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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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CJJ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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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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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200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2预制混凝士砌块面层

预制砌块表面应平整、粗糙,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砌块的弯拉或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砌块边长与厚度比小于5时应以

11.3.2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且

11.3.2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块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品种、规格,每1000m2,抽样检查1次。 检查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复验。 2砂浆平均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GB/T 28577-2021 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要求,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最低值不得低于设 十强度的85%。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每1000m21组(6块),不足1000m2取1组。 检验方法:查试验报告。 般项目 3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第3款的规定

表11.3.2预制混凝士砌块面层充许偏差

2.2.3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5.1、8.5.2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土5mm。 检查数量:每1000m21组(1点),不足1000m2取1组。 检验方法:钻孔用钢尺量。

2)场、停车场沥肯 差应符合表12.2.3的有关规定。

12.2.4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混凝土原材料与混凝土面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8.1条主控项目的有关规定 般项目 水泥混凝土面层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8.1条一般项目的有关规定。 3水泥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

12.2.4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混凝土原材料与混凝土面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8.1条主控项目的有关规定 般项目 水泥混凝土面层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8.1条一般项目的有关规定。 3水泥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

3.2.2水泥混凝土预制人行道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未规定时,不 30MPa。砌块应表面平整、粗糙、纹路清晰、棱角整齐,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 ;彩色道砖应色彩均匀。预制人行道砌块加工尺寸与外观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 规定。

表13.2.2预制人行道砌块加工尺寸与外观质量允许偏差

13.2.3料石、预制砌块宜由预制生产,并应提供强度、耐磨性能试验报告及产品合格 证。 13.2.4预制人行道料石、砌块进场后,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5预制人行道料石、砌块铺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13.2.6盲道铺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遵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砌块与提示盲道砌块不得混用。 2盲道必须避开树池、检查井、杆线等障碍物。 1327路口外盲道应铺设为无障碍形式

13.3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

13.3.1施工中应根据场地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沥青混合料摊铺方式与压实机具。 13.3.2沥青混凝土铺装层厚不得小于3cm,沥青石屑、沥青砂铺装层厚不得小于2cm。 13.3.3压实度不得小于95%。表面应平整,无明显轮迹。 13.3.4施工中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1路床与基层压实度应大于或等于90%。 检查数量:每100m查2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 2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每1000m21组(6块),不足1000m2取1组。 检验方法:查试验报告。 3石材强度、外观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本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抽样检验。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 盲道铺砌应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般项目 5铺砌应稳固、无翘动,表面平整、缝线直顺、缝宽均匀、灌缝饱满,无翘边、翘 角、反坡、积水现象。 6料石铺砌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

13.4.2混凝土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且

1路床与基层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3.4.1条的规定 2混凝土预制砌块(含盲道砌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品种、规格、每检验批1组。 检验方法: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3砂浆平均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最低值不得低于设 计强度的85%。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每1000m21组(6块),不足1000m2取1组。 检验方法:查试验报告。 4行进盲道砌块与指示盲道砌块铺砌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 般项目 5铺砌应稳固、无翘动,表面平整、缝线直顺、缝宽均勾、灌缝饱满,无翘边、翘 角、反坡、积水现象。 6预制砌块铺砌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4.2的规定。

13.4.3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路床与基层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3.4.1条第1款的规定。 2沥青混合料品质应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 检查数量:每日、每品种检查1次。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般项目 3沥青混合料压实度不得小于95%。 检查数量:每100m查2点。 检验方法:查试验记录(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试验室标准密度)。 4表面应平整、密实,无裂缝、烂边、掉渣、推挤现象,接茬应平顺、烫边无枯焦 现象,与构筑物衔接平顺、无反坡积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表13.4.3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充许偏差

14.1一般规定 4.1.1新建城镇道路范围内的地下人行地道,宜与道路同步配合施工。 14.1.2人行地道宜整幅施工。分幅施工时,临时道路宽度应满足现况交通的要求,且边 坡稳定。需支护时,应在施工前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 4.1.3挖方区人行地道基槽开挖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且边坡稳定。填方 区内的人行地道填土至地道基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人行地道结构施工。 4.1.4遇地下水时,应先将地下水降至基底以下50cm方可施工,且降水应连续进行, 直至工程完成到地下水位50cm以上且具有抗浮及防渗漏能力方可停止降水

14.1.5人行地道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应经检验确认合格。 14.1.6人行地道两侧的回填土,应在主体结构防水层的保护层完成,且保护层砌筑砂浆 强度达到3MPa后方可进行。地道两侧填土应对称进行,高差不宜超过30cm。 14.1.7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止水带安装应位置准确、牢固,缝宽及填缝材料应符 合要求。 14.1.8为人行地道服务的地下管线,应与人行地道主体结构同步配合施工,并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9采用暗挖法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10有装饰的人行地道,装饰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2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14.2.1基础结构下应设混凝土垫层。垫层混凝土宜为C15级,厚度宜为10~15cm。 14.2.2人行地道外防水层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品质、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结构底部防水层应在垫层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铺设,且与地道结构粘贴牢固, 3防水材料纵横向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cm,应粘接密实、牢固。 4人行地道基础施工不得破坏防水层。地道侧墙与顶板防水层铺设完成后,应在其 外侧作保护层。 14.2.3模板的制作、安装与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现场需留置施工缝时,宜留置在结构剪力较小目便于施工的部位。施工缝应在留 混凝土具有一定强度后进行凿毛处理(人工凿毛强度为2.5MPa,风镐凿毛强度为10MPa)。 14.2.11混凝士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得超过表14.2.11的规定

表14.2.11浇筑混凝士的允许间断时间

注:当混凝土中掺有促凝剂或缓凝型外加剂时,其允许时间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14.2.12混凝土成型后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养护方法进行养护。 14.2.13人行地道的变形缝安装应垂直,变形缝埋件(止水带)应处于所在结构的中心 部位。严禁用铁钉、铁丝等穿透变形带材料,固定止水带。 14.2.14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强度,且保护防水层的砌体砂浆强度达到3MPa后,方 可回填土。 14.3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 14.3.1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顶板、梁、柱等构件应有生产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标识与 产品合格证及相应的钢筋、混凝土原材料检测、试验资料。安装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合格。 14.3.2预制构件运输应支撑稳定,不得损伤构件。构件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 70%。 14.3.3预制构件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排水顺畅。构件应分类存放,支垫正确、稳 固,方便吊运。 14.3.4起吊点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未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构件起吊时,绳索与构 件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宜小于60°。 14.3.5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杯口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后,方可进行安装。 2安装前应将构件与连接部位凿毛清扫干净。杯槽应按高程要求铺设水泥砂浆。 3构件安装时,混凝土的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和孔道灌浆 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未规定时,不得低于砂浆设计强度75%。 4在有杯槽基础上安装墙板就位后,应应用楔块固定。无杯槽基础上安装墙板,墙 板就位后,应采用临时支撑固定牢固。 5墙板安装应位置准确、直顺与相邻板板面平齐,板缝与变形缝一致。 6板缝及杯口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或墙板与基础焊接牢固,验收合格,且盖板安装 完毕后,方可拆除支撑。 7顶板安装应使顶板板缝与墙板缝错开。 14.3.6杯口浇筑宜在墙体接缝填筑完毕后进行。杯口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 且保护防水层砌体的砂浆强度达到3MPa后,方可回填土。 14.3.7人行地道底板的垫层、钢筋混凝土、外防水层、变形(止水、沉降)缝施工应符 合本章第14.2节的有关规定。 14.4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 14.4.1砌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注:当混凝土中掺有促凝剂或缓凝型外加剂时,其充许时间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14.2.12混凝土成型后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养护方法进行养护。 4.2.13人行地道的变形缝安装应垂直,变形缝埋件(止水带)应处于所在结构的中心 部位。严禁用铁钉、铁丝等穿透变形带材料,固定止水带。 4.2.14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强度,且保护防水层的砌体砂浆强度达到3MPa后,方 可回填土。

14.3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士结构人行地道

14.4.1砌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宜采用32.5~42.5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或火山灰水泥,质 地坚硬、含泥量小于5%的粗(中)砂及饮用水拌制砂浆。 14.4.2墙体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中宜采用立杆、挂线法控制砌体的位置、高程与垂直度。 2砌筑砂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稠度宜按表14.4.2控制,加入塑化剂时砌体强 度降低不得大于10%。

表 14. 4. 2砌筑用砂浆稠度

3墙体每日连续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分段砌筑时,分段位置应设在基础变形缝 部位。相邻砌筑段高差不宜超过1.2m。 4沉降缝嵌缝板安装应位置准确、牢固,缝板材料符合设计规定。 5砌块应上下错缝、丁顺排列、内外搭接,砂浆应饱满。 14.4.3预制顶板等构件运输、贮存应符合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 14.4.4人行地道的现浇混凝土垫层、钢筋混凝土底板、外防水层、变形(止水、沉降) 缝和顶板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4.2节的有关规定。 14.4.5使用石料砌筑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4.2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石料品 种、规格制定专项补充措施。 14.5检验标准 14.5.1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填方地基压实度不得小于95%,挖方地段针探合格 检查数量:每个通道3点 检验方法:查压实度检验报告或钎探报告。 2防水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品种、同牌号材料每检验批1次。 验方法:产品性能检验报告、取样试验 3防水层应粘贴密实、牢固,无破损;搭接长度大于或等于10c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收记录。 4钢筋品种、规格和加工、成型与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钢筋按品种每批1次。安装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钢筋试验单和验收记录。 5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班或每100m31组(3块),少于规定按1组计。 检验方法:查强度试验报告。 般项目 6混凝土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蜂窝、麻面、缺边掉角现象。 7钢筋混凝土结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5.1的规定。

表14.5.3墙体砌筑充许偏差

15.1一般规定 5.1.1挡土墙基础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 序施工。 5.1.2施工中应按设计规定施作挡土墙的排水系统、泄水孔、反滤层和结构变形缝。 5.1.3当挡土墙墙面需立体绿化时,应报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补充防止挡土墙基 漫水下沉的设计。 5.1.4土方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4.1节的有关规定。 15.1.5挡土墙顶设帽石时,帽石安装应平顺、坐浆饱满、缝隙均匀。

5.1.6当挡土墙顶部设有栏杆时,栏杆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 收规范》CII2的有关规定。

5.2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15.2.1模板、钢筋、混凝土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4.2节的有关规定。 15.3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15.3.1现浇混凝土基础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4.2节的有关规定。 15.3.2挡土墙板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墙板的拼缝应与基础变形缝吻合。 2墙板与基础采用焊接连接时,安装前应检查预埋件位置;墙板安装定位后,应及时焊 接牢固,并对焊缝进行防腐处理。 3墙板与基础采用混凝土湿接头连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 15.3.3墙板灌缝应插捣密实,板缝外露面宜用相同强度的水泥砂浆勾缝,勾缝应密实, 平顺。 15.4砌体挡土墙 15.4.1砌筑挡土墙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4.4节的有关规定。 15.5加筋土挡土墙 15.5.1现浇混凝土基础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4.2节的有关规定。 15.5.2预制挡土墙板安装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4.3.4条的有 关规定。 15.5.3加筋土应按设计规定选土,施工前应对所用土料进行物理、力学试验,不得用白 恶土、硅藻土及腐殖土等。 15.5.4施工前应对筋带材料进行拉拨、剪切、延伸性能复试,其指标符合设计规定方可 使用。采用钢质拉筋时,应按设计规定作防腐处理。 15.5.5安装挡墙板,应向路堤内倾斜,其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5.6施工中应控制加筋土的填土层厚及压实度。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25cm,压实度 应符合设计规定,且不得小于95%。 15.5.7筋带位置、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填土中设有土工布时,土工布搭接宽度宜为 30~40cm,并应按设计要求留出折回长度。 5.5.8施工中应对每层填土检测压实度,并按施工方案要求观测挡墙板位移。 15.5.9挡土墙投入使用后,应对墙体变形进行观测,确认符合要求,

15.2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5. 6 检验标准

15.6.1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砌筑挡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6.3的

表15.6.3砌筑挡土墙允许偏差

6栏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5.6.1条的有关规定。 15.6.4加筋挡土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6栏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5.6.1条的有关规定

1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5.6.1条第1款的规定。 2基础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5.6.1条第2款的规定。 3预制挡墙板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5.6.2条的有关规定。 4拉环、筋带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品种、每检验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5拉环、筋带的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粘接牢固 检查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抽样,查试验记录。 6填土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土壤性能鉴定。 7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凝土路*石外观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

灭户 儿哺左 缺棱掉角影响顶面或正侧面的破坏最大投影尺寸 ≤15 (mm) 面层非贯穿裂纹最大投影尺寸(mm) ≤10 可视面粘皮(脱皮)及表面缺损最大面积(mm2)」≤30 贯穿裂纹 不允许 分层 不允许 色差、杂色 不明显 16.1.5 路*石基础宜与相应的基层同步施工。 16.1.6安装路*石的控制桩,直线段桩距宜为10~15m;曲线段桩距宜为5~10m;路口 处桩距宜为1~5m。 16.1.7路*石应以干硬性砂浆铺砌,砂浆应饱满、厚度均匀。路*石砌筑应稳固、直线 段顺直、曲线段圆顺、缝隙均匀;路*石灌缝应密实,平*石表面应平顺不阻水。 16.1.8路*石背后宜浇筑水泥混凝土支撑,并还土夯实。还土夯实宽度不宜小于50cm 高度不宜小于15cm,压实度不得小于90%。 16.1.9路*石宜采用M10水泥砂浆灌缝。灌缝后,常温期养护不得少于3d。 6.2雨水支管与雨水口 16.2.1雨水支管应与雨水口配合施工。 16.2.2雨水支管、雨水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且满足路面排水要求。当设计规定位置 不能满足路面排水要求时,应在施工前办理变更设计。 16.2.3雨水支管、雨水口基底应坚实,现浇混凝土基础应振捣密实,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16.2.4砌筑雨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管端面应露出井内壁,其露出长度不得大于2cm。 2雨水口井壁,应表面平整,砌筑砂浆应饱满,勾缝应平顺。 3 雨水管穿并墙处,管顶应砌砖券。 4井底应采用水泥砂浆抹出雨水口泛水坡。 16.2.5雨水支管敷设应直顺,不得错口、反坡、凹兜。检查井、雨水口内的外露管端面 应完好,不得将断管端置入雨水口。 16.2.6雨水支管与雨水口四周回填应密实。处于道路基层内的雨水支管应做360°混凝 土包封,且在包封混凝土达至设计强度75%前不得放行交通。 16.2.7雨水支管与既有雨水干线连接时,宜避开雨期。施工中,需进入检查井时,必须 采取防缺氧、防有毒和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 16.2.8支管与雨水干管连接,需新建检查井,其砌筑施工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 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16.3排水沟或截水沟 16.3.1排水沟或截水沟应与道路配合施工。位置、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16.3.2土沟不得超挖,沟底、边坡应夯实,严禁用虚土贴底、贴坡。 16.3.3砌体和混凝土水沟的土基应夯实。 16.3.4砌体沟应座浆饱满、勾缝密实,不得有通缝。沟底应平整,无反坡、凹兜现象: 边坡应表面平整,与其它排水设施的衔接应平顺 16.3.5混凝土水沟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露面应平整。

16.3排水沟或截水沟

应准确,表面无蜂窝、无缺损。

16.4倒虹管及涵洞 16.4.1遇地下水时,应将地下水降至槽底以下50cm,直到倒虹管与涵洞具备抗浮能力, 且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停止降水。 16.4.2倒虹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水平与斜坡段交接处,应采用弯头连接。 2主体结构建成后,闭水试验应在倒虹管充水24h后进行,测定30min渗水量。渗 水量不得大于计算值。 渗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16. 4. 2)

式中:Q一实测渗水量(m3/24h·km); W一补水量(L); T一实测渗水量观测时间(min); L一倒虹管长度(m)。 16.4.3矩形涵洞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有关规定 16.4.4采用理设预制管做涵洞(管涵)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16.5护坡 16.5.1护坡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施工。 16.5.2施工护坡所用砌块、石料、砂浆、混凝土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6.5.3护坡砌筑应按设计坡度挂线,并应按本规范第14.4节的有关规定施工

16.6.1隔离墩宜由有资质的生产厂供货。现场预制时宜采用钢模板,拼装严密、牢固, 混凝土拆模时的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 6.6.2隔离墩吊装时,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时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6.6.3安装必须稳固,座浆饱满;当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6.7.1隔离网、隔离栅板应由有资质的工厂加工,其材质、规格型式及防腐处理均应符 合设计要求。 6.7.2固定格离栅的混凝土柱宜采用预制件。金属柱和连接件规格、尺寸、材质应符合 设计规定,并应做防腐处理。 6.7.3隔离栅*柱应与基础连接牢固,位置应准确。 6.7.4*柱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5%后,方可安装隔离栅板(网)片。隔离网、隔 离栅板应与*柱连接牢固,框架、网面平整,无明显凹凸现象。 6.8护栏 6.8.1护栏应由有资质的工厂加工。护栏的材质、规格型式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加工件表面不得有剥落、气泡、裂纹、疤痕、擦伤等缺陷。 6.8.2护栏*柱应埋置于坚实的土基内,埋设位置应准确,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16.8.3护栏的栏板、波形梁应与道路竖曲线相协调。 16.8.4护栏的波形梁的起、点和道口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端头处理。 16.9声屏障 16.9.1声屏障所用材质与单体构件的结构形式、外形尺寸、隔音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6.9.2砌体声屏障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基础及砌筑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4.2节和第14.4节的有关规定。 2施工中的临时预留洞净宽度不得大于1m。 3当砌体声屏障处于潮湿或有化学侵蚀介质环境中时,砌体中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 施。 16.9.3金属声屏障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焊接不得有裂缝、夹渣、未 溶合和未填满弧坑等缺陷。 2基础为砌体或水泥混凝土时,其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6.9.2条的有关规定。 3屏体与基础的接应牢固, 4采用钢化玻璃屏障时,其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屏障与金属框架应镶嵌 牢固、严密。 16.10防眩板 16.10.1防眩板的材质、规格、防腐处理、几何尺寸及遮光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16.10.2防眩板应由有资质的工厂加工,镀锌(铝)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眩板表面应 色泽均匀,不得有气泡、裂纹、疤痕、端面分层等缺陷。 16.10.3防眩板安装应位置准确,焊接或栓接应牢固。 16.10.4防眩板与护栏配合设置时,混凝土护栏上预埋连接件的间距宜为50cm。 16.10.6路段与桥梁上防眩设施衔接应直顺。 16.10.7施工中不得损伤防眩板的金属镀层,出现损伤应在24h之内进行修补。 16.11检验标准 16.11.1路*石安砌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混凝土路*石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每检验批1组(3块)。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 般项目 2路*石应砌筑稳固、砂浆饱满、勾缝密实,外露面清洁、线条顺畅,平*石不阻 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3**石、平*石安砌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11.1的规定

顶面高程 ±10 20 1 用水准仪测量 注:1①示随机抽样,量3点取最大值:

2曲线段*石安装的圆顺度允许偏差应结合工程具体制定。 16.11.2雨水支管与雨水口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管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1183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每检验批。 检验方法:查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基础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100m31组(3块)。(不足100m3取1组) 检验方法:查试验报告。 3砌筑砂浆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4.5.3条第6款的规定。 4回填土应符合本规范第6.6.3条压实度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一 一般项目 5雨水口内壁勾缝应直顺、坚实,无漏勾、脱落。井框、井算应完整、配套,安装 平稳、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雨水支管安装应直顺,无错口、反坡、存水,管内清洁,接口处内壁无砂浆外露 及破损现象。管端面应完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雨水支管与雨水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11.2的规定。

11.3排水沟或截水沟质量检验应符合下

1预制砌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每检验批1组。 检验方法:查试验报告。 预制盖板的钢筋品种、规格、数量,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类构件,抽查1/10,且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查出厂检验报告。 3 砂浆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4.5.3条第6款的规定,

16.11.6隔离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墩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每批(2000块)1组。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 2隔离墩预埋件焊接应牢固,焊缝长度、宽度、高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夹渣、 裂纹、咬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隐蔽验收记录。 般项目 3隔离墩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线型美观,墩表面整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隔离墩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116的规定。

表16.11.6隔离墩安装允许偏差

16.11.7隔离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栅材质、规格、防腐处理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每批(2000件)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

1隔离栅材质、规格、防腐处理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每批(2000件)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

2隔离栅柱(金属、混凝土)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每批(2000根)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 3隔离栅柱安装应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隔离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11.7的规定。

表16.11.7隔离栅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m)点数 用20m线和钢 顺直度(mm) ≤220 20 1 尺量 *柱垂直度 用垂线和直尺 ≤8 1 (mm/m) 量 柱顶高度(mm) ±20 1 用钢尺量 40 *柱中距(mm) ±30 1 用钢尺量 不小于设计 *柱埋深(mm) 1 用钢尺量 规定

11.8护栏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每批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 2护栏*柱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每批(2000根)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3护栏柱基础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100m31组(3块)。 检验方法:查试验报告。 4护栏柱置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 般项目 5护栏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线型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护栏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11.8的规定

表 16.11.8护栏安装允许偏差

16.11.10防眩板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

防眩板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每批查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 2防眩板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板面无裂纹,涂层无气泡、缺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3防眩板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11.10的规定。

表16.11.10防眩板安装允许偏差

17.1一般规定 17.1.1施工中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候环境,确定冬、雨期的起、止时间。 17.1.2冬、雨期施工应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条件变化,做好防范准备。

17.2.1各地区的防汛期,宜作为雨期施工的控制期。 17.2.2雨期施工应充分利用地形与既有排水设施,做好防雨和排水工作。 17.2.3施工中应采取集中工力、设备,分段流水、快速施工,不宜全线展开。 17.2.4雨中、雨后应及时检查工程主体及现场环境,发现雨患、水毁必须及时采取处理 措施

17.2.5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路基工方直开主期地 2易翻浆与低洼积水地段宜避开雨期施工。 3路基因雨产生翻浆时,应及时进行逐段处理,不得全线开挖, 4挖方地段每日停止作业前应将开挖面整平,保持基面排水与边坡稳定。 5填方地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洼地带宜在主汛期前填土至汛期水位以上,且做好路基表面、边坡与排水防 冲刷措施。

2)填方宜避开主汛期施工。 3)当日填土应当日碾压密实。填土过程中遇雨,应对已摊铺的虚土及时碾压。 17. 2. 6 雨后摊铺基层时,应先对路基状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摊铺。 17.2.7石灰稳定土类、水泥稳定土类基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避开主汛期施工。 2 搅拌厂应对原材料与搅拌成品采取防雨淋措施,并按计划向现场供料。 3施工现场应计划用料,随到随摊铺。 4摊铺段不宜过长,并应当日摊铺、当日碾压成活。 5未碾压的料层受雨淋后,应进行测试分析,按配合比要求重新搅拌。 17.2.8在土路床上施工级配砂石基层,摊铺后宜当日碾压成活。 17.2.9沥青混合料类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降雨或基层有集水或水膜时,不得施工。 2施工现场应与沥青混合料生产厂保持联系,遇天气变化及时调整产品供应计划。 3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应有防雨措施。 17.2.10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搅拌站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条件与防雨措施。 2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测定砂石含水量,准确控制混合料的水灰比。 3雨大运输混凝土时,车辆必须采取防雨措施。 4施工前应准备好防雨棚等防雨设施。 5施工中遇雨时,应*即使用防雨设施完成对已铺筑混凝土的振实成型,不得再 新作业段,并应采用覆盖等措施保护尚未硬化的混凝土面层

[7. 3 冬期施工

17.3.1当施工现场环境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或最低环境气温低于一3℃时, 应视为进入冬期施工。

17.3.3路基填方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17.3.5不同浓度氯盐水溶液的冰点

LY/T 3021-2018 园林机械 以锂离子电池为动力源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注:溶液浓度应用比重控制。

17.3.6沥青类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粘层、透层、封层严禁冬期施工。 2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沥青混合料面层严禁冬期施工。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在施 工温度低于5℃时,应停止施工。 3沥青混合料施工时,应视沥青品种、标号,比常温适度提高混合料搅拌与施工温 蔓。 4当风力在6级及以上时,沥青混合料不得施工 5贯入式沥青面层与表面处治沥青面层严禁冬期施工。 17.3.7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中应根据气温变化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当连续5昼夜平均气温低于一5℃,或 最低气温低于一15℃时,宜停止施工。 2水泥应选用水化总热量大的R型水泥或单位水泥用量较多的32.5级水泥,不宜掺 粉煤灰。 3对搅拌物中掺加的早强剂、防冻剂应经优选确定。 4采用加热水或砂石料拌制混凝土,应依据混凝土出料温度要求,经热工计算,确 定水与粗细骨料加热温度。水温不得高于80℃;砂石温度不宜高于50℃。 5搅拌机出料温度不得低于10℃,摊铺混凝土温度不得低于5℃。 6养护期应加强保温,保湿覆盖,混凝土面层最低温度不得低于5℃。 7养护期应经常检查保温、保湿隔离膜,保持其完好。并应按规定检测气温与混凝 土面层温度。 8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到5MPa时,必须采取防止混 凝土受冻的措施。 18工程质量与峻工验收

18.0.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子单 立)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涵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 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工法等,将分部工 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 分分项工程。

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于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 需要划定。各地区应根据城镇道路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5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表18.0.1的规定执行。本规 范未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确定。

城镇道路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影响道路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8.0.8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应由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 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 收。 3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将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 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 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工程验收。该工程的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工程验收。 4工程峻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组组 长由建设单位担任。 18.0.9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道路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 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道路弯沉试验、荷载试验时,验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进行。道路 工程竣工资料应于工验收前完成。 18.0.10工程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的规定。 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 2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查相关检测记录EJ/T 710-1992 核辐射监测装置和系统采用微处理器的准则,并抽检。 3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全部。 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 18.0.11峻工验收时,可对各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18.0.12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18.0.13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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