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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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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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通用规范.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不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订、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一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八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正。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 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 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 2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 3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X

2.1.1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 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GB/T 1727-2021 漆膜一般制备法.pdf,使 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1.2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

2.1.5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

还杀款的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 标准; X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 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2.2.1民用建筑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 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2.2.3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 设置应系统连贯。 2.2.4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 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 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 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 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 2.2.5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 预制部品部件

2.2.3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 设置应系统连贯

2.2.5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 预制部品、部件。

2.2.6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

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

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 下建筑面积

3.1.4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

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 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人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 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 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 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

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 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 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 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 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之和计算。

3.1.9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

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3.2.1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 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 计算。 V

3.2.1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 的高度计管,无女川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层面檐口顶占的高底

3.2.2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

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 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 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 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 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 点计算。 3.2.5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 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 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 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 点计算。

3.2.6本规范第 3.2.4 条、第 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

1/4时,不应计人建筑高度。 3.2.7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 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 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4.1.1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Y集约利用资源, 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V 4.1.2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 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 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 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N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 处理。 4.1.4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

4.1.5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 地的措施;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蔬散要求; 2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 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 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 红线。 4.2.2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 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 制线。 4.2.3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 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4.3基地道路 4.3.1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 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4.3.2 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4.3.3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人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 冲段。 4.3.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X 2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人口最近边缘不应小 于 20.0m; 3应有食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 碍物。 4.3.5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 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2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 车有效视距要求。 4.3.6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 于4.0m; 2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 于4.0m; 2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3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4.4.1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 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 4.4.2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 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4.4.3人工水体岸边近2.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 0.50m时,应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1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 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 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 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 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 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5.1.1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 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并应安全、顺畅、便捷。 5.1.2人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

5.1.3建筑出入口处应采取防

5.2台阶、人行坡道 5.2.1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m时,应在临 空面采取防护措施。 5.2.2建筑物主人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 步高度不应大0.15m。 5.2.3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 人行坡道设置。 5.2.4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5.3.1楼梯、走廊应安全、顺畅,并应满足人员通行、安全疏 散等要求。

安不 散等要求。 5.3.2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 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 于2股人流的宽度

5.3.2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

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 于2股人流的宽度

5.3.3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

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 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

地基换填施工方案5.3.6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

5.3.8公共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2级,且不应超 过18级。 X

规定。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 度不应小于0.22m。

表5.3.9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

注:表中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老年人 照料设施

5.3.10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 差不应大于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3.10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

差不应大于0.01m石仁子公路改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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