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湛自然资(规划)函[2019]2373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2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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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湛自然资(规划)函[2019]2373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24日).pdf

2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 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 不应小于2.5米。 9.2.16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 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 度不应小于4.0米;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米。 9.2.17人行道和绿道应在同一层面设置。 9.2.18在没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由里往外的路权安排为主车道 辅道、非机动车道、绿道、人行道。 9.2.19弹性道路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应对外开放使用,且应 符合技术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设计要求。弹性道路与用地外部道路的衔接 点须按上位规划落实,不得改变。弹性道路的路由走向可灵活设置,弹 性道路面积纳入项自经济技术指标平衡。沿弹性道路设置的骑楼(或风 雨连廊),可紧贴道路红线设置。 9.3城市道路交叉口 9.3.1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宜根据交叉道路的类型、交通量等因素 确定。道路交叉口规划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和《城市道 路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9.3.2道路平面交叉口间距应根据城市规模、路网规划、道路等级 设计速度、设计交通量及高峰期间最大阻车长度等确定,满足进出口道 总长度要求。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间距应为:

中心城区十路为400~600米,支路为150~300米; 外围城区十路为500~700米,支路为250~350米。 9.3.3道路交通规划时,规划道路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四条进口道 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及交角小于70°的斜交叉口。 9.3.4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进行渠化设计。规划四车道以上交通 生干路平面交叉口应设置双向展宽段,进口道宽度为2.8~3.2米,出口 道宽度为3.0~3.5米。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最小长度为主干路70~90米, 次干路50~70米,支路30~40米,与干路相交时取上限,与支路相交时 取下限(展宽段长度自路缘石转弯平径的端点起算);交叉口出口道展宽 段最小长度可适当减少。 9.3.5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红线计)按下列标准控制: 主干路为20~25米,次干路为15~20米,支路为6~15米。 交通性道路、工业区道路取其上限,生活性道路可按下限执行。 居住区道路转弯平径不小于6米,工业区道路转弯平径不小于9米 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9.3.6规划的立体交叉路口,其用地范围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立交方 案控制;尚未确定立交方案的,其建筑线最小控制平径为100米,快速路 与主要交通于线立体交叉路口控制半径为350米。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 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9.3.7四车道以上宽度的道路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 全岛。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天 桥净高不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高不小于2.5米。 9.3.8城市主、次千路的行人横过马路流量高峰小时超过2000人, 交叉口流量高峰小时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铁路和 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9.3.9临道路交叉口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道路交叉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应设在于路上,应设置 在支路,或专为建设用地及建筑物集散车辆用的内部道路上。 2改建、治理道路交叉口 建设用地或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当出入口设置在主于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应不小于100米 或设在建设用地离交又口最远端。 当出入口设置在次干路上时,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应不小于80米 或设在建设用地离交叉口最远端。 当出入口设置在支路上时,距离同千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应 不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不小于30米。 在主、次干路上设置建设用地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规划为只 准右进右出方案。 9.4公交站场 9.4.1城市公交站场包括公交首未站、枢纽站、综合车场和港湾式 停靠站等。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9.4.1的规定

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9.4.1城市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9.4.2枢纽站及首未站应设于城市道路以外用地。枢纽站宜设置在 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

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 公交首未站和枢纽站可在民用建筑首层配建设置,主要实现客流集 散和车辆运营组织功能,不安排车辆检修、清洗等功能。配建型场站进 场道路、场内道路、停车位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8米,配建型场站的建 筑形式宜优先采用平面式、一层架空式,条件受限时,可采用地下式。 用于配建公交首未站和枢纽站的用地可以给予2.0容积率奖励。 9.4.3城市主、次干路应布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同侧停靠站间距 宜为500~800米,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 于1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停靠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特 殊情况下不得大于250米,且距离入口应大于150米,距离出口应大于 100米。 9.4.4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市区公园和步行街(含 大型商场)应在主要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设公共交通停靠站,其设置 不得直接影响消防、交通以及城市景观, 9.4.5在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客运码 头等公共建筑或大型居住小区附近,应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道) 和公共停车场。 9.4.6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宜 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 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9.5停车场和停车位设置 9.5.1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项目配建停车场,城市 机动车停放应以项目配建停车场为主。城市出入口、交通枢纽、居住区 各级商业、文化、医疗、教育中心及大型公共设施应设公共停车场 9.5.2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内的公共停车场仅作为

路外公共停车场的补充,次干路以上级别道路禁止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 支路规划设置路边公共停车场的,道路路口宜作收窄处理 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分散设置,尽可能靠近相关服务主体 建筑或设施。公共停车场距离主要服务设施不宜超过300米;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场服务平径不宜大于150米。 9.5.3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次干路相连 停车场出入口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城市主、次干路上设置时,机动车交通 组织应靠右行驶的原则设置进出车道,其出入口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 口停止线距离应大于80米,距离公交车站近端点应大于30米,距离桥 梁、隧道引道和人行过街天桥、地道须大于50米。 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停车场与医院等重要建筑物的距离应 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规定。 9.5.4停车规划估算停车场用地时,地面停车场小型车按每车停放 面积25~30平方米,大型车按每车停放面积50~60平方米计算;地下 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按每车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计算,机械式停车库 按每车建筑面积15~25平方米计算。 9.5.5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9.5.5规定

5.5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

注:1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下限值,其他未列建筑类别可参照本表相近建筑类型执行。 2本表建筑面积不包括架空层和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用于商业的除外)。 3子母停车位按1个停车位计算。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不纳入配建停车位指标计算。 9.5.6规划新建住宅区,应按人车分流设置,不宜设置机动车地面 停车位(少量临时造坊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项目地面停 车比例不宜大于项自配置停车位指标的20%。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 划配建室外电动车库(棚),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 专用充电桩。 已建小区在符合在满足消防安全、绿化、景观要求的情况下可新建 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外电动车停放场所和专用充电桩。 9.5.7商业与住宅混合开发项目的地下停车场,商业配建的停车位 应与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分区设置,独立管理和使用(包括设置各自独立 的机动车出入口),且商业(商务)配建的停车位不得销售。 9.5.8鼓励用地5公以上建设项目设置停车楼或斜立叠式停车

场,其停车楼或斜立叠式停车场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9.5.9配建停车位设置应以单层平面停车方式为主,当受用地条件 限制时,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 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 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9.5.10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部分应按表9.5.5规定配建停车位 原有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同时补足 9.5.11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应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司时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 9.5.12商业娱乐设施、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自应在用 也范围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停车 立、出租车、旅游巴士或救护车停车位。 9.5.13学校用地宜在学校大门外的地面(学校用地)或校园内地 下设置停车场,且机动车出入口不宜与学校大门共用一个出入口。学校 正门出入口两侧道路应按规范要求增加家长接送学生临时停车的展宽。 9.5.14路内停车位设置不应妨碍行车视距(城市支路设置停车位 的路口宜作缩窄处理),并保证车辆通行安全。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 桥梁、陡坡、弯道、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路段不得设置路内 停车位。距离公共汽车站和急救站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位。对居民 生活及出行影响较大的道路上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 9.5.15居住小区、大型商业服务业项目,以及大型公交站点必须 在城市道路行人主出入口附近设置一个占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城 市公共自行车驿站,并且按政府批准实施运行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配 置不少于50辆公共自行车的车辆和管理设备。 城市公共自行车驿站的布置不应对机动车道公交车行驶和人行道路

造成于扰,并保证自行车存取的方便与安全。 9.6汽车加油加气站 9.6.1汽车加油加气站选址应符合其专项规划,并选在交通便利的 地方设置。城区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城市道路同 方向加油加气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公里。 9.6.2汽车加油加气站不宜选址在城市干路的交叉路口附近,加油 加气站距道路交叉口不应小于100米。加油加气站出入口应合理设置, 不得影响道路交又口的通行能力。 9.6.3汽车加油加气站出入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的 停车道。加油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 2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米;道路坡度 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 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应采用混凝土路面。 9.6.4汽车加油加气站出入口与学校、医院和住宅区等设施的主要 出入口距离不小于50米;与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军事 设施、堤防等重要设施的距离应大于100米。 9.6.5汽车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城市建 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站。其他级别的 加油站用地面积应符合表9.6.5的规定

表9.6.5汽车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加油站合建的,用地面积可按表中指标增加500

100%。 2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自,要按不低于总停车 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新建公共停车场及 新增的路内收费站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 3老旧或已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 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4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电 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5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未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应建设公交充换电 站。具备条件的现有公交首未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应逐步配建充电 设施。 6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原则上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 5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高速公路 服务区、加油(气)站均要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 应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7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9.7.4配套电网规划建设: 1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或该项目 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2应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完善各类建筑物 用电设计标准。 9.8.行人过街通道 9.8.1行人过街设施的位置、数量应根据周边土地开发强度、行人 数量综合确定。城市生活道路应每隔150~300米设置行人过街通道,且

地下行人过街通道应与附近的轨道交通站点无缝连接。纳入城市交通系 统的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9.8.2城市商业中心区主要商业建筑和交通节点之间宜建立多层 次的步行系统,包括地下步行通道、过街天桥、空中连廊等,形成全天 候步行区域。 9.8.3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 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上廊道 宽度、高度及距城市道路路面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 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米

10. 1给水工程 10.1.1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他城市 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10.1.2水厂及泵站按规划期最高日给水规模确定,水厂及泵站用 地控制指标应按表 10.1.2 执行

表 10. 1. 2

水厂及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接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及污泥 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按需要增加用地。 4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用地。 5厂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绿化隔离带,本指标未包括周围绿化隔离带用地, 10.1.3城市输水于管不宜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应为环状设置。枝 伏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10.1.4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 管道禁止采用镀锌钢管。 10.1.5市政道路敷设的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当管径大 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10.1.6给水管道宜设在道路东侧、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地下,当 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表10.2.6 城市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

10.2.7污水处理厂与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米。若污 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处理的,其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具体卫 生防护距离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后确定。 10.2.8排水泵站应当结合用地的周围环境设置,并在住宅建筑或 公共设施建筑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的宽度不宜小于20米。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0.2.8估算

城市雨水(合流)泵站、污水泵

10.2.9市政道路敷设的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管 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400毫米。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 当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0.3供电工程 10.3.1500kV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高压走廊用地; 220kV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 110kV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kV出线

10.2.9市政道路敷设的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管 经(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400毫米。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 当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 10.3.2城市建成区边缘或郊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采用布置紧 、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 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 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城市规划新建110~500kV变电站用地面积(围墙内 面积)按表10.3.2的控制指标确定

表 10. 3. 2 城市110~500kV变电站规划净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景旅游区。 10.3.5架空电力线边导线与建筑物最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 符合表10.3.5的规定。

表 10. 3. 5 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建筑物距离(D)

10.3.6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单杆单回、单杆多回)控制指标宜符 合表 10. 3. 6 的规定。

表10.3.6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

线路原则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对外交通防护绿地平行布置,形成相对 集中、对城市用地和景观干扰较小的高压走廊,不得斜穿或横穿建设项 自地块,电力线路宜同沟埋设或同杆架设。 10.3.10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沟,并 采用隐蔽式。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地段,宜采用电缆隧 道,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 10.3.11城市中心区内110kV以下电力线应埋地敷设,220kV线路 宜采用电缆暗敷。电缆通道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表 10. 3. 11 220kV、110kV电缆通道推荐指标(单位:米)

10.3.1210kV电力电缆沟应采用12线沟(净宽1.41m×净深 1.12m),16线沟(净宽1.41m×净深1.42m),24线沟(净宽1.91m×净 深1.42m)等标准断面;当10kV电力电缆与110kV电缆同沟敷设时,采 用1.4m×1.4m或2(1.4m×1.4m)。 10.3.1310kV开闭所和配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房应采用户内式设置。原则上不采用全地下式,严禁设置于 建筑物最底层,特别是处于高危、易引起次生灾害、特别重要地段的配 电设施必须要建于高于自然地面0.3米以上。如受客观条件所限,必须 采用全地下式或平地下式建设的,要进行充分论证。 2独立式或外附式配电房设两台变压器时,建筑面积为60~100平

方米,建筑物内附式配电房根据拟定电房位置,建筑面积不应小于独立 式或外附式配电房的面积,且需满足有关规范要求。配电房最小净宽4.5 米;开闭所和配电房净高不宜小于3.9米。 30.4kV公用配电房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米;变压器台数一般为 2台。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多布点”原则进行配置。公用配电变 压器单台最大容量不宜超过800kVA,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容量一般不大于 630kVA。 4地块计算所得负荷若≥5000千瓦,则还需配置开关站一座,占 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宜与10kV变配电所合建。 10.4通信工程 10.4.1通信局址应设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k 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0.4.2电信自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 用地宜为4000~5000平方米。 10.4.3宽带局址宜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 方米。宽带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建筑面积宜 为40~50平方米。 10.4.4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 建筑面积宜为40~60平方米。 10.4.5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 设置,不宜单独占地。 10.4.6邮政支局的服务平径不宜大于1000米,邮政服务网点不宜 大于500米。邮政支局的用地面积标准:中心支局为4500平方米;一般 支局为2000平方米。邮政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为100~150平方米,宜

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 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5.2的 规定,

表10.5.2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用地指标

10.5.3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 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 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地区。 10.5.4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 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 场、火车站及码头。 10.5.5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及市政道路建设应同时建设燃气设 施。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和其他公共建筑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 配套建设综合燃气管道设施。 10.5.6市区市政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一级系统。城市燃气管网 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面穿越(不包括 架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 场地下面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 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高压A和高压B级管网宜布置在市区外缘,避开居民点。 3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管道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当燃气管道 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时应加设套管,穿越城市主要干路时应敷设在套管 或地沟内。 10.6综合管廊(共同沟) 10.6.1市政公用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的形 式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于路 以及配合地下铁道、地下道路、立体交叉等建设工程地段。 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 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10.6.2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纳入综合 管廊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 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10.6.3综合管廊等级应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和数量分为干线综合 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电缆沟。 1千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或道路绿化带下,其覆土深度 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道路施工、行车荷载、绿化种植等因素 综合确定。 2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 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6住宅建筑、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玻璃幕墙、高层建筑主体 墙面、危险建筑、透空围墙。 7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名胜风景点、历史文化风貌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遮挡城市景观、公共绿化、标志 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的。 8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11.1.5任何广告物不得以闪炼光源影响住宅建筑或城市道路使 用,应避免对街道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 范围和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炼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产告。 11.1.6城市主要交通干路或次十路交叉口处(道路交叉口人行横 道起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 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道路通行,不得遮挡路灯和交通标志,不得 在行车道上方设置产告设施;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以及车辆转弯视 距范围内设置广告。 11.1.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20米范围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 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绿三种颜色产生眩光。 11.2依附于建筑物告设置要求 11.2.1依附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产告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 不得产生视觉污染。外墙招牌、广告应当在建筑方案设计时预留位置: 建筑设计没有预留位置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招牌户告。 11.2.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 1建筑物户外招牌(牌匾)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招牌高 度不得大于1.2米,左右不得突出墙面外轮廊线,贴附于建筑物墙面的 享度不应大于0.3米。 2依附于首层门帽的户外招牌大小和位置应当统一设置,宽度应以

建筑开间为单元;户外招牌不得在建筑物各层之间窗户间隔墙上设置。 3户外招牌、立体浮雕型产告突出于建筑外墙面不得超过1.0米 且突出部分的下沿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 4建筑物主立面的广告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墙面面积1/3;单块广告 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物外墙产告设置应结合建筑夜景灯光照 明规划设计,并应采用LED等节能光源。 11.2.3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 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9米,突出外墙不得超过 1.0米,户告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上端,且告上端距离地面的总高度 不得超过24米;下端距离地面不得低于骑楼顶沿或悬挑架空部分的底 沿,且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 2广告外沿与10kV电力导线净距离不小于1.5米,距离低压导线 不小于0.5米。 11.3落地式广告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 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 11.3.1大型支架式广告 1户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得超过9米,产告与建筑物最 小间距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 2禁止在居住用地和道路红线内设置大型支架式产告。 11.3.2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 1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撑结构)不得超过4米,牌面面积不 得超过9平方米。 2在同一路段的产告风格、形式、规格、设置方式应统一,排列规 整,并与环境相协调。沿商业步行街纵向间距不少于15米,沿城市主要

11.5.2建设工地临时围墙户告总高度不大于4米,牌面突出墙面 不大于 0. 1 米。 11.5.3大型电子显示屏不得在城市主干路或城市交通次干路以上 的道路交叉口设置 11.5.4户外投影户告的投影光束离地应大于4米,距离建筑门、 窗应大于3米。 11.5.5LED光源广告:此类广告视作对建筑立面的重大改变,需 经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并通过后方可审批

12. 1防灾通则 12.1.1按照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 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 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12.1.2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 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进行分隔。 12.1.3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防灵疏散干路和防灾疏散次干 路组成,每个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12.1.4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体育场、停车场和 街头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 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蔬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 设施。 12.2防火间距 12.2.1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2.1的规定

表12. 2. 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2. 3. 1 消防站建设用地及建筑面

注:1表中指标未包含消防车道、绿化用地面积。 2消防站建设用地可按0.5~0.6的容积率确定建设规模。 12.3.2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车可 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 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 防站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 12.3.3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的布局及建设标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3.4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站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2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 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 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3辖区内有生产和贮存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 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米。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12.4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12.4.1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 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 12.4.2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 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 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 且不应大于10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 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

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养木或其他影 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12.4.3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 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 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 院或天并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并的短边长度大于24米时,宜设置进入 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12.4.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 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对 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15米;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米×18米。 12.5城市防空设施 12.5.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人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建战时可 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 合,统筹安排。 12.5.2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 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12.5.3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以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 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 自标区域设置。 12.5.4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小 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建筑层数九层以下且基 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湛江 市市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县(县级市)和地 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

14.1本技术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4.2本技术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湛江市 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涉及 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原规定没有 明确相关要求的,按本技术规定执行。 14.3申请土地分宗,必须先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确 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明确到具体地块,土地分宗后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14.4本技术规定实施后,原已批准实施的项自审请对已批规划设计 方案进行调整的,项目配套设施按原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14.5本技术规定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4.6湛江市属各县(市)、镇规划区的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 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 1.0.1纳入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指标计算的地块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 划定建设用地面积为准。 不纳入建设地块面积指标计算的用地主要包括:独立设置的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用地;独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 变电站、污水泵站等;规划城市道路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及河涌等用地: 社区以上等级的城市公园绿地。 1.0.2项自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覆土后标高及建筑退让道路用地 的地坪标高应与周边城市道路标高衔接,且相对标高的坡度应控制在5% 以内,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高出周边城市道 路中心线标高。地下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或相邻道路标 高2.2米以上的,按整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形高差较 大的除外,但方案须经专委会论证通过)。 当地上建筑受室外复杂地坪影响,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 于10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0米进深的部分,用 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相隔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 者等于10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0米进深的部分 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相隔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1.0.3建筑基底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 走廊(沿街骑楼除外)、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

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 等,均不纳入计算。 1.0.4建筑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建筑主体结构外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建筑主体结构外阳台和内阳台按以下情形界定(附示意图): (1)阳台一面与外围结构墙柱相连接,三面对外开散(允许阳台 因分户设置装饰性墙柱形成一面以上对外开散)的,按外阳台计算。 (2)阳台两面与外围结构墙柱相连接,两面对外开散的(开散面 在主体结构内的穿透阳台除外),其光线垂直投影重叠部分,按外阳台 计算(允许阳台外角设置装饰柱)。 (3)阳台三面与外围结构墙柱相连接,一面对外开敲的为内阳台 按内阳台计算。 (4)半凸半凹阳台,阳台的凸出部分可按外阳台计算,凹入部分 按内阳台计算。 (5)阳台两面以上对外开散,其侧面开散采光面与相邻的阳台、 墙柱等构筑物净距不得小于1.2米,否则按内阳台计算。 1.0.5建筑套内或与套内相连的空间不得设计为中空、镂空,否则 按标准层的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套内唯一可用于通风采光的共用开口 天井或面宽小于2米的服务阳台在建筑外沿设置结构梁的除外)。与建筑 核心筒相连,且与楼梯间、消防前室合用的窗外公共部分结构板按6.4.1 条执行。”(大堂及低层住宅除外)。 1.0.6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指面向所有市民全天免费开放,经过人工 开发并提供活动设施的场所。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城市综合体建筑物内部(首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

运站、公厕等)和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管理用房等),其建筑面 不计入小区容积率;单独设置的,设施占地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1.0.13建设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道路防护绿 地及公园绿地,并由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该用地面积可按50%纳入项 自用地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后因城市道路或绿地规划调整,造成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减少的, 该项目用地经批准的建筑面积可保持不变,纳入城市道路或绿地范围内 的用地应无偿提供作为城市使用。 1.0.14地下空间用作停车库、设备用房的,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商业街区地下空间作为商业用途(包括旧城区小区级以上用地规模公共 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设置肉菜超市)的,在满足该片区道路通行能力、 自配建停车位指标和消防、人防及其他配套设施用房建筑面积的前提 下,商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1.0.15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其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 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在本技术规定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建筑面积 应纳入容积率计算: (1)自然层结构(包括在其内设局部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设备用房等,其结构层高 2.2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小于2.2米计算1/2面积。 (3)建筑物坡屋顶或斜围护结构净高2.1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1.2~2.1米之间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50% 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小于1.2米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1.0.16除地下建筑屋顶板面高出地面标高小于2.2米和裙楼顶面

(1)附属建巩物单边累计长度大于相应主体建筑边长1/2的; (2)附属建筑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大于屋面水平面积1/4的。 3建设用地绿地率计算 3.0.1宅旁(围合院落)绿地面积计算:绿地与宅间路、组团路和小 区路相邻的,计算起止界至路边;绿地与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相邻的, 计至道路红线。宅旁绿地起止界为距离房屋墙脚1.5米,与围墙相邻绿 地则计至围墙脚。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同宅旁绿地计算。 3.0.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的规划绿地面积为准进行 计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 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算。 3.0.3开散型院落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边面向小区道路,或面向建 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组团主路开散,并临道路设置绿地主要出入口。 3.0.4建筑屋顶绿地率计算: (1) 屋顶覆土厚度大于等于1.3米的绿化面积按100%计入绿地 率。 (2) 屋顶覆土厚度大于等于1.0米,小于1.3米的绿化面积按 60%计入绿地率。 (3) 屋顶覆土厚度大于等于0.6米,小于1.0米的绿化面积按 40%计入绿地率

1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建筑退让:指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退让道路红线、退让规划绿线 和退让规划蓝线等。 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最小 水平距离。 4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计 算规则见附录2.0.1)。 5容积率:也称建筑容积率,指根据本技术规定计算规则,建设用地范 围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简称计容。 6建筑(或塔楼、裙楼)密度:指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或塔楼 裙楼)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7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 列,用白分比表示。 8下沉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的绿地,一般下凹深度 为0.1~0.2米,下沉式绿地内一般应设置溢流口。 9下沉式绿地率:指下沉式绿地面积与绿地总面积的比例,用百分 比表示。 10透水铺装率:指透水铺装面积与硬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用百 分比表示。 11建筑屋顶绿地率:指建筑屋顶的绿地面积与建筑屋顶总面积的 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2建筑基底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

13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板面面积 14塔楼与裙楼:塔楼指高层建筑主体部分,裙楼指与高层主体建筑 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附属建筑。当裙楼建筑 高度为24米以上时,按高层建筑要求控制。 15建筑栋与幢:建筑单元或独立单元建筑为栋,整座建筑为幢, 包括单栋或多栋建筑拼接。 16遮挡建筑:指与相邻建筑的阳光遮挡关系,位于南面或者东面 的建筑称作遮挡建筑,位于北面或者西面的建筑称作被遮挡建筑。 17建筑面宽:建筑物外轮廓单面投影宽度,包括开口天井。 18建筑主体结构:指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 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有机联系的构造。建筑主体结构 内为建筑主体结构柱墙和结构梁所围合空间。 19阳台: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 室外空间。阳台根据其使用功能可分为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20骑楼:沿街二层以上由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 其底层建筑部分后退,沿街部分形成柱廊式架空的建筑。 21地下室、平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室 内净高1/2的房间为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室 为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为平地下室。 22住宅建筑: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简称住宅 23非住宅建筑:指除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商业、办公、 医疗、教育、公共福利、工业、物流仓储等用房。 24公寓:指为非家庭住户提供居所的集体性居住建筑,建筑性质 按其用地性质划分。公寓集中独立布局且用地或建设规模超出建设项目 配套相关规定的,按居住用地规定执行。

25保障性住房:指为特定人群所提供的限定建造标准、限定价格 或租金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房、定向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房等。 26全装修住宅:指房地产开发商将住宅交付住户前,住宅内所有 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套内水、电、厨房和卫生间的 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毕,住户可入住的住宅称为全装修住宅。 27商业街区:指数量众多或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以带状 街道或块状建筑形态组成的区域性商业集群,包括商业街、城市综合体 及计容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单体商业服务业建筑。 28城市综合体:是指商业、商务、居住、娱乐、交通场站设施等 三项以上城市用地类别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 能动关系,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城市综合体用地面积应 大于5公顷,裙楼建筑应为一整体,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万平方米。 29社区:指居住在一个地区里进行共同生活的人群,他们进行互 相联系的经济和政治活动,形成一个共同生活的集体,具有一定程度上 相同的价值观念和相属和认同意识。 30旧城区:1984年前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已基本建设的区。 31新区:城市规划区内,按城市规划进行或未进行建设的新区。 32弹性道路: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应对外开放使用且符合技 术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设计要求。弹性道路与用地外部道路的衔接点须按 上位规划落实,不得改变,路由走向可灵活设置。弹性道路面积纳入项 自经济技术指标平衡。 33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 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

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 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 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 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 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1为便于执行本技术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技术规定条文中指明应按指定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技术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 “不少于”、“不小于”,均包括本数; 规定中所称“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 均不包括本数。

1为便于执行本技术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为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技术规定条文中指明应按指定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技术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 “不少于”、“不小于”,均包括本数; 规定中所称“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 匀不包括本数。

附录 4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筑间距,不应低于以 2品08位

建建筑间距 上要求的0.8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且不得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 不同项目,按各自用地红线退让。

房建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过图1建筑主体内外阳台类型示

附图2 湛江市旧城区范围图

附图3 赤坎区旧城区范围图

t梁施工工艺附图4霞山区旧城区范围图

附图5麻章区旧城区范围图

附图6 坡头区旧城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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