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1-3691-2022 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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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5.1认证证书.. 10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10 5.1.2认证变更, .. 10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0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1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 11 6.认证收费. 附录1产品描述. 13 附录2自我声明. 14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产品认证 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东山国际新城H1-2区一标段砼浇筑施工交底本细则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碳酸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的“浙江制造 品认证。

D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1413一2019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在制造工艺相同时,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应将基材、 耐磨层材料相同的系列产品作为一个产品单元申请认证;同一个认证单元内,允许彩膜不同。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生产的产品,可依据上述单元划分原则在同一单元 的样品上进行检测,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他位验

委托人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瓷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 工厂后、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 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 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时,应选取耐磨层厚度最大的一个型号 产品进行检验。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1413一2019《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7.4.2条款规定的检验 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 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 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每三年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在选取送检产品时 应考虑整个认证周期内的覆盖性。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1413一2019《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7.4.2 条款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 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用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样/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样/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 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发生不合格时,执行T/ZZB1413一2019 《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7.4.4条款判定规则,作出判定结论。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人 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 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 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和T/ZZB1413一2019《硬质聚氯乙烯石塑地板》标准要求 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设计、生产。 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型号、型式试验报告与申报产品的一致性; b.认证产品主要原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C.认证产品的现场指定测试。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1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 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条款规定的 产品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4.5.2.2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条款的要求。 送样/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 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 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DB3212T 1089-2021标准下载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条款)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惟要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豪进施工组织设计,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 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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