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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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pdf

ICS43.180 CCS R 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

宣化-大同高速公路施工组织设计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verhaul and renovation of opera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ofurbanrailtransit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 1153—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小杰、张世标、肖晨、王清永、李义岭、钱广民、张衍鹏、朱宏飞、刘东宇、 吴秋颜、于秋波、徐道强、王文波、李毅、吴赛甲、冀祖卿、李积旺、杨振宁、宁博、刘志刚、陈杰。

DB12/T 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天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工务、车辆及段场工艺、建筑、 专业运营类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的技术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urbanrailtransitequipment 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 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 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3.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urbanrailtransitfacilities 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 辆基地等。 3.3 大修overhaul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或状态进行大规模的维修或部件更换,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和改善原有固定

大修overhaul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或状态进行大规模的维修或部件更换,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和改善原有 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保障正常的运营生产和行车安全

更新改造renewalandtransformatior

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 措施,以及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系统性技术改造、改良的升级更新。

评价的结果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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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生点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大修: a)根据设备设施修程修制,设备设施已到达大修周期; b) 1 达到设备明确的使用寿命年限,或在确定的寿命计算方式下接近使用寿命上限; C) 1 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开展大修的固定年限; d )设备设施出现大范围功能缺失,且不能满足运营和安全需求。

4.2.1通信系统设备大修范围包括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专用调度系统(含录音设备)、公务电 话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源系统、时钟系 统、公安通信系统、通讯线缆等系统设备,相关项目见附录A.1的规定。 4.2.2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通信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4.2.3电源类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电池类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6年。 4.2.4通信线路类,通信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漏缆大修周期 应不少于20年。 4.2.5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4.1机电设备大修主要包括站台门、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给排水系统、水消 防系统、AFC、清分系统、环控通风系统、空调、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区间动力照明 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A.3的规定。 4.4.2工控机、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计算机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4.4.3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继电保护类二次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电池类 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6年。 4.4.4机械类设备(如站台门系统的运动和传动系统)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动作频繁的设备,其 关键零部件因腐蚀、磨损、疲劳以及老化导致的可预见性的缓变性功能丧失,可根据老化情况安排大修 工作,周期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 4.4.5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范执行。 4.4.6线缆类,机电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4.7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5.1主变电所系统

5.1.1主变电所系统:主要包含开关设备、母线、各类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隔 交直流电源、各类电缆及光缆、保护装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避雷装置、无功补偿系统等, 目见附录A.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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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油式变压器、各类干式变压器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4.5.1.3110kV(GIS)开关设备,35kV(10kV)开关设备(SF6绝缘)、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 隔离开关,避雷器、避雷针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5.1.4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等)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各类保 护装置(含板卡类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及二次回路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 4.5.1.5交直流屏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大修周期为10年。 4.5.1.6无功补偿系统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高压母线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 4.5.1.7电力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5.1.8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5.1.2油式变压器、各类干式变压器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4.5.1.3110kV(GIS)开关设备,35kV(10kV)开关设备(SF6绝缘)、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 隔离开关,避雷器、避雷针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5.1.4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等)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各类保 护装置(含板卡类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及二次回路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 4.5.1.5交直流屏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大修周期为10年。 4.5.1.6无功补偿系统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高压母线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 4.5.1.7电力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5.1.8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5.2子变电所系统

4.5.2.1子变电所系统大修主要包含开关设备、变压器、0VPD、负极柜、整流器柜、交直流电源、各 类电缆及光缆、回流装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等,相关项目见附录A.4.2的规定。 4.5.2.2干式变压器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4.5.2.3中高压交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低压交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直流开关设备(含断 路器)、OVPD、负极柜,整流器柜,回流装置(含排流柜、回流箱、单向导通装置)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5年。 4.5.2.4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等)大修周期应不低于10年,各类保 护装置(含板卡类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及二次回路大修周期应不低于12年。 4.5.2.5交直流屏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为8年~12年。 4.5.2.6电力电缆大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其中车辆段和停车场直流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5.2.7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5.3接触网(刚性、柔性)系统

4.5.3.1接触网系统大修主要包括汇流排、接触线、承力索、架空地线、支柱、软横跨、上网隔 关,相关项目见附录A.4.3的规定。 4.5.3.2柔性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刚性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8 4.5.3.3柔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 a)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20%以上; b)局部磨损接近33%; c)接触线有烧断情况或有接头时; 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达500万架弓次; e)达到线路大修年限; f)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 4.5.3.4刚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 a) 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50%以上; b)接触线工作面距汇流排小于2mm时; c) 接触线和汇流排有严重电烧伤或电磨耗情况; 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达300架弓次; e) 达到线路大修年限; f) )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

5.3.1接触网系统大修主要包括汇流排、接触线、承力索、架空地线、支柱、软横跨、上网隔 相关项目见附录A.4.3的规定。 5.3.2柔性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刚性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5.3.3柔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

a)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20%以上; b)局部磨损接近33%; c)接触线有烧断情况或有接头时; 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达500万架弓次; e) 达到线路大修年限; f) 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 4.5.3.4刚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 a) 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50%以上; b) 接触线工作面距汇流排小于2mm时; c) 接触线和汇流排有严重电烧伤或电磨耗情况; 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达300架弓次; e) 达到线路大修年限; f)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

4.5.3.5支持装置、定位装置、绝缘支架、支柱和基础等主要部件状态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时,应进 行大修。 4.5.3.6 )上网隔离开关,一般大修周期为操作次数不少于1万次中华广场施工组织设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5.3.7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5.4.1接触网大修范围包括接触轨、绝缘支架、防护罩及其附件,相关项目见附录A.4.4的规定。 4.5.4.2接触轨的大修周期宜为50年~60年。钢铝复合按触轨的不锈钢带厚度小于1mm或其状态 不满足运行安全时应进行更换。 4.5.4.3绝缘支架的大修周期:室外环境下宜为15年,隧道内宜为45年。绝缘支架的电气、机械 (或力学)和材质等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更换。绝缘支架的状态不满足运行安全时应 更换。 4.5.4.4防护罩的大修周期:室外环境下宜为15年,隧道内宜为45年。防护罩的电气、机械(或 力学)和材质等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更换, 4.5.4.5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6.4轨道工程车辆大修周期不少于6万公里或10年运营时间,周期以先到者为准。 4.6.5将设备全部解体彻底检修,更换必要部件或系统,并对设备性能进行全面检测、调试以及试验 以恢复设备原设计标准: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对部分系统进行升级,提高原有性能。

4.7.1建筑的大修范围包括桥梁、隧道、车站、车辆段、控制中心设施等,相关项目见附录A.5的规 定。 4.7.2土建设施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大修周期。 4.7.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提前进行大修: a)衬砌裂缝裂缝宽度,且变形继续发展;拱部开裂呈块状,有可能掉落; b)衬砌变形、移动、下沉发展迅速,威胁行车安全; C) 涵洞涵身严重变形或造成路基下沉; d)涵洞管缝接缝处明显错位、开裂,大量渗水、漏土; e)涵洞端墙、翼墙、护锥出现巨大变形,可能危及结构安全

定。 .7.2土建设施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大修周期。 4.7.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提前进行大修: a)衬砌裂缝裂缝宽度,且变形继续发展;拱部开裂呈块状,有可能掉落; b)衬砌变形、移动、下沉发展迅速,威胁行车安全; c) 涵洞涵身严重变形或造成路基下沉; d) 涵洞管缝接缝处明显错位、开裂,大量渗水、漏土; e)涵洞端墙、翼墙、护锥出现巨大变形,可能危及结构安全

8.1 房建设施的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A.6的规定。 8.2钢筋混凝土防水屋面大修周期:屋面防水等级I级的为20年;屋面防水等级Ⅱ级的为10 8.3金属屋面、采光顶屋面以材料的使用寿命作为大修周期。 8.4主体结构构件以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大修周期。 8.5承重结构支座,包括钢结构支座(网架、桁架)、消能阻尼器、隔震支座等应以产品的使

4.8.1房建设施的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A.6的规定。 4.8.2钢筋混凝土防水屋面大修周期:屋面防水等级I级的为20年;屋面防水等级Ⅱ级的为10年 4.8.3金属屋面、采光顶屋面以材料的使用寿命作为大修周期。 4.8.4主体结构构件以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大修周期。 4.8.5承重结构支座,包括钢结构支座(网架、桁架)、消能阻尼器、隔震支座等应以产品的使用考

4.8.6未列出的房建设施大修周期按设计使用年限和产品使用寿命确定。 4.8.7对于一类房建设施BJSLJXQZ: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实例汇编.pdf,可根据实际适当缩短大修周期。 4.8.8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应结合使用情况确定大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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