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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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日).pdf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闽建【2020】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JGJ/T 471-2019标准下载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 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请设计阶段预评价。 2.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 织设计阶段预评价。符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评价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 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 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 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审报材料,达到条件后 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 1.项目通过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设区 币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2.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 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意见 书应写明项自的装配率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对于装配 率达到60%及以上的,同时注明评价等级。 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审请表及审报材料清单详见 附件2和附件3。

第七条评审专家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从省建筑产业现代 化专家委员会专业小组专家名单中抽选。专家专业和数量应结合 工程项目实际确定,专业可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工程管理、 构件生产等,数量应不少于3名,且为单数。评审会由建设单位 协助组织。 评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咨询或其 他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已被抽选的,应主动提 出回避。 第八条通过施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信息,由设区市住 建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 码、单体建筑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 单位以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等。 第九条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项自所在地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日常“双随机”检查重点,加 强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 到位。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 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 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备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后

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以 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结论。项目审批部门 或项自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应 将处理结果抄报相关部门。 (一)以虚假材料申报评价的; (二)未按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 的; (三)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存在弄 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评价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 任。 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 (二)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工业

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同时废止。 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项目自可以按本办法 或者《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 6号)进行评价。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2.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3装配式建箔电报材料清单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2.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3.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一般规定 (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 建筑分别进行评价: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 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 4.单体建筑评价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 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 独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体停车场、地下运动场 所,符合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的,可以按照单体建筑实施评价。 (二)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3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 3.技术创新的分值不低于5分; 4.装配率不低于50% (三)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一星装配式建筑; 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二星装配式建筑; 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三星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 (一)装配率应根据表1中的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P一装配率; Qi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技术创新指标实际得分值。 装配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1%

Q1a=A1d/Aw/×100%

Q1a=A1a/ Aw/×100%

2.预制混凝土梁的计算水平投影面积=梁实际投影面积× 放大系数。放大系数按下列规定取值: 梁预制高度H≤0.35m时,取1.2; 梁预制高度0.350.5m时,取2。 3.电梯井道、采光井等建筑洞口、线脚(条)面积可在 A中扣除。 (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 工中采用装配式模板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ic=Vic/Vx100% 式中:Q1c一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装配式模板 的应用比例; Vic一一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装配 式模板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V一一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四)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 计算: Q2a=A2a/ Awl×100% 式中:Q2a一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一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

Qic=Vic/Vx100%

D2a=A2d/Aw/×1009

式中:Q2α—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一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 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式中:Q2a一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一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 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五)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 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b=A2b/ Aw2×100%

D2c=A2c/Aw3×1009

Q2d=A2d/ Aw3×100%

式中:Q2d一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d一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 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2.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Q2e=A2e/ Aw3×100%

式中:Q2e一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e—一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 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3.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时GB/T 34370.9-2020 游乐设施无损检测 第9部分:漏磁检测.pdf,应用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Q2f=A2fdAw3×100%

式中:Q2f一一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一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 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八)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全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全装修应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 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其中 对于教育、医疗等建筑类型,在设计阶段即可明确建筑功能空间 在使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其所有区域均视为可装修区 域。

Q3a=A3a/A×100%

式中:Q3α—一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 A3a一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 A一一各楼层建筑平面总面积。 (十)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 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3a一一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 A3a一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 A一一各楼层建筑平面总面积。 (十)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GB/T 41740-2022 装配式能源站.pdf,墙面 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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