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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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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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铺营业厅中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断 应砌筑到楼板底。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商 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米,当商 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2米。 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层商业建筑,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 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0米。 注:1、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里,当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为敲开式外廊时,商铺 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为45米。 2、二层商铺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商铺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商 铺出口到最近非封闭楼期间距离为35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商铺 疏散出口到非封闭楼梯间距离为20米。 6.5.3商业建筑多层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 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 等于15来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来不大于30来部分,应设 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h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的营业厅及首层其余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 道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

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

7.1.1大、中型以上商业建筑的外墙三层以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 其间隔不宜大于40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²,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90m, 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灭火救援窗外侧应有 灭火救援专用标识

7.1.2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两座疏散楼梯直通 屋顶平台;屋顶平台两座疏散楼梯之间应有不少于200m²的临时避难区域或通向另 一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室外开疏散通道,

CECS361-2013 生态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pdf7.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2.1综合性建筑的商业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功能的建筑部分隔开

7.2.2当商业建筑内设有厨房及有关加工作坊时,其与相邻其它部位的隔墙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其隔墙上的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 7.2.3商业建筑中商铺之间宜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进行隔断,建筑内隔墙应砌至梁、 板底部。商铺式营业厅中疏散通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砌至楼板底并满足耐火极限 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7.2.4水平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 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0m。垂直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层) 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同时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当外墙是玻璃幕墙时,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 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和隔墙处的缝 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和2.00h的二边1.2厚镀锌钢板中间填塞防火 材料来封堵。

7.3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1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防火门在营业厅侧应能手动开启并疏散后自闭,且不应采用拉门、吊门、卷 帘门和转门,应使用平开门或推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 的一侧。 5、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 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开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

的一侧。 5、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 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开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 7.3.2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 帘两侧应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防火卷帘应在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多 种控制功能,同时应与消防报警联动。 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极限 为3.00h的防火材料封堵

7.3.2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4.3楼梯间在首层的

1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 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的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 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2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 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5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1商业建筑营业厅中的客、货电梯宜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 2不兼作消防电梯的客、货电梯在火警时,应具备自动下到地面层平层开门安 全疏散的功能,

大型商业建筑往地下的自动步道空间部分应以不低于耐火极限2.00h隔 墙或防火卷帘与其相邻建筑空间分隔,其入口门为常开式乙级防火门或防火 卷帘,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发生火警时入口防火门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防火卷帘应有延时启闭装置

8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1.1小型商业用房概念: 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小型 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1.2商业服务网点: 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 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 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 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² 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1.3商业并联店: 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²,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 过1000M²,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²,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 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 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 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 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耳相 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 出入口或疏蔬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

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 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

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2.3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 8.2.4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不燃 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二侧应有1.0n 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百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 8.2.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其室内的蔬散距离应 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 8.2.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8.2.7小型商业用房室内为顾客使用的疏散楼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楼梯净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 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8.2.10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8.2.10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执行。

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8.3.1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当不能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 10.0m。

当建筑面积≤200M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建筑面积>200M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楼梯为敬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 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

当楼梯为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敲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 应大于20.0m。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开楼梯间分隔开,且 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开楼梯间的距离不 应大于13.0m

8.3.4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 求:

8.3.4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

商业并联店为二层时,当建筑面积≤300m,人数不超过100人,应满足 8.3.2条、8.3.3条要求。 商业并联店为三层时,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²,人数之和 不超过100人,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底层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商业并联店二、三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封闭楼梯间分隔开,且 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 应大于15.0m

8.3.4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

4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3条 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9.1.1在进行商业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 现模和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火火系统和其他火火设施。 9.1.2商业建筑的水灭火系统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 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确定。 9.1.3商业建筑中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带雾化功能 的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9.1.4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大然水源时 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1.5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 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1.6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

9.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的商业建筑;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其商业部分体积超过5000m²的商住楼或商业部分体 积不超过5000m,但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²,其商业部分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 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 于1.20m的商住楼; 3附设在7层及7层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当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²,其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 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且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大于5000m的 商业服务网点; 4附设在8一9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 5高层商业建筑及高层商住楼中的商店; 6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业建筑; 7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商业建筑,还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8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其每个隔间建筑面积大于 200m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表9.2.3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商业楼 为一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²的商住楼 为一类高层建筑。 3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第8.2.2条的规定。

9.2.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 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 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 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时 停止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其它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 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4条时,可充许关闭不相 邻的两条竖管。 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 4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 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高位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层建筑应保证室 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压 力不应低于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2)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室内的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中, 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8m;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2m; 其余均不应小于6m。 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 施; 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7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5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 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 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 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消防 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 合器。

9.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3.2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高层商业建筑及其裙房: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多层商业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业仓库; 4可燃、难燃商业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6商业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 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 所除外)。 9.4.2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商业建筑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现行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以 外的商业建筑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型、增压型。 9.4.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9.4.4商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 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受阻挡; 5环境温度不应低于4℃,且不高于70℃

9.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

9.4.7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5、5.0.6、5.0.7条的有关规定。商业建筑内附设 的仓储用房,其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时,按商业用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除仓库类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按火 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9.4.9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min; 2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5MPa,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确 定,但不应低于0.20MPa; 3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域内的喷头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 积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2.0.3条的规定; 4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4.10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部应用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二次供 水的生活给水管网)、屋顶水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方式供水。直接与市政给 水管网相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当接自二次供水生活给水管网时,应在连接处 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 2选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市政管网在压力和流量最小时应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灭

9.4.9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9.4.10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及

时水压和流量要求。 3采用屋顶水箱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保证局部应用系统30min灭火用水量 设置高度应满足局部系统设计压力的要求。 4增压型局部系统增压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系统流量和压力要求。 5局部应用系统的进水管管径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50mm。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喷头的选型及布置: 1喷头选型 (1)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一般室 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68℃(玻璃球)或72℃(易熔金属的喷头)喷头。饮食) 加工间、热交换器间及锅炉房,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玻璃顶 下设置的喷头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120℃的喷头。 (2)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3)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中庭环廊; 2)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3)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4)局部应用系统。 (4)下列场所宜采用旋转型喷头: 1)采用大流量喷头的场所; 2)在井字梁范围内布置喷头有一定难度的场所; 3)需减少喷头数量的场所; 4)平面尺寸大、中间无立柱、布置管道有难度需简化管道布置的场所。 (5)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 均不得少于10只。 2喷头布置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 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2节的 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

注: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 白点确定。

注: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 白点确定

日点确定。 9.4.11.2报警阀组 (1)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2)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 锁定阀位的锁具。 (3)湿式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 (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5)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经常有人流通过的公共部位: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9.4.11.3 水流指示器

(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 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9.4.11.4未端试水装置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未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 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 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 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未端试水装置的出 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9.4.11.5 管道

(2)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涂覆其他 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 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未端设过滤器。 (3)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4)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 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 亚重危险级及仓库危级场所不应超过6只。 (5)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6)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报警阀组后的管道上严禁设置其他用水设施,且报警 阀后的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等配水管道中除信号阀外,不得设置任何阀 门。 (7)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 2%0 9.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及供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9、10章的规定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防烟楼梯间; 2)消防电梯间前室: 3)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 4)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10.1.2自然通风方式 1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可 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3.0m2

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防烟楼梯间; 2)消防电梯间前室: 3)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 4)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0.1.2自然通风方式 1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后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可 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3.0m2。 0.1.3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1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通风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4)避难走道。 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人民防空工程 设计放火规范》GB50098等有关国家规范规定的加压送风量不一致时,应采用其中较 大值。 主:1,当前室或楼梯间只有1层或2层需设置正压送风时,风量可不按规范选用, 直接采用计算值: 2,避难走道的加压送风量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关于遇 维间的计算方法确定,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 应为25~30Pa。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3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当 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6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 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连通: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低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或水平距离 宜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屋顶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宜大于 20.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15.0m/s。 8当加压送风管穿越有火灾可能的区域时,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9加压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不宜设 置检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密闭的内级防火门。

10.2.1一般规定

1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 1)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 2)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3)中庭: 4)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 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 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4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 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10.2.2自然排烟 1按本规范第10.2.1条第2款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2)净空高度小于12米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 5%; 3)大于20.0m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3可开启外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当设置 在外墙上时,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室内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自 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排烟窗应有明显的标志 并保证不可阻挡 4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L022

1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

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阴 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 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 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3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 的漏风量; 2)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 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排烟风机宜设计在建筑物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 5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排烟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 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4)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不宜设置检 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 防火分区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宜穿越前室或楼梯间, 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6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0.2.3.7的规定

表10.2.3.7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8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 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 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 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 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 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或排烟口有280℃自行关闭 的防烟功能。 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 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10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风机房应采用 时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

10.3.1 一般规定

10.3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商业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 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3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 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4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 不应紧贴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4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内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 不应紧贴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0.3.2采暖 1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 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2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及难燃材料。 10.3.3通风和空气调节 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 应设置在管井内。 2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 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 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 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 立设置在管井内。 2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 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 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 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 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 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 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 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7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 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 0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 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 材料。 8附建在商业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 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 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4)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4)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中,当商业部分隶属 于特大型、大型时,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它类型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2建筑高度低于24.0m的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3建筑高度低于24.0m以下的商业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中型商业建筑; 室外消费用水量大于25L/s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1.1.4其他建筑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配电 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1.1.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 备的供电,应在最未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7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设备、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当其配电线 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同类负荷等级的双电源切换 箱(柜)单回路供电

11.1.8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连续供

大、中型商业建筑的应急照明宜采用集中或相对集中式的应急电源照明

11.2.1特大、大、中型的商业建筑,明敷导线应采用低烟无卤型;小型商业建 筑宜采用低烟无卤型。 11.2.2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 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当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缆敷设在封闭式电缆桥架内时,电缆桥架应设隔板并与普

通电缆分开敷设。 11.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 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外壁敷设。 11.2.4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 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5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 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 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6为防正配电线路绝缘损坏引起的接地电弧火灾时,各商业建筑应在总电 源进线处或区域电源进线处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装置;按一、二级负荷供电 的商业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DB44/T 1882-2016 STM 型免漆门.pdf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

11.3.1商业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 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营业厅、展销厅: 建筑面积超过300m²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疏散通道。 11.3.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OLX;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O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 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11.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商业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上方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 合以下规定: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设置门框正上方 其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不宜

大于2.0m;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 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1.3.5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²的地上商店、展销楼;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²的地 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的空间设应急照明;在地面或 靠近地面的墙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并满足以下要求: 1、营业厅内采用悬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3.0m, 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小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2.5m; 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在地面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 距不应大于5.0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地不应大于1.0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 不应大于15m,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注:净高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时(含格栅或吊顶),是指吊顶距地高度,当营 业厅不设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距地高度。)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1.4.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 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商业建筑内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 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部分;二 类高层建筑中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厅。 11.4.2设有集中式及以上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机械防(排) 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值班室。 1.4.3自动火火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灭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1.4.4设有门禁控制系统的建筑,各门禁控制的疏散门,当火灾发

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打开消防疏散出口的门锁。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止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南通建筑总承包公司万国通运雨季施工方案1,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规定”或“应按…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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