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行业确认评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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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行业确认评定管理办法.pdf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企业主要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全帽、安 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建筑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 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工具式 定型防护设施等。 第二条协会开展行业确认评定,旨在优化会员结构、提升 产品质量、提高行业素质、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行业确认评定是本协会开展的一项行业自律性管 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条本协会会员单位应从已通过行业确认评定的生产 经营企业中选择购买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倡导非会员单位 购买经过协会行业确认评定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

第五条新申请评定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到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按 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所在设区市没有行业协会的

直接向省协会提出申请; (二)市级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协会; (三)省协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 质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 (四)省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定;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必须真实 可靠、齐全、合法: (一)行业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 准等);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配电箱、高处作业吊篮需提供产品图纸、附着式升 降脚手架需提供产品图纸和计算书; (六)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需同时提 供自我声明证书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认证证书;其他 强制性认证产品需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认证证书;自 愿认证的产品需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认证证书;高空 作业吊篮、附看式升降脚手架产品鉴定证书; (七)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第七条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省协会提出延期或换证

申请。企业的法人、名称或地址发生更改也向协会报备

情。企业的法人、名称或地址发生更改也向协会报备。

第八条省协会秘书处受理申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定 对合格的蒸汽管道及附属装置施工工艺,进行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颁发《山东省建筑安全 与设备管理协会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企业行业确 认证书》,有效期为壹年,加盖协会公章及钢印,会员证书设正 本、副本各一册,正副本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行业确认评定: (一)申请企业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或协会发布的相关团体标准; (二)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的; (三)曾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曾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被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的。 第十条企业的产品发生下列情况时,持证企业需重新申请: (一)在行业确认证书上增加、减少同种产品其他型号; (二)产品评定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团体标准或 行业确认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细则发生了变化; (三)行业确认证书逾期的。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时,省协会将注销(暂停)持证企 业的行业确认证书: (一)省协会对企业的产品进行飞行检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解 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原《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建筑施工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行业确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鲁建安协字[2020]33号文)废止。

施行。原《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建筑施工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行业确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鲁建安协字[2020]33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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