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审查指导意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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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审查指导意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8日).pdf

关于非居任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任房

一、受理部门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由改建项目属地住建管理 部门受理并办理。 二、受理条件 权属清晰、结构安全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 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以整栋、整单元或整 层为改建基本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使用 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大于5年。三类工 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租赁 住房。 三、受理流程 (一)资料初审 改建主体向属地住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西安市新建(配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表》(附 件1; 2.《改建项目承诺书》(附件2); 3.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核验原件),不动产 汉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4.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建 或建筑所有权人时,应提供所有权人委托书),申请改建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5.由工业厂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环境(含土地)检 资料; 6.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拟改建项目《房屋安全检测报 》,内容包括房屋结构、承重等; 7.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 女建的书面意见材料; 8.改建方案。内容包括改建项目的现状、规模、拟改建后 的总平面图、改造建筑单体平面图和外立面效果图; 9.日照分析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规划审查 初审通过的项目,属地住建管理部门以《新、改建住房租赁 项目联审函》(附件3)的方式将申请资料推送给同级资源规划 部门进行审核安装工程施工方案1,审核通过的,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在申请总平面图 上写明规划审查意见,加盖“建设工程方案审核章”,并在《西安 市新建(配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表》中填写审查章号 加盖分局章。 (三)项目公示 资源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应向社

公小以建柔、日照情况、停车情况、公共空间面积及内容,公 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在《西 安市新建(配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表》中盖章。 四、施工许可审批 改建主体持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和同级资源规划部门盖章的 《西安市新建(配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表》,按照事权 划分,向市住建局或者区县、开发区住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办 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 3.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包含施工图审查报告); 4.施工合同(原件)、监理合同(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 的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5.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方 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6.房屋权属证明(改建主体非房屋或建筑产权人时,还应 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需约定产权人同意承租人装修);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 51号令)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供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书;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 资料; 8.资源规划部门审批同意的改建方案;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施工建设 改建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主体依据《西安市建筑装 饰装修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 六、竣工验收 改建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改建主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七、项目认定 改建项目工验收合格后,改建主体向属地住建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西安市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附 件4)。申请材料包括: 1.参建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出具的竣工 报告; 2.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 3.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西安市非住宅存量用 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改建主体可凭此认定到供水 供电、燃气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 八、其它 1.改建项目不得改动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 屋安全;不得将地下室、半地下室及不符合安全和防火等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2.改建主体(或委托经营的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的醒 目位置将改建方案、日照情况、停车情况、公共空间设置情况以 公示栏的形式告知承租户。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在西安市住建局官网已登记备案的 单位中选取

附件:1.西安市新建(配建)、改建租赁任房项日甲报衣 2.改建项目承诺书 3.新、改建住房租赁项目联审函(模板) 4.西安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书(模板) 5.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型 房屋规划审查指导意见》

区(县)、开发区: 根据《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等集工作实施细则(实行)》相 关要求,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1. 项目主体具备结构评定合格标准要求 装饰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2.项目施工前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履行相关流程,项目 施工一律按照申报所提交的设计方案、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 范进行施工,绝不擅自修改设计、不偷工减料,严格按图施工。 3.此次建设项目在规定期内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 不用作其他商业用途,不以虚假信息套取财政奖补资金。 4.本项目建设完成后,所有房源一律录入西安市住房租赁 交易服务平台,接受平台合同网签备案。 5.建成后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严格遵循租赁住房有关管 理工作的规定,诚信、规范经营租赁业务。 6.我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部为真实资料,如存在虚假不真实 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新、改建住房租赁项目联审函 (模板)

区(县)资源规划分局(局): 公司申报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项目 经我局审核,申报材料完整,符合项目改建 申请条件,现请你单位对该项目进行规划审查

(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盖章)

西安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

你公司申报的位于 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 建为租赁住房项目 竣工验收合格,经 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请你公司在租赁运营期内严格按照《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 场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20】28号)和《推动我市住房租赁 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 要求执行,同时可凭此《认定书》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租赁运营 期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建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Q/GDW 46 10022.32-2018 静止变频器系统运检导则(试行).pdf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资源规划各分局,各县资源规划局: 为加快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完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依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 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 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112 号)和《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现针对存量 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规划审查事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经办部门 非住宅改建为租赁型房屋属于宿合型租赁住房,由改建项目 属地分局受理并办理。 二,受理范围 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 为集中式租赁住房。工业厂房类房屋改建依据《西安市工业企业 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市政发【2019】14号)规定执行。 (一)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含土地、房屋)的闲置厂房、办 公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类型的既有建筑。

丁拟改建的房屋及建筑不应存在查封登记及异议登记 (三)违法建设不得改建。 (四)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大于5年。 (五)申请改建的建筑物应为整栋建筑,或建筑中的部分楼 层改建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须集中布置)。 三、审查资料 (一)申请函(改建主体应当与《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一致, 改建主体与《不动产权证》不一致时,产权人应当与改建主体共 同申请)。 (二)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改建主体 非房屋或建筑产权人时,应提供产权人委托书)。 (三)住建部门出具“新、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联审函”。 (四)改建建筑存在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书面 同意意见。 (五)房屋及土地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核查原件)。 (六)由工业厂房改建为租赁型住房的应当提供环境(含土 地)检测资料,确保房屋改建后可用于居住。 (七)拟改建房屋安全鉴定意见。 (八)改建方案总平面图及改建建筑单体平面图。 (九)“合规性”审查报告(对改建建筑是否占压城市道路 其他设施用地做出审核)。 (十)改建方案外立面效果图。 (十一)日照分析图。 (十二)审批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规划审查原则

按照《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 19号),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参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一)拟改建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及绿化带 涉及占压城市规划道路及绿化带的改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告知 改建主体,后期因城市道路(绿化带)建设拆除时,按照《西安 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要求执行。 (二)改建方案不能加宽、加高GB 38449-2019 蓄热式轧钢加热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增加计容建筑面积。 (三)规划审查核查建筑日照影响。改建项目采光、通风按 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执行,日照结果用于后期项目公示。 (四)应当设置不低于改造面积6%的公共空间(如共享会 客厅、书咖、洗衣房、健身房、管理用房、快递收取、共享厨房 等)用于提升租赁住房品质,公共空间可由申请主体自行设置内 容。 (五)非整栋建筑物改建时,改建的部分建筑楼层应当设置 独立的建筑物入口及楼、电梯。 (六)改建租赁房屋机动车停车位应满足市政办函【2018 252号文件中“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标准。 (七)按照《西安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义市资源发2021 108号)文件要求,对达到启动阀值的改造项目同步开展交评审 查。 (八)改建方案涉及外立面改造时,可以在外墙增加电梯及 保温层、消防疏散楼梯。新增电梯、保温层、消防疏散楼梯不计 算建筑面积,但建筑物任何构件及凸出物均不能占压城市红线及 绿线等规划控制线。 (九)改建后的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分局接件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且组织踏勘现场 经分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在申请总平面图上写明规划审查意见 并加盖“建设工程方案审核章”(编号为市资源规划X年X月X 日改租X号),并在《西安市新建(配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 报表》中填写审查章号并盖分局章。 六、审查时限 自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七、规划审查意见基本表述 规划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拟定适宜的审批意见,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依据X单位申请,原则同意X单位对X建筑(或X建筑X楼 层)改建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X,原房 屋(建筑)《不动产权证》号为X,改建面积为X平方米,其中 设置公共空间X平方米,设置于X号楼X层,应设置机动车位X 个。 备注:1.项目占压(未占压)规划道路(绿化带)按照《西 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等集工作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要求执行。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建部门审查意见,必须严格落实建筑消防、 结构安全责任。3.在项目公示时,应当同步公示改建项目建设方 案、日照情况、停车数量、公共空间面积及内容。4.住建部门应 当督促建设单位在群众租赁前将建设方案、日照情况、停车数量、 公共空间设置情况告知入住群众,并将以上内容纳入《房屋租赁 合同中》。 八其他

信息中心及时在局审批系统中增加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型 房屋审查模板,在模板未建立前,各分局纸质接件,受理并出具 纸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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