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88-2021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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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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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88-2021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pdf

2.1.1 中庭 atrium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m,贯通空间 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的室内空间,且或二层以上周边 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 或百叶窗。携烟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5自动排烟窗autoexhaustsmokewindow 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感应自动开启的排烟窗。 26 手动排烟窗manualexhaustsmokewindow 采用手动方式通过机械或电动、气动等装置开启的排烟窗。 2.1.7可开启外窗面积openableexteriorwindowarea 外窗的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含周边固定窗框的面积。 2.1.8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theeffectiveopen areaof an exterior window 外窗开启时,能起到有效通风或排烟的开启面积

2.2.1计算儿何参数

α1改A8A9地块屋面防水及保温专项施工方案1,bi—排烟口的长箱宽; △——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 每愿汁启门的意断面积; A 翁有进气口总面积; 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层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A1 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A 排烟口截面积; Aw 窗口开口面积; B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 b 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 门的把手到门的距离; db 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 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金前室、合用前室、共用 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 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闷、独立前室、共用前 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应采用鼠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 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如压送风防烟式。 3.1.4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案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防烟方式。米 3.1.5建筑育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 度小于等子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 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 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两个 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 2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

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 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时,其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合用 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 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时,该陵 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6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 2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 分别独立设置。 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前室有多个门时,楼 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封闭楼梯间应来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地下,半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 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 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 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人口地面高差不 大于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 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地下为一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 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 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地下为二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尚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 于2.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 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 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邻下沉式 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来用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9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岔设置,实 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饺置百叶窗;除避难层 (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1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市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 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垢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 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至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60m。 3.2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市住房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 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 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 积不小于2.0m²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 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 小于3.0m,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1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 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 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 积不小于2.0m²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 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 小于3.0m,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3.2.3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 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 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3m²。 3.2.4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 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0m。 3.2.5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危 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 开启装置。 3.2.6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式的地下室疏 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6m×6m 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3.3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 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木应超过om。 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 间及其前室应分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 下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 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 要求。 3.3.4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

3.2.3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 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 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3m²。 3.2.4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 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0m² X 3.2.5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危 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 开启装置。 3.2.6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 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6m×6m 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前,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 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木应超过m。 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 间及其前室应分划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 下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 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 要求。 3.3.4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

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 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间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送风量增 加20%。 3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 疏散的部位。 17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电低压 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建 筑立面或平面上。如确有困难,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 的出风口下部,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距离不应小于6m,或两者边 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为设置在内来角不大于135°的两 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少于4.5m 4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600mm 以上的检修空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 1.5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风机置于具有耐 火极限小于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 外设置。 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 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6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 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阀,电动风阀平时关闭,火灾时应与

3.3.6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2层~3层设一个 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 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 准第6.1.3条的规定。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3.3.7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 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药金属材料时,设计风 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兆金属材料时,设计风速 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规范》G50243中压系统风管 的规定。 3.3.8机械加压送风管值的设置利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置的响压送风道,位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当 确有困难,未设實在管道井内或需与其他类型管道合用管道井 时,加压送风增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冰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但需要 穿越砾服务的疏散楼梯间配套的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2.0h。 3.3.9风管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 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加压送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其设置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要求执行。

1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 的20%,且不应小于50Qm。 2当采用机械燕烟方式时,储姻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 的10%,且不应小予500mm 3对手有帛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 25%时,品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1.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 给表4.1.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 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4.1.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 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1回廊排烟设施的设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周围场所名房间均设罩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 商店建筑回廊应设章排烟设施; 2)当周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 烟设施。 恺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 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设施。 3与无回廊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宜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4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 第5.2.4条的规定

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2.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和位置应按本标 准第5.2.2条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 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净高大于 10.7m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 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2.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净高不天乐3m的 区域(走道、室内空间),其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 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²时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 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勾布置每组的长度不宜大 于3.0m。 平距离不应小于2。 4.2.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 边均匀设置。 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 2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 于12°时,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2.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 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 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竖向 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窗开启的最大开口面积 计算。 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4周长与平 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2.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 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 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 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 动开启设施,且宜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统散口附近

4.3.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 住宅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服 务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3.2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烟分区 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应分别设置;同 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火单元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该系统负担的 防火单元不应超过2个

4.3.3建筑走道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排

以与同一防火分区中的其他防烟分区合用一个排烟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等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走 道机械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3建筑高度天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机械排烟系统 应独立设置, 4.3.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 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 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 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3.5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出口应高于加 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以及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楼梯间、前室 的外窗或开口,二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舒合本标准第3.3.5条 第3款的规定。 4.3.6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两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 第4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不得设置用金机械加遥风和排烟补风系统的风 机与管道。 2排烟风机雅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满足280℃时连续工 作30min的要。 3当烟系统风机与通风风机、空调机组合用机房时,机房 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h。 锁关闭排烟风机。 4.3.8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排风竖井外,机械排烟系统 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 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 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管道设 计风速不应天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风管系

以与同一防火分区中的其他防烟分区合用一个排烟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等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走 道机械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机械排烟系统 立独立设置, 4.3.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 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 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 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3.5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应高于加 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以及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楼梯间、前室 的外窗或开口,二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算合本标准第3.3.5条 第3款的规定

1机房内不得设置用金机械加压送风和排烟补风系统的风 机与管道。 2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满足280℃时连续工 作30min的要求。 3当排烟系统风机与通风风机、空调机组合用机房时,机房 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h。 4.3.人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当该阀关闭时,应联 锁关闭排烟风机。 4.3.8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排风竖井外,机械排烟系统 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 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 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管道设 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

4.3.9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管道及连接部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在 280℃时连续运行30min,且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当多个 排烟管道共井时,这些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 3排烟管道不应与其他类型风管道设置在同一管道井内。 4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不得穿越避难间、疏散楼胸及前 室;当穿越其他防烟分区和其他防火分区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h;服务于本防烟分区或设置在设备用房、滤车库的排烟管 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4.3.10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拆捆管道的绝热层厚度 应不小于35mm,并应与可燃物保持水于150mm的距离。 4.3.11排烟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防火阀: 1垂直管道与每层水平管道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区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 烟支管上。 文 3排烟风机入中处。 4穿越防分区处。 4.3.12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 隔墙与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3.14条规定的情况外,排烟口的设置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且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高位。 2净高不天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其排烟口可设 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顶棚与排烟口上 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排烟量 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第3款计算。 4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 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 6汽车库空间净高大于3.8m、办公空间净高大于m和 其他需排烟的空间净高大于3m时,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 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14条计 算确定。 8同一防烟分区中两个排烟口缘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满 足本标准第5.2.15条的要求。人 4.3.14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单通过吊顶部空间进行排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X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晟题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 于 1.5m/s。 3非封闸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 吊顶开扎应均匀布置。

4.4.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4.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人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 量的50%。 4.4.3补风系统的室外取风口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第3.3.5条

第1、3款的规定。 4.4.4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 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 施。补风机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第3.3.5条第3~5款的要求, 4.4.5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4.4.6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 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 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当补风口低于排烟口垂直距离大于5m时,水平距离不作 限制。 4.4.7机械补风系统应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设置,并应联动开启 或关闭。 4.4.8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Q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4.9补风管道耐火极限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3.8条的规定。 4.4.10补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湿度为70℃的防火阀,其设 置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行

相定 道的加压送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 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²/h计算。避难 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X 2首层扩大前室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 以0.6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但直接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的 总开启面积不应超过13m²。 5.1.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

5.1.4机械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满

当疏散门未开启时,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 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层前室、封闭避难层(间)、教阅楼梯间与走道之间 的压差应为2530Pa;X 2)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压差应为40Pa~50Pa。 2疏散门开启耐,应保证抵御烟气进入的门洞断面风速。 5.1.5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2 Ls=Li +Ls

我中:L, 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s);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L1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 门开启时,规定门洞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m/s); L3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²/s)。 5.1.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门洞断面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

式中:A 一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²),对于住宅楼梯的前 室,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门洞断面风速(m/s): 1)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采用机械 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上述前室疏散门的门洞计算 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 2)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个的独立前 室不送风,或封闭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 疏散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子1.0m/s; 3)当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乐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 室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4)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密成共用前突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 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或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 0.6(A/1)m/$为一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²为一层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²),住宅前室 接个门的面积取值。 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 (包括前室)为24m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 取V1=3。地下楼梯间(包括前室)时,设计3层内的疏 散门开启,取N13;不足3层时取实际楼层数。当地 下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取V1三1。 2)住宅建筑:楼梯间,高度在50m及以下V1=2;50m以 上Ni=3;前室,Ni=1。

代中:A 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对于住宅楼梯的前 室,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门洞断面风速(m/s): 1)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采用机械 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上述前室疏散门的门洞计算 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 2)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的独立前 室不送风,或封闭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 疏散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子1.0m/s; 3)当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乐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 室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4)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成共用前空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 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或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 0.6(A/1)m/$为一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²为一层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²),住宅前室 接个门的面积取值。 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 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 (包括前室)为24m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 取V1=3。地下楼梯间(包括前室)时,设计3层内的疏 散门开启,取N13;不足3层时取实际楼层数。当地 下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取V1三1。 2)住宅建筑:楼梯间,高度在50m及以下V1=2;50m以 上Ni=3;前室,Ni=1。

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

5.2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2.1净高大于3m的走道或室内空间,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 度应不低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设计烟层底部高度 不应低于储烟仓底部高度。 5.2.2一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 设计烟层底部高度,按以下规定确定: 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小于等于300m²的场所,其排烟 量不应小于60m²/(h·m²),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5000m²/h; 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2%的排烟窗;地下自然 排烟房间须设置不小于排烟窗面积50%的自然补风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大300m²的场所,其计算机 械排烟量可按本标准第5.2.6~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最小排 烟量不应小于30000m²/h,或按表5.2.2双的数值选取;当采用自 然排烟窗时,其所需排烟量及有效补风面积、排烟面积等应根据 本标准第5.2.6~5.2.13计算。V

表5.2.2、公共理筑、工业建费中不同场所计算机械排

主:1,建筑空目净高低于3.0m的.按3.0m取值:建筑空目净高高于9.0m的.报 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2.表中储烟仓高度按0.11I选用.且不小于500mm

3当公共建筑具有未设置排烟的房间,其走道或回廊设置 排烟时,该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²/h,或在走道两端 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²的可开启外窗,且两侧排烟窗的距离 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设置排烟时,走道或 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²/(m²·h)计算且不应小天 13000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地面面积2%的 自然排烟窗(口)。 5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首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护大前室, 净高大于3.6m时,其设计烟层底部高度Z应满足不式要求:

式中:H—排烟空间的室内净高(m)

1同一防火分区中,应将面积均小天等于300m²的两相邻 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慎作为一双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2除中庭外,当一个排烟系统粗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 系统计算排烟量应清该系统牛最大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3一个排系统负担多个防火分区排烟时,应按排烟量最 大的一个防分区的排烟量计算。 4走道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防烟分区合用排烟系统 时,该系统的排烟量应将走道排烟量叠加。 ,.4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 107000m²/h且不小于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 2除商业建筑外,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仅在 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h,中庭 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²/h。 3中庭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6~5.2.12条进行计算,并

应满足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最小排烟量要求。中庭采用自然 排烟方式时,应按本标准第5.2.13条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5.2.5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倍。 5.2.6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5.2.9条的规定 计算,且不应小于表5.2.6规定的值。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当室内净高过高,无法实施有效喷淋时,应 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5.2.6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5.2.9条的规定 计算,且不应小于表5.2.6规定的值。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当室内净高过高,无法实施有效喷淋时,应 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表5.2.6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5.2.7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8℃时,应通过降低 烟层底部高度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5.2.8走道、室内空间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I1,=1.6+0.1/1

式中:II。—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 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5.2.9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 —热释放速率(kW); t————火灾增长时间(s);

式中:Q 热释放速率(kW); 火灾增长时间(s); 火灾增长系数(按表

表5.2.9火灾增长系数

5.2.10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合下列

式中:Q 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 燃料面到设计烟层底部的高度(高度应不低于最小 清晰高度)(m); Z1 火焰极限高度(m); M. 烟羽流质量流量(kg/s)。 28

M。=0.36(QW2)(b+0.25H1) W=α+b

V=M,T/poT T=T.±AT

(0o =1.2 kg/m3; T。—环境的绝对温度(K); 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5.2.13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 计算:

式中:A 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²); 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²); C 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源常选定在0.5~0.7之 间); Co 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注:公式中A.C在计算时应采彩爆试算法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m"/s)。 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 大于等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取1.0;当风 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小于2倍的排烟口当 量直径时,取0.5;当风口位于墙体上时, 取0.5。 排烟系统吸人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环境的绝对温度(K)

式中:Smin两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m); V一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s)

S.n = 0.9V"

6.1防烟系统 息公共 6.1.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 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有关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饿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X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乐送风口灰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 启动。 6.1.3当防火分区两灭灾确认盒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 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并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和相应避难 层的加压送风机。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设 计要求相邻层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 风机;住宅建筑应开启着火层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 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3应开启该防火分区疏蔬散楼梯间对应的独立设置的首层扩 大前室防烟系统设施(加压送风机及送风口、自然通风窗);当扩 大前室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根据烟感信号开启排烟系统设施 (排烟风机及排烟口)。

4应开启该防火分区的避难间或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加压

4应开启该防火分区的避难间或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加压 送风系统。 5.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6.1.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 状态。

6.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B50116的有 关规定

6.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起下列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戒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 动启动,相对应的补风有动开启 5排烟风机入前的排烟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 应连锁关闭该排风机和补风机。 6.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 其开合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 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 空调系统。 6.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 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 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YD/T 1312.1-2015标准下载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 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内挡烟垂壁应开启 到位。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 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时, 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X 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天于环境温度3°% 且小于100℃。 6.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 等设施启闭状态

附录A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A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

宁波市某立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经摩 房间净高(m) 排烟口下 3.5 4.5 1 8 【MW) 烟层度(m) 0.5 0.31 0.28 0.26 0.24 0.23 0.7 0.74 0.67 0.62 0.58 0.54 0.48 0.44 8 1.0 1.93 1.73 1.58 1.46 1.37 1.22 1.10 1.00 0.92 1.5 5.33 4.77 4.35 4.03 3.55 3.19 2.89 264 0.5 0.32 0.29 0.27 0.25 0.24 0.7 0.77 0.70 0.65 0.60 0.57 0.51 0.46 10 1.0 2.02 1.81 1.65 1.53 1.43 1.28 NA6 1.06 0.97 1.5 5.57 4.98 4.55 4.21 .36 3.05 2.79 0.5 0.37 0.34 0.31 0.29 0.7 0.89 0.81 0.74 0.69 165 0.59 0.54 20 1.0 2.32 2.08 1.90 1.64 1.47 1.34 1.24 1.15 1.5 6.40 5.23 A4.27 3.86 3.55 3.30

注:1.本表仪适用于排烟口设算家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 距离大于等于2倍那烟口当量直径象情形。当小于2倍或排烟口设于侧墙 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 2.本表仅列出了部火灾热释放深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 下,排烟点做最尖允许排烟量。 3.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本标准第5.2.14条 的规定进行计算。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会信息公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祭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X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 定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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