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3188-2020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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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2/T 31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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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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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 3188-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2/T 3188-2020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pdf

总则 46 3 基本规定· 48 3. 1 一般规定·.· 48 3.2控制保护区设置 49 3.3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及净距控制 49 3. 4 既有结构安全控制要求 50 安全保护巡查· 52 4.1 一般规定 52 4.2巡查要求·····.· 52 既有结构调查 53 5. 1 一般规定 53 5.2 调查内容 54 5. 3 结构健康状况判别及处理 55 安全评估 57 6. 1 般规定 57 6. 2 技术要求 60 基坑作业 61 7. 1 一般规定 61 7. 2 保护要求· 61 8 地下水作业· 62 8. 1 一般规定 62 8. 2 保护要求 62 11 监测 64 11. 1 般规定 64

66 67 67 67 69 69 69 69

1.0.1随看甘肃省城市轨道交通的大规模建设和运营,以及城 市轨道交通沿线的高强度物业开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 全保护工作已目益突出。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 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的基础上,结合甘肃省城市轨道交 通既有结构自身及沿线外部作业的特点,制定本标准,确保甘肃 省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附属建 (构)筑物等地下结构、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此外,根据《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833的规定,保护对象 尚应涉及轨道以及机电系统如排水系统、屏蔽门、通信信号系统 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内部设备设施。 目前,兰州市已开通运营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1期也已 在建设中,在1号线和2号线保护区范围内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 铁保护项目,另外兰州市总计规划线路6条。随着兰州市城区天 现模建设的加快,以及用地越来越紧张,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将 会出现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导致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 构的保护工作驱待解决。因此,适时制定一套适合甘肃省当地地 质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形成一部对 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及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性准则 对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安全和正常运营,具有较大的现实指 包

前对其周边的外部作业进行合理的控制,以保障城市轨道交道 有结构的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城际轨道交通等既有结构的安 保护T/CECS 572-2019 现浇混凝土复合外保温模板应用技术规程,若存在相近或相同之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本标准与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是:凡本标准有规定的, 外部作业应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 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或参照其他的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 规定执行。

3.1.1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的生命线工程,其安全关

3.1.1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的生命线工程,其安全关系国计 民生,且由于其设计使用年限长,结构的维修和加固极为困难 敌应严格控制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的外部作业,严 禁外部作业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功能、承载能力和耐久性。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 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 需要。因此,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尚可兼有的其他特殊 功能,本条还规定外部作业不得降低结构作为人防、防等工程 使用时应具备的防护能力及防护标准

民生,且由于其设计使用年限长,结构的维修和加固极为困难 敌应严格控制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的外部作业,产 禁外部作业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功能、承载能力和耐久性。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 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 需要。因此,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尚可兼有的其他特殊 功能,本条还规定外部作业不得降低结构作为人防、防淹等工程 使用时应具备的防护能力及防护标准。 3.1.2本标准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 术规范》CJ/T202的基础上,增加了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 区内进行基础作业与地下结构作业的相关要求,补充了城市轨道 交通经营过程中的信息管理要求,另外根据甘肃省实际情况删减 厂有关爆破的相关内容。 3.1.3对于特殊工程地质条件下的外部作业和特殊的外部作业 对结构造成较大影响的,应适当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如湿陷性黄土层、红砂岩、强透水砂层地区、欠固结地域(回填 土)等特殊的工程地质条件,以上控制保护区外的地下水作业等 也可能对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当地的 工程经验适当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3.1.4当城市轨道交通不同期建设时,后期城市轨道交通的修

术规范》CJ/T202的基础上,增加了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 区内进行基础作业与地下结构作业的相关要求,补充了城市辑 交通经营过程中的信息管理要求,另外根据甘肃省实际情况册 了有关爆破的相关内容。

3.1.3对于特殊工程地质条件下的外部作业和特殊的外部作

对结构造成较天影响的,应适当扩天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 如湿陷性黄土层、红砂岩、强透水砂层地区、欠固结地域(回 土)等特殊的工程地质条件,以上控制保护区外的地下水作业 也可能对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当地 工程经验适当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3.1.4当城市轨道交通不同期建设时,后期城市轨道交通的

建对先期既有结构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换乘站施工、后其 跨或下穿、近距离平行施工等影响。先期修建的城市轨道交通

程,应针对后期城市轨道交通的修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前 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后期修建对先期结构的不利影响,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应优先考虑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以 节省工程投资,降低先、后期车站的相互影响;若同步施工难以 实施,也应优先考虑同步设计,以预留必要的接口,并提前做好 必要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降低后期修建对先期既有结构的影 响;若后期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尚未规划设计,则后期城市轨道交 通的修建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先期城市轨道交通 既有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1.5安全控制标准是判定外部作业是否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段

有结构安全的标准。安全控制标准指标的选用,主要考虑外部作 业对结构影响的显著性差异,如外荷载变化、原设计边界条件差 异等。 对既有结构影响较大的基坑、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和大 型顶管等工程,应结合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和既有结构安全控制指 标等联合进行控制监管;其他外部作业,应结合外部作业净距控 制管理指标和既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等进行联合控制监管。

3.2.2本标准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 术规范》CJJ/T202的基础上,增加对换乘通道、风井、风道 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牵弓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 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结构控制保护区范围的划分 还增加了跨河桥梁和穿河隧道结构保护区的划分

3.3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及净距控制

3.3.1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主要与外部作业特点、城市轨道交通 既有结构类型、外部作业与结构的空间关系、工程地质和水文地 质条件等因素相关。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主要有:(1)新建

政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2)从事建设勘察、钻探、 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注浆、降 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3)建 设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综合管 廊、工业管线及附属设施;(4)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 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5)在过江河等水域的隧道段 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6)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 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3.3.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分为特级、

其中影响等级为四级的外部作业对既有结构的影响不明显,基本 可以忽略。外部作业与既有结构的空间关系是确定外部作业影响 等级的重要因素,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 此需根据围岩等级对外部作业影响等级进行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若存在湿陷性黄土层、砂岩层、 深厚砂层、欠固结地域(河漫滩、新开发区)、顺向发育的软弱 结构面、软弱下卧层、遇水易软化崩解地层等情况,应结合当地 工程经验适当提高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且不宜低于一级。

3.4既有结构安全控制要求

3.4.1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选择应遵循可操作性原则,应针对 不同的结构类型特点、安全现状、运营安全要求和不同的外部作 业特点等有所侧重选用。如高架结构应以控制沉降量和差异沉降 量为主,地下结构应以控制位移、变形、裂缝、相对收敛、渗 漏、附加荷载等为主。 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综合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特点、结 构安全现状、运营安全要求、外部作业特点等因素确定。不同类 型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由于结构的功能要求不同,结构所 处部位不同,且结构对外部作业的响应也有所不同,故其结构安 全控制指标也应有所侧重。

会对既有结构产生附加荷载,应严格控制材料堆场、出土口和运 输车道与既有地下结构的距离。当无法避免时,应对路面进行硬 化处理,采取地基处理或梁、板等路面结构跨越城市轨道交通地 下结构。

会对既有结构产生附加荷载,应严格控制材料堆场、出土口和运 输车道与既有地下结构的距离。当无法避免时,应对路面进行硬 化处理,采取地基处理或梁、板等路面结构跨越城市轨道交通地 下结构。 3.4.5本标准给出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常用的安全控制指 标值,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铁路线路修理规则》以及国内一些城市和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 既有结构保护技术标准和规定等。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安全控制 指标值难以严格量化,主要原因有: 1不同类型的结构,其安全控制要求不同; 2结构周边地层对安全控制起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地层的 差异性较大; 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现状即健康状态存在差异,其 实际安全状态也不尽相同,如新建隧道与已投入运营经历多次扰 动影响的隧道、施工时存在缺陷的结构与没有缺陷的结构的差 异、各时期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的差异等,现状的差异导 致难以用统一的量化值进行安全评价。因此,需综合考虑各方面 因素,才能合理确定具体的结构安全控制值

3.4.5本标准给出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常用的安全控制

4.1.1安全巡查工作包括外巡和内巡。其中,外巡主要对象

4.1.1安全巡查工作包括外巡和内巡。其中,外巡主要对象是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外部作业,监控其施工作业的合法合规性以 及施工进度等:内巡工作的对象是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主要 由建设、经营单位,外部作业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地铁保护安 全专项监测巡查单位等,开展对结构的日常监护巡查以及针对具 体保护区间区段的重点巡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妥善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设置专门巡查队伍,配备专职巡查 人员和设备,建立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4.1.2巡查时发现未批先建等违规项目,应主动了解其性质、规

本保护区间区段的重点巡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异常要善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设置专门巡查队伍,配备专职巡查 人员和设备,建立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4.1.2巡查时发现未批先建等违规项目,应主动了解其性质、规 模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空间位置关系等基础资料,发现可 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 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进行信息上报。对于重点监控项目,应进行 跟踪监控,掌握监测情况,发生预警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处置, 4.1.3既有结构表观状态指其错台、裂缝、渗漏、管片接缝张 开量等肉眼能直接发现瓣别的缺陷病害。 4.1.4本条为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信息管理工作中 的一项重要内容

4.1.2巡查时发现未批先建等违规项且,应主动了解其性质

4.2.1本条为综合其他城市相关经验,并结合兰州本地实际情 况,经研究讨论确定的外部作业安全巡查频率。 4.2.3查发现异常时,应结合相关资料,细化确定相关结构 安全控制指标发展程度,研究分析下阶段处置措施,必要时开展 既有结构健康状况调查、结构加固等工作

用正个 安全控制指标发展程度,研究分析下阶段处置措施,必要时开展 既有结构健康状况调查、结构加固等工作。

5. 1 一 般规定

5.1.1既有结构现状调查主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影响 较大的外部作业,在其开工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对结构进行的 专项预防监控措施,在现状调查中应对结构变形、裂缝分布及发 展、渗漏水情况、道床及轨道状态等结构健康表观指标进行详尽 摸底,并留存相关图片、影像资料,必要时还应采用相应测试手 段对结构混凝土强度、结构外侧地层脱空程度等予以检测判断 为后续指导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区间区段巡查工作开展和外部作 业施工提供客观依据。既有结构现状调查与安全巡查的概念上有 所交叉,在此处特别加以说明,以厘清其异同。 其中,工前调查是对既有结构原始状态的观察和记录,过程 周查是外部作业过程中对既有结构的跟踪监控,工后确认是在外 部作业完成后对既有结构现状的再次确认。将过程调查和工后确 认的结果与原始状态进行比较,能有效地分析外部作业对既有结 构的影响程度,为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提供直接的依据,保障既 有结构的安全及正常运营。在实际调查工作中,应尽量采取可靠 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检测,如三维激光扫描法、摄影测量法 等,获取的调查信息应做到全面、直观、可量化,同时做好数据 的整理、分析工作,完善各项确认手续。 5.1.2工前调查是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工前调查 应尽可能收集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项 资料,观察并记录既有结构的外观情况,尽可能反映其真实情 况:在进行隧道结构的断面测量时 优先采用精密的仪器设备对

应尽可能收集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 资料,观察并记录既有结构的外观情况,尽可能反映其真实 况;在进行隧道结构的断面测量时,优先采用精密的仪器设备 隧道特定里程的横断面进行现场量测,测量完成后应按要求编

结构断面测量成果并绘制相关断

5.1.3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累计监测数据达到或起

直的60%或出现新的病害或原有病害出现发展趋势时,表明既有 结构安全隐患增大或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此时应开展过程调查 工作。过程调查能反映既有结构的现场动态,为进一步采取措施 提供依据。因既有结构可能存在不同的健康状态以及前期受扰动 影响,所以此处的控制值以参考安全评估结论确定的具体值 为宜。

5.1.5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工后确认.应在监测数据移

后开展,以便全面客观地判定外部作业对既有结构的影响。监测 数据稳定表示外部作业对既有结构基本无进一步的影响,既有结 构处于基本稳定状态。

5.1.6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查现场,应召集轨

建设、经营单位,既有结构调查单位,外部作业业主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见证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 查起证据保全作用,便于外部作业实施后对实际造成的影响进行 责任认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的有关规定,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5.2.1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应建立在资料 查及既有结构安全巡查的基础上,尽可能结合溯源性资料,以 证调查结果更准确、客观地反映既有结构健康现状,

查及既有结构安全巡查的基础上,尽可能结合溯源性资料,以保 证调查结果更准确、客观地反映既有结构健康现状。 5.2.3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目涉及相 关专业性检测时,相关调查人员应具备对应从业资格。如混凝土 强度检测、结构背面脱空量检测等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素养 及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5.2.3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且涉方

关专业性检测时,相关调查人员应具备对应从业资格。如混 强度检测、结构背面脱空量检测等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素 及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5.2.6本条参考了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护维修技术规范》DB11/T718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标准3.3 相关规定综合确定。

5.2.7既有结构现状调查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检测评价范围、 评价项目、依据、方法、仪器设备、人员、现状初步调查、现场 检测成果、结论及建议等内容。既有结构现状调查报告结论宜在 结构、限界、轨道、线路等检测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包 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评价既有结构的变形和强度、建筑限界、轨道几何形位 线路平纵断面是否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及安全行车要求: 2评价对道床与结构是否存在剥离状况以及剥离程度有明 确描述; 3初步评价病害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的影响及影 响程度。

5.3人结构健康状况判别及处理

5.3.1本条参考了现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 保护技术规程》DB33/T1139的有关规定,对外部作业影响最为敏 感的盾构隧道结构,按下列原则评估其结构健康状况类别: 1盾构隧道累计变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见表1),结构 安全状况为1类。

表 1 I 类结构安全状况

盾构隧道累计变形未超过表1所述要求,但管片开裂、混凝 土剥落、钢筋腐蚀等结构损伤严重,结构安全状况也应划分为 I类。 2结构安全状况可划分为Ⅱ类的情况(见表2)。 盾构隧道累计变形未超过表2所述要求,但管片开裂、混凝

土剥落、钢筋腐蚀等结构损伤较严重,结构安全状况也应划分为 Ⅱ类。 3结构安全状况可划分为Ⅲ类的情况(见表3)。

表2Ⅱ类结构安全状况

表3Ⅲ类结构安全状况

4盾构隧道刚施工完成,隧道内尚未进行铺轨作业,水平 位移、竖向位移、径向收敛等累计变形均小于10mm,且隧道结 构性能良好时,结构安全状况可划分为类, 5.3.2~5.3.7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健康状况不佳时,建设 经营单位应选择有专业能力单位进行既有结构加固专项方案编制 及实施工作,加固方案实施前应召开专家审查会,保证加固效 果。加固工作完成后,应重点对加固结构进行监护巡查及监测

6. 1 一 般规定

6.1.5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是在外部作业完成后,评

测,并进行结构验算,评估既有结构的继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性 能,提出安全控制指标、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出既有结构 的修复措施。待实测数据稳定后,应再次进行外部作业影响后 评估。

6.1.6重大影响外部作业设计方案应落实安全评估成果

结构建成的年代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 50010和相关地方标准,分别以裂缝、强度控制两种工况进行 算,估算既有结构的安全度。对于较为重要的既有结构,可考 采用足尺或缩尺模型试验方法,模拟其受力和变形特征。

6.2.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出现的时空相近、可能交叉 影响的多项外部作业,臂如多个基坑工程,由于设计和实施方案 难以保证同步进行,可能出现多种不利组合。应根据其时空特 点,充分考虑多项外部作业的叠加影响,做到出现最危险工况时 也能保证既有结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7. 1 一 般规定

7.1.1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核查外部作业与城市

7.1.1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核查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 既有结构的位置关系,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技术要求,有利于保护 既有结构的安全和保障外部作业的顺利实施

7.2.1由于列车的安全运营要求,靠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 的基坑宜采用抗变形能力强且正水效果好的支护结构体系,臂如 整体刚度较大的地下连续墙加内支撑、咬合桩加内支撑和钢筋混 凝土桩加内支撑,以严格控制既有结构的侧向位移。 新建地下室(或地下结构)与其基坑围护结构间存在施工 空隙时, 一般回填土由于在水平方向的刚度较弱,将难以有效限 制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水平侧向变形,因此回填材料宜选用 不低于C20的素混凝土。当地下室侧墙与围护结构间的空隙较 大、回填素混凝土不经济时,可在地下室各层楼板标高处浇筑不 小于600mm厚的混凝十或不小于400mm厚的钢筋混凝十支撑板 带,确保地下室与围护结构间的刚性过渡,并密实回填相邻板带 间的空隙。 7.2.4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结构拆除作业时,警如基 坑支撑结构的拆除,应尽量采取冲击、振动小的作业方案,如静 态爆破、切割等工法,减小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影响。折 除支撑是危险工况,应采取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和人 员的安全。

8.1.1经验表明,地下工程事敌大部分都与地下水有关,因此, 应特别注意地下水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产生的不利影 响,地下水作业过程应采取合适的地下水控制技术,

8.2.1水位下降幅度和降水漏斗范围内的水力梯度及地层的差 异性是诱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发生沉降、沉降差、水平位 移、倾斜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位移控 制较为严格,宜采用地下水控制措施,避免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 构周边地层发生过大的水位下降幅度,并适当控制降水漏斗范围 内的水力梯度。截水和回灌是较为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8.2.2地层发生流砂、管涌等渗流破坏时,往往难以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进行事后处理,容易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产生较大 的危害,因此,应采取措施避免既有结构周边地层发生流砂、管 涌等渗流破坏。地下水作业的方案设计时应依据场地典型地层的 抽水试验、室内渗透试验和当地工程经验进行。地下水作业方案 设计的关键在于获取可靠的水文地质参数,如地层的渗透系数 等,因此,宜进行必要的试验,并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进行 设计。 8.2.3对于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的外部作业,应尽量采取竖 向截水控制技术,如采用落底式竖向截水雌幕插入下卧不透水地

向截水控制技术,如采用落底式竖向截水惟幕插人下卧不透水 层,以形成封闭的截水系统,避免水位发生大幅度下降,从而 响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全,

8.2.4地下水作业前,应核查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的水 文地质和地下水位分布情况,计算分析地下水位变化对既有结构 的影响,确定地下水位变化的允许值,并在外部作业过程中对水 位变化和出水含砂量进行实时监测

11.1.1通过对外部作业进行过程监控,可动态掌握外部作业对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影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 障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全。 11.1.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流程如图3所示,

图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流程

1.1.5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 是保证监测质量的重要前提。应依据外部作业对结构的影响特 证、结构的安全保护要求、外部作业实施前所开展的安全评估成

果和所选监测项目、监测仪器、监测组织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 标准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中还应包括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采 用仪器和人工巡视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既有 状况进行影像、照片、文字、测量数据等全方位定量、定性记录 和确认,如既有结构裂缝的长度、宽度测量,渗漏水的位置和面 积、修补痕迹等记录,以便比较得出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既 有结构影响的量值、速率、性质等。 11.1.7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布点和监测频率,不但应根据外部作 业影响等级确定,还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结构形式 受力大小、承载余量以及周边地质构造、水文状况等确定。 11.1.9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其他监测项目,还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 规范》GB50308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 相关规定。 11. 1.101 传统监测方法一般是采用全站仪、水准仪、收敛计等 仪器设备,并结合人工观测的方法进行现场观测。随着监测技术 的发展,三维激光扫描法、摄影测量法以及各种不同功能的光电 传感器的应用等,逐渐成为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监测的新技 术、新方法。 11.1.1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方式,应根据监测对象 选取合适的监测方式,宜按表4执行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 规范》GB50308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相关规定。

仪器设备,并结合人工观测的方法进行现场观测。随着监测技 的发展,三维激光扫描法、摄影测量法以及各种不同功能的光 传感器的应用等,逐渐成为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监测的新 术、新方法。 11.1.1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方式,应根据监测对 选取合适的监测方式,宜按表4执行

11.2.1本标准表11.2.1列出的10项监测项目,主要考虑到现 场的可操作性,并能反映外部作业过程结构的响应。结构的受 力,可基于变形等监测数据进行反算,以评价结构的安全状态。 道床与轨道变位的监测包括:道床的纵、横断面水平位移、差异 竖向位移;轨道的水平位移,轨道的纵、横向差异竖向位移,轨 道之间的相对水平位移

11.2.2为反映监测对象的真实变化情况监测点应埋设

结构上。监测点埋设质量的好坏对监测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重大影响,故应埋设牢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重大影响,故应理埋设牢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11.2.4本条文所述的技术标准,应按照《工程测量规范》GE 50026中明确的监测方法、监测技术和测量精度要求执行。还可 依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 范》GB50308等有关规范中明确的监测方法、监测技术和测量 精度要求。 11.2.5监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区域以外,且需位置稳 固可靠、易于长期保存。变形、变位监测网的基准点至少应设置 3个。大型的监测项目,水平位移基准点应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 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基准点宜采用双金属标或钢管标。 监测的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且方便使用的位置。设立 在大型外部作业影响区域内的水平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宜采用带 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可采用钢 管标。 监测基准点、工作基点、变形监测点的设置都不得影响城市

11.2.4本条文所述的技术标准,应按照《工程测量规范》

坑作业的开挖深度为h,则“应不小于3倍基坑深度”指位于 坑作业的主体结构外边线3h范围以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 均应进行监测。

11.3.1当监测数据接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的预警值或结构出现异常、外部作业有危险事敌征兆等情况时 应加强对外部活动实施过程的监控,结合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 保护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或选择以下措施:实施实时监测、扩 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加密监测点和提高监测频率等。

结束,应从外部作业之前测定监测项目初始值开始,至外部作业 完成或结束,且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变形、位移等已稳定 结构的安全隐患、风险消除后方可结束监测

11.4.1采用监测比值G反映外部作业施工过程结构的安全状 态,能够较为简便地掌握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动态影响程 度,根据G值大小划分预警等级,并提出相应等级的应对措施。 当外部作业对结构造成的安全影响较大时,如实测数据超过 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值的80%,监测预警等级达到C级时,应立 即停止外部作业,及时开展现状调查、复测,结合监测数据,通 过结构验算等手段,评估结构的当前安全状态,并提出相应的处 理意见和建议,在通过后续评审后,方可继续进行外部作业。 11.4.2当累计监测数据接近既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60% 或既有结构出现异常、外部作业有危险事故征兆等情况时,应加 强对外部作业施工过程的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措施:实施 实时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加密监测点和提高监 测频率等。

11.5.1监测成果主要包括日报、阶段报告、警情快报和总结 告等。除文中所述内容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报(2019年第1期),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

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中与监测成果和信息反馈相 关的规定。

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中与监测成果和信息反馈相 关的规定。 11.5.2如果因人为造假、玩忽职守导致监测数据失准,因逾期 上报或擅自修改监测数据及相关成果导致不能及时反映城市轨道 交通既有结构的变形,监测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5.3监测区域数据的稳定标准为最后三个较长监测周期的结 构变形量均小于观测精度。监测周期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 构的特性、变形速率、变形影响因素的变化和观测精度等综合确 定,作为稳定标准的监测周期不应少于1个月。

12. 1 一般规定

12.1.1城市轨道交通信息管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

12.1.1城市轨道交通信息管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对城 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信息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 的管理活动。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信息的科学管 理,可以有效地了解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健康状况,预警施 工风险,动态控制及指导外部施工,避免事故的发生,使信息充 分发挥作用

12.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健康监测为其日常维修提供依 据,主要包括沉降、位移、收敛等监测项目:外部作业实施全过

浙江 综合楼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沉降、位移、收敛等监测项目:外部作业实施全过 程中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监测为本标准中针对城市轨道交通 既有结构保护的监测,

2.3.1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是指 图像采集、传输、显示等设备 及语音系统、控制软件组成的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对外部作业进 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这有利于进一步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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