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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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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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pdf

2.0.5幼儿生活用房livingro0m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3晨检室(厅)morninginspectionroom

CJJ/T 285-2018标准下载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

3.2.2三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 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 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 全出口: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²人均面积不应小 于2m²。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 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 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 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 洗脚池;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 组成。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 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 组成。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 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

立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A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 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 地面计算丛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 活动室、室、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 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1.3A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 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 地面计算丛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 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 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

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1.30m。防护栏杆必 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 应大于0.110.09m。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 标识;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 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 距不应大于0.110.09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室内最小净高(m)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1.17A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 活用房的上方。 4.1.17B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 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2.1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 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的幼儿。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 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2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

4.2.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

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4.2.3A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 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²。

4.2.3B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 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 做软质面层,

4.2.3B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 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 做软质面层。

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

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

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

4.3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 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

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105m²

表4.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

4.3.5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 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大便器宜采用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

4.3.5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 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大便器宜采用奠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

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7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 0.65m²,且不应小于90m²。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 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3.17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 0.65m²,且不应小于90m²。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 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1服务管理用房应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 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 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注:1辰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3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注: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 间。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 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5.1供应用房应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 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A厨房使用面积宜0.4m²/每人,且不应小于12m²。

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标准值和窗地面 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最低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5.2.1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室内充许噪声级

5.2.2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空气声隔声标准

6.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 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天津富力城主体施工组织设计,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 的防冻胀破坏措施。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6.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 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 施 3A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 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6.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 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 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 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 6.1.12A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中水系统。

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2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热水地面 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 10℃日不宜小王5℃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热水地面 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

小 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 10℃,且不宜小于 5℃。 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护坡施工工艺,并应实现分室控温在末端供暖设施设置恒温 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表6.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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