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41-2021 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规程.pdf

DB33/T 1241-2021 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规程.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DB33/T 1241-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8.8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96431
下载资源

DB33/T 1241-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T 1241-2021 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规程.pdf

1墙面轻度损坏缺损、表面风化深度小于5mm时,宜作砖 石表面增强处理: 2墙面破损深度为5mm~20mm时,应采用同色胶凝砖粉 修补; 3墙面严重缺损或风化深度大于20mm时,应采用老砖或 相同模数传统工艺制造的粘土砖或砖片,通过挖补、镶补等方法 修补; 4灰缝的修补,应剔除损坏的灰缝,并应按原材料、原色 彩和嵌缝形式修补。

2.23 清水外墙、特色涂料外墙清洗时,应注意对原墙面的保 户,不破坏特色工艺。

护,不破坏特色工艺。

6.2.24修施工前,应绘制纸样、拓样或套样,制作样品。 6.2.25应对基层进行检查,当基层损坏时,应对基层进行修 补、加固,并做好防腐防虫防潮处理。 6.2.26应优先利用原有材料JGJT471-2019标准下载,装饰的规格、式样和构造、连接 方法应与原有装饰一致。其他一般性装饰,可作适当简化,并与 原物相协调

6.2.26应优先利用原有材料,装饰的规格、式样和构造、连 方法应与原有装饰一致。其他一般性装饰,可作适当简化,并 原物相协调

1可根据门窗松动、变形、腐烂或锈蚀、开裂等损坏程度 的不同,采取整理加固、矫正、拼接、更换等修方法: 2按传统做法拼接修复,保持原有风格; 3「门窗小五金件基本完好时,应清除油垢、锈蚀:小五金 零件缺损时,应按原有样式、规格、材质进行补配定制: 4门窗玻璃损坏时,宜按原有花样、色彩补配:不能补配 时,宜用粘贴原色彩膜的普通平板玻璃或压花玻璃替换: 5门窗框(套)翘曲、变形时,应予矫正:严重损坏时, 应锯除损坏部分,并采用相同规格的材料拼接牢固。

1楼梯斜梁损坏,应拆换或加固,并按照查设计和实际 尺寸放样制作; 2结合保护要求,在具有保护价值的木质蔬散楼梯附近应 增设消防设施:未楼梯踏面、踢板轻微磨损时,可保留原状:残 损严重时,宜按原有材料、规格和式样进行更换:

3金属材质楼梯应对构件进行除锈、防锈处理;严重锈蚀、 缺损时应按原规格进行补配,保证连接牢固; 4钢筋混凝土楼梯基层完好时,应嵌补浅表裂缝;基层已 出现露筋等情况时,应对钢筋除锈后进行修补:当严重损毁时应 按原式样凿除重做; 5楼梯栏杆、栏板、扶手局部损坏或缺失时,应采用原有 材料、原样式进行原位拼接;严重损坏或整体丢失时,应进行 复原。

1雕饰基本完好或有轻微损坏、仅需原位修时应检查其 与基层结合的可靠程度;有局部脱离、空鼓等现象时,应采取有 效的加固措施; 2特定主题的雕饰修施工前,应由各方对其内容、造型 进行确认,有依据时应复原,无明确依据的宜维持原状

1抹灰修补前应先铲除破损抹灰层,清理修补板条基层后 分层补抹,抹底层灰时应将灰浆部分压入基层板条缝内; 2装饰线条视损坏程度修补,不得用市场成品替代

6.2.32油饰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饰应根据残损状况,采取局部修补或剔除重做的方式: 2出现面层开裂、起泡、起皮等损坏时,可局部修补;出 现基层起鼓、酥松、粉化、面层老化等严重损坏时,宜剔除重 做,施工时不得损伤原有结构层; 3浮雕构件的表面油饰修补应防止涂层过厚造成雕饰细节 缺失。

6.2.33保护范围内室外环境中的价值要素在修施工时应注意 历史信息的保护,不得破坏。

6.2.33保护范围内室外环境中的价值要素在修施工时

历史信息的保护,不得破坏。

历史信息的保护,不得破坏。

6.2.34在修施工中,需对室外环境的价值要素造成扰动时应 原状修复。 6.2.35贴临历史建筑的新种乔木不应选种高大落叶树种,根系 不应影响建筑基础

6.3.1木结构修施工应采取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措施,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在查勘与检测的基础上,结合施工过程进一步检查木结 构主要节点,包括屋架的端节点、桁条和橡子的搁置支点,柱梁 之间的连接点,以及附墙木柱的内侧面、柱脚等; 2应检查木构件之间、构件与围护墙之间的莲接和支撑: 3木结构的屋架、梁、柱、桁条等出现与设计不符的腐朽 虫蛀、开裂时,应报请设计单位。 6.3.2应保护木结构的原结构体系、连接构造和设计方法的多 样性,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有特色的外露结构和构件的损坏应来用同质材料,用局 部修接的方法进行加固: 2隐蔽结构根据损坏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按设计要求可 变更结构形式并采用新的材料。 6.3.3对木结构进行打举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下望板和 部分橡,并将標端的椎卯缝隙清理干净:如有加固铁件应全部取 下;对已严重残损的標、角梁、平身科斗棋等构件,应拆除 6.3.4未结构的打牵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每次调 整量不宜过大。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异常声响或出现其他未估计 到的情况时,应立即停工,待查明原因,清除敌障后,继续 施工。

6.3.5对拆除、更换、新增的构件尺寸、位置、数量做好详细 记录,对隐蔽结构的构造情况做好施工记录。 6.3.6木结构的修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 护与加固技术标准》GB50165执行。

6.3.5对拆除、更换、新增的构件尺寸、位置、数量做好详细 问录对陷燕继均的物选情湿做妊游工记录

6.3. 7石 砌体加固时应避免对原地基产生不利影响。 6.3.8当新旧墙体结合施工时,新旧砌体咬合应上下错缝,外 观保持原状。 6.3.9 修施工前应核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检查关联结构 构件,必要时进行临时支撑加固以确保安全。 6.3.10 砌体补配砖墙时应按有价值墙壁的构造、尺寸和做法进 行御箔 文

行砌筑,并应对相邻墙体进行加固与保护:必要时应增设或外

行砌筑,并应对相邻墙体进行加固与保护:必要时应增设或外加 抗震构造措施。

6.3.11砌体结构的修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

6.3.12当需加固的构件中的原钢筋材料性能不明确时,应作机 械性能试验;必要时,应作化学成分检验。 6.3.13进行剔凿、拆除等作业前应查明内埋管线、钢筋位置 宜采取人工剔凿、静力切割等措施,不得对相邻重点保护部位产 生不利影响

1原混凝土构件表面的抹灰、饰面层、油污和灰尘等,应 清除干净; 2表面酥松、起壳时,应剔凿至露出坚实新槎; 3进行凿毛处理,表面用压力水冲洗十净

6.3.15新旧钢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旧钢筋焊接前,应剔凿出原有结构构件的钢筋,应清 除旧钢筋上的污物、锈蚀及其周围的松散混凝土等; 2新旧钢筋因材料不同无法焊接时,可采取搭接或机械连 接等方式。

6.3.16混凝土结构的修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6.3.17修施工前,应先在前期查勘设计的基础上对钢结构节 点的腐蚀、变形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检查、再制定修施工方案 以确保修施工中钢结构的稳定和安全。 6.3.18加固施工前,应清除被加固构件表面的污物和锈蚀。加 固施工需要拆卸或卸荷时,应来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 6.3.19矫正钢构件,宜在常温下冷加工。矫正变形杆件,应逐 斩加力,在矫正最后阶段,达到查勘设计要求消除的变形时,应 恒压保持10min~15min。杆件矫直后,应检查有无损伤和裂纹 6.3.20加固施工时,应先点焊固定装配好全部加固零配件,再 加固结构最薄弱的部位和应力较高的构件。 6.3.21焊接加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执行,并对焊缝质量进行检查。 6.3.22修鳝施工后,应对钢结构进行防锈、防腐、防火等技术 处理。 6.3.23钢结构的修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执行,

6.4.1修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历史建筑中原有给排水管道、雨 水斗、卫生器具、灯具、壁炉等具有历史价值的设施设备。 6.4.2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减小对历史建筑的扰动,新开洞口或

在承重构件上安装设备、管线应经设计确认,严禁在有价值的构 件上穿孔打洞、敷设管线。 6.4.3各类管线和设备安装应避让有价值的构件,合理布线, 整齐美观,不得损害历史建筑风貌

在承重构件上安装设备、管线应经设计确认,严禁在有价值的构 件上穿孔打洞、敷设管线

6.4.4给排水管线的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修换的管线应选用与原管道、管件材质相匹配的耐腐蚀 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 2给水管道穿越墙壁或楼板等处应设置套管,涉水房间的 套管顶部应高出表面50mm; 3室外给水明管应有防冻保温防撞措施,并宜避免阳光 直射; ? 原有建筑无室外管道排水的,宜改设成管道排水。 6.4.5 电气设备的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过程应对临时用电线路、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强弱电弓人宜采用埋地进线,线缆宜明装: 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作 隔热保护。

6.5.1消防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在重点保护部位上采用钻孔、开槽等破坏方式安装 肖防器材; 2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埋地敷设时,不应扰动破坏历史建 筑的基础; 3涂刷的防火涂料不得破坏价值要素的样式、外观

6.5.2节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增设节能门窗时,应设置在原门窗内侧: 2屋面的保温板应密铺,边角和异型孔洞均应裁割保温板 填塞,不得采用砂浆代替; 3使用保温材料的种类、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抽样复试 报告的各类性能指标均应满足施工验收要求: 4上人屋面刚性保护层的伸缩缝应采用建筑油膏填充,并 在表面铺贴300mm宽防水卷材

6.5.3环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油池的混凝土基础应浇捣密实,随捣随压光,后续工 序施工前,养护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 2给排水管道理埋地敷设遇软土层应采用实、换土等地基 加固方式: 3平屋面和厨卫间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 不低于48小时: 4对排污管、并系统进行闭水试验,渗漏水参数应符合施 工验收要求: 5屋面实施卷材热熔作业和涂膜防水施工时,应采取相邻 重点保护部位的防护措施; 6产生污水、粉尘和振动等影响环境的施工作业和材料加 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采取场外加工现场施工的方法; 7涂料、油漆、防水卷材和油脂类等废弃下脚料,应打包 外运,不可就地填埋。 6.5.4 防腐防虫防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构件的成品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 2 经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构件应进行包裹,防止药剂挥发: 3 木构件含水率应检测后使用: 防腐防虫防潮药剂应优先采用低毒、高效的环保材料

7.1.1修施工结束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修工程进行评估,形成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

7.1.2历史建筑修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历史建筑修工程的验收应符合

1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以及修工程勘察、设计文 件的规定; 2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等 专业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7.1.3修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及时整理并归档。

7.2.1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有关标准和本规程执行,对历史建筑修工程观感 贡量、重点保护部位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检,合格后应出 具工程工报告。

工程观感质量和重点保护部位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后,出具工程 量评估报告。

7.2.3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内容的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7.2.4建设单位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后,应编制工程竣工

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修鳝工程实施总体情况; 2 工程竣工报告; 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 工程竣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资料 7 单位工程、与历史风貌直接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 验批资料; 8修前、中、后历史建筑整体风貌和重点保护部位相关 图片和影像资料。

7.2.5建设单位应完成由历史建筑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历史建

1 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保护要求的总体落实情况: 2 外立面修缮后与建筑原貌协调情况: 3 结构体系更新加固对价值要素的干预情况: 4 空间格局和使用功能的调整对历史原状保护的影响情况: 5 室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更新对特色构件的影响情况: 6 室外环境整治与建筑整体风貌的协调情况: 7 传统修工艺、技术的应用情况; 8 新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与建筑整体风貌的协调情况

7.3.1竣工验收通过后,历史建筑修工程技术档案统一进行 收集、整理、归档。

收集、整理、归档。 7.3.2归档资料应全面、准确、清晰和完整,资料宜包括下列 内容:

7.3.2归档资料应全面、准确、清晰和完整,资料宜包括下列

1 修鳝工程书面申请资料; 2 修工程查勘与检测资料; 3 修工程设计文件;

4设计组织论证和批复文件;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3.3 归档资料应逐步电子化和数字化,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 据库。

8.1.2历史建筑宜向社会开放 8.1.3历史建筑利用可根据需求进行功能和空间的合理调整 设备设施的必要配置。

8.1.3历史建筑利用可根据需求进行功能和空间的合

8.1.4历史建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历史建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控制利用强度,附加设施宜采取可逆方式; 2 不破坏历史建筑价值,不损坏其文化形象; 3 符合防火防潮防腐等要求。

8.2.1历史建筑利用应结合自身特征、价值要素和环境影响等 因素,确定使用功能 8.2.2历史建筑使用功能的更新调整应尊重原有的结构与材料 风格与构造、功能与布局、工艺与技术等,并符合保护图则等相 关规划的要求。

8.2.4历史建筑利用宜配置下列

1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民俗文化体验等文 化类功能; 2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等产业类 功能; 3老字号经营、特色餐饮、民宿客栈、零售经营等服务类

8.3.1历史建筑室内外空间的调整应满足合理和适度的要求。 8.3.2空间调整时应保护有价值的空间格局,优先利用原有 物件。

8.3.3新增隔墙、隔断、吊顶等,应优先采用轻质材料,其色 彩、质感应与建筑相协调。

8.4.1当结构体系属于价值要素时,应以保护为主,不得破坏; 当结构体系不属于价值要素时,因利用需要,可采取相应措施提 升结构受力性能。 8.4.2在提升建筑性能时,应保留有特色的保温、隔热、隔音 等做法:不应影响建筑原有风貌,不弓起构件的受损和变形。 8.4.3当屋面、楼地面需增加荷载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8.4.4当楼地面性能需要提升时,可采用架空、隔离等措施对 有价值的原状楼地面进行保护。

8.4.1当结构体系属于价值要素时,应以保护为主,不得破坏: 当结构体系不属于价值要素时,因利用需要,可采取相应措施提 升结构受力性能

8.4.5因采光、通风、隔热保温等性能提升要求,原门窗无法 继续使用时,新门窗可采用其他材质和构造,并应与建筑风貌 协调。

8.4.5因采光、通风、隔热保温等性能提升要求,原门窗无法

.1厨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1新增明火厨房应设置于含有木结构或木质构件的建筑之 外:当建筑延续居住功能、且周边条件不充许的情况下,可将厨 房设置在建筑内部,但应采取防火措施,与木构件间设置防火阻 隔,并设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器材; 2宜保留具有展示价值的传统厨房、传统灶台,仍在使用

的应采取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隔离; 3可根据使用需求增设卫生间,在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 允许单独设置:置人建筑内部的卫生间,宜设置在一层靠外墙的 次要、隐蔽位置;置于含有木结构或木质构件建筑内的卫生间 应注意做好与木构之间的防水、防潮分隔,鼓励采用整体卫浴; 4厨卫污废水排放应系统规划,污废水不得直排:厨卫换 气、排油烟设施设置应注意隐蔽,不应影响历史建筑外观, 8.5.2空调、新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增的空调等设备,应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相对隐 蔽,宜放置在建筑背街或庭院角落等不影响建筑外观风貌的部 位、空间; 2设备安装方式应保证建筑安全,不破坏建筑整体风貌: 悬挂或搁置于建筑上的设施设备,应轻质、小体量;产生振动的 设备宜置于地面或采用独立于建筑的搁置支架等,不应与保护本 体直接连接

DB11/T 1688-2019标准下载8.5.3宜利用楼梯等原有垂直交通体系。确需增设的楼

8.5.5广告牌、招牌、雨棚等应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并

8.5.5广告牌、招牌、雨棚等应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并考 虑墙体材质、承载力等因素。

序号部位工艺 施工工艺要点 栓线、砌筑: 1)在盘角两端分层栓线,超过3m长度皮层线中间设置支 撑点; 2)砌筑采用单砖披灰方式,俗称“措刀灰”建标 195-2018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即用砌砖刀将稠 粘灰膏在砖的接触点抹上灰条,然后把抹灰条的砖按眠、斗和丁砖 的排列方式,从基底面开始砌筑,边砌筑边校正并补灰缝或刮灰缝 空 外鼓灰浆,转角连接墙体应同时砌筑,每天砌筑高度不大于1.8m; 10 斗 3)细部构造:无石库门窗框,采用上下交叉叠砌方式,门窗顶 墙 采用砖券:拔檐、盘头采用叠涩法挑出或收进;空斗内填充根据原 构造或设计要求确定: 7打点墙面、灰缝:空斗墙灰缝做平缝,宽度宜为3mm~5mm, 普通糙墙为8mm~10mm,清水空斗墙的砖面孔眼采用砖灰修补, 灰缝使用砌筑灰膏弥缝,并清洁墙面;抹灰墙面养护后实施抹灰 作业

续表B序号部位工艺施工工艺要点1工艺顺序:白胚处理一→白木上色油(打底油)→嵌批腻子、打磨一→上色油(抄油)→上色浆(施涂豆腐色)→打磨→施涂广漆(复漆)一→干燥;2白木上色油(抄底油):色油由熟桐油、松香水、200号溶剂汽油加色配成;加色用可溶性染料、各色厚漆或氧化系颜料配成,调制后用80~100铜筛过滤,用旧漆刷施涂,涂色均匀,涂层宜薄;3嵌批腻子采用有色桐油石膏腻子,搅拌成近似底色,先嵌后批,其重量配合比约为熟石膏粉:熟桐油:松香水:水:颜料=10:7:1:6:适量;打磨用一号砂纸顺木纹打磨光滑,楞角抄边线等应轻磨,不可将底色磨白;装油复4上色浆(施豆腐色):色浆材料用嫩豆腐和少量血料加色饰油深而成,加色颜料应根据色泽而定,色料用水溶解后加人嫩豆腐装饰和适量生血料一起搅拌,用铜筛过滤,使豆腐、色料、血料充修涂分分散,混合成均匀的色浆,施涂时须刷匀,不显腻子疤痕;饰5施涂广漆(复漆):施涂顺序是先边角后平面、先小面后大面;施涂时用通帚蘸广漆施涂转弯里角,用牛尾漆刷蘸漆施涂平面,再用牛尾抄漆刷抄匀;然后,弯把漆刷理匀转弯里角,小平面用牛尾漆刷斜竖推刷匀漆并理直;大面积用大号漆刷翘挑生漆纵、横涂于物面,竖、斜、横交叉反复多次匀漆,将漆液推刷均匀;当目测颜色均匀,而施涂时感到发黏费力时,可用毛头平整而细软的理漆刷顺木纹方向理顺,使整个漆面均匀、丰满、光亮:6广漆的主要成分是生漆,而生漆的干燥则由气候条件决定,其最佳干燥条件是温度25℃±5℃,相对湿度80%±5%: 44 :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 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