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2-201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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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92-201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7.4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7.4.1~7.4.5可参阅本章第7.3.1条~第7.3.7条的说明。 7.4.6本条规定的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评级原则,是以上部承 重结构的评定结果为依据制订的,因而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得到简 化。但需注意的是,围护系统承重部分本属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 组成部分,只是为了某些需要,才单列作为一个子单元进行评 定。因此,其所评等级不能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8.1.1为了便于比较安全性与使用性的检查评定结果,并便于 综合评定子单元的可靠性,本标准对建筑物第二层次的使用性鉴 定评级,采取了与安全性鉴定评级相对应的原则,同样划分为三 个子单元。

8.2.1地基基础属隐蔽工程,在建筑物已建成情况下,检查尤 为困难,因此,非不得已不进行直接检查。在工程鉴定实践中, 一般通过观测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及其所产生的 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来间接判断地基基础的使用性是否满足设 计要求。本标准考虑到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的因果关系,故据以作 出本条规定。另外,由于在个别情况下(例如:地下水成分有改 变,或周围土壤受腐蚀等),确需开挖基础进行检查,才能作出 符合实际的判断,故还作了当鉴定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时,也可 按开挖检查结果进行评级的规定。 8.2.2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取与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 相同的级别是合理的,因为地基基础使用性不良所造成的问题 主要是导致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根据 它们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损坏程度所评的等级,显然也可以用来描 述地基基础的使用功能及其存在向题的轻重程度。在这种情况 下,两者同取某个使用性等级,不仅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也便于 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但应指出的是,上述原则系以上部承重结 构和围护系统所发生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有关为前提,若鉴定结果 表明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则应另作别论。

8.2.1地基基础属隐蔽工程,在建筑物已建成情况下,检查尤 为困难,因此,非不得已不进行直接检查。在工程鉴定实践中, 一般通过观测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及其所产生的 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来间接判断地基基础的使用性是否满足设 计要求。本标准考虑到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的因果关系,故据以作 出本条规定。另外,由于在个别情况下(例如:地下水成分有改 变,或周围土壤受腐蚀等),确需开挖基础进行检查,才能作出 符合实际的判断GB50265-2022标准下载,故还作了当鉴定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时,也可 按开挖检查结果进行评级的规定。

8.2.2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取与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 相同的级别是合理的,因为地基基础使用性不良所造成的问题 主要是导致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根据 它们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损坏程度所评的等级,显然也可以用来描 述地基基础的使用功能及其存在同题的轻重程度。在这种情况 下,两者同取某个使用性等级,不仅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也便于 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但应指出的是,上述原则系以上部承重结 构和围护系统所发生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有关为前提,若鉴定结果 表明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则应另作别论

界限的取值,是以下列考虑为基本依据,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确 定的: 1)以相当于施工允许偏差或同量级的经验值,作为确定A, 级与B,级的界限。 因为从ASCE正常使用性研究特设委员会及我国有关单位 对这方面文献所作的总结中可以看出:当实测的位移不大于此限 值时,一般不会使结构或非结构构件出现可见的裂纹或其他损 伤。因此,不少国家倾向于以它来界定当既有结构的使用功能完 全正常时,其实际侧移的可接受程度。 2)以相当于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位移限值,作为确定B级 与C级的界限。 因为现场记录到的位移,通常只能在各种作用与抗力难以同 时达到设计规定的极端值的情况下测得。此时,若该位移已接近 设计限值,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该结构的侧移整体刚度略低于 设计规范的要求,但由于尚不影响使用功能或仅有轻微的影响, 因而在国外有些标准中被用来作为B.级与C.级的界限。这显然 是有一定道理的,故亦为本标准所引用

绍构的使用性金定评级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1以上部结构使用功能和结构侧向位移所评的等级作为依 据,取两者中较低一个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这 与前述的安全性鉴定评级方法是一致的。 2对大跨度或高层建筑以及其他对振动敏感的柔性低阻尼 的房屋,尚应按本标准第8.3.8条及第8.3.9条的规定,考虑振 动对上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的影响。 8.3.8、8.3.9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对人体舒适性、设备仪器正 常工作、结构正常使用等产生影响,为控制此类影响国内外已陆 续发布了不少的这类标准,只是国内的标准还不够齐全。因此, 对设备仪器的正常工作要求,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多层厂房楼 盖抗微振动设计规范》GB50190的规定进行评定;对人体舒适

性影响,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等的规定进行评 定。若鉴定人员认为上述参照标准不适用时,也可通过合同的规 定或主管部门的批准,而采用合适的国外先进标准,但若遇到第 8.3.9条所述的情况,则无需引用其他标准,而按该条规定直接 评级即可。

8.4.1围护系统的使用性鉴定,虽然应着重检查其各方面使用 功能,但也不应忽视对其承重部分工作状态的检查。因为承重部 分的刚度不足或构造不当,往往会影响以它为依托的围护构件或 附属设施的使用功能,故本条规定其鉴定应同时考虑整个系统的 使用功能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

8.4.2民用建筑围护系统的种类繁多,构造复杂。若逐个设置

检查项目,则难以概括齐全。因此,编制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 决定按使用功能的要求,将之划分为7个检查项目。鉴定时,既 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只评其中一项;也可逐项评定,经综合后 确定该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防护设施并不完全属于围护系统, 其所以归入围护系统进行鉴定,是因为它们的设置、安装、修理 和更新往往要对相关的围护构件造成损害,在围护系统使用功能 的鉴定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这类问题。因此,应作为边缘问题加 以妥善处理

仅需要鉴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则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鉴定可 归入本章第8.3节,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 评定。

8.4.4这是根据第 8. 4.1 条月

的关于确定围护系统使用性等级的规定。实践证明,采用这一原 则定级,不仅稳妥,而且合理可行。

8.4.5在民用建筑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 持殊要求的场所。其使用性鉴定,需先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合格 与否的评定,然后才能按本标准作出鉴定评级的结论。为此,设 置了本条的规定。

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计

9.1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9.1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9.1.1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应考虑其所含三个子 单元的承载状态,是不言而喻的。但它之所以还需要考虑与整幢 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是因为建筑物所遭遇的险情,不完全 都是由于自身问题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它们的安全性同样 需要进行评估,并同样需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直接受到毗邻 危房的威胁,便是这类问题的一个例子。因此,作出了相应的 规定。

9.1.2由于本标准采取了对两类极限状态问题分开评定的做法,

9.1.2由于本标准采取了对两类极限状态问题分开评定

并在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鉴定中,妥善地解决了结构体系的安 全性评估方法与标准的制定问题,因而使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 原则的制定,变得简单而顺理成章,现就第1、2款的规定说明 如下: 1由于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均为鉴定单元的主要组成 部分,任一部分发生问题,都将影响整个鉴定单元的安全性。因 此,取两者中较低一个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显然是 正确的。 2由于在某些情况下,要将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单列评级 此时,便需要考虑其安全状态对整个承重体系工作的影响,因而 设置了第2款的规定,以调整鉴定单元按第1款所评的等级。在 制定其具体评定原则时,由于考虑到鉴定单元的评定结果主要用 于管理,故规定了仅需酌情调低一级或二级,但不低于Csu级 即可。

观勘查作出判断和决策,故规定不必按常规程序鉴定,以便及时

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另外需指出的是,对危房危害的判断,除应考虑其珊塌可能 波及的范围和由之造成的次生破坏外,还应考虑拆除危房对毗邻 建筑物可能产生的损坏作用

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另外需指出的是,对危房危害的判断,除应考虑其塌可能 波及的范围和由之造成的次生破坏外,还应考虑拆除危房对毗邻 建筑物可能产生的损坏作用。 9.1.4这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帮助鉴定 人员对多层和高层建筑进行初步检查,以探测其内部是否有潜在 异常情况的可能性。但应指出的是,这一方法必须在有原始的记 录或有可靠的理论分析结果作对比的情况下,或是有类似建筑的 振动特性资料可供引用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实用价值的分析

9.1.4这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帮助

人员对多层和高层建筑进行初步检查,以探测其内部是否有潜在 异常情况的可能性。但应指出的是,这一方法必须在有原始的记 录或有可靠的理论分析结果作对比的情况下,或是有类似建筑的 振动特性资料可供引用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实用价值的分析。 因此,不要求普遍测量被鉴定建筑物的动力特性。

9.2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9.2.1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虽要求系统地考其所 含的三个子单元的使用性问题,但由于地基基础的使用性,除了 基础本身的耐久性问题外,几乎均反应在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 统的有关部位上,并取与它们相同的等级,因此,在实际工程中, 只要能确认基础的耐久性不存在问题,则鉴定工作将得到简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鉴定中之所以还需考虑与整幢建筑有 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是因为有些损害建筑物使用性的情况, 并非由于鉴定单元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后 果,例如:全面更换房屋内部的管道并重新进行布置,而给围护 系统造成的各种损伤和污染,便属于这类问题。 9.2.2、9.2.3由于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各种问题,均已在上 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检查与评定中得到了结论,因此不仅在 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鉴定单元评级所要做的工作,而且使其评级原 则的制定,变得简单而顺理成章。 这里应指出的是,第9.2.3条中的两款规定,是参照国外标 准制定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仅按结构构件功能和生理功能来 考虑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性是不够的,有必要联系其他相关问题和 使用要求来定级,才能作出恰当的鉴定结论

10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10.0.1、10.0.2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由于本标准区分了两 类不同性质的极限状态,并解决了两类问题的评定方法,从而使 每一层次的鉴定,均分别取得了关于被鉴定对象的安全性与正常 使用性的结论。它们既相辅相成,又全面确切地描述了被鉴定构 生和结构体系可靠性的实际状况。因此,当委托方不要求给出可 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各部分的可靠性,完全可以直接 用安全性和使用性的鉴定评级结果共同来表达。这在其他行业中 也有类似的做法。其优点是直观,又便于不熟悉可靠性概念的人 理解鉴定结论的含义,所以很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也为本标准所 采纳。 10.0.3当需要给出被鉴定对象的可靠性等级时,本标准从可靠 性概念和民用建筑特点出发,根据以安全为主,并注重使用功能 的原则,制定了具体评级规定,该规定共分三款。现就前两款作 如下说明: 1第1款主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应以安全性的评定结果 来描述可靠性。分析表明,当鉴定对象的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要 求时,不论其所评等级为哪个级别,均需通过采取措施才能得以 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其使用性一般是不可能满足要求的,即使 有些功能还能维持,但也是要受到加固的影响。因此,本款作出 的应以安全性等级作为可靠性等级的规定是合适的。 2第2款主要概括两层意思: 一是当鉴定对象的安全性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其可靠性应如 何刻画。分析认为,由于可靠性含义,不仅仅是安全性,而是关 于安全性与正常使用性的概括。在安全性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 对民用建筑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其使用性是否能符合本标准的要

求。因此,宜以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来刻画可靠性,亦即宜取使用 性等级作为可靠性等级。 二是当鉴定对象的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要求,但尚不至于造 成问题时,其可靠性又如何刻画。分析表明,尽管此时仍可由使 用性的评定结果来刻画,但倾向性意见认为,较为可行的做法是 取安全性和使用性等级中较低的一个等级,作为可靠性等级。 在制定条文时,考虑到以上两层意思可以采用统一的形式来 表达,所以作出了第2款的规定

11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

11.0.1民用建筑的适修性评估,属于对可靠性鉴定结果如何采 取对策所应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国内外在这个问题上所做的分 析表明,由于它是通过对评估对象的技术特性、修复难度与经济 效果等作了综合分析所得到的结论,因而大大增加了它的实用价 值。这次修订本标准,考虑到它毕竟不属于可靠性鉴定的构成部 分,故对它的应用未作强制性的规定,而只是要求鉴定人员在委 托方提出这一要求时,宜积极予以接受,并尽可能作出中肯而有 指导意义的评估结论。 11.0.2在民用建筑中,影响其适修性的因素很多,必须结合实 际情况和有关参数,进行多方案的比较,才能作出有意义的评 估。因而,在标准中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2'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本附录是在收集全国各地调查记录的基础上,参照日本《建 筑物可靠性检测鉴定手册》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目的是便于鉴 定人员和委托人掌握被鉴定建筑物的基本信息使用。例如:可据 以制定详细调查计划;也可供产权人归档备查。从本标准十多年 来执行情况所反馈的信息来看,采用表格形式记录调查概况的多 是系统性鉴定才填写的。一般鉴定多是采取概述的方式作出记 载。因此,并不硬性规定必须填写。

附录 B单个构件的划分

本附录是根据结构构件的术语定义以及构件设计所划分的计 算单元确定的。为了便于使用,在修订过程中还征求了有关专家 的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认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附录所列 的构件名称尚不完整,对新型结构而言,还有些缺项,需待下次 修订予以充实。

附录C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估

C.1.1本条给出了影响混凝土耐久性能的重要参数,并规定这 些参数应按现场调查、检测结果确定。 C.1.2..见本标准条文说明4.2.5。 C.1.3混凝土结构在环境作用下的耐久性损伤主要包括由混凝 土碳化或氯离子侵蚀引起的钢筋锈蚀、混凝土冻融损伤、化学腐 蚀等。一般情况下,在尚未影响到结构的承载力时,便应进行维 修、处理。因此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耐久年限应按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确定。当存在对锈蚀敏感的预应力筋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应将钢筋开始锈蚀的时间作为其耐久年限;对一般的民用建筑可 将钢筋锈蚀造成混凝土保护层锈胀开裂(此时裂缝宽度已肉眼可 见)的时间作为其耐久年限;混凝土冻融损伤则可将混凝土表层 出现轻微剥落的时间作为其耐久年限。 C.2一般大气环境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评估 C.2.1混凝土碳化(中性化)到一定深度后,碱度降低,保护 钢筋免于生锈的钝化膜破坏,在有氧和水的条件钢筋开始锈蚀, 直至混凝土保护层出现沿筋长方向的锈胀裂缝。近二十年来我国 就碳化引起的钢筋锈蚀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建立了相应的钢 筋锈蚀劣化模型,并经过大量工程验证。本条为依据劣化模型给 出的在均值意义上钢筋开始锈蚀时间的简化评估方法。劣化模型 中构件所处的局部环境、混凝土碳化速率与保护层厚度是决定钢 筋开始锈蚀时间的三个重要参数。

C.2一般大气环境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评估

C.2.1混凝土碳化(中性化)到一定深度后,碱度降低,保护 钢筋免于生锈的钝化膜破坏,在有氧和水的条件钢筋开始锈蚀, 直至混凝土保护层出现沿筋长方向的锈胀裂缝。近二十年来我国 就碳化引起的钢筋锈蚀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建立了相应的钢 筋锈蚀劣化模型,并经过大量工程验证。本条为依据劣化模型给 出的在均值意义上钢筋开始锈蚀时间的简化评估方法。劣化模型 中构件所处的局部环境、混凝土碳化速率与保护层厚度是决定钢 筋开始锈蚀时间的三个重要参数。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环境作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混凝 土密实性具有很大的离散性,难以准确预测结构的耐久年限,仅

能对混凝土结构耐久年限作出比较合理的估算,.即依据现有科研 成果作出均值意义上一般规律性的预测。结构在均值意义上满足 耐久性要求,可能会有近50%的构件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必须 留有一定的安全裕度。我国《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T50476在内部测算时,取1.8~2.0的裕度系数。考虑到 对既有结构耐久年限的评估系以现场实测有关参数为依据,可以 适当降低对裕度的要求,故本标准取裕度系数为1.5。 C.2.2构件所处局部环境对钢筋脱钝和锈蚀速率有极大影响。 故在制定局部环境系数时,综合考虑了环境温度、湿度变化,干 湿交替频率对钢筋脱钝与钢筋锈蚀速率的影响,并以实际工程调 查验证结果为主要依据给出本标准取值。 C.2.3碳化系数反映了碳化反应进行的速率,其与CO2浓度、 混凝土密实性、环境温湿度等因素有关。由实测碳化深度确定碳 化系数可以避开上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得到较为切合实 际的结果。试验和工程调查表明,在构件角部,由于CO双向渗 透作用,其碳化速率大致是非角部区域的1.4倍。 C.2.4、C.2.5保护层厚度及其碳化深度是评估混凝土构件耐 久性能极为重要的参数,条文对其检测方法给出了详细、严格的 规定。 C.2.6、C.2.7混凝土保护层锈胀开裂时间可按钢筋锈蚀劣化 模型进行计算。为便于应用,条文以表格形式给出,依据保护层 享度与混凝土强度推断保护层锈胀开裂的时间。评估时可按推断 的混凝土强度及实测保护层厚度近似插入取值。表中给出的锈胀 开裂时间已考虑了1.5的裕度系数。 表格中计算从开始使用到钢筋开始锈蚀这一时间段时,采用 了下列碳化系数理论模型公式:

能对混凝土结构耐久年限作出比较合理的估算,.即依据现有科研 成果作出均值意义上一般规律性的预测。结构在均值意义上满足 耐久性要求,可能会有近50%的构件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必须 留有一定的安全裕度。我国《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T50476在内部测算时,取1.8~2.0的裕度系数。考虑到 对既有结构耐久年限的评估系以现场实测有关参数为依据,可以 适当降低对裕度的要求,故本标准取裕度系数为1.5。

Kkl 位置影响系数,构件角区取1.4,非角区取1.0; Kkt 养护浇注影响系数,取1.2; Kks 工作应力影响系数,受压时取1.0,受拉时 取1.1; T一环境温度(℃); K一粉煤灰取代系数,取1.0。 由于混凝土碳化速率、钢筋锈蚀速率随环境温度升高加快 亦随干湿交替频率增加而增速。混凝土碳化、钢筋锈蚀速度与混 凝土的密实性(渗透性)也有很大关系,这一指标在构件中具有 很大的离散性。因此除本条注明南方炎热地区较表中增加保护层 享度外,评估时应结合实际环境条件、构件技术状况与工程经 验,合理确定耐久年限。

C.3近海大气环境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评估

已如前述,混凝土表面氯离子浓度、氯离子扩散系数均有很 大的离散性,氯离子临界浓度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混凝土表 面氯离子浓度越大,钢筋锈蚀越快,氯离子扩散系数除与混凝土 孔结构分布有关外,温度越高、扩散系数也越大,对锈蚀越不 利,因此应结合实际环境条件和实测参数对耐久年限进行推断。 C.3.4由于大气盐雾浓度不同、构件位置不同、风向不同、混 凝土密实性不同,混凝土表面氯离子浓度会在很大范围内变化, 如处于浪溅区构件的表面氯离子浓度可在1.7kg/m3~13kg/m 之间变化,氯离子临界浓度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变化。因此当有确 切数据时,应根据其与表C.3.1中计算所用参数的差异,结合 工程经验调整耐久年限。

已如前述,混凝土表面氯离子浓度、氯离子扩散系数均有很 大的离散性,氯离子临界浓度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混凝土表 面氯离子浓度越大,钢筋锈蚀越快,氯离子扩散系数除与混凝土 孔结构分布有关外,温度越高、扩散系数也越大,对锈蚀越不 利,因此应结合实际环境条件和实测参数对耐久年限进行推断。

C.4冻融环境下钢筋混凝士耐久性评估

C.4.1混凝土在冻融循环作用下逐层剥离、水化产物由冻融前 的堆积状密实体逐步变成疏松状态,微裂缝逐渐增多和加宽,导 致混凝土强度下降、加快钢筋锈蚀。因此应按混凝土表层轻微剥 离、尚未影响钢筋严重锈蚀评估耐久年限。各国学者就冻融损伤 机理、抗冻性评价指标、冻融破坏预防开展了大量研究,但至今 还没有可供实用、获得普遍认可的时变模型

C.4.1混凝土在冻融循环作用下逐层剥离、水化产物由冻融前 的堆积状密实体逐步变成疏松状态,微裂缝逐渐增多和加宽,导 致混凝土强度下降、加快钢筋锈蚀。因此应按混凝土表层轻微剥 离、尚未影响钢筋严重锈蚀评估耐久年限。各国学者就冻融损伤 机理、抗冻性评价指标、冻融破坏预防开展了大量研究,但至今 还没有可供实用、获得普遍认可的时变模型。 C.4.2冻融损伤耐久年限主要由工程经验给出,考虑到房屋建 筑冻融的严酷条件较路桥等结构相对较轻,其取值较我国《混凝 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取值均有降低。试验与工 程经验表明,引气混凝土由于存在大量均布微小封闭气孔,缓解 了冻胀压力,可显著提高混凝土的抗冻性,因而可降低混凝土强 度的要求,当有盐冻时尚应同时满足抗氯离子侵蚀耐久性的要 求。试验表明混凝土中粉煤灰参量过大,对冻融不利,故规定粉

C. 4. 27 冻融损伤耐久年限主要由工程经验给出,考虑到房屋建

筑冻融的严酷条件较路桥等结构相对较轻,其取值较我国《混凝 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取值均有降低。试验与工 程经验表明,引气混凝土由于存在大量均布微小封闭气孔,缓解 了冻胀压力,可显著提高混凝土的抗冻性,因而可降低混凝土强 度的要求,当有盐冻时尚应同时满足抗氯离子侵蚀耐久性的要 求。试验表明混凝土中粉煤灰参量过大,对冻融不利,故规定粉 煤灰掺量不宜超过20%,且不应超过30%。

附录 D钢结构耐久性评估

D.1.1本附录的适用范围之所以界定为一般大气条件下民用建 筑普通钢结构的耐久性评估,是因为迄今为止,只有在大气环境 中,不受化学介质侵蚀的普通钢结构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应用经 验。至于冷弯薄壁钢结构,因其工程应用时间不长,所积累的耐 久性数据不足,故未纳入本标准考虑的范畴,

依据多年来积累的调查、检测资科所做的分析表明,氏用建 筑钢结构在一般大气条件下的耐久性失效,主要是由于雨水、冷 凝水、潮湿空气以及水和空气中所含的微量酸性介质(如酸雨) 或氯化物(如盐雾)等共同导致钢材锈蚀所引起的。为了延缓锈 蚀进程,一般均要求采取防腐蚀措施;但由于经济的制约和技术 的滞后,在既有钢结构建筑中,主要是采取消极的防腐措施,即 依靠防腐涂层来抑制锈蚀的发展。然而至今所使用的各类涂层 其有效的防护年限均只有10年~20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 立严格的维护制度,及时修缮涂层,才能保证民用建筑钢结构在 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具有设计所要求的耐久性;但这对产权和使用 权经常易手的民用建筑而言,是很容易被忽略的;从而造成了影 响长期正常使用的隐患。因此,在评估民用建筑钢结构的耐久性 时,应对防护涂层质量状况和钢构件锈蚀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与 检测,以取得耐久性评估所必需的现场信息。

D.2.1民用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耐久性等级,应根据涂装防护层 质量等级和钢构件锈蚀损伤等级的评定结果,取其中较低一级作

为该构件的耐久性等级。这是根据稳健评级原则制定的,对承重 结构较为适用

境可能完全相同,但由于构件和节点范围内积灰、积水的严重程 度显著不同,就必然导致锈蚀程度不同。另外,由于几何构造复 杂程度不同,节点区域的防护涂层与构件表面相比也难以保证达 到相同的质量水平。因此,钢构件和节点的耐久性也就不同。为 了较为准确的评定钢结构构件的耐久性,应将构件本身和节点分 开评定。至于评定标准,则是在总结工程经验基础上,参照国内 外有关标准和技术指南制定的

D.2.3本评定标准系以本标准1999年版的相应内容加以修订

钢构件剩余耐久年限的评估

D.3.1在民用建筑中,具有涂装防护层且保养良好的钢构件, 其耐久性失效需经历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现有的调查资料表 明,早期建造、实物尚存的钢结构已使用了125年,其寿命尚未 终结。但这不能作为制定国家规范评估标准的依据。因为对现代 钢结构的群体而言,还需考虑众多影响因素的作用。有关专家通 过不同的测算,多认为以80年~90年作为民用建筑钢结构均值 意义上的耐久年限较为合适。本标准在这基础上还考虑了一定的 安全裕度,作为评估a级钢结构构件剩余耐久年限的依据。 D.3.3对民用建筑钢结构的下一自标使用期内尚能使用多久而 不会发生影响其安全性的耐久性变化,自前仅能对均匀锈蚀状况 根据其统计规律提出近似的计算方法。这对非均匀锈蚀尚不适 用。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钢结构的使用环境基本保持不变以 及原维护涂层没有重新修或处理过。

附录 E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估

E.1.1本条给出了影响砌体结构耐久性能的重要参数,这些参 数需要进行现场调查与检测。 E.1.2、E.1.3给出了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估的原则。这里需要 指出的是,结构、构件的耐久年限,·与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有 关,但不等同于设计使用年限。因此,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 和所采取的防护措施,按现场调查与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同时, 根据最小值原则,明确规定评估结果应取最低值。 结构、构件的耐久年限或剩余耐久年限系依据《统一标准》 关于耐久性的定义确定,即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之一为结构或结 构构件达到耐久性能的某种规定状态的原则确定

E.2.1对砖砌体结构而言,风化作用主要分为以下两类:一是 物理风化一一包括冻胀、盐化结晶膨胀;二是化学风化一氧 化、水解、碳酸化、,水化、溶解。当前国内外关于砌体结构耐久 性的研究甚少,少量文献多集中于砌体风化机理或古砌体建筑保 护的研究,砌体结构耐久性退化规律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根据 西安、长沙、重庆等地进行的近百栋砌体房屋调查资料表明,砌 体的风化、冻融损伤与环境湿度、是否频繁浸水有很大关系、无 论是物理风化或化学风化都需要水的参与,同时由于块体强度在 定程度上反映了材料的密实性(渗透性);砌体的耐久年限与 块体的强度等级之间也有较好的相关关系,对烧结黏土砖砌体, 一般室外环境砖强度等级为MU7.5时,耐久年限可在30年以 上,而MU15~MU20时,耐久年限可在60年以上,有的甚至

在百年以上。本条基于工程调查和工程经验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关于潮湿环境下块体及砂浆最低 强度要求,给出了满足50年使用年限的块体及砂浆的最低强度 要求(表E.2.1)。 工程经验表明,砌体构件经过多年使用后,在环境作用下一 般均会发生程度不同的块体风化、砂浆粉化或冻融地区的冻融损 伤,本条依据已使用年限的不同给出了相应不同剩余耐久年限评 估值。 E.2.2、E.2.3考虑到构件所处局部环境的复杂性以及块体、 砂浆高离散性,环境作用等级或材料强度等级判定均可能有一定 误差,本条依据工程经验给出了按耐久性损伤状况评定剩余耐久 年限,与第E.2.1条配套使用,可进一步提高耐久性评估的科 学性。 块体与砂浆的风化、粉化或冻融损伤,即使是在同一环境条 件下,由于块体或砂浆抗风化、粉化能力不同或块体饱水率、密 实性不同,损伤状况也有很大区别。损伤轻微时,损伤首先出现 在抗风化、抗冻融薄弱的块体上,在墙面上仅有少量分散分布的 块体表层风化或表层冻融剥落。中度损伤则在环境作用下产生较 大范围、成片的块体风化或冻融。风化深度、冻融剥落深度多数 限于块体表层,但少量块体已分别接近20mm或15mm,直至重 度损伤、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接受的限值。 E.2.4.当块体或砂浆强度等级低于表E.2.1一个强度等级时, 其耐久性能变差,相应减小了耐久年限,本条依据工程经验给出 了减小建议值。

E.3钢筋的耐久性评估

E.3.1砌体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应按混凝土结构评估,组合结 构为砂浆面层时,由于其密实性较混凝土相差很多,其保护层厚 度要求应比本标准附录C相应表中数值增加10mm,与现行砌体 结构设计规范要求一致。

E.3.2灰缝配筋砌体可由外侧灰缝向内部渗透水分和氧气或氯 离子向内部扩散,灰缝中钢筋有可能锈蚀,渗透过程与混凝土墙 板构件相似,属单向渗透,灰缝中钢筋由于上下块体的保护,处 于比较有利的环境条件,不存在锈胀开裂的问题。表E.3.2是 近似采用一般大气环境混凝土中钢筋锈蚀预测模型分析钢筋截面 损失率不超过6%得到的。鉴于目前砂浆碳化、钢筋脱钝等参数 的试验数据有限,而砂浆的抗渗性文很差,因此表E.3.2在混 凝土构件相应保护层取值基础上,适度提高了对保护层厚度的 要求。 E.3.3对ⅢD、ⅢE环境,鉴于砂浆密实性远不如混凝土,要 求增大保护层厚度已不切实际,因而不宜在灰缝中配筋,需要配 筋时,应采用不锈钢筋、有等效防护涂层的钢筋或采取防水、隔 三面三进吃控

E.3.2灰缝配筋砌体可由外侧灰缝向内部渗透水分和氧气或录

求增大保护层厚度已不切实际,因而不宜在灰缝中配筋,需 筋时,应采用不锈钢筋、有等效防护涂层的钢筋或采取防水 气面层进行防护。

附录F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F. 1 结构实体检测

F.1.1对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的结构施工质量检测应根据房 屋外观质量和损伤与变形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结构不存 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情况,可仅进行少量的 验证性抽样检验;对其他情况均应按照结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合格质量的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合理 地进行抽样检测。当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质量相对比较差或损伤 比较严重时,应按照有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加严 抽样。 本条第1款中的“少量试样”是指:实体质量检测时可将相 同材料强度等级的同类构件作为一个检测批,其抽样数量可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A类抽样 数量确定。 F.1.2对地基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结果符合地基基础 和结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设计文件的要求时,可评为验收 合格,并可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但对地基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不满足现行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规范的要求 时,应进行安全与抗震鉴定。

F.2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安全与抗震鉴定

F.2.1对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房屋需要进行结构的安全与抗震鉴 定情况为:一是没有完整施工图资料的;二是虽然具有完整的施 工图资料,但经实体检测结果不满足相应验收规范要求的。这两 种情况均需要通过结构安全与抗震验算与构造鉴定确定是否满足 相应设计规范的要求

F.2.2在对缺少施工验收资料的房屋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中, 应考虑建筑物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对结构安全性、抗震性能及耐 久性能的影响以及综合考虑结构布置、结构体系与构造对结构承 载能力等因素。对于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的αu级和 A.级,不符合的应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并应对采取措施后 部分的施工质量重新进行验收

G.1.1对房屋建筑灾后的应急评估,应均应现场勘察每个建筑 物破坏程度,而每个建筑物破坏程度的确定是汇总和划分不同破 环程度区域的基础工作。对某类灾害造成建筑破坏程度等级的划 分,有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应按规定划分建筑物破坏等级;当某 类灾害的破坏环等级划分无规定时,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建标[2008」132号) 的规定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局 部或整体倒塌五个等级。 G.1.2灾害发生后的工作一般可分为应急救援抢险阶段和恢复 重建阶段两个阶段。本条给出了恢复重建阶段的灾损建筑物抗灾 检测鉴定与处理阶段的要求,特别强调了应在判定预计灾害对结 构不会再造成破坏后进行,以及根据灾害的特点进行结构检测、 结构可靠性鉴定、灾损鉴定及灾损处理。 结构抗灾能力的鉴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如《建筑抗 震鉴定标准》GB50023、《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 (建标L2008」132号)、《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 252等。

G.2.1本条给出了灾损建筑加固处理前检测鉴定要求。通过检 测鉴定确定其结构现有的承载能力、抗灾能力和使用功能。由于 灾害作用时建筑结构的恒载、楼面活荷载等已经作用结构上,因 此,建筑灾损鉴定应与结构可靠性鉴定相结合。 G.2.2本条给出了灾损建筑不同损伤程度调查和检测的内容要

G.2.2本条给出了灾损建筑不同损伤程度调查和检测的

求。对灾害发生后工作的应急救援抢险阶段和恢复重建阶段两个 阶段都涉及对受灾影响建筑的现场勘察,但因不同阶段的工作目 标不同,而对建筑物的现场勘察的要求不同。救援抢险阶段的勘 察为应急评估的一部分,为抢险救灾和保证生命财产安全服务; 恢复重建阶段的勘察为实施检测鉴定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为确定 检测项目和重点、分析建筑破坏原因服务,同时也是为确定处理 方案的综合评估服务。在恢复重建阶段,对于中等破坏以内有修 复加固价值的建筑和严重破坏的建筑的检测内容是有差异的;由 于对有加固修复价值的建筑的检测需提供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灾 鉴定需要的参数,因此应进行结构构件材料强度、配筋、结构和 构件变形及损伤程度的检测。对于严重破坏的建筑进行鉴定是为 加固与拆除的决策提供依据,可仅按安全性要求进行结构破坏程 度的检查与检测。 G.2.3,本条给出了建筑结构灾后的检测要求,主要是应针对不 同灾害的特点和损伤情况确定重点和有代表性的检测部位以及相 适应的检测方法。 G.2.4灾后建筑结构鉴定的内容,要符合灾害作用的特点和建 筑物的具体情况。由于结构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 (非结构构件)组成的,所以灾损结构的鉴定一般应包括地基基 础、承重结构、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的鉴定。 G.2.5灾后的结构分析中,应考虑损伤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 包括考虑灾后结构的材料力学性能、连接状态、结构儿几何形状变

G.2.4灾后建筑结构鉴定的内容,要符合灾害作用的特点和建

筑物的具体情况。由于结构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 (非结构构件)组成的,所以灾损结构的鉴定一般应包括地基基 础、承重结构、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的鉴定。

G.2.5灾后的结构分析中,应考虑损伤对结构承载力的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荷载效应和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钢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等的要求。

G.2.6本条给出了灾后建筑物的抗灾鉴定要求,这主要是应进

行综合抗灾能力分析,给出明确的检测结论、 建议。

附录 H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

H.0.1、H.0.2在我国城市建设中经常会出现现在既有建筑周 围兴建高层建筑以及开挖隧道等情况,基坑支护、沟渠或地下隧 道工程的施工往往会给周围房屋建筑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所 以在本标准中纳入建筑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建筑结构安全 的鉴定内容。地下工程施工对周围建筑的影响与建筑基础形式、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及其与周围建筑的距离等有 关。综合既有建筑的基础理深及其与地下工程基底的距离等,将 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工程对周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区域 划分为两类影响区。 H.0.3对建筑基础与周围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工程处于 I区时,其影响程度相对于Ⅱ区要小一些,应根据所在区域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及其地下工程的施工措施等情况确定是否考虑地 下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的影响。 H.0.4对建筑基础与周围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工程处于 Ⅱ区时,其影响程度相对比较大,均应考虑地下工程施工对建筑 安全的影响,同时还应对建筑主体结构的损坏及变形和地下隧 道、基坑支护或沟渠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 H.0.5近地下地质情况、地下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已 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情况和邻近建筑、地下工程变形监测记录等直 接关系到掌握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对建筑已经造成的影响和深 入进行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建筑结构安全影响的分析,应尽量 详尽收集这些资料。 H.0.6当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周围 地表的沉陷和邻近建筑基础不均匀沉降情况时,应对周围建筑进

行损坏及变形时尚和安全性鉴定,同时对地下工程施工应采取停 正降水、加强支护等有效措施;若遇到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情 兄时,应立即停止地下工程施工,并对地下工程结构和建筑结构 采取应急措施。该条中的基坑支护设计充允许值,当设计无明确要 求时,可根据基坑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在0.002h~0.004h之间 选用(h为基坑的高度)。 地下工程毗邻的建筑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 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 保护。当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规定的允许沉降差取值时,宜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河南车吊吊篮施工方案.doc吉构上的作用标准值的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是以新建工 程为对象制定的;当用于已建成建筑物的鉴定与加固改造时,还 需要根据这些建筑物的特点作些补充规定。例如:.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尚未规定的有些材料自重标准值 如何确定;加固设计使用年限调整后,楼面活荷载、风、雪荷载 标准值如何确定等。为此,修订组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管理 组”商讨后制定了本附录,作为对《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补充,供已建成建筑物的结构鉴定与加固改造设计 使用。

附录K老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建筑结构加固设计中遇到的原构件混凝土,其龄期绝大多数 已远远超过1000d;这也就意味着必须采用取芯法对回弹值进行 修正。但这在实际工程中是很难做到的;例如当原构件截面过 小,原构件混凝土有缺陷、原构件内部钢筋过密、取芯操作的风 险过大时,都无法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 度技术规程》JGJ/T23的规定对原构件混凝土的回弹值进行龄 期修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订组参照日本有关可靠性检验手册的 龄期修正方法,并根据甘肃、重庆、四川、辽宁、上海等地积累 的数据与分析资料进行了验证与调整。在此基础上,经组织国内 专家论证后制定了本规定。 附:龄期修正系数的应用示例 现场测得某测区平均回弹值Rm=50.8;其平均碳化深度dm >0.6mm;由《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1 23-2011附录A查得:测区混凝土换算值fcw(1000d)= 40.3MPa。若被测混凝土的龄期已达15000d,则由本标准表 K.0.3可查得龄期修正系数αn=0.89;fcui(15000d)=40.3× 0.89=35.8MPa。

附录L、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

从鉴定现场抽取少量构件材料检测其强度或其他性能的标准 值,由于取样数量有限,不能直接引用设计规范的计算参数。为 此,本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正态分布完全样本可靠度单侧置 信下限》GB/T4885规定的方法制定了本附录供鉴定使用。 采用本方法确定的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由于考虑了样本容 量(试件数量)和置信水平的影响,不仅更能实现设计所要求的 95%保证率,而且也与当前的国际标准、欧洲标准、ACI标准 等所采用的检测材料强度标准值的统计计算方法相一致

水电站施工组织设计附录 M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机械、爆破、建筑施工、交通车辆等引起的振动通过周围地 层传播到建筑物并引起其振动。如果建筑物的振动超过所容许的 阐值,就可能会发生一系列的损坏,长时间连续振动还会导致主 要承重构件产生疲劳和超应力问题,进而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 同标准中对“破坏”的认定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 平。当建筑物的振动引起居住者表示担心的量级时,问使用者提 供一份证实此振动量级是否会对结构安全可靠性产生影响的报告 就显得十分必要。 现行国家标准《机械振动与冲击建筑物的振动振动测量 及其对建筑物影响的评价指南》GB/T14124规定了评价振动对 建筑物影响所需要进行的测量和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 某个标准能涵盖所有建筑物及其状态和暴露持续时间的所有种 类,但许多国家的标准将建筑物基础上每秒几毫米的峰值速度作 为有明显效应的界限。质点速度峰值为每秒几百毫米时,产生的 损伤可能很大。关于偶然发生的冲击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是根 据振动频率、持续时间及结构类型,参照现行《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的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在表M.0.3中给出了建筑 物不宜遭受的振动作用。表中的界限值是针对振动可能引起结构 构件的损伤作出结构振动速度安全限值的规定,但不涉及振动本 身可接受标准的制定问题。当确定振动量级的影响需要进一步调 查时,可通过测量所得到的振动数据进行分析,按上部结构可靠 性鉴定评价的方法进行。 对人体舒适性的影响,是指环境振动对建筑物的使用者的影 响,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 的规定进行评价。

统一书号:1511226599 定价: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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