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1984-2022 重组木地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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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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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984-2022 重组木地板.pdf

ICS 79.080 CCS B 70

LY/T1984—2022 代替LY/T1984—201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施工组织设计_044滑模施工安全措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LY/T1984 2022

LY/T1984 2022

本文件规定了重组木地板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 本文件适用于以重组本为原料制成的地板

产品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

产品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

4.2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重组本地板的规格尺寸如下:

a)长度:450mm~1860mm; b)宽度:75mm~200mm; C) 厚度:10mm~30mm。 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生产其他规格的产品。

注: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1x~6001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 内,目测不能清晰地观察到的缺陷即为不明显 表面油漆指标,未涂饰重组木地板不检测表面油漆指标

里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

表3 理化性能要求(续)

5.2.1.1钢直尺,分度值为0.5mm 5.2.1.2塞尺,分度值为0.01mm

5.2.2.1采用目测或用量具对重组木质地板表面的外观质量要求进行逐项、逐块检验,按4.3的规定判 定其等级。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5.2.2.2采用目测时,检验台高度为700mm左右、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lx~6001x范围内的近似 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mm~1000mm。

5.3.1试样与试件的制取及尺寸、数量

5.3.1.1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h以上的产品中抽取。 5.3.1.2在样本中随机抽取5块试样按表4中规定的数量进行制取试件,甲醛释放量和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释放速率(72h)试样需另取。锯制试件时,应避开缺陷。如地板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 数量要求时,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表4理化性能测试试件尺寸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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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理化性能测试试件尺寸和数量(续)

按GB/T17657一2013中4.7的规定进行,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当试件厚度≤15mm时,支座距 离为240mm;当试件厚度>15mm时,支座距离为300mm。厚度有贯通槽的不检测。

5.3.8表面漆膜耐磨

5.3.9表面漆膜耐污染

一2018中3.3.2.5的规定进行

5.3.10表面漆膜附着力

5.3.11表面抗冲击

安GB/T17657—2013中4.51的规定进

5.3.12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5.3.1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速率(721

按GB/T29899—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释放舱内温度为(23士0.5)C、湿度为(50±3)% 负荷比为0.40m²/m²,空气交换率为0.5次/h,在释放开始后的第72h进行空气采样分析。

5.3.14耐光色牢度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除了包括第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 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采用GB/T2828.1—2012的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4.0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抽 样方案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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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表6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全跟进护筒施工工艺表6规格尺寸抽样方案(续)

6.2.2.2拼装离缝和拼装高度差检验样本数为10块,在检验的样本中随机抽取,采用一 测量值达到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7,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 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 合格 1 ?

6.2.3.2检验结果的判定

6.2.3.2.1含水率、密度、24h吸水厚度膨胀率的平均值满足标准规定要求时,该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密 度、24h吸水厚度膨胀率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2.3.2.2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的算术平均值达到标准规定值要求时,且任一试件的最小值不小于标 准规定值的80%,该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2.3.2.3漆膜硬度、表面漆膜耐磨、表面漆膜耐污染、表面漆膜附着力、表面抗冲击、甲醛释放量、总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速率(72h)、耐光色牢度每一试件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时,该地板试样的上述性能 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2.3.2.4当所测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技术要求时SUP-19层施工技术交底,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 个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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