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2-2017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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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JG 3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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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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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32-2017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pdf

5.2.3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虽然布 程地质测绘工作,但比例尺较小,比初步勘察阶段的 工程地质测绘精度要求低

.3.1初步勘察工作展开前,相应的带状地形图测量工作必不可少,本条款明确了测量范围 比例尺大小。并应完成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 5.3.2深圳地区地质条件复杂,地形地貌单元多,为客观、准确及科学地评价岩主的工程性 质,除使用常规的钻探、并探、坑探等勘探方法外,对于丘陵地段结合使用工程地质测绘 对于软弱土、残积土及花岗岩全风化、强风化土层结合使用钻探、原位测试手段,不良地质 作用发育地段采用物探手段是合适的和妥当的。工程地质测绘及物探工作尽量在初勘阶段完 成。 5.3.4勘探点宜沿综合管廊外侧交叉布置,是为了保证基坑坑壁土层取样,保证稳定性分析 的要求;同时,对于暗挖施工方法,可避免勘探孔形成渗水通道,且便于明挖或暗挖施工工

法的调整。 5.3.5综合管廊工程荷载不大,勘探孔深度主要为满足变形计算及抗浮计算要求,取勘探孔 深度不小于综合管廊底标高下15m是合适的。 5.3.6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与《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城市室外管 道”初勘章节的要求相同。不同地貌单元应分别布置钻孔进行波速测试。水文地质试验可结 合地层情况采用钻孔抽水试验、压水试验和注水试验等

图6.1.2综合管廊最小交叉角示意图

6.1.3矩形断面的空间利用效率高于其他断面,因而一般具备明挖施工条件时往往优先采用 距形断面。但是当施工条件受到制约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如顶管法、盾构法施工综合管廊时: 般需要采用圆形断面。当采用明挖预制拼装法施工时,综合考虑断面利用、构件加工、现 场拼装等因素,可采用矩形、圆形、马蹄型断面。 6.1.4综合管廊内的管线为沿线地块服务,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引出节点。综合管廊建 设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道路的开挖,在有些工程建设当中,虽然建设了综合管廊陶瓷地砖楼地面施工方案,但由于未 能考虑到其他配套的设施同步建设,在道路路面施工完工后再建设,往往又会产生多次开挖 路面或人行道的不良影响,因而要求在综合管廊分支口预理管线,实施管线工井的土建工程 6.1.5其他建(构)筑物主要指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地铁车站以及地面建筑 物的地下部分等。不同地下建(构)筑物工后沉降控制指标不一致,为了避免因地下建(构) 筑物沉降差异导致天然气管线破损而泄漏,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2章基本规划中提到: “6)在地铁车站房舍建筑部或者一般部位的建筑物上建设综合管沟时,采用相互分离的构 造为佳。如果采用一体化构造时,应该与有关人员协商后制定综合管沟的位置和结构规划。” 故不建议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如确需与其他地下建(构)筑物合建,必须充分考虑相 互影响因素。 6.1.7压力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 护人员操作,一般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综合管廊外部的阀门井 内。 6.1.8管道内输送的介质一般为液体或气体,为便于管理,往往需要在管道的交叉处设置阀

6.2.4监控中心宜靠近综合管廊主线,为便于维护管理人员自监控中心进出综合管廊,之间 宜设置专用维护通道,并根据通行要求确定通道尺寸。 6.2.5当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或从综合管廊引出时,由于敷设方式不同以及综合管廊与道路结 构不同,容易产生不均匀沉降,进而对管线运行安全产生影响。设计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差异 沉降对管线的影响。在管线进出综合管廊部位,尚应做好防水措施,避免地下水渗入综合管

6.4.1、6.4.2通常情况下综合管廊的人员出人口宜采用楼梯的形式,而逃生口宜结合就近 的吊装口采用直爬梯的形式或通过舱室间的防火门进入邻近安全舱室。综合管廊的吊装口、 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节点设置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需求。这些口部由于需要露出地 面,往往会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为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 在道路积水期间地面水不会倒灌进综合管廊。

6.4.3综合管廊人员出人口宜与吊装口功能整合,设置爬梯,便于维护人员进出。 6.4.4 3设置逃生口是保证进入人员的安全,蒸汽管道发生事故时对人的危险性较大,因此 规定综合管廊敷设有输送介质为蒸汽的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比较小。 5逃生口尺寸是考虑消防员救援进出的需要。 6.4.5由于综合管廊内空间较小,管道运输距离不宜过大,根据各类管线安装敷设运输要求 综合确定吊装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吊装口的尺寸应根据各类管道(管节)及设备尺寸确 定,一般刚性管道按6.0m长度考虑,电力电缆需考虑其入廊时的转弯半径要求,有检修车 进出的吊装口尺寸应结合检修车的尺寸确定。 6.4.7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5.9.1条自然通风口申“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该是与其他 隧洞的通风口分离的结构”,第5.9.2条强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该与其他隧洞 的通风口分开设置”。为了避免天然气管道舱内正常排风和事故排风中的天然气气体进入其 他舱室,并可能聚集引起的危险,作出水平间距10m的规定。 为避免大然气泄漏后,进人其他舱室,大然气舱的各口部及集水坑等应与其他舱室的口 部及集水坑分隔设置,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标示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6.4.8对盖板作出技术规定,主要是为了实现防盗安保功能要求。同时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 可由内部开启方便逃生的需求,

6.6结合城市排水防涝设计

6.6.4优先采用柔性穿墙管结构形式时,主要是考虑穿墙处止水出现漏水现象时具备及时修 复条件。

6.7结合海绵城市设计

6.7.1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天型带状地下构筑物,对雨水下渗通道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确保 综合管廊范围内的地面雨水能够有效下渗,综合管廊应保证一定的覆土厚度,通常情况下不 宜小于1500mm 6.7.2在需要设置雨水收集池、雨水调蓄池等海绵城市设施的路段,综合管廊可结合海绵城 市设施同步设计与实施,

7.1.1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所指管 线为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不包含综合管廊附属设施中的自用管线。 7.1.2本条规定目的是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能够对综合管廊和综合管廊内管线全面管理。当出 现紧急情况时,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对管线配套设备进行必要的 应急控制。 7.1.6介质输送管道指输送液体或气体的管道, 7.2给水、再生水管道 7.2.2本条是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 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 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7.2.4当发生爆管事故时,可远程关闭事故管段的相邻分段阀,减少事故排出水量。当管道 出现压力突变、渗漏情况时,监测系统报警提醒管理人员报修。 7.2.5管道泄水口邻近综合管廊集水坑布置,避免泄水时水量较大溢出综合管廊排水边沟 7.3排水管渠 7.3.2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断面尺寸一般较大,增容安装施工难度高,应按规划最高日 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与综合管廊同步实施。同时需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防止 管道流速过缓造成淤积,以及避免因管道流速过大造成管道冲刷。 7.3.3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闸槽或沉泥井等设施,有利于 管渠的事故处置及维修。有条件时,雨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宜截流初期雨水, 7.3.4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 水、污水管道管材选用标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损坏雨水、污水管道。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 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7.3.7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H,S、沼气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气 体,如果这些气体泄漏至综合管廊舱室内,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雨水、污水泄漏也会对综合 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须保证其 系统的严密性。管道、附件及检查设施等应采用严密性可靠的材料,其连接处密封做法应可 靠。 7.3.8压力流管道高点处设置的排气阀及重力流管道设置的排气井(检查井)等通气装置排 除的气体,应直接排至综合管廊以外的大气中,其引出位置应协调考虑周边环境,避开人流 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7.1.1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所指管 线为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不包含综合管廊附属设施中的自用管线。 7.1.2本条规定目的是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能够对综合管廊和综合管廊内管线全面管理。当出 现紧急情况时,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对管线配套设备进行必要的 应急控制。 7.1.6介质输送管道指输送液体或气体的管道。

7.2.2本条是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 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 循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7.2.4当发生爆管事故时,可远程关闭事故管段的相邻分段阀,减少事故排出水量。当管道 出现压力突变、渗漏情况时,监测系统报警提醒管理人员报修。 7.2.5管道泄水口邻近综合管廊集水坑布置,避免泄水时水量较大溢出综合管廊排水边沟

.3.9压力流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和清扫口等应根据需要设置,具体做法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相关条文。 综合管廊内重力流排水管道的运行有可能受到综合管廊外上、下游排水系统水位波动变 化、突发冲击负荷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强度标准, 保证管道运行安全。条件许可时,可考虑在综合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溢流或调蓄设 施以避免对综合管廊的运行造成危害。

廊内外管道防腐措施可以互不干扰

7.5.1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的供热管网,对管道的可靠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对进人综合管廊 的热力管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7.5.2本条规定主要是降低管道附件的散热,控制舱室的环境温度 7.5.3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 控制综合管廊内的环境要求以便于日常维护管理,规定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 超过50℃。 7.5.4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确保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的安全可靠运行。 7.5.5本条规定主要是控制舱内环境温度及确保安全,要求蒸汽管道排气管将蒸汽引至综合 管廊外部

8.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综合管廊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 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附件等,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 8.1.4消防设备包括自动灭火装置(系统)、事后通风设备、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联动控制 设备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着火区间)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8.1.7综合管廊交叉口部位分布有各类管线,为了管线运行安全,有必要将交叉口部位与标 准段采用防火隔断进行分隔。 8.1.10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等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附件等,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有关火灾危险等级及种类的规定确定 8.1.11从电力电缆火灾的危险影响程度与外援扑救难度分析,结合我国电力电缆历年火灾 案例的统计,火灾主要发生部位在电缆接头区,电缆接头区应作为容纳电力电缆舱室的重点 防护区域。基于上述分析,作出本条规定。 8.1.12对于容纳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天然气阀室内易发生可燃气体泄漏,天然气阀室应作 为容纳天然气管道舱室的重点防护区域。基于上述分析,作出本条规定,

应及时可靠地关团通风设施。火灾扑火后由于残余的有毒烟气难以排除,对人员灾后进入清 理十分不利,为此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风设施。为方便防火阀手动复位,防火阀应设置在风 机房内

8.3.1综合管廊系统一般皇现网络化布置,涉及的区域比较厂。其附属用电设备具有负荷容 量相对较小而数量众多、在综合管廊沿线呈带状分散布置的特点。按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所适 用的合理供电容量和供电距离,一条综合管廊可采用由沿线城市公网分别直接引入多路 0.4kV电源进行供电的方案,也可以采用集中一处由城市公网提供中压电源,如10kV电源 供电的方案。综合管廊内再划分若干供电分区,由内部自建的10kV配变电所供配电。不同 电源方案的选取与当地供电部门的公网供电营销原则和综合管廊产权单位性质有关,方案的 不同直接影响到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故需做充分调研工作,根据具体条件经综合比较后确 定经济合理的供电方案。 8.3.2天然气泄漏将会给综合管廊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惠,所以综合管廊中含天然气管道舱室 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能持续地进行环境检测、数据处理与控制工作。当监测到泄漏浓度超限 时,事故风机应能可靠启动、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应能可靠关团。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供 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有关负荷分级规定,将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监控与报警设备、 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定为二级负荷

可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在该区域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3.5设置检修插座的目的主要考虑到综合管廊管道及其设备安装时的动力要求。根据电焊 机的使用情况,其一二次电缆长度一般不超过30m,以此确定临时接电用插座的设置间距。 为了减少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爆炸危险的诱发可能性,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内一般不宜设 置插座类电器。当必须设置检修插座时,插座必须采用防爆型,在检修工况且舱室内泄漏气 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的20%时,才允许向插座回路供电。 8.3.6同本规程第8.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 8.3.7人员在进入某段综合管廊时,一般需先行进行换气通风、开启照明,故需在入口设置 开关。每区段的各出入口均安装开关,可以方便巡检人员在任意一出入口离开时均能及时关 闭本段通风或照明,以利节能

1综合管廊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的有关规定。当接地电阻值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增大接地电阻, 并校验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且综合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2; 4同本规程第8.3.4条第4款,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

8.4.2综合管廊通道空间一般紧凑狭小、环境潮湿,且其申需要进行管线的安装施工作业, 施工人员或工具均较易触碰到照明灯具。所以对综合管廊中灯具的防潮、防外力、防触电等 要求提出具体规定。同本规程第8.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道舱室安装的照明灯具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 8.4.3同本规程第8.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道舱室敷设的照明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

8.5.4本条规定了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置应行

1雨水利用综合管廊本体独立的结构空间输送,可不对该空间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3本款规定目的是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能够对综合管廊和综合管廊内管线全面管理。当 出现紧急情况时,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可对管线配套设备进行必要的应 急控制。 8.5.7根据以往电力隧道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的运营经验,地下舱室火灾危险主要来自敷设 的大量电力电缆,因此在敷设有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处所指电力电

缆不包括为综合管廊配套设施供电的少量电力日

3.6.1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系统主要满足排出综合管廊的结构渗漏水、管道检修放空水的要求 未考虑管道爆管或消防情况下的排水要求。 8.6.5为了将水流尽快汇集到集水坑,综合管廊内采用有组织的排水系统。一般在综合管廊 的单侧或双侧设置排水明沟,综合考虑道路的纵坡设计和综合管廊埋深,排水明沟的纵向坡 度不小于0.2%, 8.6.11综合管廊内排水系统应自动化

8.7.1市级监控中心能够对所有区域级监控中心进行监测和管理,通过安装和应用智慧管理 平台,实现对综合管廊的智慧化管控,并负责对所有区域级监控中心及本地级管理站进行统 调度及指令下达;区域级监控中心属于市级监控中心的下一级监控中心,能对区域范围内 所有综合管廊的各类设施设备进行直接监测和管控,上层对接市级监控中心,下层对接本地 级管理站。

8.7.2采用专用网络及通讯系统主要是为了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性、稳定性及可

2国内相关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中心规划情况见表8.7.4。

表8.7.4国内相关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中心规划情况

监控中心的面积与中心的级别和建设形式有密切关系,因此本规程规定了市级/区域级 和附建式的建筑面积。根据对国内监控中心面积的调查,独立用地面积均在 500m~4500m/600m~2000m,附建式建筑面积在200m~500m;考虑到深圳市用地紧张的实 际情况,监控中心的占地面积选择低值,即不宜低于1500m/600m。

3为避免控制权冲突,市级监控中心不宜对现场设备进行直接控制,应由区域级监控 中心或者本地级管理站进行统一控制。市级监控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及指令下达,

8.8.1综合管廊的人员主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指控制中心与综合管廊直接连接的出入口,在靠 近控制中心侧,应当根据控制中心的空间布置,布置合适的介绍牌,对综合管廊的建设情况

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利于综合管廊的管理。 8.8.2综合管廊内部容纳的管线较多,管道一般按照颜色区分或每隔一定距离在管道上标识。 电(光)缆一般每隔一定间距设置铭牌进行标识。同时针对不同的设备应有醒目的标识。

9.2.6综合管廊结构长期受地下水、地表水的作用,为改善结构的耐久性、避免碱骨料反映, 应严格控制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和含碱量,在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E

9.3.1管廊结构上的作用,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

1永综合久作用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加应力、重力流管道内的水重、混凝土收 循和徐变产生的荷载、地基的不均匀沉降等。 2可变作用包括人群载荷、车辆载荷、管线及附件荷载、压力管道内的静水压力(运 行工作压力或设计内水压力)及真空压力、地表水或地下水压力及浮力、温度作用、冻胀力 施工荷载等。 作用在综合管廊结构上的荷载须考虑施工阶段以及使用过程中荷载的变化,选择使整体 结构或预制构件应力最大、工作状态最为不利的荷载组合进行设计。地面的车辆荷载一般简 化为与结构理深有关的均布荷载,但覆土较浅时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9.3.4可变作用准永久值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9.3.7综合管廊属于狭长形结构,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往往会产生不均匀沉降,对综合管廊 结构产生内力。当能够设置变形缝时,应尽量采取设置变形缝的方式来消除由于不均匀沉降 产生的内力。当由于外界条件约束不能够设置变形缝时,应考虑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9.4.1由于地下结构的伸(膨胀)、缩(收缩)缝、沉降缝等结构缝是防水防渗的薄弱部位, 应尽可能少设,因此本规程将这三种结构缝功能整合设置为变形缝。 变形缝间距综合考虑了混凝土结构温度收缩、基坑施工等因素确定的,在采取以下措施 的情况下,变形缝间距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0m: 1)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 2)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或增配构造钢筋的措施; 3)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跳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 工养护。 5根据厦门市综合管廊建设的实践经验,采用双橡胶圈的变形缝防水效果良好,可在 施工期间对变形缝的防水效果进行检测并及时处理,且在运营期间若出现变形缝渗水可利用 密水检验孔或专用注浆孔进行注浆堵漏

9.9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匾

9.9.1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一般为矩形箱涵结构。结构的受力模型为闭合框架。现浇综 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见图9.9.1。本计算模型仅考虑了综合管廊外部荷载,实际工程中 尚应同时考虑综合管廊内部荷载。

9.10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9.10.2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计算模型为封闭框架, 但是由于拼缝刚度的影响,在计算时 应考虑到拼缝刚度对内力折减的影响。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封闭框架计算模型见图9.10.2。 本计算模型仅考虑了综合管廊外部荷载,实际工程中尚应同时考虑综合管廊内部荷载,

图9.10.2预制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

12.1.4综合管廊一般建设在城市的中心地区,同时涉及的线长面广,施工组织和管理的难 度大。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应当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进行详尽的调查,并了 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供给情况。

12.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工程

12.2.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的模板工程量较大,因而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模板工程方案,确 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 2.2.3综合管廊为地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缝是防水的薄弱部位,本条强调施工缝施 工的重点事项

12.3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工程

12.3.1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采用工厂化制作的预制构件,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可以确保构 件的混凝土质量、尺寸精度, 12.3.3构件的标志朝外主要便于施工人员对构件的辨识。 12.3.5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量缺陷,经过有关处理后能 否合理使用。 12.3.7综合管廊预制构件的质量涉及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制作单位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 关部门对硬件设施、人员配置、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预制构 件制作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预制构件制作详图无法 满足制作要求,应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验算,完善预制构件制作详图和施工装配详图,避免 在构件加工和施工过程中,出现错、漏、碰、缺等问题。对应预留的孔洞及预埋部件,应在 构件加工前进行认真核对,以免现场剔凿,造成损失。构件制作单位应制定生产方案,生产 方案应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 案等内容。

12.4.1过早地对混凝土施加预应力,会引起较大的回缩和徐变预应力损失,同时也可能因 局部承压过大而引起混凝土损伤。本条规定的预应力张拉及放张时混凝土强度,是根据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确定的。若设计对此有明确要求,则应 按设计要求执行。 12.4.2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量测时间有关。相隔时间越长,预应 力损失值越大,故检测值应由设计通过计算确定。预应力筋张拉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对结 构受力性能影响很大,必须予以保证。

12.4.3预应力筋张拉后处于高应力状态,对腐蚀非常敏感,所以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灌 浆是对预应力筋的永久保护措施,故要求水泥浆饱满、密实,完全裹住预应力筋。 2.4.4封闭保护应遵照设计要求执行,并在施工技术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后张预应力筋 的锚具多配置在结构的端面,所以常处于易受外力冲击和雨水浸人的状态;此外,预应力筋 张拉锚固后,锚具及预应力筋处于高应力状态,为确保暴露于结构外的锚具能够永久性地正 常工作,不致受外力冲击和雨水浸人而造成破损或腐蚀,应采取防止锚具锈蚀和遭受机械损 劳的有效措施。 2.4.5本条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 关规定制定的

12.6.4综合管廊基坑的回填应尽快完成,以免长期暴露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浸入基坑。根 据地下工程的验收要求,应当首先通过结构和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

12.6.4综合管廊基坑的回填应尽快完成,以免长期暴露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浸入基坑。根 据地下工程的验收要求,应当首先通过结构和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

12.8.1综合管廊预理过路排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电缆的穿越敷设,管口出现毛刺或尖锐 棱角会对电缆表皮造成破坏,因而应重点检查。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万里小区号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doc13. 1 一般规定

13.1.1综合管廊容纳的城市工程管线为城币的生命线,管理的专业性强,应有专业运营维 护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13.1.4由于综合管廊内敷设的各类城市工程管线众多,为保证综合管廊的正常运行秩序, 各专业管线单位对各类城市工程管线的养护、维修和接入施工作业等,必须由综合管廊运营 维护单位协调平衡、统一安排和作业过程监督。 13.1.6由于综合管廊属地下隐蔽设施,为避免外界施工对综合管廊造成不良影响,应按有 关规定预留安全距离,以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 13.1.8为保障综合管廊的正常、安全运营,延长综合管廊的使用寿命,明确了利用综合管 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最低养护周期。 13.1.10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评定,建立相关指标,确保综 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以及监控、通风、照明等系统运行安全,并为管线单位的维护管理提 供参考。

13.2.1常规保养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各类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综合管廊的环境状况进 行巡视,并据实记录;室内、外环境和设施设备的保洁;综合管廊土建工程和附属设施细微 缺损和裂缝的修补修复;金属构件的除锈、防腐以及连接件的紧固;集水坑、工作井积水和 淤泥的清排;计算机和通信系统的日常数据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蓄电池的定 期充放电试验和保养;监控中心机房及机房设施设备的保养;附属工程中机械设备、部件的 保养:常用设施和备品备件的常规保养:其他必要的常规保养。

消防安全评估规范DB43T 418-2008.pdf3.3.1小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廊土建工程结构部件一般缺陷的修复;综合管廊附 属设施缺陷的批量整修(如除锈、涂装等);附属工程相关设备的各种易耗品、易耗部件定 期或按需更换;个别经测试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设备维护或更换;已损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系 统其他必要的维修。

13.6.1管线维护管理是指在综合管廊运营过程中,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与各专业管线单位之 间对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管线有关的维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13.6.6综合管廊与各类城市工程管线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在综合管廊或各类城市工程管 线需要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事先进行管理上、技术上的沟通、协商,以免对对方的设施设 备造成损害。

13.7.2综合管廊建设模式多样,无论是由政府直接负责建设或由其他机构代为建设,在建 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完整移交给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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