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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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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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pdf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aircrafthangar

主*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 北京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T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 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 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安局及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 消防研究所以及准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湾集团、科大立安公 司、美国安素公司、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修 订而成。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策以及“预防 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飞机库设计防火进行了调查 研究和测试工作,在总结了多年来我国飞机库设计防火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厂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消防监督和飞机维修安全 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墙面粘贴技术交底,同时研究、消化和吸收了国外有关标 准、规范的技术内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防火分区和耐火等 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采暖和通风、电 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根据飞机库的火灾是烃类火和飞机 贵重的特点,按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的面积将飞机库划分为三类 有区别地采取不同的灭火措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对厂类飞机库的防火分区面积限制进行了修改。 2.增加了】类飞机库灭火系统的种类。 3.补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飞机库及机库屋架保护的内 容。 4.增加了飞机库采用燃气辐射采暖系统的规定。

5.明确了飞机库屋架做了防火涂料保护后,与其他灭火措加 关系等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角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负 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将相关资料和建议寄送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工 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100120),以供再修订时 本规范主*单位、参*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首都机场公安分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准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海湾集团 科大立安公司 美国安素公司 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沈顺高马恒李学良彭吉兴戚小专 杨妹刘芳谢哲明魏旗付建勋 张立峰裴永忠王宝伟顾南平倪照鹏 闵永林郝爱玲张晓明刘卫华吴龙标 云虹徐敏蔡民章王丽晶孙英 崔忠余王瑞林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9.10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20) 附录A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 .(23) 附:条文说明 (25)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25)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 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 1.0.3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 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 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 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3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3.0.1飞机库可分为I、Ⅱ、Ⅲ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类别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²)1500005000Ⅲ3000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2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3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表3.0.3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耐火等级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一级二级防火墙3.003.00承重墙3.002.50楼梯间、电梯井的墙2.002.00墙1.001.00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房间隔墙0.750.50·3

3.0.4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 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 求的耐火极限

3.0.5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处包

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

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火厄险性确定,开应付告 下列规定: 1飞机库应采用防火墙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 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隔开,防火墙 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 卷帘。 2飞机库与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 4.1.3在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若确 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 散走道的措施,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顶板隔开,墙体 上的门窗应为申级防火门窗。 4.1.4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 的局部开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墙上 的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门或卷帘应与其 两侧的火灾探测系统联锁关闭,但应同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

4.1.4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

4.1.5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间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当设置

贴邻飞机库的生产辅助用房区内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直接 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之间必须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甲、乙类物品暂存量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并应 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扩散的措施。

4.1.6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地下 地下室。

4.1.7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 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门应直接 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 窗。

4.1.8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

4.1.9飞机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或附属建筑屋顶通向飞机

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且数量不应少于2部。当飞机库长 边长度大于250.0m时,应增设1部。

4.2.1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0m。 1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不限。 2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 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7.5m。

4.2.2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主:1 1当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2 表中未规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H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

4.3.1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 车场。

4.3.1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

4.3.2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0m

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出人飞机库的门净苋度 小于车宽加1.0m,门净高度不应低于车高加0.5m,且门的净 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库外墙不宜小于5.0m,消防车道上空4.5m以下范围内不应 碍物。消防车道与飞机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 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 时的压力。

5.0.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承重构件 上。 5.0.2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 用不燃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 料。

5.0.3飞机库大门轨道处应采取排水措施,寒冷及易结冰地

5.0.5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 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空隙紧密填实。

5.0.6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排

5.0.7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工作间壁、工作台和物品柜等均应采 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0.7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工作间壁、工作台和物品柜

5.0.8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飞

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6.0.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直通室 外的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开 75.0m。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 净宽不应小于0.9m。

取通通见度的水久性标线,开应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指示材

6.0.4当飞机库内供疏散用的门和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门为 启闭时,均应有可靠的手动开启装置。飞机库大门应设置使 车、卷扬机等辅助动力设备开启的装置

于人员通行时,应设疏散用的平开防火门

7.0.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采暖用的热 媒宜为高压蒸汽或热水。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采 暖

7.0.2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采用吊装式燃气辐射采暖时,应符合

1 燃料可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 2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必须经过安全认证。燃气辐射采暖系 统应有安全保护白检功能,并应有防泄漏、监测、自动关闭等功能 3用于燃烧器燃烧的空气宜直接从室外引人,且燃烧后的尾 气应直接排至室外。 4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加热器应安装在距飞机机翼或最 高飞机发动机外壳的上表面以上至少3.0m的位置,并应按二者 中距地面较高者确定安装高度。 5燃烧器及辐射管的外表面温度宜为300~500℃,且辐射 管上的反射罩外表面温度不宜高于60℃。 6在醒目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能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 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 7燃气输配系统及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7.0.3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在消防控制 室应能控制关闭空气再循环采暖系统的风机。在飞机停放和维修 区内应设置便于工作人员关闭风机的手动按钮。

7.0.4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为综合管线设置的通行或半

沟,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应少于5次/h。当地沟

内存在可燃蒸气时,应设计每小时不少于15次换气的事故通 风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排 风机。

8.1.1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

8.1.2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

8.1.3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4采用TT接地系统、TN接地系统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 时,或上一级装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低压双电源转换开关应能 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8.1.4采用TT接地系统、TN接地系统装设剩余电流保

1变电所低压出线处,或第二级低压配电箱内应设置能延时 发出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报警信号应引至消防控制室,对 不设消防控制室的Ⅲ类飞机库,应引至值班室。 2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 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8.1.6当电线、电缆成束集中敷设时高速公路桥、箱涵、圆管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电

1.7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离地面的安装高度不应

8.1.8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 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8.1.8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GB51440-2021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pdfGB50058的有关规定。

8.2.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 于1.01x。 8.2.2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 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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