宜在有轨电车限界外侧 设置行人驻足区。 23.2.5社会机动车的交通组织宜符合以下规定:

告标志; b 交叉口的机动车通行相位与有轨电车通行相位冲突时,宜禁止该相位通行; 交叉口的机动车左转车道与有轨电车冲突点较近时,左转车道可设置在直行进口车道的右侧, 并应设左转专用相位。 23.2.6有轨电车轨道与非机动车穿越轨道的角度不应小于60°;条件不足时,宜采用渠化或隔离设 施组织非机动车流线以满足要求。 23.2.7有轨电车接触网净空高度不满足道路净空要求时,应设置限高设施。

23.3.1有轨电车应设置专用标志,包括禁止、警告、指示等标志,样式应与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区分。 23.3.2有轨电车交通标志与其他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管理设施传递的信息应一致,互为补充。 23.3.3有轨电车线路在进口道宜设置标识有轨电车的分道标志,在交叉口出口道宜设置有轨电车专用 路权标志,在横向道路进口道宜设有轨电车警示标志。 23.3.4有轨电车与其它道路交通存在冲突点位置时,在其它道路交通方向上宜设置有轨电车的警告标志。 23.3.5面向道路交通使用者的有轨电车交通标志宜与其它道路交通标志合板或合杆设置。 23.3.6 有轨电车线路在专用路段设置人行横道时,宜面向有轨电车设置人行横道警示标志。 23.3.7 有轨电车交通标志的位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交通标志不应侵入有轨电车限界和道路建筑限界 b)交通标志设置位置应满足使用者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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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交通标线应符合道路使用的功能要求,应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 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 23.4.2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与社会车道应采用隔离设施;条件困难时,可施划黄色虚线。 23.4.3有轨电车交叉口内宜设置机动车导流标线。 23.4.4有轨电车线路在交叉口或广场等空间上与其他交通混行的区域,应符合以下规定: a)有轨电车通行区域应明显标识; b)有轨电车通行区域边缘宜设置反光的轮廓标,轮廓标宜设置在有轨电车通行范围内

易于维修,宜简洁大方,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5.2有轨电车车站站台临近机动车道一侧应设置隔离栏,隔离栏应连续设置至人行横道安全岛位置

24.1.1全线车站、线路与轨道铺装、触网及其立柱、绿化种植、附属设施、标识系统、夜景照明以及 配套建筑与构筑物等均应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专项环境设计。 24.1.2设计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4.2.2车站区域的乘降空间应通过铺装材料或标识予以清晰明确的界定。 24.2.3车站造型、立面材质、色彩等外观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地面铺装应与站点周边人行道、 广场铺装保持连续性。 24.2.4车站设计宜呼应邻近城市肌理,保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在历史保护建筑物周边设站时,应避 免或降低对其视觉上的不良影响。, 24.2.5车站站台所有边缘侧面应进行装饰性处理。

24.3线路与轨道铺装

24.3.1线路沿途经过学校、公园、体育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时,其边界应设置颜色明显的 划线进行安全提示。 24.3.2有轨电车线路区域边界应有明显的禁止停车的标识或设置围栏或限行立柱。 24.3.3广场等地段混合路权的轨道铺装宜采用硬质材质,铺装风格宜全线统一,铺地纹理应与各路段 24.3.4专用路权的轨道铺装可选用硬质或软质材料,视觉效果上应与其他道路有所区别,位于步行街 区域的轨道铺装应采用明显的标识与步行区域相区分。 24.3.5位于地面的专用路权轨道铺设在穿越绿地或人流较少区域时,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宜采 用草皮铺装。 24.3.6采用草皮铺装时,草种颜色宜统一,可根据周边环境采用草种混播模式,保证草坪四季常青。

24.4触网及触网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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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线路触网及其立柱型式、色彩、材质宜与周边城市景观元素相协调,宜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优 化景观视觉效果。 24.4.2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接触网立柱设置应避免影响交通安全,位置与形态应减少对城市景观 的影响。 24.4.3在满足限界参数的条件下,触网立柱可与城市街道照明灯具共杆设置

24.5.1有轨电车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公共绿地空间有良好的视觉联系,在工程范围内的沿线线路与车站 处宜设置合理的绿化种植空间。 24.5.2站台区域在不影响车站运营的前提下,宜种植绿化,种类以低矮的灌木与地被为主。 24.5.3线路沿线的绿化种植应选用低矮的灌木与地被,植被高度不应阻碍视线,影响有轨电车的正常 运营。 24.5.4高架轨道桥梁两侧和桥墩可进行垂直绿化处理。 24.5.5绿化种植应选用乡土树种,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便于养护,在不影响运营的前提下宜保留场 地现有的标志性树种。

24.6.1附属设施包括车站及线路范围内的隔离设施与车站内的配套设施。 24.6.2隔离设施的布点应保障安全,形式宜简洁明快,与周边环境相互融合。 24.6.3设于轨道与机动车道之间、轨道之间、禁止人流通过处的隔离护栏宜进行艺术造型处理。 24.6.4在仅供行人通过的区域应设置车辆限行立柱。 24.6.5车站内的配套设施造型宜简洁、兼具功能性与观赏性,与车站总体格调相协调。

24.7.1有轨电车车站及线路范围内均应进行专项照明设计。所有照明设施均应遵循安全性、舒适性原 则,保证交通安全运营,营造舒适的乘车氛围。 24.7.2同一线路的景观照明格调宜统一,城市重要区域的站点宜体现区域标志性,灯具选型应与周边 街道灯具相协调。 24.7.3景观照明设备宜使用节能环保的产品。 24.7.4车站照明在满足照度需求的前提下,宜突出可识别性与景观观赏性。车站站台边缘可镶嵌提示 车辆停靠的地埋灯。 24.7.5高架桥梁两侧和桥墩宜进行景观照明处理。

24.8.1有轨电车工程应进行专项的标识系统设计,包括车站区域的各类线路导引、指示、警示牌、信 息发布系统。 24.8.2标识系统在功能上应强调系统性与可识别性,视觉设计上宜兼具整体性与地域特色,载体上宜 采用绿色环保耐久的材质,标识系统的文字宜采用中英文双语。 24.8.3标识系统的布置分为站外标识引导、车站内部指引以及有轨电车车辆三个层次。 24.8.4车站标识系统的布置应与车站人流流线设计相结合,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应设置线路指示导引 牌,站台等候区应设置路线图及安全警示牌 2485同一线路的车辆处观内饰及车票言佳品等宣缩一进行视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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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标识系统的载体宜以固定式灯箱或标识牌为主,重要站点区域可采用多媒体显示屏,所有标识 载体间距与高度均应满足各类使用人群的视觉需求

24.9配套建构(筑)物

24.9.1桥梁、涵洞、护坡、车辆基地、调度中心等配套建构筑物造型应满足功能,兼顾景观视觉效果。 24.9.2线路沿线涵洞出入口界面宜结合地域环境特色进行美化装饰。 24.9.3沿线护坡两侧应在不影响交通的流通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结合现状进行绿化处理

25.1.1有轨电车工程的设计应达到国家和浙江省地方节能相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能源相关规划和供应 条件,并执行节能评估报告及其评审报告和批复意见。 25.1.2工程总体布局应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减少外部能源供应的路线长度,提高人员运输、物 品周转的效率。 25.1.3有轨电车工程应采用高效节能设备,不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25.1.4工程建成运营后的能源消耗不应对当地能源平衡带来不良影响。 25.1.5有轨电车工程的设计应达到国家和浙江省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城市与区域环 竟竞保护等相关规划,并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和批复意见。 25.1.6有轨电车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沿线道路、环境敏感建筑和噪声敏感目标,合 理规划线路、车站、车辆基地,并采取经济、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25.3.1有轨电车工程的噪声应符合GB3096、GB12348和GB/T15190的相关规定 25.3.2有轨电车工程的振动应符合GB10070的相关规定;沿线建筑室内二次辐射噪声应符合JGJ/T 170的相关规定。

25.3.2有轨电车工程的振动应符合GB10070的相关规定;沿线建筑室内二次辐射噪声应符合JGJ/T 170的相关规定。 25.3.3车辆基地废水、废气排放应符合GB3095、GB8978和GB18483的相关规定。 25.3.4当线路沿线两侧敏感点环境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需综合考虑沿线道路的背景环境,采取控制 线路与敏感目标的距离、采用轨道减振、草坪铺装等环境保护措施。 25.3.5车辆基地含油废水必须经厂区内污水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排放。 25.3.6有轨电车路基至轨道面有条件宜采取种植草皮绿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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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车辆动态限界图及计算方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车辆动态限界图及计算方法

图A.1车辆轮廓线及直线段动态限界

表A.1车辆轮廊线坐标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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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动态限界坐标值(mm)

表A.3受电弓轮廊及动态限界坐标值(mm)

表A.4受电器轮廊及动态限界坐标值(mm)

点0a点2a为受 为受电器自由高度动态限界控制点

A.1.2车辆的曲线段动态限界应符合以下规定

DB41/T 938-2014标准下载动态限界外部几何加宽量可按公式A.1计算确定:

T。一一外侧几何偏移量(mm); R一一线路曲线半径(m) b)动态限界内侧几何加宽量可按公式A.2计算确定。

一一内侧几何偏移量(mm): R一一线路曲线半径(m)

区间为30mm; b) 车站为10mm。 1.4曲线段动态限界加宽总和,可按公式A.3计算确定。

T = 10268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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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Ta()一一几何偏移量(mm)。 1.5曲线段动态限界宽度按公式A.4计算确定

GB/T 31079-2014标准下载A.1.5曲线段动态限界宽度按公式A.4计算

氏中 B。一一曲线外侧动态限界宽度(mm); B一一曲线内侧动态限界宽度(mm); h一一轨道超高值(mm); 一一滚动圆间距(mm),取1500mm; (Xka,Yk.), (Xk,Ya) 曲线地段动态限界控制点坐标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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