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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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自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V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生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日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保障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和更新活动中的 工程事故,提高既有建筑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 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一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应依据检查结果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江苏宿淮盐高速公路中修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1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 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0.4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 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 目标; 3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 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2.0.5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 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2.0.6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

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2.0.7既有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车 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充许投入使用

签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7既有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人使用。

3.1.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 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 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 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 3.1.2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 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X 3.1.3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 合下列规定: X X 1应采用适合结构现状和现场作业的检测和监测方法; 2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应作为个案通过 专门研究进行处理; 3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和变形、损伤的 检测、监测结果,应能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监测 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4应采取措施保障现场检测、监测作业安全,并应制定应 急处理处置预案; 5检测、监测结束后,应及时对其所造成的结构构件局部 破损进行修复

3.2.1既有建筑群所在场地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收集该场 地内建筑群的历次灾害、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 料,并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等性能进行勘察。

3.2.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

列规定: 1收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地基基础设计的图纸 资料; 2检查地基变形在主体结构及建筑周边的反应; 3 当变形、损伤有发展时,应进行检测和监测; 4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或地基承载力时 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勘察。 3.3主体结构 3.3.1 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 4 结构位移和变形; 专用 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 3.3.2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和砌体结构构件,应检查整体倾 斜、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 质与强度。 β.3.3对钢结构构件和木结构构件,应检查材料性能、构件及 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钢材的腐蚀或木材的腐朽、虫蚝的状况: 1埋人地下或淹没水中的接近地面或水面的部位; 2 易积水或遭水蒸气侵袭部位; 受十湿交替作用的节点、连接部位;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和难喷刷涂层的间隙部位; 钢索节点和锚塞部位

规定: 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 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 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 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自的而鉴定 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 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 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 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儿何参数应 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4.2.3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 力(R)与作用效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之比(R/S) 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级作为该鉴定项目 等级。 Y 4.2.4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构 件构造×构件节点与连接、预理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分别评定等 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5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评定 时,应综合分析构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挠度、侧 向弯曲的矢高、平面外位移、平面内位移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 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6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 定时,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料类 型,对弯曲裂缝、剪切裂缝、受拉裂缝和受压裂缝、温度或收缩 等作用弓起的非受力裂缝、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 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7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规定: 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 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 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 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 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 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 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 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儿何参数应 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4.2.3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 力(R)与作用效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之比(R/S) 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级作为该鉴定项目 等级。 Y 4.2.4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构 件构造构件节点与连接、预埋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分别评定等 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5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识

应综合分析构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挠度、侧 弯曲的失高、平面外位移、平面内位移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 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且等级

4.2.6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

定时,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 型,对弯曲裂缝、剪切裂缝、受拉裂缝和受压裂缝、温度或业 等作用弓起的非受力裂缝、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 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2.7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应对裂纹或断裂、钢部件残损、钢结构锈蚀或腐蚀损伤等子项 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8当砌体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

时,应对裂缝、残损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 该鉴定项目等级

4.2.9当木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对裂缝、生物损害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 鉴定项目等级。

4.3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4.3.既有建巩第二层次于系统的安全性金定评级,应按场 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划分为两个子系统分别进行评定。当仅 求对其中一个子系统进衍鉴定时,该子系统与另子系统的交 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3.2既有建筑所在的场地类别应经调查核实,并应按核实的 结果进行鉴定。 4.3.3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既有建筑鉴定时,应依据其历史 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进行稳定性评价。 4.3.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应首选依据地基变形 和主体结构反应的观测结果进行鉴定评级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地基变形和主体结构反应观测资料不足或怀疑结构存 在的问题由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所致时,应按地基基础承载力的 勘察和检测资料进行鉴定评级; 2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尚应评 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沉降或桩基 侧移对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影响

4.3.5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结果和建筑物现

的检测结果鉴定时,应结合沉降量、沉降差、沉降速率、沉降裂 缝(变形或位移)、使用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

4.3.6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需要按承载力项且鉴定时,

地基和基础的检测、验算及近位勘察结果,结合现行规范规定的 地基基础承载力要求和建筑物损伤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 等级。

4.3.7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斜坡场地稳定性项且鉴定时,

4.4.1既有建筑第三层次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相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 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 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 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 建筑,简称C类建筑。

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 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 生,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 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5.2.1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 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5.2.2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 高箕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 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 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 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5.2.3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 开裂的危险

开裂的危险。 5.2.4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依 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 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对于静载下已出现严重 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5.2.4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研

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 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对于静载下已出现 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5.3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5.3.1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验算时,应通过现 场详细调查、检查、检测或监测取得主体结构的有关参数,应根 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结 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应充许采用现行标准 调低的要求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

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 0.80倍,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 音;B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 值的0.90倍。同时,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 的相应值。 5.3.3对于A类和B类建筑中规则的多层砌体房屋和多层钢筋 混凝土房屋,当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 行抗震能力验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 震要求: 1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βi = did2A;/(AbiSoi) ≥ 1. 0

式中:βi 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2 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A; 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 的总面积,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 Ahi 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一

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按7度设防计算的最小 面积率; 入一 烈度影响系数,A类:6、7、8、9度时,应分别 按0.7、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为0.15g和0.30g时,应分别按1.25和2.0采 用;B类: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 2.0和4.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 0.30g时应分别按1.5和3.0采用。当场地处于不 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

5.4主体结构抗震措施鉴定

5.4.1既有建筑抗震措施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建 筑结构类型、所在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场地类别、建筑抗震设 防类别确定其主要构造要求及核查的重点和薄弱环节。 5.4.2主体结构抗震鉴定时,应依据其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 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对抗震要求作如下调整: 1在各类场地中,当建筑物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 基时,应充许利用其有利作用,从宽调整主体结构的抗震鉴定 要求; 2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从严调整相

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N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 一主体结构子系统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应从严调整抗震鉴定 要求; 4建筑场地为Ⅲ、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应分别按 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5.4.3当主体结构抗震鉴定发现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 布或墙体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 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 高度分布有突变时,应查明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5.4.4核查结构体系时,应查明其破坏时可能导致整个体系丧 失抗震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 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X 5.4.5主体结构的抗震措施鉴定,应根据规定的后续工作年限、 设防烈度与设防类别,对下列构造子项进行检查与评定: 1房屋高度和层数; 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3结构的规则性; 4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 5! 竖向构件的轴压比; 6 结构构件配筋构造; 77 构件及其节点、连接的构造; 非结构构件与承重结构连接的构造: 9 局部易损、易倒塌、易掉落部位连接的可靠性

5.4.5主体结构的抗震措施鉴定,应根据规定的后续工作年

防烈度与设防类别,对下列构造子项进行检查 1 房屋高度和层数; 2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3结构的规则性; 4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 5 竖向构件的轴压比; 6 结构构件配筋构造; 7 构件及其节点、连接的构造; 8 非结构构件与承重结构连接的构造: 9 局部易损、易倒塌、易掉落部位连接的可

6.1.1既有建筑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依据 定结果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整体结构、局部结构或构件的加固 计和施工。

6.1.3加固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1结构上的能用应药 套、检测核实, 寸合现 行标准的规定义 2加固设计计算时,结构构件的尽寸应根据鉴定报告结果 综合确定,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造成的附加 内力; 3原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和力学性能标准值,应结 合原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测综合取值; 4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具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 95%的强度保证率; 5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计入应变滞后的影响,以 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6当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 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验算。 6.1.4既有建筑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相结合,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 截面连接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地基基础及未加 固部分的结构、构件造成不利影响

6.1.5加固前应按设计的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

6.1.6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

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 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过 治理和加固

6.1.8增大截面法、置换混凝土法、粘贴钢板法、粘贝

6.2.1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原结构、构件的强度等级,且不 低于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2加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在施工前试配,经检验其性能 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充许使用。 6.2.2结构加固新增的钢构件和钢筋,应选用较低强度等级的 牌号;当采用高强度级别牌号时,应考虑二次受力的不利影响。 6.2.3结构加固用的植筋应采用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不得 采用光圆钢筋;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机械锚栓,或栓 体有倒锥或全螺纹的胶粘型锚栓

.2.4加固用型钢、钢板外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表面防锈

5.2.4加固用型钢、钢板外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表面防锈

蚀涂层应对钢板及胶粘剂无害。

强保层应对钢极及胶粘剂 6.2.5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DBJ46-11-2015 海南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防风技术规程,其防护层效能应 合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

6.2.5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层效

6.2.6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碳纤维应优先选

内**基不天于15K的小丝束纤维;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 率不大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结构加固严禁 用高碱玻璃纤维、中碱玻璃纤维和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6.2.8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加固材料应通过安全性能的检验和

1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基础承载力验算; 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后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基 础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和整体倾斜的允许值应严格控 制,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3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 有建筑基础理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尚应进行地基稳定性 验算; 4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应 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

6.3.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其在施工

主线桥连续梁施工方案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

Bs = nd1s42sβ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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