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05-2021 木结构通用规范及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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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05-2021 木结构通用规范及起草说明.pdf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本规范作为木结构领域的全文强制性国家规范,除了应 保证术结构工程安全和人体健康、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及维护公 共利益外,还直接服务于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避 免规范使用和工程监管过程中的交叉重复

1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避免在 各项目建设类技术规范中出现重复现象”,本规范综合考虑对房 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等木结构工程提出相关要 求,形成规范条文; 2鉴于本规范在木结构领域的引领作用,技术内容涵盖材 料、设计、施工与验收、使用与维护、耐久性、可持续利用等木 结构全寿命过程中的基本技术要求,强调宏观的和原则性的 要求; 3本规范适用的木结构类型包括:传统木结构、原木和方 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等。 1.0.3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仕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湖北某市区10KV电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改造)2.0.1本条规定了结构安全等级要求。该规定与工程建设强制

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一致。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结构设计时,应根 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结构 安全等级分为三级,当破坏后果为很严重、严重和不严重时,破 坏等级分别对应于一级、二级和三级。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 不得低于三级

2.0.2本条规定了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设计工

是衡量结构和结构构件可靠性的时间基准,必须明确规定结构 设计工作年限,讨论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才有意义。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结构设计时,应根 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 定设计工作年限。 并非结构的所有构件都满足相同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 比如需要定期更换的或有特殊要求的构件或部件,可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但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2.0.3本条规定了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原则性

2.0.4本条针对木结构专业特点,规定了本结构使用维护应该

3.0.1本条规定了结构用木材的用材要求。为了保证结构用木 材材质的可靠性,需首先对其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进行划分,然 后确定结构用木材的主要用途、强度设计指标。总之,结构用木 材必须具有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才能应用于木结构建筑工程中。 锯材包括具有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的方木、板材、规格材和

进口结构材。 工程木产品系指层板胶合木、正交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 和定向木片板等木基结构板材以及旋切板胶合木等结构复合 木材。

进口结构材。 工程木产品系指层板胶合木、正交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 和定向木片板等木基结构板材以及旋切板胶合木等结构复合 木材。 3.0.2本条规定了结构用木材的含水率要求。木材含水率是指 木材中所含水分的质量占其烘干质量的百分比。木结构构件应采 用较干的木材制作,能够相当程度上减小因木材干缩造成的松弛 变形和裂缝的危害,对保证工程质量作用很大。但随着加工工 艺、加工技术的发展,对木材的含水率要求将会产生变化,因 此,本规范仅作出原则性规定,需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项 自的情况把握。

3.0.2本条规定了结构用木材的含水率要求。木材含才

3.0.3本条对木材强度设计指标的确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度、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承压强度等强度。 木材具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荷载的长期作用下强度会降 低,因此,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较大,在确定各 种结构用木材强度设计值f.时,必须考虑荷载持续时间影响系 数Ko3。木材的强度设计值 fa按下式计算确定:

fa = fkKos YR

式中:fa 木材强度设计值; fk一一木材强度标准值; KQ3 荷载持续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系数,取0.72; YR一一木材的抗力分项系数。 另外,在确定结构用木材强度设计值时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对木结构可靠度的相关规定。 常用的结构用木材强度设计值在现行相关标准中已作出了具 体规定。

件、不同的设计工作年限等发生变化,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 对其作出调整。

对其作出调整。 3.0.5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用钢材的要求。对钢材化学成分、 力学性能等指标保证限值的规定,一直是各设计规范选材规定中 被列为强条的重要内容,这些性能指标均为对钢材性能量化判定 的重要基本依据。如屈服强度与设计强度、伸长率与塑性、屈强 比与延性、冲击功与韧性、碳当量与焊接性能、冷弯与加工性等 均是互为依据的关系。设计选材时应严格按结构使用条件和本条 规定提出各项性能保证要求,以保证结构良好的承载性能,

3.0.5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用钢材的要求。对钢材化学

3.0.6本条规定了金属连接件的质量要求。目前我国木结构正处

于发展时期,存在大量的销轴类紧固件和各种金属连接件,甚至 还有不少进口金属连接件。为了保证节点连接的安全,对销轴类 紧固件和各种金属连接件质量和性能指标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 国外的金属连接件基本上都是工业化生产的标准产品,且通 常有相应的产品标识。对于产地国有产品标识的产品,应要求同 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含相关性能指标特征值); 若产地国没有产品标识,应要求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要求 提供相关性能指标特征值。 为了确保连接件的质量能满足设计要求,应对产品质量进行 复验老虑到连接件通堂为冷作加工所得成品通党难于对其原

合格的胶合性能是保证结构用木材正常受力的前提条件,结构用 木材内部的胶缝界面可有效地传递应力、有利于工程木的尺寸稳 定、防水防潮,并协调粘结单元之间的变形。胶缝界面的耐久性 取决于其抗老化能力,是结构用木材构件保证胶合强度、安全工 作的基础,因此,胶粘剂的耐久性也是衡量胶粘剂最重要的性能 指标,胶粘剂的使用应能满足木结构的使用年限要求。 仕

3.0.8本条主要对木结构工程中采用的增强或加固用维利

体材料给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纤维复合材料增强或加固木结构 的粘结界面性能提出要求。“增强”主要是针对新建未结构中的 木构件,而“加固”主要是针对既有木结构中的木构件。纤维增 强复合材料加固修复木结构的粘结界面主要是受剪应力和垂直于 界面方向的正应力作用。通常,界面抗压能力较强,界面剥离断 裂主要受抗剪和抗拉性能决定。因此,界面的粘结强度不低于木 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时,则通常可以保证界面的可靠粘 结。另外,胶粘剂的耐久性是加固构件保证安全工作的前提,因 此,胶粘剂的耐久性也是重要性能指标

4.1.1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计算分析模型的选取要求,对术结构 计算分析尤为重要 1运用结构分析模型对工程结构进行分析是结构设计的基 本方法,结构分析模型应按实际情况确定,模型的建立、必要的 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态,模型中连接节点的 假定应符合结构中节点的实际工作性能。分析模型的符合性是结 构安全的关键和最根本的保障,故结构分析模型应具有可接受精 确度且能预测结构响应。结构分析模型应经判断确认其合理和有 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若无可靠的理论依据时,应采取试验或 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做专题研究后确定。 2动力分析是指结构在动力荷载作用下响应和性能的分析。 主要是由已知结构和动力荷载来计算结构的响应,以确定结构的 承载能力和动力特性,为改善结构性能、合理进行设计提供依 据。结构动力分析不仅要考虑动力荷载和响应随时间而变化,还 要考虑结构因振动而产生的惯性力和阻尼效应。

4.1.2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设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界定

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 载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 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7)结构或结构构件发生疲劳破坏

4.1.3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设计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界定如下: 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筑列 见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 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外观、使用舒适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变形; 2)造成人员不舒适或结构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动: 3)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4.2.1本条给出了木结构轴心受力构件和偏心受力构件的相关 规定。对于构件设计而言,应保证构件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轴心受拉构件因为不存在稳定性的问题,故可不进行稳定验算, 只按强度进行验算。在进行强度验算时,需采用受拉构件的净截 面面积,计算时应扣除分布在150mm长度上的缺孔阴影面积。 轴心受压构件因为存在稳定问题,故除了进行强度验算之外,还 需进行稳定验算。在进行稳定验算时,轴心受压构件的计算面积 和稳定系数需根据构件树种和缺口等来确定。 对于拉弯构件,用来计算轴向受拉和弯曲受拉在受拉边产生

的应力时不考虑稳定问题,用来计算轴向受拉和弯曲受拉在受压 边产生的应力时考虑稳定问题。对于压弯构件,在进行稳定计算 时,木材种类的不同可能会影响稳定系数的计算,故压弯构件的 设计应根据木材的种类选取合适的稳定系数,

行抗弯、抗剪及挠度验算,在进行抗剪验算时,受弯构件支座处 的切口对于构件承载力有较大影响,设计时需对切口形状以及切 口深度进行有效控制,并同时需验算切口处的受剪承载力。当构 牛沿受压边长度方向没有侧向支撑并且构件在端部没有防止构件 转动的支撑时,应进行侧向稳定验算

4.2.3本条针对存在横纹局部承压的受弯构件提出了租

1剪力墙是术结构中的主要抗侧力构件,设计时应按首先 十算出作用在剪力墙上的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并进行承载能力 及限状态验算。木基结构板剪力墙由一定间距的墙骨柱、覆面板 和钉连接组成,墙体上的竖向荷载通过顶梁板传递至墙骨柱上: 应对墙骨柱进行稳定性验算;当为外墙时,由于风荷载作用会 墙骨柱受弯,故应补充墙骨柱平面外稳定验算。轻型木结构的 墙骨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骨柱在竖向及墙体平面外荷载作用下,按两端铰接 构件设计。 2)墙骨柱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在墙体平面外弯曲方向考 虑墙骨柱截面高度5%的偏心距。 3)当墙骨柱两侧布置未基结构板或石膏板等覆面板时: 无需进行墙体平面内的侧向稳定性验算。 4)外墙骨柱应考虑风荷载效应的组合,当外墙维护材料 较重时,应考虑地震作用下附加质量引起的墙骨柱平 面外应力。除了需对墙骨柱整体稳定性的验算,还需 验算墙骨柱与顶梁板、底梁板连接处的局部承压承 载力。

2剪力墙本身应其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当结构目自重不能 抵抗倾覆力矩时,应设置抗拔连接件。剪力墙与楼盖、屋盖、基 础应采用合理的连接形式,且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 定程度的变形能力。 4.2.5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楼(屋面)板设计相关要求。 1楼(屋面)板应进行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和变 形验算。 2使用者在木结构楼盖上的动力运动使得楼盖产生振动: 当楼盖上覆一定厚度的混凝土面层时,楼盖的抗振动性能大大提 高,一般无需进行振动验算;对无混凝土面层的木结构楼盖则应 进行振动验算。 4.2.6本条规定了当轻型木结构不符合构造设计法的选用条件 时的处理措施。轻型木结构是一种具有高次超静定的结构体系, 这个优点使得一些非结构构件也能起到抗侧向力的功能。对于建 设规模不大、体型和平面布置简单的住宅建筑,抗侧向力设计可 根据经过长期工程实践总结的构造设计进行,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设计: 1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未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 件时,可按构造要求进行抗侧力设计: 1)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应超过600m,层高不应大 于3.6m; 2)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大于2.5kN/m;屋面活荷载 标准值不应大于0.5kN/m; 3)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12,也不应大于1:1; 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 挑长度不应大于0.4m; 4)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应大于12.0m。 2当抗侧力设计按构造要求进行设计时,在不同抗震设防 烈度的条件下,剪力墙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在不同风荷 载作用时,剪力墙最小长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按抗震构造要求设计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m)

注:1表中A指建筑物的最天楼层面积(m); 2表中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以墙体一侧采用9.5mm厚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 150mm钉距的剪力墙为基础;当墙体两侧均采用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时, 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为表中规定长度的50%;当墙体两侧均采用石高板作面 板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为表中规定长度的200%; Jvt 他形式剪力墙抗剪强度设计值; 4位于基础顶面和底层之间的架空层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与底层规定相同; 5当楼面有混凝土面层时,表中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增加20%。

安抗风构造要求设计时剪力墙的最小

注:1表中L指垂直于该剪力墙方向的建筑物长度(m); 2表中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以墙体一侧采用9.5mm厚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 150mm钉距的剪力墙为基础;当墙体两侧均采用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时, 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为表中规定长度的50%;当墙体两侧均采用石膏板作面 板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为表中规定长度的200%; fvt 他形式剪力墙抗剪强度设计值; 4位于基础顶面和底层之间的架空层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与底层规定相同。

3当抗侧力设计按构造要求进行设计时,剪力墙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图1): 1)单个墙段的墙肢长度不应小于0.6m,墙段的高宽比不 应大于4:1; 2)同一轴线上相邻墙段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4m; 3)墙端与离墙端最近的垂直方向的墙段边的垂直距离不 应大于2.4m; 4)一道墙中各墙段轴线错开距离不应大于1.2m

图1剪力墙平面布置要求

a1、a2一横向承重墙之间距离;b1、b2一纵向承重墙之间距离;

4当抗侧力设计按构造要求进行设计时,结构平面不规则 与上下层墙体之间的错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层构造剪力墙外墙之间的平面错位不应大于楼盖

搁栅高度的4倍,或不应大于1.2m; 2)对于进出面没有墙体的单层车库两侧构造剪力墙、或 顶层楼(屋)盖外伸的单肢构造剪力墙,其无侧向支 撑的墙体端部外伸距离不应大于1.8m(图2); 3)相邻楼盖错层的高度不应大于楼盖搁栅的截面高度; 4)楼盖、屋盖平面内开洞面积不应大于四周支撑剪力墙 所围合面积的30%,且洞口的尺寸不应大于剪力墙之 间间距的50%(图3)。

搁栅高度的4倍,或不应大于1.2m; 2)对于进出面没有墙体的单层车库两侧构造剪力墙、或 顶层楼(屋)盖外伸的单肢构造剪力墙,其无侧向支 撑的墙体端部外伸距离不应大于1.8m(图2); 3)相邻楼盖错层的高度不应大于楼盖搁栅的截面高度; 4)楼盖、屋盖平面内开洞面积不应大于四周支撑剪力墙 所围合面积的30%,且洞口的尺寸不应大于剪力墙之 间间距的50%(图3)。

2无侧向支撑的外伸剪力墙示意图

图3楼盖、屋盖开洞示意图

4.2.7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桥梁的构件设计。桥面系是木结构桥 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承受车辆轮压和人群荷载,并将车辆或 人群荷载可靠传递给主梁等主要结构构件,需要对其抗弯强度和 抗剪强度进行计算。

4.3.1本条规定了在木结构连接设计中的一些原则性

4.3.1本条规定了在未结构连接设计中的一些原则性要求,确 保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国家强制性标准强调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 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 2木结构连接计算模型的选取对整体结构的设计计算和安 全性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计算模型给出合理规定; 3在木结构连接中经常会出现横纹拉应力,而木材的横纹 抗拉强度是非常低的,因此在横纹拉应力作用下极易发生开裂现 象,进而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惠甚至出现工程失效情形,因此有必 要对此提出相应要求,从而避免出现此类破坏。

试验和数值分析表明:由于受到加工误差、材料性能和 块陷等因素的影响,销类连接中剪力在一行紧固件中的分布 均匀,设计时必须考虑这种受力不均匀导致的承载力折减,

4.3.4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公路桥连接的疲劳验算要求。

4.4.1本条规定了构造设计法在轻型木结构抗震抗风设计中的 采用条件。 对于建设规模不大、体型和平面布置简单的住宅建筑,抗侧 向力设计可根据经过长期工程实践证明的构造设计进行

4.4.2本条规定了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木结构类型

研究表明,随着结构刚度的降低,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 呈非线性增长,考虑到木结构相对于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而言

结构刚度相对较小,因此本规范对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作相 关规定。

4.4.3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设计中同时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应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相关 规定确定。

4.4.4本条提出了地震作用对上下混合木结构设计的相关规

主要通过强调上下混合结构的连接设计的特殊性,考虑地震 引起的不确定性,保证木结构的延性和安全,

撑框架是第一道防线,在强烈地震中支撑先屈服,内力重分布 使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增大,两者之和大于弹性计算总剪 力。如果调整的结果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适当增大,则 不是“双重抗侧力体系”,而是按刚度分配的结构体系。参考 美国IBC规范的要求,框架部分的剪力调整不小于结构总地震 剪力的25%即可认为是双重抗侧力体系。这一规定体现了多道 设防的原则,抗震分析时可通过框架部分的楼层剪力调整系数 来实现。

4.4.6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抗风验算要求。

对于主体结构计算时,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单位面积风荷载 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 定计算;对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计算范围、方法以及顺风向 与横风向效应的组合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的规定;当木墙板外墙围护材料采用砖石等较重 材料时,应考虑围护材料产生的墙骨柱平面外的作用。对于轻型 木结构,其屋盖与下部结构的连接是十分关键的部位,有必要提 高连接处的作用力,保证连接的可靠性。 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应注意局部构 造处理以减少风力的作用,还应加强房屋的整体性和锚固措施 锚固可采用不同的构造方式,但其做法应足以抵抗风力。

5.1.1本条规定了木结构需要采取防水防潮构造措施白

5.1.1本条规定了木结构需要采取防水防潮构造措施的情形及 重点部位的防水防潮措施要求。对在厨房、卫生间等潮气和水分 较多的部位,为保证木结构耐久性,要求采取防水和防潮等构造 措施。 木材的腐朽,系受木腐菌侵害所致。在木结构建筑中,木腐 菌主要依赖潮湿的环境而得以生存与发展,各地的调查表明,凡 是在结构构造上封闭的部位以及易经常受潮的场所,其木构件无 不受木腐菌的侵害,严重者甚至会发生木结构珊塌事敌。与此相 反,若木结构所处的环境通风干燥良好,其木构件的使用年限 即使已逾百年,仍然可保持完好无损的状态。因此,为防正木结 构腐朽,首先应采取经济、有效的构造措施。只有在采取构造措 施后仍有可能遭受菌害的结构或部位,才需用防腐剂进行处理 建筑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措施,主要是通风与防潮。本条的 内容便是根据各地工程实践经验总结而成。 这里应指出的是,通过构造上的通风、防潮,使木结构经常 保持十燥,在很多情况下能对虫害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 应与药剂配合使用,以取得更好的防虫效果。 5.1.2本条规定了结构用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的防 护措施要求。 木材遇水易发生腐朽等问题,同时含水率变化也易导致开 裂、翘曲等缺陷,导致材料强度性能发生改变。因此要对木材采 取保护措施,防止潮气和雨水的侵蚀。

5.1.2本条规定了结构用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白 护措施要求。 木材遇水易发生腐朽等问题,同时含水率变化也易导至 裂、翘曲等缺陷,导致材料强度性能发生改变。因此要对木 取保护措施,防止潮气和雨水的侵蚀

5.1.3本条规定了外墙的防水透气技术措施,用以保

水分的排出,同时防止凝露等现象的发生。暴露在室外的开 其空腔内容易受到老鼠和鸟类做巢、白蚁侵蚀的危害,需要在 口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1.4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物特殊部位的防水防潮措施要求

混凝土地基周围、地下室和架空层内通常有潮气或水 生,如果直接进入木结构部分,会对木结构主体的耐久性产生 大影响。同时,木材与混凝土等材料直接接触时,易产生 水,导致木构件的腐朽破坏。

水,导致木构件的腐朽破坏。 5.1.5本条规定了木结构门窗洞口及其他易淋水部位的防水防 潮措施要求。 由于门窗洞口、屋面、外墙开洞处、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 易于集水,因此需要专门对防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进行规 定,以利于对木结构主体的保护。

5.2.1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白蚁危害区域等级划分的要 各级白蚁危害区域包括的具体的地区见表3

表3白蚁危害地区划分

5.2.2本条主要针对施工现场所处的白蚁危害区域,提出木结 构施工现场的防生物危害施工技术措施。

5.2.2本条主要针对施工现场所处的白蚁危害区域,提出木结

基础的外排水层或外保温绝热层一般不宜高出室外地坪, 日高出地坪则易导致白蚁等从中间通路进入主体结构。

5.2.4本条规定了部分白蚁危害区域等级地区的木结构防!

国内外对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使用的药剂都有 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不能对人体和环境产生破坏作用。

采取防腐处理木材的要求。

5.3.1本条主要针对容易使木材产生腐朽的环境条件,

5.3.1本条主要针对容易使木材产生腐朽的环境条件,提出了 木材防腐要求。

木材防腐要求。 5.3.2本条规定了木构件机械加工与防腐防虫处理工序之间的 协调要求。 防腐木切割后的断面或锯路缺少了防腐剂保护,将失去防腐 的效果。

防腐木切割后的断面或锯路缺少了防腐剂保护,将失去 的效果。

5.3.3本条依规定了木结构中金属连接紧固件的防腐要求

钢材和金属连接件等易于腐蚀,无其是在潮湿、外露及有腐 蚀性介质环境中,腐蚀更快。钢材和金属连接件的腐蚀将减小金 属材料的有效面积、产生应力集中等,对钢构件及连接件的承载 力及耐久性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对其防腐保护要求进行强制 性规定。 不同的防腐保护措施其防腐蚀年限不同,一般钢结构或连接 件的防腐蚀设计年限不宜低于5年,重要结构不宜低于15年, 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确定 防腐蚀设计年限及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对于厚度较小的钢材和处 于恶劣条件的钢材,腐蚀的后果更严重或可能性更大,应加强防 窝保护。与防腐、防火处理未材直接接触的莲接件,应避免防护 剂对连接件的腐蚀,也应加强防腐保护。当连接件采用镀锌处理 时,木材的防火处理应采用有机型阻燃剂

桥梁属于室外环境结构,虽目前一些外涂刷防护有一定的防 护效果,但考虑桥梁的重要性高于普通建筑结构,此处仍然规定 木材需要做防腐处理。同时,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增加多道防 护措施。 减少木结构构件受降水或阳光辐射直接影响的方法可选但不 限于以下几种:对相关建筑进行保护措施:采用天然耐久性好的 木材;对木材进行防腐处理。 耐久性提高措施可选但不限于几种方式:将表面适当倾斜以 限制木材表面水的产生;限制开口、开槽等水可能积聚或渗透处 的数量;通过措施避免水分直接吸收;对于构件端部密封或顶部 盖板;选择恰当的结构形式,以确保所有未材部分自然通风。增 加木结构部分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5.4.1本条规定了木结构防火设计的原则。

1本条规定了未结构防火设计的原则。 2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设计和施工中的防火要求

5.4.2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设计和施工中的防火要求。

木结构建筑,特别是轻型木结构建筑中,木结构墙体、楼板 及封闭吊顶或坡屋顶下存在大量空腔和密闭空间,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可阻止因某处着火所产生的火焰、高温气体以及烟气的 蔓延。

木结构建筑,特别是轻型木结构建筑中,木结构墙体、楼板 及封闭吊顶或坡屋顶下存在大量空腔和密闭空间,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可阻止因某处着火所产生的火焰、高温气体以及烟气的 蔓延。 5.4.3本条是为了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程度,参考了加拿 大相关防火规定。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火灾时有发生,因此施工 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严格遵守 各工种操作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本条规定参考了加拿大BC省的防火规范规定,施工现场如 果进行电焊等作业,应做好相应保护措施,且作业完毕后1h内 现场应有专人看管。作业完毕后4h内应返回作业现场查查看是 否存在火灾隐患。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人员发现焊接作业后如果 存在火灾隐患,一般在3h左右就会引发火灾,所以在实际操作 中要求焊接作业完毕后2h内返回现场查看。 44本发机空 一驻旅工现场的消防拱旅要

5.4.4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施工现场的消防措施要求。

6.0.1本条规定了未结构施工要求。木结构工程由于材料目身 的原因,存在较大的施工风险。为保证施工及结构的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管理能力。对于不同组件单位: 应进行吊点的设计,既要保证组件顺利就位,也要保证组件与组 件之间无变形、错位。 6.0.2本条规定了验收程序要求。建筑工程划分为主体结构 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又划 分为木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子分部 工程目前包括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 构防护等分项工程。因此,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 木结构其中之一作为木结构分项工程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构成

6.0.1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施工要求。木结构工程由于材料目身 的原因,存在较大的施工风险。为保证施工及结构的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管理能力。对于不同组件单位, 应进行吊点的设计,既要保证组件顺利就位,也要保证组件与组 件之间无变形、错位。

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又划 分为木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子分部 工程目前包括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 构防护等分项工程。因此,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 木结构其中之一作为木结构分项工程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构成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 木结构工程中的防护分项工程(防火、防腐)的管理、施工

6.0.3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

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进场验收达到控制其物理力学性能质量的 目的,通过本结构分项工程验收实现对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 控制。对于方木与原木结构以及胶合木结构两分项工程,材料、 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 量控制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对于轻型木结构分项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以同一建设 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0m²的轻型木结构建筑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m²者应视为 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m²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 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以一幢房屋的一层为一检验批。对 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检验批可分别按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 构、胶合木结构以及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6.0.4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及木产品,包括方木与原 木、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金属连接件(螺 栓、钉)和结构用胶等。这些材料都涉及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 能,因此要求做进场验收和见证检验。进场验收、见证检验主要 是控制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交接检验主要是控 制制作加工质量。这是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是 木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2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规定施工,并按本规

定的控制指标进行自检。 3各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验,关键在于建立 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木 结构子分部工程形成有机整体。 4提出对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的要求 是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或材料替代, 这些文件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也是将来结构维修、 维护的重要依据

3各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验,关键在于建立 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木 结构子分部工程形成有机整体。 4提出对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的要求 是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或材料替代 这些文件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也是将来结构维修 维护的重要依据。 6.0.5本条规定了材料的替换原则。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高等 级材料替代低等级材料,由于截面减小,可能影响抗火性能,故 有时结构并不安全,截面减小还可能影响结构的使用功能和耐久 性;反之,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低等级材料替代高等级材料,尚 应执行各类构件对木材材质等级的规定,故通过等强换算进行材 料替换,需经设计单位复核同意。 6.0.6本条规定了进场木材与木产品的检验要求。未结构工程 所用材料主要包括方木与原木、层板胶合木、正交层板胶合木 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以及金属连接件(螺栓、钉)等,这 些材料都涉及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要求做进场验收和 检验。 进口规格材在国外的生产与流通过程中,具有完善的产品质 量认证体系,因此国外并不要求对进场木材与木产品的性能指标 进行见证检验,只要求木材与木产品具有清晰的产品质量认证标 识(Stamp)即可,这是与我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很大的不 同点。在我国,见证检验是木材与木产品进场验收的重要环节 是不可回避的工作。但关于规格材见证检验的项目与方法,仍是 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故本条规定对目测分等规格材,可视具体 情况,从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抗弯强度见证检验两种方法中任选 一种进行见证检验。 一发顿产子大上大立的种米杜活饰妞强麻饰尔

6.0.5本条规定了材料的替换原则。用等强换算方法使

6.0.6本条规定了进场木材与木产品的检验要求。本结

的规定,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二要素,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之 一。在我国现阶段,方木与原木结构所用木材的强度等级是由树 种决定的,而同一树种或树种组合的木材,强度不再分级,所以 明确了树种或树种组合,就明确了强度等级。层板胶合木的类别 是指由普通层板、目测分等层板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等层板制作的 三类层板胶合木。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坏方式应执行设 计文件的规定。轻型木结构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以 及木基结构板的种类和规格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应具有产 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6.0.8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连接节点有关要求

6.0.9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判定条件

未结构分项工程划分为四个:方未与原未结构、胶合 构、轻型木结构和木结构防护。前三个分项工程之一与木结 护分项工程即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子 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的条件。

7.0.1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水,防潮和防生物危害所采 取的具体措施。如对于防白蚁危害,在白蚁危害区域等级Z3和 Z4的地区应采用防白蚁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等防虫措 施,并在一定时间内需再次处理,保证继续有效的防治白蚁 危害。

7.0.2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的常规检查有关 要求。 木结构建筑常规检查宜采用非破坏性检查方法进行。常规检 查应按下列项目进行: 1)木结构墙面变形、开裂和损坏的情况; 2)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松动情况,以及连接件破损或缺 失情况; 3)木结构墙体面板受潮情况; 4)木结构外墙上门窗边框的密封胶或密封条开裂、脱落 老化等损坏现象: 5)木结构墙体面板的固定螺钉松动和脱落情况; 6)消防设备有效性和可操控性

7.0.3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功能改造过程中的检测鉴定有关要求,

7.0.3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功能改 告过程中的检测金定有天要 结构在使用期间进行功能改造,如因功能需要,结构的承载要 增大等,影响结构的安全,此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7.0.4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拆除的相应条件。危房、严重安全隐

惠建筑等都是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木结构,应当予以拆 消除安全隐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的属于政策需要。

7.0.5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拆除方案和措施要求。

某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0.5本条规定了木结

7.0.6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拆除作业前的有关程序要求。拆除作

业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是安全生产必不 可少的重要环节。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 因素及应急处置措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施工机械及机具 操作、用火用电等要求。

7.0.7本条规定了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的原则及顺序,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机械设备选用和保障施 工作业安全的依据DB15/T 712-2014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pdf

7.0.8本条规定了既有木结构房屋拆除后的构件循环利用相关 要求。

7.0.8本条规定了既有木结构房屋拆除后的构件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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